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 论
在学习和了解公共选择经济学之前,我们先来简单介绍一下它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分析比较公共选择经济学家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思想的分歧之处,并进一步探讨公共选择经济学在被称为新政治经济学的学术思潮中的重要地位,目的在于明确这一领域众多学者的研究视角及其秉持的方法论原则。
第一节 公共选择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公共选择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中期的美国,并且在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逐渐形成一定的规模,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公共选择经济学的产生
有些学者主张把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和沃伦·纳特于1957年在弗吉尼亚大学创办的“托马斯·杰斐逊中心”视为公共选择经济学的开端,该中心的宗旨在于促进“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也有些学者主张把公共选择经济学的开端追溯到1948年,在这一年,英国北威尔士大学教授邓肯·布莱克发表了他的著名论文——《论集体决策原理》,布莱克凭借他的开创性成果而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但是,无论如何,布莱克的论文和其中所表明的观点都远远没有布坎南的思想来得更加鲜明和具有反叛精神。
早期的公共选择经济学家,比如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等人,他们对于政府行为的理解与当时西方经济学界的主流思想相去甚远。布坎南曾经旗帜鲜明地提出,应该把政府行为视为参与其中的每一位个人行为选择的结果,而不应该想方设法为政府寻找某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函数。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2000年中文版,第38页)在他们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中指责那种寻找社会福利函数的做法,认为他们没有正视“如何跨越个体选择与集体选择之间的‘桥梁’这个问题”。正是因为公共选择经济学与当时的主流思想格格不入,使得“托马斯·杰斐逊中心”自1964年起不断受到校方的排挤。1968年,布坎南和塔洛克等人不得不被迫离开弗吉尼亚大学。
1969年,布坎南和塔洛克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安顿下来,并且创办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该中心继承了“托马斯·杰斐逊中心”一贯的研究宗旨,特别强调了公共选择经济学与当时西方主流经济思想关于政治现象的理解存在的根本分歧。对此,布坎南(1972,1984)在不同版本的《公共选择理论》中都曾经有所强调。在他看来,“公共选择研究中心”要做的事情就是把长期以来人们用以检查市场经济缺陷和不足的方法,完全不变地用来研究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在布坎南看来,公共选择经济学明确提出了有关公共经济的一般理论,强调了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主张从个人行为分析入手构造理论体系解释社会现象的原则,也强调了应该把政治领域中的个人与市场中的个人同样理解为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自此,公共选择经济学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并被冠以“新政治经济学”之名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开来。
1982年,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决定,把“公共选择研究中心”移交给乔治·梅森大学。1986年,詹姆斯·布坎南因其在公共选择经济学方面的杰出贡献及其对经济学发展产生的重要影响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从此以后,公共选择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得到了经济学界的广泛认同,并最终使得这一学派的学术观点得到蓬勃发展。
以上简单介绍了公共选择经济学研究领域中最富有影响力的一个学派——以詹姆斯·布坎南为首的弗吉尼亚学派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这一学派由于一开始就强调了自己的观点与当时经济学界的主流思想存在重要分歧而受到广泛的关注,也因此注定了他们多舛的命运。公共选择经济学领域的其他学派,比如以赖克为首的罗切斯特学派,以斯蒂格勒和贝克尔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等,他们的发展历程由于他们相对温和的态度而显得更加顺利。另一方面,也许正是因为罗切斯特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温和态度,使得他们在经济学界产生的影响远远不及弗吉尼亚学派来得更加广泛和深刻。虽然在许多学者看来,人们对于弗吉尼亚学派的评价常常是毁誉参半的。
二、一些著名的公共选择经济学家
