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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行政学的效率观指

时间:2023-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混合经济意味着现代西方工业国家已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或者说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已不是涵盖整个经济社会了,那么不受市场机制调节的公共经济部门的公共物品的生产效率该如何保证呢?

第七章 微观经济政策

本章将讨论市场制度的缺陷、混合经济、市场失灵等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微观经济政策。

第一节 混合经济和市场失灵

一、混合经济

混合经济是萨缪尔森首先提出的概念。它描述和概括了现代西方工业国家普遍具有的特征。混合经济的含义是指:现代经济社会是由政府经济部门(公共经济部门)和市场经济部门(私人竞争的市场经济部门)两部分组成的混合体。该特征表明现代西方工业社会与19世纪的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已发生了重大变化。19世纪的西方工业社会是单纯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政府不干涉社会经济事务,只是承担“守夜人”的职责。政府从经济社会征收一笔税款,用这笔税款供养政府的职能人员,养一支军队和警察,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护社会秩序。除此以外,政府不干涉任何社会经济事务。自凯恩斯主义以来,政府逐渐承担起了管理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并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公共经济部门。因此,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已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而是两部分的混合体。

二、公共经济部门和市场失灵

公共经济部门是政府用纳税人(公众)的钱投资、管理并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经济部门。如公共的道路、桥梁、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公共的电视、广播和信息传播系统,气象服务部门,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服务部门(军队和警察),环境的监测、保护和治理污染,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公共教育和基础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公共医疗服务等。

公共经济部门是非竞争的经济部门,或者说在该部门市场竞争机制不起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在该部门市场失灵了。混合经济意味着现代西方工业国家已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或者说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已不是涵盖整个经济社会了,那么不受市场机制调节的公共经济部门的公共物品的生产效率该如何保证呢?或者说,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上,市场竞争机制不起作用,市场失灵了,公共物品的生产效率问题就成了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此外,还有私人市场经济部门和公共经济部门的结合部产生的外部性问题(也称外部经济效果),在这个领域,市场竞争机制也不起调节作用。因此,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上,以及公共经济部门与私人市场经济部门结合部产生的外部性问题上,市场失灵了。

三、市场制度的缺陷

市场竞争机制是有效率的,同时市场制度也是有缺陷的,归纳起来市场制度有以下几点缺陷:

1.垄断势力

优胜劣汰是竞争的法则,在市场竞争中胜者全得的规则使优胜者会自然走向垄断。因此垄断势力是市场经济系统内部自然产生的一种因素或势力;另外,垄断又对市场竞争机制效率的发挥是一个限制,垄断势力越大,市场竞争效率的损害和损失越严重。因此,垄断势力是市场制度自身的一个缺陷,因为它损害了市场竞争效率的发挥。

2.信息不完全性

微观经济学有一个完全信息假定,即在分析市场经济系统运作时,假定参与市场运作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在面临选择时,具有完全信息。比如,一个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假定他对所需购买的物品质量、性能、价格等多方面的信息完全了解。完全信息的假定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说,它是抽象分析方法的需要。从理论意义上说它意味着,如果参与市场运作的各方具有完全信息,那么市场系统将更有效率地运作。遗憾的是,市场经济系统从它产生的那天起直到今天,参与市场系统的各方,生产者、消费者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系统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信息;另一方面,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任何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在有限的时间和各种条件限制下,都不可能完全了解与他有关或有意义的所有信息。这种信息不完全性对市场系统运作的效率是一个限制或损害,因此,我们说信息不完全性是市场经济系统本身的一个缺陷。

3.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市场竞争机制一方面会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又会导致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的扩大和经济不平等。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不仅会导致社会利益冲突,它还会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和生产过剩,从而使经济效率遭到损失。因此,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也是市场经济系统本身产生的,是市场经济效率受到损害的一个缺陷。

4.经济的周期被动(简称商业周期、经济危机)

市场经济系统运行的历史表明,它具有不稳定的、周期性波动的特征。市场经济系统运行的周期性波动或危机使社会财富和经济效率受到重大损失,这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经过一个多世纪的艰苦探索,尽管周期之谜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开,但人类已认识到了造成经济周期波动的一些原因和机理,并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调节经济运行,以缓解经济波动的幅度,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针对危机缺陷的一系列反危机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宏观经济学的主题。

市场经济系统的四个缺陷限制了市场竞争机制效率的发挥。

四、关于市场失灵的定义

在混合经济中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外部性问题上,市场竞争机制不起调节作用,从而使经济效率受到损害;市场机制自身的四个缺陷也限制和损害了市场竞争效率的发挥。正是从市场效率受到损害和限制的意义上,西方学者把它称为市场失灵,并认为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或因素有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势力和信息不完全性。西方学者关于市场失灵的看法有两个缺陷:第一,在逻辑上,西方学者混淆了一个重要的界限,这就是在混合经济中,市场竞争机制起调节作用的范围和市场机制不起调节作用的范围。严格讲,在公共物品生产和外部性问题上,市场机制不起调节作用,只有在这个范围才可以讲市场失灵了。市场机制的缺陷只是限制了市场竞争效率的发挥,不能说市场机制完全不起作用。第二,西方学者对导致经济效率损失的因素看得不全面。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再加上市场机制的四个缺陷,导致经济效率损失的因素一共有六个,而西方学者只看到了四个。

从市场经济效率受到损害和限制的意义上,可以把市场失灵定义如下:市场失灵是指市场竞争机制不起作用的经济领域,如公共物品、外部性,以及限制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因素,如垄断势力、信息不完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经济波动导致的经济效率损失的情况。

由于这些因素所导致的经济效率的损失是市场经济系统自身无法克服的,所以需要针对这些因素制定一些微观经济政策,以完善市场制度的缺陷,提高经济效率。就是说,针对市场失灵的微观经济政策的目标是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使市场经济系统更完善和有效率地运作。

下面讨论针对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及市场经济系统三个缺陷的微观经济政策。

第二节 公共物品

一、公共物品的定义和特性

政府公共经济部门向公众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称为公共物品。萨缪尔森给公共物品下的定义是:“公共物品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比如公共道路、桥梁、国防安全服务、气象预报服务等。这些物品和服务,不论每一个人是否愿意付钱购买,它都能提供方便和益处,是社会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为了深入理解公共物品的特殊性质,可以把它和私人物品作一下比较。萨缪尔森指出,“私人物品恰恰相反,是那些可以分割,可以供不同人消费,而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收益或成本(外部经济效果或负效果)的物品”。[1]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相比有三个不同的特性:

第一,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公共物品是非排他性的。或者说,私人物品是可分割的,公共物品是不可分割的。就是说,私人物品可以按单位分割开来,只有购买者才能消费和享用,不购买的人是不能消费和享用的。公共物品是不可分割的,一旦提供,任何人都可以享用。例如气象预报,一旦广播,谁都可以收听。不论其是否付钱,而且不会因为某人享用了气象服务就排斥其他人享用。一条公路或城市公共设施,一旦建成,谁都可以享用,无法把它分割开来,按单位出售。

第二,私人物品具有竞争性,公共物品是非竞争性的。就是说,一方面,私人物品生产一定的数量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增加一个消费者消费一单位产品生产者就要增加一单位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另一方面,公共物品的生产尽管也要花费成本,但公共物品一旦生产出来提供给公众消费,再增加多少消费者消费成本也不会增加。例如气象服务,气象预报一经广播,10个人享用可以,再增加1万个人享用也可以,并不增加气象服务的成本。

第三,私人物品没有外部性,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

二、公共物品生产和消费的机制

由于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收费十分困难。仍以气象服务为例,一方面,气象服务部门广播了气象预报以后,它不知道哪些具体的人享受了气象服务,该向哪些人收费;另一方面,如果向公众收费,人们会说我没有收听气象预报,不应该交费,尽管每个人都在收听气象预报。就是说,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上,人们都想做免费搭车者。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哪一个私人投资者投资一个气象站,他连成本也收不回来,只有破产。

综上所述,可以理解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是一个非竞争的经济领域,在这个领域,市场竞争机制无法起到调节作用。或者说,在这个范围市场失灵了。正因为如此,私人投资者不愿意也不可能涉足这个领域。然而,在现代经济社会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又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门,该由谁来承担呢?责任自然落在政府身上。

建设一个气象服务系统、国防和警察系统,投资市政设施和公共道路等,都是要花钱的。既然无法收费,那么这些钱从哪里来呢?来自政府的税收。就是说,政府采取征税的办法一次性向公众征收了公共物品的服务费。因此,在现代政府的税收中有一部分是用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管理的;在公众缴纳的税款中,也有一部分是享用公共物品服务的费用。政府采取征税的办法向公众征收公共物品的服务费,然后用这笔费用投资和生产公共物品,并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这就是公共物品生产和消费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政府成为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公众成为公共物品的消费者,市场竞争机制不起作用。

三、公共物品生产的效率

公共物品的生产如何保证以最小的成本和花费获得最大产出或社会效益呢?一方面人们关心政府在公共设施的投资上、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上是否能精心安排、精打细算,不浪费纳税人的钱;另一方面,人们关心是否能享受到等值的公共物品的服务。

一些学者用虚假的供求曲线来分析公共物品生产的效率问题,这没有意义。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来保证公共经济部门的效率,从可行性上讲,以下两个办法可以提高效率。

1.成本—收益分析

政府在进行公共物品或公共项目的生产和投资上应参照市场机制MC=MR的收益最大化的条件,对公共物品的生产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如,政府如何来确定某项公共设施或物品是否值得生产以及应该生产多少呢?它首先应估算该项目所需花费的成本以及它可能带来的收益或社会福利,然后把二者加以比较。如果评估的结果是该公共物品的收益大于或至少等于其成本,它就值得生产。因为许多情况下,公共物品的收益或社会福利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所以公共物品的收益评估是一项专门的技术,应由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

2.报告—监督机制

政府是用纳税人的钱进行公共物品生产的。因此,政府有责任向纳税人报告公共物品生产的资金使用情况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在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上还应采取民意测验的办法让公众参与选择,以减少政府选择的失误率。这个机制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已程度不同地建立起来和运作。

以上两个办法都还是被动的或间接的办法,由于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领域缺乏竞争性,其效率问题仍是经济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政府和公共选择

政府通过向纳税人征税,除了维持政府部门的运转,还要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政府的规模和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除了像公共道路、桥梁、公共安全等传统的公共品,又增加了公共医疗、公共教育、公共环境资源保护、基础科学的研究开发、增进社会平等的转移支付等。这样,政府的经济活动(税收和支出)占GDP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收支只占GDP的10%,20世纪50年代,占20%左右。1996年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雇用的人员超过了2000万,占总人口的7%左右;政府支出为2.4万亿美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0%左右。[2]欧洲各国和日本由于建立了更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比美国更高。我国的情况,2006年,我国GDP总值达到近20万亿元,中央财政收支规模达到近4万亿元,占GDP总值的20%左右,加上地方政府收支,我国政府收支规模已占GDP总值的30%以上。我国的政府雇员是多少?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比如,2005年5月26日《经济日报》在《我国公务员规模是否适度——访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副主任王健》一文中,王健教授就认为,“美国、法国的政府公务员与财政供养人员数量相同,所以美国的‘官民比’为1∶12,法国为1∶12。财政供养人员或曰广义公务员占总人口的比例:美国仍旧为1∶12,法国为1∶12。中国公务员数量大大超出发达国家。中国公务员‘超标’近20倍”。但据人民网相关资料,中国的“公务员”,按照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的界定,大体上是通常所说的“党政干部”,包括了“党、政、群”三大领域,即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近650万人)、党派机关专职干部和主要人民团体的专职干部之和,近三年规模约为1100万人。“财政供养人员”,包括了党政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干部、两者的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农村部分领补助的村组干部,目前规模约为5000万人,占总人口的4%。依据“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公务员的规模还远低于发达国家。

由于政府的规模和政府经济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的效率和公平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以前经济学家的注意力主要致力于理解市场的运作,现在开始关注政府行为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这就产生了公共选择问题。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中开创了公共选择理论。萨缪尔森指出:规范性的政府理论研究政府为提高人民的福利应该采取哪些适当的政策。“但经济学家对政府就像对市场一样了解得很清楚。政府也会做出坏的决定或将很好的计划执行得很糟,正如存在垄断和污染这样的市场不灵一样,也存在政府干预导致浪费或不恰当的收入再分配这样的政府不灵。……有关政府不灵的深入研究,对于我们理解政府的局限性和确保政府计划适度或不造成浪费十分关键。”[3]一般来讲,公共选择问题关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如何保证政府为公共利益服务?如何选择适度的政府规模以及政府规模对社会经济效率的影响?如何在政府税收、政府规模和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之间选择一种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恰当比例?等等。

