第十二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趋势:一是在全球多边经贸体制及其机制的作用下,多边合作的范围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二是以双边或诸边优惠性经贸安排等为特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也明显加快。在该章中,我们将集中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现象。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论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与本质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含义
地区或区域(Region)的概念是地区分析中最基本的概念。识别区域的主要任务是从不同的方面对一个特定的地区构成一个特征明显的实体的程度作出判断。国际经济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对区域的分类与界定很多。很多理论家同意约瑟夫·奈(Joseph S.Nye)提出的关于区域的最起码的概念:一个国际性区域就是“由一种地缘关系和一定程度的相互依存性联结到一起的有限数量的国家”。[1]这是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所习以为常的定义。
在国际经济学界,研究者往往采用“地区(区域)一体化”、“地区(区域)经济集团”、“地区(区域)经济(或政治安全)合作”、“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或区域化”等概念表述同一现象。直到如今,人们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含义的看法仍不尽一致,相互之间的不同看法主要源于观察角度的不同:有的是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有的从市场扩展的角度,有的从专业化国际分工的角度,等等。例如,偏重制度的学者认为,经济一体化是具有坚定的制度性目标的国际间的统一体,该统一体为了创造最理想的国际经济结构,就必须清除妨碍经济合理运行的所有人为障碍,有意识地引进有利于调整和统一的因素。他们似乎更重视地区性的自由贸易而非全球范围的自由贸易。再如,偏重功能的学者认为,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应该是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和竞争。为此,必须清除各种贸易壁垒,建立全球性的产品以及要素的自由流动机制。
本章中的区域经济一体化(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2]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通过签订条约或协议,相互之间拆除经济贸易壁垒,逐渐统一各自的经贸政策,建立超国家的协商机构或经济组织,促进区域内的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加速自由流动、相互之间的经贸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制度逐渐趋同的过程。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本质
与经济全球化一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本质是国家经济主权主动或被动地让渡给一体化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磋商、谈判过程就是权力重新分配的过程。这一方面表现在区域组织内主导权的争夺;另一方面,推动了地区间竞争日趋激烈。
不同类型的国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动机有很大的差异。对大国来说,通过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其对国际经济规则的影响力可能是最重要的;而对小国来说,优先考虑通常是为了获得市场准入机会(进入大国的市场)。前者的目标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一种自然演化结果,后者的目标则需要双边(或诸边)谈判来完成。这种不对称性需要小国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做出“单方面”的让步,例如调整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竞争政策等,以适应大国(通常也是最发达国家)的要求。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欧盟与东欧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小国”(墨西哥及东欧国家)对“大国”(美国、欧盟)做出的“单方面”让步。
例如,在欧盟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成员国数量的增加,欧盟内部主导权的争夺逐渐显现出来。在2000年底的尼斯会议上,欧盟内部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大国与小国相冲突的现象。5个大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与其他10个国家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显。在此前的比亚里茨会议上,“五大国”曾经威胁其他小国说,如果它们不同意重新分配权力,这些大国就可能在欧盟体制之外结成更紧密的联系。尼斯会议上不仅大国与小国在权力分配上出现了冲突,而且大国之间也出现了冲突。德、法两国围绕部长理事会的表决票分配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德国要求按照人口比率分配,而法国主张维持原状,即英、德、法、意均拥有10票。比、荷、卢等中小国家的利益关系也被牵扯到德、法两国在国家利益方面毫不掩饰的对立中,多次磋商后的结果是,英、德、法、意各分得29票,并设立了新标准——表决时,“如果表示赞成的国家人口总和不到整个欧盟人口的62%,决议不能通过”。
如果说欧盟内部主导权的争夺源于几个大国经济规模相近的话,那么美洲地区国家对未来美洲自由贸易区主导权的争夺则更具有普遍意义。和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经济规模优势是独一无二的。但以南美盟主自居的巴西却把美洲自由贸易区看成是“为了美国企业而提出的设想”,因而对美国主导的美洲经济一体化抱有很强的戒心并对此持强烈反对态度。围绕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美国与巴西的分歧十分明显。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导致传统的国家间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向地区间竞争演化,大国之间对国际经济规则制定权的争夺已经演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间的争夺。
由于国际经济格局的变化,美国在国际经济中的支配地位受到了削弱。作为世界经济的霸主,美国曾经长期单独决定全球经济规则的走势。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的霸主地位开始受到挑战。基于抗衡欧洲统一大市场的考虑,美国放弃了“孤立主义”传统,先后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并正在筹划美洲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标志着美欧之间的竞争正式拉开了序幕。针对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欧盟也没有坐视等待。欧洲与南美洲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种族关系,欧盟与南美的贸易占这一地区外贸总额的30%左右,欧盟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南美的投资占该地区所有外国直接投资的近40%。因此,欧盟自然要保护它在南美洲的经济利益。欧盟首先与墨西哥达成了自由贸易协定,随后开始与南美共同市场及智利就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谈判。在世界其他地区,美欧也在进行类似的竞争。美国基于欧洲国家联合的教训,它决不能容忍在其他地区再出现类似的排他性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例如,美国对东亚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一直采取抵制态度。不止一个东亚区域经济合作方案均因美国反对而流产,1993年的西雅图会议使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为一个非正式区域贸易组织,以开放性和非制度化等特征来约束APEC,使其不会真正有所作为。与此同时,欧盟则开始寻求与东亚地区合作,1995年欧盟与东亚地区的13个国家或地区首次举行亚欧会议,并形成了定期化的机制。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与此同时,世界各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和深度。
(1)区域经济集团的数目增加。据WTO统计,区域性贸易协定(RTAs)的实施数量在1950~1959年有3个,1960~1969年有19个,1970~1979年上升到39个,1980~1989年为14个,1990~1998年则为82个。目前,55%~60%的世界贸易是在贸易集团内发生的。20世纪末,世界上已有144个区域性经济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为68个。
(2)某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范围扩大。首先,既存的一体化组织积极向周边扩展。例如,欧洲联盟在2004年5月完成“东扩”后,欧盟由15个国家增加到25个国家,几乎涵盖了欧洲所有国家。美国在1994年完成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也开始筹划在2005年之前签署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以涵盖除古巴之外的所有34个美洲国家。其次,若干区域性经济组织开始筹划跨洲际发展。例如,欧美关于大西洋自由贸易区的探讨、某些亚洲国家与欧洲之间的亚欧会议、由亚洲、美洲、大洋洲国家参加的APEC等。
