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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要件

时间:2023-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也可以称之为出资额的转让。违约责任是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约定无效,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这时,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判定的主要内容。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要件

从实践情况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经常会引起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基本上分两类:一类是涉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涉及股权转让行为效力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但是从司法实践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来看,绝大多数涉及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规范性发展与运转,维护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涉及实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定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形式要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双方就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后,依法达成的书面文件,是股权转让双方设立、变更、终止自己权利与义务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协议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即股东权益或者股东出资在公司资产中所占的份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也可以称之为出资额的转让。出资额是指公司登记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而不是指股权转让的价值。

(2)转让价金。股东出资是转让标的,转让价金是股权转让的价值,股权转让价值可能高于股东的出资,也可能低于股东的出资。股权转让价值的高低往往受企业经营状况、资产存量、无形资产等方面的影响。如何确定股权的转让价值,《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由股权转让双方协商后确定。如果股东出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就必须经过有关评估机关评估,但是评估的价值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价值。股权转让的价值,一般是双方在参考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的。

(3)交付价金的期限。股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交付转让价金的具体日期或者期限。分期交纳的,应当约定每期交纳的具体数额以及交纳的期限。

(4)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有关股权转让手续的承办方及办理哪些手续,如征得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手续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约定无效,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二)股权转让行为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能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是决定整个转让成败的关键。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这时,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判定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要合法

转让者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具有转让该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在企业并购中,涉及股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时,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视为依法成立。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依赖公司存在。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者也就不可能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如双方签订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后、注册登记前,其中一方因某种原因把协议中约定的出资转让给他人,这种转让就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出资额的转让,也不受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限制。

(2)是否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凡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般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后才生效。凭借出资证明书,股东可以向公司请求将自己记入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身份的重要文件,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任何名义上或实质上的权利人在未完成股东名册记载或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之前,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在出现股东转让其出资情形时,可依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定谁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股东。公司还应该将股东的身份进行工商登记,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是否经过工商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身份的关键证据。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即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情况,一般这样处理:

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实际出资人仅对以名义出资人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如果不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以及转让者是该公司的股东,就无法确认转让者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能够证明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的有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批准公司成立的各种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股东出资证明等有关的文件。在策划股权转让之时,首先应当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转让主体的合法性。

2.转让行为要依法征得股东同意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转让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即转让给本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出资,只要股东双方就股权转让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不必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但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地位;若依公司具体情况确需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则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如果股东要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必须征得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其中人合的性质重视股东之间的联系,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方面确认并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和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所以在企业并购中,涉及股权转让必须依法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作为股权出让方,在具体出让时,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1)要书面征求股东意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向公司提出转让自己股权并征求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2)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外转让出资应当征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少数大股东的反对而否决多数股东的意愿,从而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对于征求公司股东同意的义务,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股东必须要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应该采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表达意愿。之所以强调要用书面方式,一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二是由于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会引起后续程序如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登记等的启动,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其他股东应该在接到通知30日之内答复,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应当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应当就是否同意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的问题作出决议;凡是征求股东意见的,应当有所有股东的签名。

(3)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出资购买。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股东向外转让出资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股东同意购买转让的出资,但是所给予的价格低于股东向外转让的价格的,一般应当视为不出资购买。

(4)经股东同意购买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价金,也包含其他的附加条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给现有股东外的人。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以上都是对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但《公司法》也特别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公司章程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一般规定,这体现了《公司法》增大章程规定效力、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空间的精神。

3.转让完成时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74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天之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完成上述有关手续,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转让方原来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因此,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必须经过登记;只有股权转让的行为经过公司登记,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要件。至于是否经过工商登记,虽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会涉及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作为转让完成之后的公司行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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