如何保证政府为公共利益服务?政府本来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机构,政府的公共权力本来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但是,这只是从政府机构本身的性质上讲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也是由一些人组成的,这些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里。如果进入政府机构的人不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是为了追求自己或小团体的私利,这个社会就很可怕了。例如,2007年3月23日,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制栏目报道了山东淄博市罗村镇政府的抗法事件。10多年前,罗村镇政府将一条村镇公路交给承包人修建。路建好后,罗村镇政府拖欠工程款150多万元十几年不还,逼得承包人破产,农民工长期拿不到工资,有的农民工已经死亡。罗村镇政府并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工程款。罗村镇政府年收入1000多万元,镇政府盖了豪华办公楼,镇长、书记配有豪华专车。当承包人起诉到淄博市法院,法院执行局到罗村镇政府强制执行时,镇政府竟然纠集20多人暴力抗法。这一事件典型地说明了一旦政府被一些追求自己或小团体私利的人所控制,而且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就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再比如,我国公民普遍关注的行路难问题。公路本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修建的,具有纯粹的公共品性质,理应让纳税人无偿使用。贷款修路只是资金融通方式的变通,因为贷款最终还是用纳税人的税款偿还的,它不能掩盖公路是纯粹的公共品性质,也不能成为收费的理由。美国全国的高速和普通公路都是不收费的,因为用纳税人的钱修建的公路再向纳税人收费是不公正和非法的,纳税人是不答应的。公路的养护费用通过汽油税收取,用路多就用油多,用油多缴纳的公路养护费也多,这对社会各方面都是最公平合理的制度。我国的公路由交通部垄断经营,交通部把纳税人的钱修建的公共品变成了本部门的“私产”,不仅重复向纳税人征收养路费,过路还要征收过路费。有些城市的市政部门也不甘落后,你交通部门征收养路费和过路费,我就可以对城市的道路桥梁征收道桥费,中国公路征费名目之多,为世界之最。2009年,中央政府下决心实行了费改税的改革,这表明政府也在进步。

以上事例说明,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也会出现不灵,因为进入政府的人员也可能犯错误,也可能追求自己的私利。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早期,上述情况都出现过,有些情况甚至严重得多,有些地方政府无法无天甚至变成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利益集团。正因为如此,西方学者认为,选择一种有效的机制,制衡政府的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地为公共利益服务是重要的。

如何选择和控制适度的政府规模?这个问题之所以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因为如果政府规模过大,就要征收过多的税收,就要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和损害市场经济效率;如果政府规模过大,政府的税收就只能维持政府机构的运转,而无力给社会提供公共品和服务,社会将面临公共品和服务短缺的困扰,这同样会损害社会经济利益。

多大的政府规模才是适度的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从西方学者的争论来看,自由主义学者由于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经济,总是认为政府规模过大;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家则认为政府规模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规模相适应。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百年的发展历史来看,随着社会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的规模扩大,政府规模也存在扩大的趋势。但这有一个条件,就是政府规模要与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的规模相适应才是适度的。不能只看政府雇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以上面提供的材料为例,我国有的学者依据我国政府雇员占总人口的4%(这个数据并不完全准确),就认为我国公务员的规模还远低于发达国家。这个看法不是很科学的,因为它忽略了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的规模这个条件。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30年,政治体制的改革却远远滞后,政府的服务观念和职能的转变还远远没有完成,更不要说政府的公共服务的规模了。我国政府现在做的事情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百年前政府做的事情差不多。做这些事情,占总人口1%的政府规模已经是很大的政府规模了,更不要说占总人口的4%。

例如,一方面,我国政府官员多,无事做的现象十分普遍,已经引起社会上下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我国公民看病难、上学难、行路难、住房难成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诸多“难”表明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务严重不足和短缺。比如,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公路交通方面只占公路建设资金的15%,医疗方面只占医疗机构运行费用的20%,教育方面只占学校经费的50%,住房方面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反而要征收高额的税费和土地金。那么,公共品和服务为什么严重不足和短缺呢?因为政府财政首先要维持政府机构的运转,才有余力提供公共品和服务。那么,公共财政余力不足可以增加税收呀,税收要考虑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税收过重会损害企业和纳税人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损害社会经济效率。这就是政府规模、公共服务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公共选择的一个重要课题。如果不能较大幅度提高税收,又要解决公共品和服务严重不足的矛盾,一种选择就是缩小政府规模。因此,我国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政府机构改革已经成为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机制。所以,公共选择仍然是我们面临的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的问题。

第三节 外部性问题及对策

一、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效果的含义

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单位或人的经济活动对外部,即其他人,社会造成的影响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或经济利益,不予赔偿或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萨缪尔森给外部性下的定义是: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机构对他人福利施加的一种未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的影响。

什么是未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的影响呢?在市场经济中,两个私人厂商之间,如果A厂商的经营给B厂商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B厂商就会要求A厂商给予赔偿,而A厂商也会按照市场约定俗成的规则(造成多大损失给予多大赔偿)给予赔偿。在厂商和消费者之间或两个私人消费者之间也是如此。因此,在市场经济部门中,私人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对福利或利益的影响都会在市场交易中得到反映(即补偿)。所以,市场经济部门内部或私人物品可以说不存在外部性问题,是有效率的。如果一家企业向天空排放废气,造成空气污染,给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造成损害,情况又怎样呢?因为天空是公共的资源,谁都可以利用,所以企业也无须向任何人赔偿这种损失(在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前,情况就是这样)。比如,某企业是某城市空气污染的大户,由于空气污染,该市市民每年要额外得许多疾病,花许多冤枉的医疗费。但如果找该企业要求赔偿,该企业会说我是向天空排放烟尘的,我又没有把烟筒伸到你们家窗户里,你凭什么让我赔偿呢?这就是企业对周围居民福利造成的损害未在市场交易中反映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可见,外部性问题是私人经济部门和公共经济部门之间(或结合部)以及公共经济部门内各经济单位之间产生的问题。在这个范围内市场机制不起作用或失灵了。

外部性有多种形式,有些是正的(也称外部经济),有些是负的(也称外部不经济)。例如,企业向公共的河流排放有害废水,杀死鱼类,污染河流,但企业却无须向任何人赔偿这种损失,这就造成外部不经济;贝尔发明了电话,使我们无数人受益,但我们并没有向贝尔付钱,贝尔的发明就造成了外部经济。

二、外部性的非效率

1.外部不经济对社会效率的损害

外部不经济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公共环境和资源的污染和损害,人类的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不断地污染环境和消耗资源。只是一方面在早期由于人口稀少,经济活动的规模也小,这种污染是大自然自身的净化功能可以承受的。随着人口增长,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污染的规模超过了大自然的承受能力,环境问题就成了人类关注的严重问题。另一方面,公共的河流、大气、海洋、森林是人们共有的生活环境和资源,谁都可以利用,谁都可以损害而无须赔偿,正是这种外部性的无效率加剧了公共环境和资源的恶化趋势。