在公共选择经济学研究领域,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曾经并且正在做出自己的努力,也正因为他们不懈的努力才使得公共选择经济学得到蓬勃发展,这些经济学家的名字也因为他们在这一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而为人们所熟知。
公共选择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与邓肯·布莱克、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塔洛克等一些学者的名字联系在一起。但是,如果我们循着他们的研究框架进一步追溯这一流派的思想渊源,就不得不提及18世纪法国著名的数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孔多塞,还要提及19世纪瑞典著名的经济学家维克塞尔。此外,19世纪流行于欧洲大陆的社会契约论还构成公共选择经济学的另一个重要的理论渊源,大多数中国读者对于社会契约论的了解是从法国学者让·雅克·卢梭的著作以及马克思对卢梭思想的批判开始的。作为公共选择经济学重要的学术领袖之一,布坎南(1984,第11页)曾经明确承认他的观点与社会契约论在思想上的传承关系,他曾经写道:“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是和传统理论或政治哲学的重要思想,即社会契约理论密切相关的。”当然,布坎南在自己的著作中,也曾多次对维克塞尔的成就献上溢美之词。
英国北威尔士大学教授邓肯·布莱克因其在公共选择经济学领域开创性的贡献而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布莱克于1948年发表了他的著名论文——《论集体决策原理》,于1958年出版了他的著作——《委员会和选举理论》。人们通常认为,正是布莱克杰出的成就为公共选择经济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经济学的领军人物。布坎南一直关注制度规则的理性选择问题,他与塔洛克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于1962年出版,这本书一直被认为是阐述公共选择理论的经典著作。布坎南还创立了专门致力于公共选择经济学研究的“托马斯·杰斐逊中心”和“公共选择研究中心”。他所主持的工作对于公共选择经济学的兴起,以及相关理论观点的进一步传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布坎南于1986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戈登·塔洛克与布坎南一道,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经济学弗吉尼亚学派的学术领袖,尽管他自1987年秋季开始转任亚利桑那大学的教授。塔洛克与布坎南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帮助他奠定了在公共选择研究领域中的地位。20世纪60年代中期,塔洛克开始关注寻租问题,虽然“寻租”这一概念是稍后由安娜·克鲁格提出来的,但塔洛克于1967年发表的《关税、垄断和盗窃的福利成本》一文仍然帮助他获得了“寻租理论的开山鼻祖”的美誉。
除了以上三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以外,在本书以后的介绍中,我们还会逐渐熟悉其他一些公共选择经济学家的名字,比如威廉姆·赖克、C.R.普洛特、安东尼·唐斯、加里·S.贝克尔、佩尔奇曼、布雷恩·巴里、威廉·尼斯卡宁、布赖恩·埃利克森、爱德华·克拉克、西奥多·格罗夫斯、阿农德·海兰、理查德·泽克豪泽、梅尔策,等等。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除了对公共选择经济学这一相同的研究领域表现出来的浓厚兴趣以外,还有他们对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的一致认同,以及把“经济人”引入政治现象研究的共同努力。即便如此,那些被称为公共选择经济学家的学者,他们的观点也是不尽相同的。人们倾向于把众多的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学派。
第二节 公共选择经济学领域的学派划分
依照公共选择经济学的研究框架,学者们通常把政治领域中个人的行为选择划分为两个阶段,个人关于“立宪式契约”——“宪法”[1]的选择被认为是发生在立宪阶段,而个人在一定的制度规则约束下所进行的行为选择被认为是发生在后立宪阶段。[2]与之相对应,被划归公共选择经济学的众多学说从其大致的发展情况来看也可以按照以下两个研究方向把它们区分开来,其中的一个研究方向更加关注对所谓的“立宪式契约”——“宪法”形成原因的解释,以詹姆斯·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弗吉尼亚学派一直在这一研究方向上占据着前沿位置;而另一个研究方向则更加关注政治市场上受特定制度规则约束的个人行为选择,公共选择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和罗切斯特学派的研究成果更加接近于这一研究方向。
一、芝加哥学派
公共选择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又被人们习惯地称之为芝加哥政治经济学,这一学派的许多学者同时还是法经济学芝加哥学派的成员。斯蒂格勒一直是这一学派的学术领袖,直到他于1991年辞世。芝加哥学派是公共选择经济学中起步较晚的一个学派,斯蒂格勒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则理论》标志着芝加哥学派采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开端。
一般认为,芝加哥学派持有一种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想。这一学派的学者认为,经济学家可以观察、解释和描述历史,但不能够影响历史的发展进程,因此,那些改变世界的努力总是枉费心机的,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在绝大多数芝加哥学派学者的观念中,政治市场总是出清的,交易符合所有交易者的利益,因而总是有效率的。