(3)一些国家同时加入多个地区性经济组织。例如,美国不仅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还分别与约旦、以色列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欧盟已经和27个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或关税同盟协定,并且还将和15个国家签署类似的协定;新加坡则与日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等数个经济体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4)从动机上看,参与一体化的国家或地区更多地重视经济因素;还有,其组织方式突破了传统模式,更加灵活。
(5)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领域不断扩展,区域经济合作的程度更加深化,沿着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的路径向更高层次演进。
(6)更加强调渐进、开放、灵活、自由、协商对话,这不仅表现在组织内部,还体现在组织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越来越多。在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组建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开放的区域主义(Open Regionalism)”正在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国家放弃了“进口替代”的战略思想,不再寻求建立区域内互补产业结构、免受外部竞争的产业政策,更大的区域市场成为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的前提条件。与此相对应,各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动机以及区域经济合作的方式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7)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往往起着主导作用。它们不仅增加在本集团区域内的投资,也很重视到其他国家或集团进行投资,以便使自己的产品能够进入其他区域并享受各项优惠。而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性经济集团,其基本功能是加强各成员国的集体自力更生能力。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的关系
从涵盖的地理范围看,全球化涉及的范围是整个世界,而区域化涉及的范围大于其涵盖的国家而小于全世界。
经济全球化通常以多边合作机制为基础,以统一的世界市场和国际经济规则为标志,全球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越来越自由流动,世界经济也越来越成为一个整体。[3]而区域经济合作则以双边或诸边(Plurilateral)合作机制为基础,以区域内的市场统一和规则统一为标志,这促进了区域内生产要素和商品服务的自由流动。
“集团主义阻碍全球化的发展。”[4]很显然,全球化和区域化之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任何区域性经济集团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排他性。这种特征在很高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当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产生时,这种区域性经济合作机制与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全球自由贸易观念就发生了冲突。欧共体作为一个关税同盟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对外执行统一的关税和贸易政策。这直接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非歧视原则。为此,关贸总协定内部曾经就欧共体是否违背关贸总协定规则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但当时的欧共体六国以退出关贸总协定进行威胁,致使关贸总协定最终不得不做出让步:在坚持非歧视原则的同时,允许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
但是,经济全球化趋势并没有因为区域性经济集团的发展而有所削弱,反而加强了二者之间这种相互依赖关系。这是因为,在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首先,每个经济集团都需要加强同其他经济集团的联系,以壮大自己的实力;其次,每一集团内部各国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加强,也增进了世界经济中的相互依赖性,这就为集团之间的合作打下了基础。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国家经济与全球经济一体之间的一个发展阶段。全球一体化与区域一体化既统一又矛盾。全球化寓于区域经济集团化之中,区域一体化是时下全球一体化的表现之一,是经济全球化的中间环节和组成部分,它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但因其实质上的对区外国家歧视的特征,又在某些方面阻碍了全球一体化的进展。国际经济一体化或区域经济集团化毫无疑问会刺激经济的发展,但它也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外部经济冲击的严峻威胁,因此也会受到偶然的挫折。在此,最重要的是要防止两种极端的倾向,即认为区域经济集团与全球化绝对冲突,并因此人为遏制区域集团化的发展,或者认为二者完全一致,对区域经济组织的不良倾向和行为听之任之。
专栏:WTO规则框架中关于区域贸易协定
GATT第24款允许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个特例存在,条件是它在促进区域内贸易流动的同时不得提高对外部世界的壁垒。换句话说,区域贸易协定应该补充而不是威胁多边贸易体系。进入WTO时代以后,除了原先的第24款被继承下来以外,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也允许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为了监督和评估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对多边经济合作产生的影响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关系,1996年2月6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专门设置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理论
“二战”后,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探讨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其发展和影响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形成了有关理论。[5]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如下代表形式:
(1)优惠贸易协议或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Arrangement)。一体化成员之间通过达成协议,对各自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待遇。这是区域一体化组织中最松散、最低级的一种形式。其代表是1932年形成的英联邦特惠制度。
(2)自由贸易区(Free-trade Area)。成员之间取消一切商品贸易壁垒,在区内实行产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仍保留各自的关税自主权。然而,这将导致“贸易偏转问题”,即某种产品的区外原产国为了少交关税,会先出口到区内关税等贸易壁垒较低的国家,然后设法销售到区内关税较高的国家。为了避免乃至杜绝这种“曲线销售”现象发生,各国海关的监督十分重要,为此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3)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成员之间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形成对同盟以外的各国产品的统一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到这一步,各个国家实际上是将制定关税的自主权让渡给了一体化组织,区域一体化组织因而开始具备了超国家的特征。但是,由于同盟成员之间的其他国内政策不一,各自的国内政策仍有可能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
(4)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成员之间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上,不仅实现了产品的自由流动和对外统一关税,而且包括服务、劳动力及资本等生产要素也实现了自由移动。这必然呼唤劳动力估价、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税收制度、金融管制法规等的统一。但是,与更高级的一体化形式相比较,这时一体化组织干预各成员国内政策的能力依然不大。
(5)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联盟成员之间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逐渐废除经济政策方面的差异,最终目标是统一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政策,包括财税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政策等。