私人企业的有害废水、废气在没有限制的条件下是不会处理就排放的。因为处理这些废水、废气是要花费私人成本的。而企业这样做实质上是把本该由私人承担的治污成本推给了社会。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生活质量,公众就会要求政府治理污染。治理污染是要花钱的,这被称为社会成本,这个成本如果由政府出,等于由纳税人即公众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然而,经济学家关心的不仅是是否公平,而且还关心这样做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影响。因为厂商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如果不受到追究、补偿和付出代价,它就不会停止损害。而政府不断地花钱治理污染,就意味着无休止地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和把社会经济资源不合理地分配和浪费,这就会导致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无效率和无谓的损失。显然避免这种无效率的损失就要按照市场规则,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的成本。

2.外部经济的社会效率的损失

外部经济最典型的例子是技术发明。技术发明作为一种资源和公共品一样,是一种不可分割的资源。人人都可以享用和受益,而又不需支付发明的成本。因为技术发明的成本很昂贵,但复制却很低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取一些措施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和使发明人的成本得到补偿,就会损害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效率。因此专利权保护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为了避免这种外部经济的非效率。

外部性的非效率另一个典型表现就是公共经济部门和私人经济部门之间的非市场交易行为。政府部门每年要从市场经济部门采购大量物品。采购者个人是用公共部门的钱为公共部门采购物品,他个人没有利益。但这种采购权,却可以为个人谋取利益。售卖者是市场经济的私人企业,它是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他知道如果给采购者个人一些好处就可以高价推销质次的物品。价格和质量是相对的,质次是相对于高价而言的,并非是质量低劣不能用的物品。在这种非市场的交易行为中,得到好处的是采购者个人,受损害的是公共经济部门的公共利益和效率,这是公共经济部门成本高、效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一个致命原因。为了避免这种低效率,许多国家政府采取了集中、统一、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等,既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又防止了腐败。这种招标采购方式的实质是用市场办法规范公共经济部门的行为。

三、针对外部性问题的对策

外部性的这种非效率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起作用导致,矫正这种非效率应该按照市场制度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的效率原则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调节。为此,经济学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使用税收、罚款和津贴的办法

对于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政府应采取罚款或征税的办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例如,上述造成大气污染的例子,政府应该向污染者征税或罚款,其数额要等于治理污染所需的费用。就是说,要让污染者承担治污所需的成本,从而使污染者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这样,企业就会明白,任何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都是要付出代价或成本的,为了避免私人成本的上升,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减少污染,停止损害,从而避免社会经济资源无效率的配置和浪费,就像市场竞争机制调节的那样。现代的环境保护法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制定的,它规定了各种废气、废水的排放标准,超标准排放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和巨额罚款,这种措施也被称为对企业的社会管制,尽管这一措施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但它大大减少了厂商对环境的污染及政府治理污染的费用,也就大大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政府用环境保护法规对企业进行社会管制的办法是政府命令而非市场办法的观点是不对的。这个办法实质上是让政府作为公共环境和资源的监护人向私人企业部门宣布公共环境和资源的利益不得侵犯,侵犯了就要赔偿,如此而已。就像私人经济部门中私人企业之间约定俗成的市场规则一样,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就要赔偿。当然,在许多情况下,零排放是不可能的,所以要制定合适的排放标准。至于罚款数额是多少才合适、怎样计算,是否能精确做到边际收益正好等于边际成本,这都是不重要的。许多污染的损害价值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私人经济部门中的一些损害也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比如精神损害。所以,损害就要赔偿就是市场办法,大致差不多就可以了,要把排放标准、税收数额计算得那么精确,还要做到边际收益正好等于边际成本,就有点不太现实。

对于造成外部经济的企业或个人,政府则可以采取津贴的办法给予补偿。比如上例的技术发明,除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以外,政府还应对有重要发明和创新的人给予特殊津贴,以补偿他们对社会做出的贡献。

2.使用规定财产权的办法:科斯定理

科斯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产生外部性问题是由于财产权不明确,如果国家采取规定或明确财产权的办法,市场机制就会起调节作用。有些外部性问题就不会发生。例如,一条公共河流的污染,由于河流是公共的资源,谁对它也没有财产权。因此,谁都可以向河流排放污水而不受到追究,这就必然导致河流的污染日益严重。如果国家将河流的财产权分段赋予流经地段的当地政府,或水资源开发利用公司之类的单位,那么上游的污染者必然会受到下游被损害者的追究和赔偿要求,就像市场机制在产权明确的私人经济单位之间的调节那样,其结果必然是有效率的。因此,科斯认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这被称为“科斯定理”。或者可以这样说,在有产权和低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就没有外部性。比如私人市场经济部门中的情况,交易各方考虑了所有的成本与利益。对于科斯定理还需要强调一点的是,科斯认为,产权归谁并不重要,只要明确产权,市场机制就会起调节作用,其结果必然是有效率的。科斯定理当然只适用于可以明确产权的情况,比如河流、湖泊等。一些无法明确产权的情况,如上例的空气,则适用上述的成本等于收益的原则。

3.公开、竞价、招标的办法

矫正公共经济部门或企业与私人经济部门的非市场交易行为的关键是在采购和销售等关键环节上采取公开、竞价、招标的办法避免个人行为,强化企业行为。这样不仅会避免非市场交易行为,防止腐败,而且会避免该行为对价格体系的干扰和造成价格扭曲。这一点对于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效率,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效率,防止政府腐败尤为重要。竞价、招标办法的关键是公开、透明,禁止暗箱操作。

第四节 反垄断政策

一、反垄断政策的依据和问题

市场竞争自然会产生一些垄断势力,即在竞争中获胜的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自然会走向垄断,但垄断又会对市场竞争效率造成损害。因此,西方学者认为,为了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政府应采取反垄断政策和限制企业规模的办法来限制垄断因素的发展,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和经济效率,这就是反垄断政策的依据。

企业在竞争中走向或形成垄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方式是企业间以协议或口头默许的方式,在产品价格、销量(市场份额)等方面达成联合,以垄断市场,这种方式也称为卡特尔式的企业联合垄断,是企业在竞争方式上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的联合垄断。另一种方式是企业通过兼并(外部扩张)和企业自身实力的增长(内部扩张)从而占据或垄断一个行业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情况,这种企业扩张并占据市场统治地位的垄断方式被称为康采恩式的企业集中垄断。在反垄断政策的早期,人们没有注意区分这两种不同方式的垄断,只是笼统地反垄断,特别是反对康采恩式的企业集中垄断,即在企业结构上反垄断。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难道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就是罪过吗?就应该受到管制的待遇?这是否违背了自由竞争的原则呢?这确实是一个矛盾。这个矛盾使西方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司法实践经常左右摇摆。