二、罗切斯特学派
公共选择经济学的罗切斯特学派因其成员大多在美国罗切斯特大学执教而得名,威廉姆·赖克是这一学派的学术领袖。罗切斯特学派的学者坚持采用数理方法构建投票模型,研究互投赞成票问题,分析利益集团和政府“官僚”的行为选择。在他们看来,精确的统计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探索社会选择是如何从个人偏好演化而来的。这一观点曾经遭到以布坎南为首的弗吉尼亚学派的强烈反对。在布坎南等人看来,该学派的做法无异于正在努力把经济学变成应用数学或者工程学。罗切斯特学派的另一个特点在于,主张把伦理学方面的因素从经济研究中剔除出去。
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罗切斯特学派给人们留下的深刻印象一直都是,这一学派的经济学家对于制度研究的反感态度。也许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把罗切斯特学派与以布坎南为首的弗吉尼亚学派置于公共选择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两个极端,弗吉尼亚学派更加关注对制度规则理性选择问题的解释。但是,上述对立的情况由于罗切斯特学派的两位经济学家——谢泼斯尔和温盖斯特于1981年发表的名为《结构诱导均衡和立法选择》的论文而有所改变。谢泼斯尔和温盖斯特大量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发起了一项研究美国立法和联邦制度的计划。他们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罗切斯特学派的发展方向。
三、弗吉尼亚学派
人们通常把弗吉尼亚学派看做是公共选择经济学领域中最富有影响力的一个学派,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是这一学派的学术领袖,虽然也有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弗吉尼亚学派同时也是公共选择经济学领域中最富于争议的一个学派。为了强调自己观点的独特意义,布坎南和塔洛克等人不惜与包括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在内的诸多经济学流派针锋相对,甚至也反对新古典经济学家的某些做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把自己变成了西方经济学界的异端。
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首的弗吉尼亚学派强调,应该把政治领域中的个人与市场中的个人同样理解为具有自利性和理性行为特征的“经济人”,把政府的行为看做是政治领域中众多“经济人”行为选择的结果。除此以外,弗吉尼亚学派鲜明的学术特点还在于,这一学派的经济学家对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的特别强调,以及对于制度规则理性选择问题的特别关注。也许正是因为秉持着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布坎南才会旗帜鲜明地拒绝为政府寻找某种形式的社会福利函数,也反对那种把制度规则视为外生变量的做法。布坎南等人对于制度规则理性选择问题的关注以及他们相关的研究成果又被称为宪政经济学。
第三节 公共选择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思想
从总体上来看,我们今天所说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主要指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和建立在凯恩斯宏观经济思想基础上的理论体系。从经济理论发展的历史来看,凯恩斯及凯恩斯主义者的经济干预主义思想,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反对政府干预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之间,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执。20世纪中期以后,以保罗·萨缪尔森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继承并拓展了凯恩斯经济学的干预主义思想,他们与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的福利经济学一起,在发展势头上逐渐压制了那种反对政府干预的自由主义观念,成为当时西方经济学界的主流思想。公共选择经济学早期的发展一直伴随着这一学派的学者对于当时的主流思想——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旧的福利经济学的反叛。但是,这种反叛也并没有超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框架,公共选择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毕竟持有相同的个人观念——“经济人”假设,并且秉持着同样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
一、共同的“经济人”假设