(6)完全经济一体化(Perfectly Economic Integration)。成员之间在实现经济同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完全同一,政策的决策及执行实际上由一个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的统一政府进行。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在其最终完成以后,该区域就完全像一个国家一样运行了。完全一体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邦联制,其特征是各成员的权利优先于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二是联邦制,其特征是一体化组织的权利优先于各成员的权利。
表12-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及其特征
上述经济一体化的各个阶段或形态从签约到完成,也许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渡期,这个过程一般需要5~20年。此外,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的转变,并不一定有必然性,这需要成员之间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决定。[6]
二、国际贸易理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分析
关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典型形式,所以针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理论大都是以关税同盟作为主要分析对象的。关税同盟理论是由凡纳(J.viner)和李普塞(K.G.Lipsey)提出的。
(一)关税同盟的静态影响: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
关税同盟是以“对内自由、对外保护”为特征的,结成关税同盟的静态福利效果,以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最为重要。
1.贸易创造(Trade Creation)。
贸易创造是指成员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后,原在某一国国内的某些产品的生产,可能被在该产品生产上更具有优势的同盟内的其他国家的生产所替代。这有利于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带来相互贸易便利,贸易品价格下降,进而带来贸易规模扩大,各成员国的福利增进(见图12-1)。进而,成员国内的福利增进和实际收入增加还将导致从同盟外各国的进口增加,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外溢效果”。
2.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
贸易转移是指结成关税同盟后,原来从非成员国的低成本的进口被同盟内成员国相对更高成本的进口取代。贸易转移将导致成员国的福利下降,资源的国际配置效率恶化。贸易转移效果的前提条件是:结成同盟前的贸易对手的含税价格要高于组成同盟后的新贸易对手的自由贸易价格。
总之,纯贸易创造效果将带来福利增加,纯贸易转移效果将导致福利损失。纯贸易创造型关税同盟带来贸易创造,纯贸易转移型关税同盟既有贸易创造效果,也有贸易转移效果,对某一成员国的最终的净福利影响视各相关因素的对比而定。
图12-1 关税同盟的静态影响
影响关税同盟静态福利效果的因素有:结成同盟前的关税水平;参入同盟的国家的数目及其规模;同盟成员国间的经济结构的竞争性和互补性;成员国的供需价格弹性;同盟内各国对非成员出口品的进口需求弹性;成员国与非成员产品的成本或价格差等。
假设世界上有A、B、C三个国家,都生产一种同质产品,但是三个国家生产该产品的成本各不相同。现以A国为分析对象。在图12-1中,Sa代表A国的供给曲线,Da代表A国的需求曲线。假设B、C两国的生产成本是固定的,图中Pb、Pc两条直线分别代表B、C两国的生产成本,其中C国低于B国。
在组成关税同盟之前,A国对于来自B、C两国的商品征收相同的关税t。假设A国是一个小国,征收关税之后,B、C两国的相同产品若在A国销售,价格分别为Pb+t、Pc+t(<Pa)。显然,B国产品的价格要高于C国,故A国只会从C国进口,而不会从B国进口。此时,A国的国内价格为Pc+t,国内生产为OQ1,国内消费为OQ2,从C国进口为Q1Q2。
现在,假如A国与B国结成关税同盟,组成关税同盟后共同对外关税仍
然是t,即组成关税同盟后,A国对来自B国的进口不再征收关税,但对来自C国的进口仍征收关税。如图所示,B国产品在A国的销售价格现为Pb,低于Pc+t,所以,B国取代C国,成为A国的供给者。由于价格下降,一方面,A国生产减少到OQ3,Q3Q1是A国生产被B国生产所替代的部分,此为生产效应;另一方面,价格的下降引起A国消费的增加,消费由原来的OQ2升至OQ4,消费的净增部分Q2Q4是关税同盟的消费效应。
组成关税同盟后,A国的进口由原来的Q1Q2扩大到Q3Q4,新增加的贸易即为贸易创造效应。如图所示,贸易创造效应等于生产效应(Q3Q1)与消费效应(Q2Q4)之和。除去贸易创造部分,剩下的Q1Q2部分原来是从同盟外(C国)进口的,但结成关税同盟后,则改从同盟内其他成员(B国)进口,这就是贸易转移效应。
再看一下结成关税同盟前后的福利效应。组成关税同盟后,A国消费者福利改善,而生产者福利则降低。如图12-1所示,消费者剩余增加(a+b+c+d),生产者剩余减少a。另外,原来从C国进口的关税收入(c+e)(e为矩形的面积)现因改从B国进口而消失,综合来看,关税同盟给A国带来的净福利效应=(a+b+c+d)-a-(c+e)=(b+d)-e。
(b+d)为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其中,b代表因同盟内成本低的生产(B国)替代了国内成本高的生产而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d表示同盟内废除关税后进口价格下降、国内消费增加而带来的消费者福利的净增加;e代表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由于贸易转移意味着同盟内成本高的生产代替了同盟外成本低的生产,故e表示这种替代所导致的资源配置的扭曲,即贸易转移降低了A国的福利。这样一来,关税同盟对A国福利的净影响可以表示成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与贸易转移的福利效应之差。也就是说,加入关税同盟对A国的净福利影响取决于这二者之间的比较。
以上讨论的是关税同盟对A国福利的影响。至于其对B、C两国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对B国而言,组成关税同盟后,出口增加,生产扩大,所以有利;对C国来说,出口减少,福利下降。
根据以上讨论,还可以看出影响关税同盟福利效应的若干因素:
(1)A国的供需弹性越大,贸易创造效应给其带来的福利效应越大。
(2)结成同盟前A国的关税水平越高,则结成同盟后贸易创造的福利效应越大,贸易转移带来的福利损失越小。
(3)B、C两国的成本越接近,则贸易转移的福利损失越小。
总之,以上分析告诉我们,关税同盟并不必然带来福利增加。那么,为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如火如荼呢?这是由于,一体化除了能带来上述静态效应外,还有其他一些利益,如下面讨论的情况。
(二)关税同盟的扩大出口效应
在以上讨论关税同盟的影响时,我们仅讨论了一国加入关税同盟前后得自进口方面的福利影响,但忽略了进口增加对贸易收支的影响。假如结成关税同盟前后的贸易收支是平衡的,在该国出口量不变的情形下,进口增加必将给贸易收支带来逆差。不过,一国加入关税同盟,不仅会带来进口的增加,也会带来出口的增加,对于一个希望加入关税同盟的国家(尤其是小国)而言,其加入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扩大其产品的出口市场。总体上看,关税同盟将给参与国带来更大的出口机会,从而带来更多的福利。
在图12-2中,左边是A国的生产、消费和出口情况,右边是B国的生产、消费和进口情况。假设C国的生产成本固定不变,在组成关税同盟之前,世界价格为Pw,等于C国的生产成本。B国对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商品一律征收关税,征税后的价格为Pt,此时A国的出口为fg,B国的进口量为ab。B国的进口量中有一部分来自A国,从A国进口的数量为ac,即ac=fg,而剩下的部分是从C国的进口,进口量为cb。
图12-2 关税同盟增加进口的效应
A、B两国结成关税同盟后,由于B国对A国的进口商品免税而对C国的进口仍然征收关税,故在B国国内市场上A国商品的价格要低于C国同样商品的价格,于是,B国转而只从A国进口。但A、B两国间关税一旦撤除时,B国对进口的需求大于A国的出口供应(对应于Pu),所以A国的出口等于B国的进口,即hi=de。
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加入关税同盟对A国来说,可以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这对于那些国内市场狭小的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入关税同盟,利用区域内市场扩大出口,带动经济发展,对小国来说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三)关税同盟的动态影响
关税同盟不仅能给参加国带来静态影响,还会给他们带来某些动态影响。这些动态影响对各成员的长期经济发展也许更有意义。
(1)关税同盟会带来内部市场扩展,这为成员之间的产品贸易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成员国的国内市场统一为范围更大的区域市场,会促进生产规模扩大,成本降低,得到规模经济收益,同时还将进一步增强同盟内企业的相互竞争以及对非成员同类企业的竞争能力。竞争的激化有利于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生产经营效率。
(2)由于关税同盟引发的竞争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等,再加上同盟外的国家为了避开同盟的贸易壁垒而对同盟内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这都会促进集团内的生产可能性曲线扩展,使生产力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3)关税同盟的形成会带来某些消极影响。首先,有可能促成新的垄断的形成,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其次,结成关税同盟后,资本会向投资环境好的地区流动,这有可能拉大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导致集团内各成员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再次,一体化组织的对外歧视特征,抑制了集团对外贸易和市场的扩大,也就影响了规模经济在更大范围内的发挥。