另外,垄断既然是市场竞争发展的一个趋势,这自然应该有它的道理,它是否是生产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呢?比如在今天的美国,和众多小厂商并存的是1000家大公司垄断和领导着美国主要的行业和产业的生产。这些大公司在生产上更注意计划性和协调,由于公众持股比例的增大,资本社会化程度也在提高,公司在生产目标和行为方式上都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4]当然这一趋向的性质还不宜过早下结论,还有待观察和思考。

二、反垄断政策的实践和矛盾

为了限制垄断因素,提高市场竞争程度,西方各国都程度不同地制定了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但是,由于早期的反垄断法律没有注意区分这两种不同方式的垄断,并且与自由竞争原则相冲突,反垄断政策的实践是在矛盾中发展的。这里我们以美国为例,作一简单介绍。

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如谢尔曼法(1890)、克莱顿法(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惠特—李法(1938),等等。这些法律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例如谢尔曼法规定:任何以托拉斯(联合)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兼并或共谋,任何与他人联手或勾结起来限制洲际或国际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均属非法。克莱顿法修正和加强了谢尔曼法,禁止不公平竞争,宣布导致削弱竞争或者造成垄断的不正当做法为非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作为独立的管理机构,授权防止不公平竞争以及商业欺骗行为等。

这些反垄断法律只是表达了政府反对垄断、鼓励竞争的意向和决心以及一般原则,对于许多具体的经济活动没有明确的概念来界定其合法还是非法,因此,反垄断法的实施和操作是在理论和实践的矛盾中发展的。

在反垄断的早期,人们更关注企业结构造成的垄断,结构性反垄断的司法实践却处在两难选择的矛盾中。经济理论认为垄断主要产生于企业的结构,即大企业集团独占一个行业或产业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情况,因为这种企业或产业结构限制和排斥竞争。因此在结构上反垄断就要解散垄断组织,限制企业规模。谢尔曼法颁布后,美国反垄断的第一次浪潮是着力于解散垄断组织。比如,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命令美国烟草公司和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等40多家大垄断公司分别肢解为若干独立的小公司。再如,现代著名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肢解的案件:1983年以前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贝尔系统)垄断了美国电信业务的80%~90%,1984年被肢解为7个独立的电话公司。再就是当代轰动全美的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案。

难道企业发展壮大就有罪吗?这也确实从法理上说不过去。例如,1920年美国钢铁公司(摩根集团)在其高峰时,垄断了美国钢铁市场60%的市场份额,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企业规模大小本身并不构成违法问题。然而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件则相反,美国铝公司占有90%的铝市场份额,但它们达到这一步的手段都是合法竞争,然而法院却判决美国铝公司违法,认为哪怕是合法获得的垄断权力,也会引起经济病态,应当判罪。再就是现代著名的、历时最久的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案件。1967年政府指控IBM公司垄断了76%的市场份额,IBM顽强抗诉,此案久拖不决,直到里根政府上台,1982年此案撤销,不了了之。结构性反垄断司法实践的矛盾,一方面和经济思想潮流的变化有关,例如20世纪80年代经济自由主义兴起,里根政府撤销了许多企业管制措施,企业又掀起了大规模的兼并浪潮;另一方面也确实是由于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例如,经济理论认为,垄断会维持高价格,但有的实践表明,集中程度高的产业比集中程度低的产业价格下降更快。

上述种种矛盾,根源于反垄断政策与自由竞争原则的矛盾。美国人在这种矛盾的实践中思考,力图使反垄断政策与自由竞争原则统一起来。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美国人的反垄断思想和法律观点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限制企业规模或结构性反垄断既违反自由竞争原则又不利于美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而且大企业集团雄厚的经济实力是新技术、新发明开发研究的条件,大企业一般是技术创新的承担者,那么“杀掉这种下金蛋的鹅就是愚蠢的”。二是实践表明,只要大企业之间不勾结,就存在激烈的竞争,就是有效率的,只有企业的勾结行为才损害市场竞争效率,才是应该受反垄断法限制的。基于上述认识,美国最新的反垄断思想认为,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是不违法的。或者说,反垄断法不再限制企业规模的扩大,而是注重在企业竞争行为上反对不正当、不公平竞争行为。

三、美国最新的反垄断法律观点

美国最新的法律观点认为,下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非法:

1.竞争性企业之间规定价格、限制产量和瓜分市场的协定

这实际上是指传统的卡特尔式的企业联合垄断行为。这表明美国最新的反垄断法律观点从理论上区分了企业在竞争中走向或形成垄断的两种方式,不再认为康采恩式的企业集中为非法。即企业在合法竞争中从小到大从而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不再是非法,只有竞争性企业的联合垄断行为才是非法。

2.低价倾销(即企业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也称掠夺性定价

企业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实际上就是企业以自杀的竞争方式掠夺其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这是大企业打败小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方式。但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不同国家生产要素的价格和产品成本差距也较大。发展中国家低成本、低价格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经常对发达国家的市场造成冲击,发达国家经常怀疑发展中国家存在低价倾销行为。比如,我国“入世”后几年间,产品遭遇了900多起国际上的反倾销诉讼和调查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企业产品价格不低于企业正常成本就不属于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捆绑销售

购买者只有购买A商品企业才出售B商品。这是常见的企业推销滞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从企业的角度讲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从消费者的角度讲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一种限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价格歧视

企业对不同顾客按不同价格出售相同商品。这种情况就是常见的企业以“会员价”、“内部价”的方式促销商品,这种行为很明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以上行为都是企业不公正、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公平竞争对市场参与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和市场机制的效率造成损害,因此被认为非法。由于美国在经济上和经济学发展上在世界具有领导地位,美国最新的反垄断法律观点也被世界所接受。

四、反垄断法的宗旨和意义

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以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公正地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才是一个完善的高效率运转的市场,这也是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共识。但是,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原因,垄断因素并不仅仅产生于企业联合垄断,社会权力、政治权力都会造成市场垄断,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排除各种垄断势力和因素,建设一个公正、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是各市场经济国家都坚决实行反垄断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例如,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交通、石油、通信、建筑、医疗、教育等行业都是由政府部门垄断经营的。这些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纯粹的公共品性质,如交通部门;有的具有纯粹的私人品性质,如石油、通信、建筑部门;还有的具有半公共品半私人品性质,如医疗、教育部门。随着市场化、企业化的改革,中央政府也想了许多办法加快这些部门的改革,促进这些部门的竞争,提高这些部门的效率。但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使,这些部门在某种程度上维持着垄断经营。这种垄断经营造成了诸多社会问题。