许多学者都曾经指出,可以把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追溯到欧洲启蒙主义宣扬的个人观念。英国学者斯蒂文·卢科斯(1973,中文2002年版,第19~20页,第83页)在他的著作《西方人看个人主义》中曾经明确指出,启蒙主义主张把个人理解为“理性的、普遍的、统一的”,“分裂为原子状态的、彼此基本上漠不关心的”孤立的个人,而“经济人”假设不过是启蒙主义的个人观念在经济学领域的不同表现而已。启蒙主义关于个人的理解曾经对西方理论界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今天,被称为主流思想的学说大多持有这种个人观念。即便如此,还是有一些社会学家饱含讽刺意味地用“抽象的个人”来指代那种源自启蒙主义的个人观念,虽然就连这些学者本人也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观点背离了思想发展的主流。比如路易斯·迪蒙(1965,第29~33页)在《近代的个人概念:论这个概念及其相伴随的制度的产生》一文中曾经写道,启蒙主义所说的“人应该看做独立于任何社会的或政治的依附性之外的自主的人。自然状态在逻辑上先于社会政治生活,在那里只考虑单独的个人”,“自然状态也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被看做是在社会或国家创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3]迪蒙的论述充分揭示了启蒙主义所说的个人,进而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说的“经济人”,是忽略了特定的“社会政治生活”,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人进行抽象的结果。
但是,那些主张忽略特定的“社会政治生活”,把现实社会中的个人抽象为“经济人”的古典经济学家,他们在分析具体社会现象的时候,又不得不引入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活”,因为处于不同社会制度背景下的“经济人”,其行为选择也会有所不同,由此所导致的经济结果也会存在差异。亚当·斯密分析了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约束下“经济人”的行为选择,以东印度公司为例分析了存在垄断因素时“经济人”的行为选择。斯密的分析表明,他主张引入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活”,在特定的制度文化背景下研究“经济人”的行为选择,即便斯密本人曾经多次强调应该把制度规则理解为自发的结果,而并没有将其视为独立于个人行为选择的外生因素。其后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在不同程度上继承了斯密的做法,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经济人”是忽略某种“社会政治生活”对现实中的个人进行抽象的结果,同时又是关注某种“社会政治生活”,把“经济人”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结果。
前文曾经提到,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经济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两大阵营的激烈争执。但是,从上述两大阵营学者们的观点来看,他们都继承了自亚当·斯密以来的个人观念——“经济人”假设,虽然斯密在自己的著作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经济人”这一术语。同样地,“经济人”这样一种关于个人的理解也被众多的公共选择学家所接受。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中文2000年版,第19页,第25页)在他们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中曾经明确承认,公共选择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一样,都继承了欧洲启蒙主义的个人主义思想,都主张把个人理解为“处于孤立状态中的个人”。依照他们的观点,公共选择经济学是一种力求采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政治领域中诸多现象的经济学分支,在他们眼中,这种经济学方法“假定,无论在其市场活动中还是在其政治活动中,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都符合“经济人”假设。也许正因为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共选择经济学才能够得到迅速发展。如果说西方主流经济学致力于研究市场环境下的“经济人”行为选择,那么,公共选择经济学更加专注于研究政治领域中的“经济人”行为选择。
二、相同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
在斯蒂文·卢科斯看来,哲学家霍布斯是近代较为明确阐述方法论个人主义思想的学者之一。卢科斯(1973,中文2002年版,第131页)在他的著作《西方人看个人主义》中曾经尝试区分了几种自称是个人主义,但却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主旨不相吻合的观点,被他排除出方法论个人主义阵营的还有被经济学界广泛承认的个人主义者——哈耶克和波普的某些观点。卢科斯引用沃特金斯的批评,认为哈耶克和波普主张社会现象是由思想构成的,否认对社会现象进行规律式的说明,因而是一种“半截子”解释,不是彻底的解释。且不论卢科斯清理方法论个人主义阵营时依从的标准是否有失妥当,他关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的总结大体上是符合这种方法论原则的本意的。卢科斯(1973,中文2002年版,第122页)在《西方人看个人主义》一书中强调,“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一种关于‘解释’的学说,它认为任何对社会的(或个人的)现象的解释,除非能够完全用个人周围的事实来说明,都应该加以拒绝”。可见,方法论个人主义指的是一种主张只有从个人出发才能够解释社会现象的方法论原则。