第三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各个现代国家的经济增长及收益分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全球化进程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增长
如上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国静态收益的影响包括:改善成员国的贸易条件,实现规模收益递增,强化竞争,吸引外国投资等。但经验研究显示这些静态效应不大。近年来,区域经济合作更多地是寻求动态收益及非经济收益,并因此取得迅速的发展。
总体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意味着更大的市场,更多的收入来源,资金的集中及合理使用,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可以说,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自从有了剩余和交易,经济或市场的一体化就开始并不断发展了。不管是数百年前的近代民族国家的经济一体化,还是当今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我们应更注重其过程,而不仅仅视其为一种结果。在考察和评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时,我们必须明确其参照系,即与什么相比。在现实世界里,国际经济一体或者全球一体并未实现,而很多学者的评价将全球经济一体作为区域经济一体的价值比较参照系,而不是民族国家,这是有失公允的。很显然,与民族国家各自为政相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努力明显有利于各成员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福利增进。这是历史的一个进步,在全球一体尚未实现的前提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种次优选择。可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时下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个表现,完全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终归宿。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只要我们注意防范和规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良影响,将其导入健康的发展轨道是完全可能的。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国家间的收益分配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指出,区域经济合作的收益在成员国之间的分配和这种组织的形式有很大的相关性。在“南南型”(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合作组织内,成员国的经济绩效差距会逐渐拉大;而在“南北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合作组织内,成员国的经济绩效差距会逐渐缩小。换句话说,“南南型”合作方式促使成员国的收入水平趋于发散;而“南北型”合作方式促使成员国收入水平趋于收敛(Venables,1999)。
欧盟的发展历程表明,成员国之间人均收入的收敛趋势是非常明显的。从1947年比荷卢关税同盟建立到20世纪80年代早期,成员国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一直在稳定地缩小,整个时期内差距缩小了大约2/3。随后加入的新成员也有类似的趋势。以爱尔兰、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发展速度为例,80年代中期,它们的人均收入水平分别相当于欧盟最富裕国家(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的61%、49%和27%,到90年代末期分别上升到了91%、67%和38%。
处在另一个极端的是纯粹由发展中国家组建的一体化组织。乌干达、坦桑尼亚和肯尼亚在20世纪60年代组建了东非共同市场(EACM)。但结果是,在整个60年代,一体化促使区域内的制造业逐渐集中到肯尼亚,其制造业的产值和出口占三国总量的70%以上。东非共同市场最终因无法满足两个落后国家的要求于1977年被迫解散。最近的例子是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和西非经济共同体(CCWA)。在中美洲共同市场(成员国包括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两个相对发达的国家危地马拉和萨尔瓦多因一体化进程成为区域内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心,制造业增加值占区域内总值的比例从1980年的68%上升到20世纪末期的80%以上。同样,在西非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包括科特迪瓦、塞内加尔、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毛里塔尼亚、加纳、多哥、贝宁、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冈比亚、几内亚比绍等),达喀尔和阿比让逐渐演变为区域内的经济中心,科特迪瓦和塞内加尔的制造业增加值占整个区域的比重从1972年的55%稳步增加到1997年的71%(Venables,1999)。
针对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所做的研究中,人们也发现了类似的趋势:南北型区域经济合作有助于成员国的经济增长,南南型区域经济合作则无助于成员国的经济增长(Vamvakidis,1998)。大量的经验研究显示,20世纪70~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与市场开放存在高度的正相关,但南南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并没有给成员国带来预期的收益。就东盟、安第斯共同市场(ANCON)、中美洲共同市场和中非经济关税联盟(UDEAC)所做的计量分析表明,它们对其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不同类型的区域合作组织之所以产生不同影响,主要受制于两类因素:一是成员国的比较优势(或劣势)。一国的比较优势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差异越大,就越有可能遭受贸易转移(效应)的风险。因此,在南南型合作组织中,收入水平最低的成员国最有可能因贸易转移而遭受损失。以肯尼亚和乌干达为例,尽管两国制造业相对于世界平均水平都具有劣势,但肯尼亚比乌干达的劣势程度要低一些,其结果是,乌干达易遭受贸易转移的损失——本来可以从世界其他地区进口的产品现在转而从肯尼亚进口。对肯尼亚来说,一体化组织保护了本国制造业免受世界市场竞争的威胁,并能够向乌干达出口制成品。相反,在南北型合作组织中,高收入国家的比较优势与世界平均水平差异大而易遭受到贸易转移的损失;低收入国家则从中获得了贸易创造(效应)的收益。二是“群集”机制和“反群集”机制。在产业层次上,前者主要受制于知识溢出效应、劳动力市场储备效应、供需联系的向心力效应;后者则主要受制于拥挤效应(如生产要素价格上涨)、污染效应及其他外部性效应。一般说来,在南南型合作组织中,“群集”机制占主导地位;在南北型合作组织中,“反群集”机制占主导地位。
除此之外,20世纪80年代之前建立的南南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大多以服从成员国的进口替代战略为目标。这就限制了区域经济合作的开放收益。而在90年代创建的南北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许多发展中国家利用区域经济合作来锁定国内经济改革、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实现技术转移等。这些目标的实现客观上促进了成员国收入水平的收敛。
不同类型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对成员国的不同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地域分布。到2000年底已正式向WTO通告并已付诸实施的协定中,将近60%是在欧洲国家之间缔结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大约只占总数的15%(WTO,2001)。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进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贸易自由化进程,这表现在:
(1)关贸总协定或世贸组织等全球经济组织无法满足部分国家在开放贸易方面的需求,由此导致一些相似的国家撇开国际组织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无法达成的协议却经常能够在双边或诸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从这种意义上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验场,许多贸易自由化措施都是首先在区域一体化内部实施的。
(2)一些国家把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增强其影响市场的能力或者作为规避关贸总协定或世贸组织关于非歧视性要求的一种手段。它们将区域一体化组织当作一种工具,通过它实行一些尚未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提到的措施,并向贸易伙伴施加压力。