石油、通信和住宅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具有纯粹的私人品性质。随着市场化、企业化的改革,政府想了许多办法促进这些部门的竞争,提高这些部门的效率。比如,为了打破汽油市场中石化独家垄断的局面,政府又组建了中石油等其他油品供给公司,试图促使企业之间展开竞争,形成汽油市场合理的市场价格。但是,中石油和中石化分家后,中石油每公升汽油的价格只比中石化低了1角钱以示“竞争”,几个月后,就恢复了原价,与中石化保持相同的价格,联合起来共同垄断了中国的油品市场。能源部几家企业的联合垄断经营导致中国油品市场的价格只升不降,说是和国际油价接轨,国际市场油价升它也升,国际市场油价降它不降反而升。2006年,国际市场油价上升到每桶70美元,中国的汽油价格也上升到创纪录的每公升5元人民币,比食用油都贵了。可是,国际市场油价下降到每桶50美元,中国的汽油价格仍然维持每公升5元人民币的高价不降。因此,不深化能源部门的企业体制改革,打破能源部几家企业的联合垄断,中国的消费者只能感叹买车易、养车难。

通信部门的情况与石油部门大同小异。尽管国家为了促进通信行业的企业竞争,形成通信市场合理的市场价格做了许多工作,比如组建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等众多的公司。但是,时至今日,中国的通信市场仍然是企业联合垄断经营的局面,在通信产品和服务上至今维持高价格。美国公民的收入平均是中国公民收入的30~40倍,而中国公民支付的各类通信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是美国公民支付价格的5~7倍。可见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还任重道远,特别是反垄断的任务异常艰巨。

问题最多的还是建筑市场。尽管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我国建筑行业已经形成了一批数量可观的民营建筑企业,但是,由于土地的国家所有制,由于城市不许居民私人集资建房,建筑资源和项目仍然控制在建设部及相关政府部门手里。建设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建筑资源的垄断,导致了民营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不是在竞争如何降低建筑成本,为居民提供物美价廉的住房产品上,而主要是在如何从政府相关部门拿到土地资源和建筑项目上竞争。这种竞争必然导致回扣之风和非市场交易行为的大量存在,并且形成了建筑行业的潜规则。这种资源垄断和回扣等非市场交易行为不仅产生腐败,而且严重扭曲了我国住房市场的价格。因为建筑商花出去的每一分钱,最终都是由消费者埋单的。这导致我国住房价格高于正常建筑成本几倍甚至10倍以上。2006年,在消费者住房难的呼声中,国家和政府下大力气整顿建筑市场的秩序,希望把不正常的住房价格降下来,但是目前的房价仍未达到广大消费者认为合理的价格水平。

以上分析说明了反垄断政策的宗旨和意义,建设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离不开政府的反垄断政策。2006年我国政府提出要加快反垄断法的出台,我们期望它尽快出台,并希望它能解决我国市场的反垄断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第五节 信息不完全性及对策

一、信息不完全性的含义

西方经济学有一个完全信息的假定,即假定消费者和生产者对于他们面临选择的有关经济情况都拥有完全的信息。例如,当一个消费者购买物品时,假定他对物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等多方面情况完全了解。这个假定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它是抽象分析的需要;从理论意义上讲它意味着,如果参与市场运作的各方都拥有完全的信息,市场系统将更有效率地运作。

但市场系统从它产生那天起参与市场运作的各方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因此,可以说信息不完全性是市场系统本身具有的一个特点,或者说是一个缺陷。

这个缺陷从哲学的角度看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市场系统本身是不断发展的,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信息产生;另一方面,参与市场运作的各方了解信息的认识能力又是有限的。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任何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都不可能完全了解每一个新信息对自己生活的意义。出于无奈,有的学者提出人们只需了解有用信息,不需要了解完全信息。

综上所述,可以将信息不完全性的含义概括如下:由于市场系统和人们认识能力本身的限制,参与市场的各方在许多情况下对于他们面临选择的有关经济信息的了解总是有限的、不完全的。这种信息的不完全性对市场效率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信息不完全性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的例子很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看到一个谣传会引起消费者错误的购买决定和价格的异常波动,价格的异常波动又给生产者一个错误的市场信号;厂商广告中的不实、夸大之词常常引起消费者上当受骗。而有些保健品也确实对一些人有效果,另一些人使用则没有效果;消费者经常由于对他所需购买的物品的性能、质量等信息不了解而放弃购买决定等。

二、针对信息不完全性的对策

为了消除或减轻信息不完全性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政府应该采取的对策是建立规范市场运作的一些法规和制度措施。

1.质量标准

各国政府对各类产品的生产都制定了质量标准体系,其中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这种质量标准制度一方面对厂商的生产行为是个规范,厂商不得以不规范生产的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和消费者的一个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厂商执行的标准越高,越能受到消费者信任。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不需要了解产品质量方方面面的信息,只要了解该产品执行的是哪类质量标准。一般来讲,行业标准是产品必须达到的最低质量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是不合格的伪劣产品;国家标准是在一国范围要求该产品达到的技术质量标准,它比行业标准要高;国际标准是在世界范围各国都接受的标准,也是最高的标准。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了解了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就会对产品质量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信任,这就大大减少了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完全造成的购买决策的障碍。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法规。各国的法规大同小异,但基本原则是,厂商不得隐瞒应该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产品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产品信息来误导消费者。消费者由于虚假信息的误导而造成的损失,厂商负有赔偿责任等。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意义在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消除由于信息不完全造成的市场交易障碍,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是在购买产品时特别是重要耐用品时,一定要索要和保存购物发票,这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寻求法律保护的凭证。

3.委托—代理问题

在许多企业中,物业的所有者、业主由于对物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的信息和知识不足,因而将物业委托给在这方面具有较多信息和专业知识的物业经理经营。这就是由于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业主的信息不如物业经理的多)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由于业主的信息比物业经理的少,监督物业经理的代价高昂,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业主不可能对物业经理实行完全有效的监督,这就使物业经理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成为可能,甚至以不惜牺牲业主的利益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企业的经营效率受到损失。因此信息不完全性和代价高昂的监督如何影响代理人的行为?什么样的机制可以使物业经理具有为业主利益工作的动力,从而保证企业的效率是委托—代理问题讨论的实质问题。