“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术语,是约瑟夫·熊彼特于1908年首次明确提出并加以采用的。但是,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框架内,提到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的定义,就不得不提及英国经济学家马尔科姆·卢瑟福的名字。卢瑟福(1994,中文1999年版,第38页)在他的著作《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中曾经强调,应该把方法论个人主义(MI)的关键假设概括为以下三项陈述:“MI(i)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MI (ii)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MI(iii)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最终都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加以解释”。卢瑟福关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的定义在经济学界颇有影响,虽然在他之前也曾经有学者[4]尝试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方法论原则寻找恰当的定义。
以上简单介绍了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的理论渊源,以及关于它的一个流传甚广的定义。那些在西方理论界被认为是主流思想的学说,无论是更倾向于经济干预主义的,还是更倾向于经济自由主义的,都主张遵循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另一方面,这种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原则也同样被众多的公共选择经济学家所接受。其中,弗吉尼亚学派还因其对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的过分强调而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作为该学派的学术领袖,詹姆斯·布坎南曾经多次强调“经济人”这一研究视角,他主张把公共选择经济学理解为一种研究政治过程的个人主义理论。
三、公共选择经济学与当时西方主流思想的分歧
公共选择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发生在20世纪中期,那恰恰是凯恩斯主义盛行的时期。按照凯恩斯主义者的观点,单纯依靠个人行为选择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力量,并不能使经济沿着充分就业的均衡路径稳定发展,因此,还需要有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干预。保罗·萨缪尔森(1954)甚至声称,不存在分散的定价机制能够最优地确定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他主张把社会福利函数表示成W=W(U1,U2,…,Un)的形式,他的这种做法在当时的经济学界颇有代表性。
布坎南等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强调遵循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他们从“经济人”假设出发,发现了隐藏在萨缪尔森等人思想背后的逻辑谬误。在这些学者看来,虽然作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凯恩斯主义者也是承认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和“经济人”假设的,但是,按照他们提出来的研究思路,当个人出现在市场上的时候,总是把最大化自身利益当做自己的行为目标;而当同样的个人出现在政府机构的时候,又总是能够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己任,主动承担起“看得见的手”的责任,这看起来是相互矛盾的。
公共选择经济学拒绝这种关于个人行为动机的不同假设,主张把政治领域中的个人,包括选民、候选人、当选后的政治家、政府“官僚”等,与受市场机制调节的个人一样,都看做是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经济人”;把各种不同的政治现象,包括政府行为都看做是不同个人行为选择的结果。正因为政府行为也是由“经济人”行为选择决定的,从而使得萨缪尔森等人的研究思路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逻辑基础。因此,公共选择经济学在其产生之初曾经受到来自当时的主流思想——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旧的福利经济学的排挤。
综上所述,公共选择经济学家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思想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分歧。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坚持从“经济人”行为选择出发,采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政治领域中的若干现象,他们反对的是那些支持凯恩斯主义和旧的福利经济学思想的学者直接为政府寻找社会福利函数的做法。
第四节 公共选择经济学与新政治经济学