(3)一些国家把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锁定贸易自由化或制度改革进程的机制。保护主义政策的一个主要来源是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区域贸易协定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弱化了各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一种方式是“优惠淡化效应(Preference-dilution Effect)”,区域经济一体化意味着一个更大的政治团体,国内利益集团在设计共同政策时的影响力将因此被削弱。另一种方式是“优惠不对称效应(Preference-asymmetry Effect)”,成员国在具体问题上所得到的优惠可能不同,由此产生妥协的需要会提高效率(霍克曼、考斯泰基,1999)。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形成寻租利益集团的难度增加,寻租者要想形成利益集团则不得不在整个区域范围内重组。此外,一国加入区域一体化组织有助于向外部世界发出一个清晰而可靠的信号:本国的贸易自由化体制和改革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它们将受到一体化组织的约束(Fernandez and Portes,1998)。对于外部投资者而言,这是极为重要的。像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东欧国家申请加入欧盟(以及加入前与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都有这方面的动机。
(4)保障市场准入。无论何种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都会给非成员国构成某种程度的歧视。对非成员国而言,为克服这种负面影响有三种选择:一是加强多边贸易谈判,二是组建新的一体化组织,三是加入到业已存在的一体化组织中去。欧洲的区域化进程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面对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发展,英国和其他六国先是组建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予以对抗,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成员不得不放弃欧洲自由贸易区,全部加入到欧盟中去。区域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大国的参与,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一种“多米诺效应”(Baldwin,1995)。欧盟统一大市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使其他国家对区域贸易协定保护主义效应的担忧加剧。大西洋两岸的格局变化提高了其他国家被排斥在区域贸易协定外的成本,增强了国内出口利益集团游说的动力。为保障市场准入,被排斥在外的国家要么加入已有的区域一体化组织,要么组建新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5)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进入世贸组织时代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规则对民族国家的约束力越来越强。这迫使任何国家都不能再忽视规则的制定过程。加入一体化组织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在一个范围较小的组织内,一国的呼声更容易得到尊重,这种呼声进而可以通过一体化组织在全球谈判中得到放大。法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多年来得到保护,这与欧盟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中的地位是分不开的。这种考虑即使对美国这样的大国也不例外。长期以来,美国主导着全球规则的走势,然而到了1986年,当时的欧洲共同市场与欧洲自由贸易区签署合并协定,并宣布于1992年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这一决定首次动摇了战后美国的霸主地位,由此刺激美国迅速与加拿大签署《美加自由贸易区协议》及以后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
总之,相对于各国闭关自守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通过具有歧视性或排他性的经贸安排以及局部的自由贸易,推动了商品及服务、资本、人力资源、技术、信息等的跨国流动,促进了地区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使各国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程度加深。这与各国各自为政相比,显然是一种进步。
但与此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激化了发达国家争夺经济和市场主导权的矛盾,导致各国之间的经贸摩擦进一步加剧以及更加经常化。
第四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7]
众所周知,“二战”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运动起源于西欧地区,“二战”之后的50余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几经起落,但总体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在本节,我们将通过回顾欧洲、美洲、东亚地区的一体化进程,来观察区域经济一体化在现实世界中的表现。
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展
欧洲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是发达国家之间经济一体化的典型代表。
1950~1952年,根据舒蔓计划(Schuman Plan),比利时、法国、原联邦德国、荷兰和卢森堡5个国家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与此同时,荷、比、卢三国还建立了关税同盟,该同盟的内容包括统一对外关税、协调经济政策,比、卢两国还将货币确定为等值,相互可以在对方国家流通。
1957年5月,上述6个西欧国家签订了《罗马条约》(包括《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或“欧洲共同市场”建设正式启动。其目标是用10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关税同盟,众多欧共体的前殖民地被给予贸易优惠;实施共同农业政策,旨在支持农产品价格,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实现绝大部分农产品自给自足,并开始筹划劳动力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20世纪60年代末,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了关税同盟,并实现了共同农业政策。
1960年,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创立了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其成员包括英国、奥地利、丹麦、挪威、葡萄牙、瑞典和瑞士7个国家。这些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在1960~1966年间分别被拆除。1961年,芬兰作为准成员国加入了该贸易区,1986年成为正式成员。1970年冰岛成为该贸易区的成员。
1967年,EEC、欧洲原子能委员会以及欧洲煤钢共同体合并为欧洲共同体(EU)。
1969年的海牙会议提出分阶段建立欧洲经济和货币同盟,计划在1980年建成,但是没有完成。
1973~1977年,9个欧洲共同体之间的贸易壁垒以及这些国家与欧洲自由贸易区中的其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被分阶段拆除。与此同时,欧洲共同体还与绝大多数地中海非成员国签有贸易优惠协议。
1985年,提出在1992年建成欧洲单一内部统一市场的设想,1986~1987年,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批准实施《单一欧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在1992年形成完全统一市场的设想被法制化。1992年末,单一欧洲法生效,该法带来了欧洲共同体内劳动力与资本市场的一体化。
1991年12月9~10日,欧共体12国首脑会议在荷兰小镇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会议,正式修改《罗马条约》,就进一步建立欧洲政治联盟与经济货币联盟问题达成协议,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马约》),这个条约包括《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经过努力,欧共体各成员国议会于1993年10月底前通过了《马约》,11月开始生效。由此,囊括欧共体12国、3.4亿人口的欧洲联盟(EU)宣告诞生。
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共体或欧盟先后5次扩员:1972~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至此,欧洲联盟的成员增加到15个。
捷克等10国从1998年3月开始加入欧盟的谈判,欧盟在2000年的尼斯会议上正式决定实施“东扩计划”,2001年选择了第一批加入欧盟的国家。
2003年4月16日,欧盟国家领导人在雅典举行首脑会议,签署了接纳欧洲十国正式加入欧盟的条约。这10个欧盟新成员是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2004年5月1日,上述10国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第五次扩大成员国,也是扩大规模最大的一次,为欧盟实现成为世界重要一极的梦想奠定了基础。10个新成员国必须首先达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各项标准之后才能加入欧元区,这预计将在2007~2010年期间,而且10个国家将不会同时加入。
欧盟扩大后,成员国从原来的15个增加到25个,人口从原来的3.8亿增加到4.5亿多,新欧盟成为继中国与印度之后,拥有全球第三大人口的区域。德国是欧盟人口最多的国家(8250万人),人口最少的国家是马耳他(38.7万人)。
新欧盟领土总面积超过400万平方公里,西起大西洋,东至波罗的海,北起北极洋,南抵地中海。