从经济人的利益原则讲,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业主的目标无疑是使他的物业利润最大化,代理人即物业经理的目标是什么呢,如果物业经理只是拿固定的报酬或工资,那么取得一点利润可以给业主交代就可以了,追求最大利润与他的关系不大,即物业经理不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这种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影响企业的效率。因此从利益原则上讲,要使物业经理为业主的利益目标工作,就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物业经理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的增长部分。由于物业经理分享的只是利润增长中的一部分,业主的利益也在增长,而且这样一来,业主的目标也就成为物业经理的目标,企业才能是完全有效率的。激励机制的设计是管理学的重要课题,而且有许多不同情况下的设计方案,理论经济学只是说明原则,即利益原则是激励机制的核心。

第六节 反贫困和福利政策

市场竞争机制会扩大收入分配的差距,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利益冲突,损害经济社会的效率。只有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和消除贫困,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西欧一些国家的政府首先承担起了这一责任,他们认为政府对人民的基本福利负有责任。政府的这一新的观念和职能被认为是西方福利国家或福利政策的起源。

一、福利政策的目标和内容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福利政策的基本目标:一是对国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增进社会经济平等。

现代西方工业国家一般都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规定了国民的最低收入水平或最低生活水平标准(贫困线),对达不到这一收入标准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失业者等贫困人口由政府给予程度不同的福利补助或救济金,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的正常发育。

福利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公共养老金、食品补助、住房补助、现金补助、失业保险、医疗补助或保险等。

政府的福利政策支出来自纳税人的税收,因此政府资助贫弱人口的福利支出是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税收政策相联系的。

二、税收政策

个人累进所得税政策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政府的福利政策提供资金来源起着重要作用。下面以美国为例,介绍西方的个人累进所得税政策(见表7-1)。

从表7-1中看到,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率累进越高,纳税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大大缩小了。另外,政府的税收收入是施行福利补助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由此可以理解现代西方政府是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和福利政策来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增进经济平等的。

表7-1 197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

资料来源: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0版,上册,第237页。

另外,也可以看到如此高的个人所得税率对人们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是有影响的,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下降就会使经济效率受到损害。20世纪70年代美国个人累进所得税率达到历史最高,其中最高税率达到69.7%,这意味着一个美国家庭,如果年收入在10000000美元,就要交700000美元的所得税。这对人们的投资和生产积极性确实有很大的影响。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提高效率,改进福利政策的呼声高涨,里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减税政策,到克林顿政府个人累进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降到39%,同时对高收入家庭加征10%的特别税。布什政府又进一步提出减税计划,该计划最高税率将降到33%。当然,最高税率下降,其他税率也累进下降。在美国政府降低税率促进人们的投资和生产积极性、提高效率的同时,美国的经济学家则在考虑改进福利政策,使福利政策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救助贫困人口、增进经济平等,又要有利于促进他们积极工作,增进社会经济效率。福利政策改进的一个典型方案就是负所得税方案。

三、福利改革:负所得税方案

在西方国家中,福利政策尽管对帮助穷人,改善收入不平等,消除贫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实践中看,福利政策的一个负效果是对经济效率的损害。对经济效率的损害不仅在于过高税率影响了人们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而且由于广泛的福利培养了人们的惰性。福利政策本身的一些缺陷也使一些能参加工作的穷人放弃参加工作。比如,一个接受福利补助的父亲,如果有一个报酬数百元的工作机会,那么接受这个工作就会使他损失数千元的救济金。因为一旦参加工作,有了收入,福利补助就取消了,所以权衡之下,还是不工作为好。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无疑是对社会经济效率的一种损害。而且纳税人也对政府有意见,他们认为,他们纳的税款资助了一些能工作而又不参加工作的人。

因此,如何既向贫困人口提供补助,又能鼓励他们积极工作,西方学者提出了一个两全的方案:负所得税方案。

负所得税的含义是,对于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被认为是没有能力纳税的,他们应该得到政府的补助。这种补助是一种相反方向的赋税,即负所得税。而负所得税方案与单纯的福利补助政策不同的是,在福利政策下,一个人即使得到一个劣等的工作,也会马上失掉一切补助,负所得税方案则鼓励穷人积极参加工作,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即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挣到1000元,甚至100元收入,也会提高自己的纳税后收入。表7-2说明了这一方案的思想内容,表中的数字是假定的,它可以根据一国的贫困线或最低收入水平线而修改。[5]

表7-2表达的思想是,如果公民个人挣到的收入为0,他可以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3000美元的补助,即他纳的是负所得税,纳税后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为3000美元。如果他积极寻找工作,挣到2000美元收入,但还在贫困线水平以下,他还可以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2000美元的补助,他的纳税后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到4000美元。就是说,积极工作可以增加自己的纳税后的个人可支配收入。挣到6000美元收入,达到贫困线水平,既不纳税也不需要补助,个人挣到的收入超过6000美元,就开始纳正税,超过的越多,个人累进所得税率累进得越高,个人纳的正税也累进增加。

表7-2 可能的负所得税方案

萨缪尔森说:“负所得税规定最低收入水平,同时保护积极性和管理效率,收入高于规定的贫困线,人们自然要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多纳税,收入低于贫困线,则应得到转移支付,即实际上的负所得税,应该注意,第三栏的数字表明积极性受到保护,个人努力挣钱总是有助于提高个人实际得到的净收入。”

可见,该方案既有利于兼顾公平又有利于提高效率,是对单纯的福利补助政策的一个重要改进。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得到政府的采纳。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所得税以所得税抵免的方式(即负所得税)对低收入者进行补助,同时又鼓励低收入者积极工作。但是该方式补助的只是参加工作的人,对于无能力参加工作的贫困人口的福利问题则需要不同的福利补助方式。

四、医疗保健和改革

给国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福利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从20世纪初期开始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就程度不同地建立起了惠及全民的公共医疗保健体系。但是随着西方工业社会进入富裕社会,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加,医疗保健业也就成为近十年发展最快的一个行业。由于医疗保健品或服务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性质或特点,医疗保健业的一些资源浪费和经济效率问题成为西方经济学关注的福利改革的热点问题。