20世纪70年代左右,公共选择经济学得以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开来,并且得到经济学界的普遍认可。在其影响逐渐扩大的过程中,公共选择经济学曾经被冠以“新政治经济学”之名。布坎南也曾批评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些重要传统——对政治领域中的诸多现象的关注,特别是对制度规则形成原因的探究。许多公共选择经济学家也都认为,自己的观点实际上构成了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20世纪90年代以后,新政治经济学更是凭借其蓬勃的发展势头得到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因其研究成果被划归新政治经济学的学者往往出自不同的经济学流派,他们的共同特点,进而新政治经济学的特点是,主张采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政治领域中的诸多现象,包括政府行为。但是,那些被视为新政治经济学的各种学说毕竟分属于不同的学术流派,比如国际经济学对于国际政治现象表现出来的浓厚兴趣,经济史学家对于历史上的一些重要的政治事件提出来的新见解,新制度经济学家重新理解社会制度的热忱,当然也包括公共选择经济学家为解释各种政治现象作出的贡献,因此,这些学者采用的经济分析方法也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差异。正是对于政治领域各种现象的研究兴趣把众多不同流派的学者聚集在一起。与其说新政治经济学是经济学领域的一个分支,不如说它是20个世纪中后期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学术思潮,而公共选择经济学则是其中的一股中坚力量。
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斯·C.缪勒(1989,中文1999年版,第4页)在他的著作《公共选择理论》中把公共选择经济学定义为“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是把经济学运用于政治科学的分析”。但无论如何,被众多的公共选择经济学家“运用于政治科学”的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他们秉承的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和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
第五节 立宪阶段与后立宪阶段
公共选择经济学主张从“经济人”行为选择出发,利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究政治领域中的诸多现象。从总体上看,可以把众多公共选择经济学家的努力粗略地按照以下两个方向区分开来:其一是关注制度规则的理性选择问题;其二是研究政治领域中的“经济人”在特定制度规则约束下的行为选择。
以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强调,应该更多地关注那些可能会间接地改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变革,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到对制度规则形成原因的解释上面来,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被称为宪政经济学。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中文2000年版,第15页)在他们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中指出:“个体的人是一个社会集团的成员,在这个社会集团中,集体的行动由一组规则指导,要不他们就是一个不存在任何这样的规则的社会集团的成员。后一种情况在现实世界中也许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中,对某一组规则的理性选择似乎是高度优先的。”可见,宪政经济学关注的是“个体行动者在其范围内运作的各种约束”,即“人类行为的种种制度约束”,并且认为这些“制度约束”也是“经济人”在另一些制度规则约束下的行为选择的结果。但是,上述研究思路最终会把经济学家带入某种关于制度规则解释的“无穷回归”之中。布坎南也认识到这一点,他在与塔洛克(1962,中文2000年版,第15页)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中指出:“在讨论决策规则时,如果我们为了接受规则而接受一些特殊的规则,那么,我们就会陷入那种人所共知的无穷回归之中。”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局面,学者们不得不转向一致同意规则。布坎南把那种在初始阶段通过所有个人一致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制度规则称为“立宪式契约”,把个人在某些制度约束下自愿选择的制度规则称为“后立宪式契约”,而“立宪式契约”也被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形象地比喻成“宪法”。关于“宪法”,杰弗瑞·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1980)在他们合著的《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中曾经强调:“我们始终把‘宪法’视为一套规则,或一套社会制度,个人在其中从事活动和相互交往。把这些规则比作一种博弈规则可能是有用的……博弈者对可以运用于博弈过程各种备选博弈战略中做出的选择,从范畴上说完全不同于他事先从各种备选规则中做出选择。”[5]在公共选择经济学看来,“立宪式契约”——“宪法”是人们在立宪阶段做出的一致同意的选择,人们在“立宪式契约”——“宪法”约束下进行行为选择的阶段则被称为后立宪阶段。正像布坎南等人承认的,他们的观点是契约主义的,这让我们再一次回想起曾经流行于欧洲大陆的社会契约论。