在经济实力方面,国内生产总值约10万亿美元,与美国旗鼓相当,约占全世界的1/3。但是,10个新成员国都是较穷的国家,目前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有1.07万欧元,是欧盟老成员国平均值的46%,一些国家的生活水平只及欧盟平均水平的1/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最低的拉脱维亚仅是欧盟15国平均值的35%。
在政治体制方面,所有成员国都采用议会民主制,但有7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比利时、英国、丹麦、卢森堡、荷兰、西班牙与瑞典)。欧盟并不设定首都,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是实际的行政中心。
欧盟的5次扩员尤其这次历史性东扩表明: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认识到,各国的前途系于欧洲的强大与统一,各国愿意就此加强协调,相互妥协。因此,欧盟未来虽然还会遇到各种困难、挑战和挫折,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是不可逆转的。
二、美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展
美洲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体化的典型代表。
1987年,《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The U.S-Canada Free Trade Agreement)达成,1988年1月2日开始生效。继之,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就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开始谈判,1992年8月12日三国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从而形成了拥有3.6亿人口,年生产总值约6万亿美元的北美自由贸易区。1994年1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协定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
1994年12月,由美国总统克林顿发起,首届美洲国家首脑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在2005年以前建立一个从阿拉斯加到火地岛、包括除古巴以外所有34个美洲国家的自由贸易区的倡议。此后,美洲34国就此问题举行了4次贸易部长会议和多次副部长会议,谈判取得了一些进展。1998年4月和2001年4月,第二届和第三届美洲国家首脑会议也将美洲自由贸易区(CAFTAA)的谈判列入议题。
2001年4月23日,“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协议签署。协议建立的FTAA涵盖8亿人口,年国民生产总值达11.4万亿美元,占全球商品与服务贸易额的1/3。
美洲地区目前共有5个自由贸易区,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安第斯山共同体(Andean Community)、南方共同市场和加勒比共同体及共同市场(CARICOM)。
作为建立FTAA的发起国和美洲最发达、最重要的超级大国,美国欲及早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是为了巩固传统势力范围,将其视为在未来世界经济中保持主导地位的重要战略步骤。因此,美国对推动建立FTAA的谈判十分积极。
相形之下,广大拉美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是贫困国家,它们充分认识到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双刃剑”特性,虽然它们对建立自由贸易区原则上表示赞同,但各自的目的和要求却截然不同。它们认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贫困、建立公正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认为,北美发达国家应为拉美贫困国家提供更多的经济援助,并向广大拉美国家开放市场,为它们参与自由贸易创造有利条件。而拉美一些小国如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巴拉圭等,则认为自由贸易谈判应考虑到小国的实际竞争力和利益,顾及大小国家的平衡发展。
某些拉美国家如此担心不无道理,因为近些年来拉美经济在平稳向前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拉美地区贸易条件恶化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的扭转,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贸易逆差日益扩大。二是拉美国家的债务负担越来越重。20世纪90年代拉美国家的债务危机虽然有所缓解,但外债总额仍在连年增加。拉丁美洲的债务额已占到世界债务总额的55%。三是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四是金融秩序混乱,给拉美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为了抗衡美国的主导权地位,2000年6月在秘鲁召开的安第斯集团首脑会议决定,到2005年建成一个地区性的共同市场和一个“安第斯民族主义集团”。同年8月,在巴西召开的南美洲国家首脑会议上,各国达成共识,要在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问题上团结一致,并提出将南方共同市场及安第斯共同体在2002年之前并为一体,成立只有南美洲国家参加的自由贸易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南北双方对建立FTAA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可以预见FTAA的谈判和进程将会困难重重。这不仅表现在谈判方式和进程上,主要还是由于各国的实力和发展水平不一,南北双方在对未来自由贸易区的期待上也存在着差异。
三、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展[8]
东亚地区曾经创造过令世人艳羡的经济奇迹,但全区在1997~1998年惨遭金融危机蹂躏。东亚金融危机使东亚地区以及区内的各经济体遭受了巨大损失,韩、泰、马、印尼等国经济损失近6000亿美元,这些国家按美元计算的人均收入水平一下子倒退了10多年。危机终止了该地区大多数经济体的经济高速增长步伐,一些经济体随后出现了几十年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在经过1997~2001年经济不稳定发展局势之后,目前,大部分东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形势相对稳定,总体上看,已经开始走出危机困境,进入恢复或发展时期。尤其是,作为该地区大国的中国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市场潜力巨大,给亚洲经济增添了亮点,东亚仍不失为一个充满发展潜力的地区。
对东亚各经济体来说,上述环境巨变既充满了发展的机遇,又潜在着严峻的挑战。再虑及东亚地区的整体状况及区内各经济体的具体情况,这一切都要求东亚各经济体加快区域经济金融合作步伐。
自1964年日本学者小岛清提出“太平洋共同体”设想至今,推动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呼声日渐高涨,种种合作构想迭出,“对话国”、“论坛”、“会议”、“组织”等正式或非正式的地区对话关系或合作机制纷纷建立,这些努力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前半期达到高潮。但是,与大西洋两岸区域经济合作的蓬勃发展相比,东亚地区尤其是东北亚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是非常滞后的。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性区域经济合作浪潮刺激了该地区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欲望。特别是东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东亚各经济体更加认识到了加强本地区经济合作尤其是金融合作的重要性,虽然各经济体对地区经济合作的模式和进程还在协商和探讨之中,但合作的愿望空前强烈,已经开始进入制度性安排和日程安排的阶段,这为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奠定了新的基础。
(一)双边和诸边经贸合作谈判
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除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外,FTA还是一块空白地带。进入21世纪以来,有种种迹象显示,东亚出现了“FTA竞争”的景象,东亚机制化的经济合作进程初现端倪,步伐空前加快。
1.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的简称。东盟成立于1967年8月,刚成立时只有5个成员国(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目前东盟成员包括10个国家。东盟成立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主要成就是在政治、外交与安全方面,但在经济合作方面表现一般,缺乏可观的成就。
1992年2月,东盟第四次政府首脑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决定。根据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从1993年起的15年内,分阶段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1995年12月,东盟决定将建成自由贸易区的最后期限提早到2003年。1998年12月,东盟又决定加快步伐,将自由贸易区的启动时间提前到2002年初。根据最新的日程表安排,区内贸易总体上实现商品关税水平5%到零(6个资深成员在2010年、4个新成员在2015年以前实现零关税)。此外,要简化海关手续,统一产品标准,提高运输、通讯效率,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实现区内商品、资金、人员的自由流动。
经过10余年的准备,2002年1月1日,东盟自由贸易区终于在马来西亚等6个成员国中开始启动。其他四个成员则有望在2006年开始实施。