医疗保健业的公共品性质表现在流行传染病的防治、医药、生命科学的研究,良好的医疗条件关系到公众的健康水平和社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又是福利国家的一项重要标志。正是由于这一性质,政府介入了医疗保健业,承担起了向国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责任,特别是向无收入或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医疗服务成为社会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医疗保健业的私人品性质表现在医疗、保健产品和服务又是成本昂贵、资源有限、可分割的、竞争性很强的行业。增加一个消费者享受医疗服务就要增加一单位医疗成本。如果社会成员都不计成本地将医疗保健品和服务当作免费品来享用,那么,无病保养,小病大治的情况就会发生,这被称为道德风险。实践表明,这种道德风险导致了医疗费用和成本迅速上升,以致达到纳税人和社会都承担不起的地步。这种情况表明稀缺的医疗资源没有被有效率地利用,存在着巨大的浪费,这是现代西方社会政府提供的免费医疗陷入困境和医疗福利改革呼声高涨的原因。

医疗保险业的情况也不尽如人意,医疗保险是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金(有全额、大额等之分),当消费者有病治疗时,则由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也有全额或大额之分),这被称为第三方支付,这种机制的问题是,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仍然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甚至会加剧道德风险,因为消费者治疗费用没有花够他投保的金额,他会有一种吃亏的感觉。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消费者对自己的健康状况的信息是最清楚的,而保险公司并不清楚,因此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率时为了预防大病风险,一般都根据平均成本来定保险费率,即费率都比较高。这被称为逆向选择。这种逆向选择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是,二十几岁年轻人投保的人数越来越少,因为他们认为,年轻时期生病的概率很小,支付如此高的保费是不值得的,等到四五十岁的高生病期再投保。随着高龄人群投保人数的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更大,保险费率更要提高。这种逆向选择的循环使医疗保险费成了低收入者支付不起的费用。这就失去了医疗保险保证公众健康的作用。

以上说明了医疗保健业的双重性质以及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所产生的高成本、低效率,资源浪费严重,纳税人和社会不堪重负的问题。由于上述原因,医疗保健业的改革成为当代西方社会和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改革的思路和难点在于,既然医疗保健产品和服务具有双重性质,那么医疗保健业应该设计和建立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在医疗保健业要搞清楚哪些是政府管理的范围,即政府向公众提供哪些医疗保健公共品的服务;哪些是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公众要承担一定的医疗成本。改革的目标是,既要公平地向公众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保证国民的健康水平,又要使稀缺的医疗资源有效率地利用,避免浪费和无谓的损失。根据这一目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自己的国民医疗保健体系进行了改革。尽管各国的改革措施略有差异,但基本精神是,依据医疗保健品的双重性质,政府承担起了向国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责任,保证国民的基本健康需要,特别是向无收入或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医疗服务成为社会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利用市场供求机制,充分调动一切医疗资源,满足社会不同收入成员的各种医疗服务需要。

医疗保健服务关系到国民的基本健康和生存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下面介绍欧洲和日本的医疗保健业改革。

1.欧洲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欧洲是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发源地。在欧洲各国,把国民的健康和医疗保健服务看成是公民基本的生存和社会权利,认为国家应该承担起公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早在20世纪上半期,欧洲各国都程度不同地建立起了惠及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这也是欧洲国家福利政策的重要内容。20世纪90年代,欧洲各国开始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随着欧洲进入富裕社会,人们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同时,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欧盟国家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1995年的15.5%上升到20%;医保福利使医患双方缺乏费用制约;再加上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因素使医疗费用迅速上升,达到国家和社会承担不起的地步。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竞争日益激烈,国家和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从微观上讲,过高的、法定的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增大了企业运营成本和产品价格,从而使产品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从宏观上讲,过高的医保福利导致政府支出和税收增加,最终恶化企业的经营条件和该国的投资环境。最后,欧洲各国政府财政赤字和公债余额已经十分巨大,按财政政策安全线标准,政府财政赤字和公债余额必须控制在年GDP的3%和60%以内,这在客观上抑制了国家在医保方面增加财政投入的可能。

在此情况下,20世纪90年代,欧盟开始医保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承担公民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节省费用和提高服务效率、质量两大目标并举。在改革的制度安排方面,一方面抑制不合理的需求。例如,尽可能减弱由于医患双方严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供方诱导需求;同时,建立一种抑制需方过度需求的约束机制,比如提高患者支付比例。另一方面,从供给方面,在医疗保健服务单位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促进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

2.日本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日本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面临和欧洲国家相同的问题,为解决医疗费用不断上升,社会不堪重负的问题,日本的改革措施有以下几项:

(1)老年医疗费改革。长期以来,日本70岁以上老人看病,无论实际花费多少,本人每次只交530日元,而且一月内已交过4次,其后无论看几次病都可免费。由此形成一些老人没事就到医院看医生的习惯,针对这一现象,日本政府决定对老年医疗费实行个人负担10%的新措施。

(2)对医院实行医疗费用承包制或定额制。

(3)对药费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医疗基金按国家定价报销的制度。日本也是药费占医疗费比例较高的国家。日本全国有400家民营制药企业,医疗机构为了牟利,尽可能压价购买药品,同时,医生尽可能给患者多开药。为改变这一局面,日本实行对国家认可的12000种药品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如一片抗生素100日元,医疗机构无论多少价格购买,医疗基金都只报100日元。

(4)对医院和诊所进行分工和调整。日本有9000家医院和90000家诊所。由于人们普遍迷信大医院,造成医疗资源和费用的浪费。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医疗改革将进一步划分医院和诊所的功能。当参保者患普通病时,先要到诊所治疗,诊所医生认为需要到大医院治疗时,由医生出具介绍信方可到大医院就医。这样既可减少医疗费用浪费,也可使大医院集中精力治疗大病。

本章总结和提要

市场经济制度除了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外,也是有缺陷的。本章针对市场失灵和缺陷问题说明了相应的微观经济政策。学习本章重点要理解在公共物品、外部性领域市场机制为什么不起作用?垄断势力、信息不完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经济危机等怎样损害了市场效率?经济学家为了弥补市场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哪些微观经济政策?这些政策是否促进了市场制度更有效率的运行?是否还有更好的政策和办法?

思考题

1.你如何理解市场失灵的含义?

2.仔细分析公共品和私人品的区别,思考一下公共品的生产为什么没有效率?

3.公共选择理论主要探讨什么问题?有什么重要意义?

4.请用你观察到的事例说明外部性的含义。

5.你对美国最新的反垄断法律观点有什么评价?

6.反垄断政策的宗旨和意义是什么?

7.信息不完全性的含义是什么?你购物索要和保存购物发票吗?

8.反贫困和福利政策产生的背景、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9.你认为负所得税方案对于提高社会公平和效率有意义吗?为什么?

【注释】

[1]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2]迈克尔·帕金:《经济学》第5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页。

[3]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6版,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4]加尔布雷思:《新工业国》,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5]该表说明引自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0版,下册,第240页,该表假定的贫困线水平为6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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