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制及其形成
任何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的收入,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不同性质的地租取决于不同形式的土地所有制,所以,要研究地租,必须先要考察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以剥削农民(农奴)剩余劳动的土地私有制度。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而,在这里土地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相同的含义。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农民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农民为了生活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把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以地租形式无偿地缴给地主。封建地租是封建剥削的基本形式。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很重,地租一般要占农民收成的一半甚至更多,不但会剥削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经常会侵占部分必要劳动。地主阶级要实现对农民的这种残酷剥削,必须以占有大量土地为前提。无论是在欧洲的还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地主阶级都占有全国耕地的绝大部分。凭借这种大量占有土地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人身上依附于地主阶级,地主阶级正是凭借着封建土地私有权,借助于超经济强制,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在封建社会中,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外,还存在着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所有制,它是封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存在着农民个体私人经济,封建地主为了实现对农民的封建剥削,也必须借助于超经济强制。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在封建社会末期,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演变而来的。资本的原始积累在一定程度上起了催生的作用。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所以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在不同的国家经历了不同的道路。除了英国属于典型的资本原始积累道路之外,其他国家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条道路:一是封建地主经济逐渐蜕变的改良的道路;一是消灭封建地主经济的革命道路。
前者在普鲁士表现得最为典型,所以叫做普鲁士式道路。其特点是封建地主通过改良,允许农奴向封建地主缴纳赎金,赎免农奴义务,从而使农奴转变为自由劳动者;地主阶级逐渐采用雇佣劳动,按照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改造地主庄园,组织资本主义农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改良方式,不可避免地会保留大量封建农奴制残余,地主仍拥有许多特权,农业雇佣工人处于半农奴状态,农民长期遭受封建土地所有者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者的双重剥削,因而农业发展缓慢。它实际上是一条在保留封建农奴制残余的条件下,缓慢地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走这条道路的除普鲁士外,还有俄国、意大利、日本等国。
后者在美国表现得较为典型,其特点是资产阶级革命,摧毁封建地主经济,建立资本主义经济的道路。封建地主经济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被摧毁以后的一个时期内,小农经济是农村中占优势的经济形式。但是,随着小农经济的两极分化,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逐渐演变成为资本主义大土地私有制,小农经济逐渐被资本主义经济所代替,农业资本家采用雇佣劳动方式经营资本主义大农场。这条道路在美国表现得最为典型,所以又称为美国式道路。这条道路比较彻底地消灭了旧式封建地主经济,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能够比较迅速地发展起来。走这条道路的除美国外,还有法国等国家。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下,存在土地所有者(地主阶级)、租地经营者(农业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农业无产阶级)三个阶级,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而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只存在封建地主和农民两大对立阶级。第二,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租佃关系,只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契约关系;而封建土地所有制还有超经济的强制,农民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第三,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基础是雇佣劳动,直接生产者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而封建制度下的直接生产者是小私有经济的个体农民。总之,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同农业经营完全相分离,又同人身依附于土地的关系相分离,这是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典型特点。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也有经营自有土地的资本主义农场主。这种人是“一身二任”,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农业资本家。他们的剥削收入也就包括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地租收入和作为农业投资经营者而获得的利润收入两个部分。
当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土地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中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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