2003年10月,在东盟“10+3”峰会上,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巴厘岛第二协议》,勾画了到2020年建成“东盟共同体”的蓝图。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
近年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往来也日益密切。在20世纪最后10年中,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增长了4倍左右,自1995年以来,中国和东盟的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长15%以上。2001年达到416.15亿美元。东盟现已成为中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
东亚爆发金融危机后,中国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向有关国家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援助,积极参与和推动各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自1997年首次举行东盟国家与中国、日本、韩国(“10+3”)、东盟国家与中国(“10+1”)首脑会晤以来,[9]各经济体在若干领域展开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2001年11月6日,朱镕基总理在“10+1”第五次领导人会议上建议,并与东盟领导人达成共识:在未来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是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法律基础,从总体上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该协议共有16项条款,规定了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范围、措施、起止时间,先期实现自由贸易的“早期收获”方案,经济技术合作安排,给予越南、老挝、柬埔寨三个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以及在货物、服务和投资等领域的未来谈判安排等内容。该《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的里程碑,它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
2003年10月7~8日,东盟系列峰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10月7日,东盟与中国达成了一项重要协议,双方同意实行一项大幅度削减关税的计划,以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根据这项减税协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落实“早期收获”的计划。自由贸易区则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落实。6个东盟国家即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及泰国同意在2010年与中国落实自由贸易协定,其他4国即柬埔寨、老挝、缅甸与越南则延至2015年落实。另外,10月8日中国正式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并与东盟国家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这是中国第一次同一个地区组织结成战略伙伴关系。这将促进各经济体的政治互信,使得友好关系制度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3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它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组成的最大自由贸易区。
3.日本与东盟的经贸合作。
2002年1月13日,日本与新加坡签署了名为《日本和新加坡新时代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SEPA)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日本与外国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东亚地区第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JSEPA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促进两国之间货物、人员、服务、资本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减少经济活动中的障碍;二是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及各经济领域的相互联系。根据协议,这项协定从2002年4月起生效。除日本外,新加坡已经与新西兰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
日本希望以JSEPA为模式,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并希望以日本与东盟建立“共同体”关系为基础,实现整个东亚地区的合作,即从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10+1”)扩大到建立东亚经济共同体(“10+3”),并吸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参加。2002年11月6日,在东盟与日本的“10+1”首脑会上,日本提出建立双方经济合作框架,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进行准备,并与东盟10国就10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达成一致。2003年10月7~8日东盟峰会期间,日本和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协议》,决定从2005年开始进行谈判,到2012年落实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4.日本—韩国自由贸易区的谈判。
2002年3月,日本与韩国领导人在汉城会晤,同意由高层人士组成一个研究小组就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行性展开研究,并将在同年6月首度会面时提出建议,作为2003年夏天两国的协商基础。该自由贸易协定提案将适用于两国1.7亿人口、共5万亿美元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但由于农民及受保护企业的强烈抗议,此协定的落实将耗费时日。
5.“10+3”合作框架下的区域经济联盟势头强劲。[10]
“10+3”经济合作机制是指东盟10个成员国(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与中国、日本、韩国之间的合作。该合作机制的形成是东亚各经济体的有识之士长期努力的结果。
1997年底,当时的东盟9个成员国首脑和中、日、韩的领导人进行了首次会晤,东盟希望通过更有效的地区合作,为促进东亚的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了具体措施。此后,每年年末,在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期间都举行“10+3”的非正式首脑会议。
1999年11月,“10+3”领导人在马尼拉举行了非正式会晤,并发表了《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为了进一步保持区域经济稳步增长,各个成员应加强彼此间的政策对话和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资本流动监控机制,强化资金自我支持的相互援助体系,增强区域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这可以视为东亚经济区域联合的发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000年11月26日,“10+3”就东亚地区财政金融合作,特别是建立双边货币互换机制达成共识,并发表了联合声明。此举将是走向“在东亚建立良好协调的经济和金融监察系统”的第一步,将使东亚各经济体有潜力以巨额资金来遏制投机者冲击自己的货币,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并为进一步推动区域财金合作打下了基础。这一新的区域财金合作架构将是对现有国际金融框架的有益补充,不会取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不是日本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提出的建立亚洲货币基金计划的翻版。但是,这次会议没有讨论协议签署国之间货币互换的潜在价值,也没有讨论协议生效的时间架构。
目前,“10+3”已经在首脑会议的基础上,召开了外长会议、经济部长会议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分别探讨全面合作的方向和内容。合作将在符合地区利益的前提下,探索更有效和更紧密的东亚地区合作形式,合作将涉及贸易、投资、货币、金融、科技、信息、人员培训、管理等诸多领域,在合作深度和功能方面将有别于现有的地区合作。
“10+3”合作框架凸显了“东亚意识”,将有力地推动整个东亚地区经济合作和使合作走向机制化进程。
综上所述,从1997年到目前为止,东亚地区的经济合作速度不断加快,合作程度不断深化,虽然是以双边合作关系为主,但各个经济主体都有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的渴望,并正在为此进行探索和努力。
(二)次区域经贸合作
次区域经济合作是指合作一方与另一方(或多方)以全部或部分的国土组成跨国界的单独经济区域,在该区域内,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基于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多边经济合作。这些次区域的组织是基于这些国家的相邻地理位置自发产生的,参与国来自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一般地,中等收入的国家在这些次区域合作中将发挥带头作用。
