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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全面发展期(年月至今)

时间:2023-06-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资并购全面发展期_企业并购流程管理二、外资并购全面发展期从2002年10月~2004年4月,为适应外资并购的迅速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这是我国涉及外资并购的一个标志性法规,至此,中国并购市场终于对外资全面放开。因此,这一时期有影响力的外资并购事件接连不断,外资并购市场迅速发展,外资并购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外资在并购中普遍要求绝对控股企业,彻底占有企业资源。

二、外资并购全面发展期(2002年10月至今)

从2002年10月~2004年4月,为适应外资并购的迅速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2002年10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A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债权和资产,或者接受外资增资,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2003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2004年4月12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涉及外资并购的一个标志性法规,至此,中国并购市场终于对外资全面放开。

但是,随着外资并购的全面发展,原来的法规和规章在审批监管、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等方面,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

为此,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6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于同年9月8日实施。

从上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并逐步取得了一些突破,为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的开放提供了依据和动力。因此,这一时期有影响力的外资并购事件接连不断,外资并购市场迅速发展,外资并购得到了空前的重视。

表11-1 近年来外资并购部分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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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表11-2 近年来外资银行参股情况表

从表11-1、表11-2中的数据和对现实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目前的外资并购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外资并购来势迅猛、规模巨大。在2003年以前,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频率和规模都十分有限。2003年以后,尤其是2005年以来,我国的并购市场活力爆发,外资并购尤为明显,一系列大手笔的并购活动令人眼花缭乱:美国私募巨头凯雷将徐工机械揽入怀中,比利时英博集团以天价将福建雪津啤酒收入囊中,连疲软多年的水泥业也成了外资青睐的香饽饽。

第二,以横向并购为主,行业分布广泛,且多发生在东南沿海等相对发达地区。除金融业之间的并购金额数目大、影响力强之外,被并购的国内企业主要集中在能源、消费品、基础材料工业、新技术服务等多项领域。外资偏好的目标企业往往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和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透明度较高的上市公司。

第三,以现金交易的收购为主,以兼并为辅。发生在国际上的巨额并购,大多数以股权换股形式进行,而在我国发生的外资并购情况则不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本市场和海外资本市场是分割的,加之我国的金融工具缺乏,所以我国的外资并购都以直接的现金支付方式来完成,对并购双方影响比较大。但并购手段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创新和进步。

第四,外资并购的软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证券市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外资并购提供了更好的交易平台。原先颁布的关于外资并购的各项法规,如《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深入实施,以及最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出台,使外资并购得到更多的政策保障,从而也更加规范。

第五,外资并购绝对控股化倾向明显。外资在并购中普遍要求绝对控股企业,彻底占有企业资源。与外资产业投资基金单纯寻求金融资本的投资回报不同,外资同类企业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则更加注重其全球战略的实现,对控股权格外渴望。除了中国政府对银行、钢铁等行业限制外资控股,外资只能选择先进入再慢慢等待的投资策略外,外资都尽量选择绝对控股或成为并购企业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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