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在企业并购业务中的工作程序
一般而言,对于律师来说,开展任何一项业务的前提是得到客户认可,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为此,在与客户达成初步委托意向之后,要主动出具一份“企业法律服务项目计划书”,让客户了解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预期效果及律师水平,以便获得客户的正式委托。“法律服务项目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述、服务单位、服务优势、项目总监、项目预期、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等。
就企业并购而言,一项并购活动的实施,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并购预备阶段、并购调查阶段、并购执行阶段和并购履约阶段,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律师要根据并购的基本程序,在并购的不同阶段找准律师在每一阶段的业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1.并购预备阶段
从并购方(买方)的角度看,并购预备阶段是自买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到完成收购前的准备工作止的期间。从被并购方(卖方)的角度看,并购预备阶段是自卖方作出出售决策起,至拟订出售计划、初步确定买方止的期间。卖方在此阶段的工作非常重要,往往决定卖价的好坏。
在并购预备阶段,律师主要有以下三项工作重点:
(1)协助买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信息,协助卖方收集买方的并购目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支付能力以及买方内部并购决策的程序效力等信息,通过对公开资料和信息的分析,确定有无并购活动的障碍;
(2)通过综合研究《外商投资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并购的可行性,从法律上(国内法)加以论证,提出立项法律依据;
(3)就该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其倾向和态度如何,以及批准并购行为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有关方面对此可能持有的态度和倾向等,提出法律意见。
2.达成并购意向和审慎调查阶段
这一阶段从买卖双方的接触、洽谈并达成并购意向,到双方彼此审慎调查结束。律师主要工作有两项:
(1)由买卖双方律师拟定并购意向书或备忘录。
(2)在确认双方有并购可能并签订意向书的前提下,由买方律师提交针对目标公司的调查清单,而卖方律师则协助卖方及目标公司按照调查清单的要求逐项予以回答并尽可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关于尽职调查的内容与调查报告的撰写已在第四章中予以说明,不再赘述。
尽职调查工作结束之后,往往要提交《并购方案》或《股权转让方案》,有时候在提交的《关于并购的可行性调研报告》的后半部分也可提出几种方案供客户选择。《产权转让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③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社会与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④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
3.并购执行阶段
律师在并购执行阶段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并购双方律师协助各自的当事人进行谈判;共同拟定并购协议书;准备各自的法律文件;协助买卖双方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1)拟定并购合同(协议)。并购协议书通常由买方律师草拟,随后递交卖方律师修改,并由双方律师共同将谈判的结果纳入协议中,最后由买卖双方审定并签署。
(2)出具法律意向书。交易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后,客户往往要求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前面已经谈到,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申请报批的必备文件中,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国务院国办发[2005]62号文件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也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一般企业并购来说,无论是兼并收购或者是改制重组,除了设计一个切实可行的并购实施方案之外,由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对客户的交易风险防范来说其作用和价值是不可否认的。
4.并购履约阶段
在并购履约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买卖双方的律师需准备一份“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的各项文件;
(2)于文件齐备时举行会议验证文件,并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约;
(3)按有关规定报批;
(4)办理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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