次区域合作是相对于更大的“全区域合作”而言的。在次区域内,各方政府的经济政策施行受到一定制约,通过谈判等机制和共同行动,达成指向经济自由化的、集体性遵守的规章,极力清除限制各方经济优势发挥的障碍,以使区内的互补性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市场潜力得到充分发挥。次区域经济合作对参与各方具有吸引国际技术及资金、促进贸易和投资,实现各方的经济互补,辐射及带动内地经济发展等功效。
东亚地区的次区域经济合作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其代表性案例有中国的粤港澳地区、东南亚的新(新加坡)—柔(马来西亚的柔佛州)—廖(印度尼西亚的廖内群岛)金三角和澜沧江—湄公河地区、东北亚的图门江地区等。例如,2003年,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
思考题:
1.什么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它有哪些形式?
2.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原因及表现是什么?
3.什么是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它们对福利水平的影响分别是什么?
4.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动态影响有哪些?
5.深入思考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经验及教训。
6.试分析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可能性及其障碍。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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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建淮、刘冲:《构筑东亚经济圈:必要性、现状和前景——“东亚经济圈”国际研讨会报道简报之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政策性研究简报》2003年第74期(总第4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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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Joseph S.Ny,(ed.),International Regionalism:Readings,Boston:Little Brown & Co.,1968,p.5.
[2]在此,我们不打算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区域经济合作、区域性经贸协定等概念的含义进行细致区分。
[3]参见本书第十三章。
[4]罗伯特·蒙代尔:《亚洲货币政策与汇率合作》,《经济科学》2002年第4期。
[5]有关区域货币金融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在本书第十章已经介绍过,在此不再重复,这里主要介绍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理论。
[6]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世界中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并非与上述概括一一对应。例如阿根廷、巴西和巴拉圭于1991年成立的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实际上是关税同盟。
[7]在此主要论述经济贸易方面的进展,关于货币金融合作的内容参见第十章。
[8]此处的讨论主要局限于东亚地区,没有涉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
[9]“10+1”领导人会议是指东盟10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与中国领导人之间举行的会议。1997年12月16日,首次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吉隆坡举行,当时的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会上江泽民主席发表了题为《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重要讲话。会议结束后,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联合声明确定了指导双方关系的原则,并将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作为共同的政策目标。1998年12月16日,第二次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越南首都河内举行,中国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出席。双方领导人回顾了1997年首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以来双方关系的新进展,并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进行了讨论。双方同意通过全面对话合作框架,开辟多种合作渠道,坚持通过平等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彼此间存在的一些分歧和争议,进一步推进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发展。1999年11月28日,第三次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中国国务院总理朱基出席。会上,朱基总理提出了中方对在新世纪加强与东盟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主张和具体建议,表示中国将继续深化与东盟国家和东盟组织在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对话与合作,尤其是在经贸、科技和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东盟国家高度评价了中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给予东盟国家的支持和援助。2000年11月25日,第四次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在新加坡举行,中国国务院总理朱基出席。朱基总理在会上积极评价中国与东盟双边关系,并就今后一段时间双方在政治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加强湄公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领域、农业、贸易与投资等方面的合作提出了具体建议。2001年11月6日,第五次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举行。中国国务院总理朱基出席会议并发表题为《携手共创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新局面》的重要讲话。他指出,中国与东盟应明确新世纪初的重点合作领域并确定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
[10]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际和地区形势及环境的发展与变化,东盟终于认识到与中国、日本和韩国等东北亚国家合作的重要性,并与中、日、韩三国展开合作。经过发展“10+3”合作论坛及其机制逐渐建立。在该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中,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外长会议和其他部长会议等。“10+3”领导人会议是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东盟曼谷领导人会议提出举行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的建议。1997年,马来西亚作为东盟轮值主席国承办第二届东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积极促成了首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召开。此后“10+3”领导人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东盟主办。其中,1999年马尼拉会议时,由于柬埔寨加入东盟,东盟成员国扩大为10国,会议名称由原来的“9+3”领导人会议变为“10+3”领导人非正式会议。2000年新加坡会议,会议名称由“10+3”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改为“10+3”领导人会议。“10+3”领导人会议的议题主要集中在各国如何加强合作以促进东亚地区的发展上。1999年的马尼拉会议发表了《东亚合作联合声明》,确定了东亚合作的方向,并将经济、货币和金融、社会和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文化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确定为合作的重点,而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合作又是东亚合作的重点之重。在2000年的新加坡会议上,中方提议将“10+3”定位为东亚国家合作的主渠道,逐步建立起金融、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框架,最终实现地区经济的更大融合。此外,还就在信息技术、农业、人力资源开发、湄公河流域开发等领域加强合作提出了一系列务实倡议,得到各方赞赏。在2001年的文莱会议上,中方又提出了东盟与中、日、韩三方合作的原则,并提出双方应在侧重经济合作的同时,逐步开展政治和安全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可首先从非传统安全问题着手。其他国家领导人对此予以了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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