由于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分析人们进行“立宪式契约”——“宪法”选择时所采用的方法,与分析人们在某种制度规则约束下的行为选择所采用的方法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像通常的公共选择经济学著作一样,本书也把人们在政治领域进行的行为选择分为立宪阶段和后立宪阶段两个部分。政治领域中的“经济人”将会在立宪阶段对“立宪式契约”——“宪法”进行选择,“立宪式契约”——“宪法”确立以后经济就会进入后立宪阶段,此时“经济人”将会在某种制度规则约束下进行行为选择。在后立宪阶段,被提交讨论的议案可能涉及某些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可能涉及某一项具体的税收和转移支付数额,也可能涉及一些制度规则的讨论和修订,等等,人们在后立宪阶段就一些制度规则做出的选择也被称为“后立宪式契约”。
公共选择经济学的另一个努力方向是,对后立宪阶段“经济人”的行为选择及其所导致的各种政治现象进行分析。其中有些学者的研究成果明显地表露出,他们对一些近代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关于直接民主制条件下和代议民主制条件下的选民、利益集团、候选人、当选后的政治家、政府“官僚”行为选择研究的继承和发展。
通过在以上两个研究方向上的不懈努力,公共选择经济学家构建起自己的政治图景。在这个理想的世界中,他们解释了个人为什么要选择遵守某些制度规则,个人在某些制度规则约束下如何进行行为选择,个人的行为选择又会导致哪些政治结果。但是,这一在公共选择经济学家的努力之下日趋“完善”的研究框架还是遇到了诸如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提出的巨大挑战,这一定理在另一方面表现为简单多数规则约束下的循环问题。早在18世纪,投票结果出现循环可能性的问题就因孔多塞的研究成果而受到广泛关注。今天,阿罗不可能定理更是成为几乎所有公共选择经济学家无法忽视的重要问题,同时也在那些介绍公共选择经济学的著作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一席。
本书围绕众多的公共选择经济学家所秉持的“经济人”假设和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把政治领域中个人的行为选择划分为立宪阶段和后立宪阶段。在公共选择经济学中的立宪阶段这一篇里,主要介绍“经济人”关于“立宪式契约”——“宪法”的理性选择问题;在公共选择经济学中的后立宪阶段这一篇里,主要介绍受特定制度规则约束下的“经济人”对于相关议案的理性选择问题。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书还将列举一个现实的政治现象——世界各国普遍出现的政府规模的扩张,介绍不同学者从自己独特的研究视角出发对这一问题提出的不同解释。最后,本书还将探讨投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循环问题和阿罗不可能定理,分析其对公共选择经济学的逻辑框架所起的破坏性作用,以及众多公共选择经济学家为弥补这一缺憾所做的努力。围绕上述逻辑线索,本书力图展现由不同学者的努力构成的公共选择经济学的风貌。当然,像所有把目光投向政治领域的学说一样,公共选择经济学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国家的起源,也就是要解释人们参与集体行动进而组织国家和政府的原因。
第六节 简单评价
本章简单介绍了公共选择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讨论了这一领域内学者们采取的研究视角、推崇的分析方法和大致依从的逻辑框架。从弗吉尼亚学派的早期发展历程来看,西方经济学内部也总是存在着诸多观点上的分歧与矛盾,公共选择经济学的成长一直伴随着弗吉尼亚学派对西方主流思想的反叛。即便同样被划归公共选择经济学领域,不同经济学家的观点也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
通过对不同经济学家的观点进行对比,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公共选择经济学。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即便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观点上的分歧,被划归公共选择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不同学术成果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共同点的。除了对政治现象研究的浓厚兴趣以外,他们还同样坚持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和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相同的个人观念和研究视角决定了公共选择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是从属于同一理论框架的。正像布坎南所强调的,公共选择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的一种复兴。在斯密的理论体系中,“经济人”是在一定约束下做出行为选择的,这些约束也就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制度规则,并且斯密也曾经分析比较过不同的制度结构。虽然斯密本人并没有把制度规则理解为个人的选择变量,在他看来,特定的制度规则是个人行为选择的自发结果。而且,亚当·斯密也是反对社会契约论的,在他眼中,那种原始的契约是根本不存在的。
可以说,亚当·斯密理论体系中的“经济人”是忽略特定的制度规则对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个人进行抽象的结果。但是,在分析具体经济问题的时候,斯密又不得不引入现实世界中的若干因素,研究受特定制度规则约束的“经济人”的行为选择,并且把制度规则视为由个人行为选择自发形成的结果。亚当·斯密的个人观念被后来的一些西方学者继承下来,甚至“经济人”这一术语也是由后来的经济学家归纳总结出来的,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制度规则被视为引入模型的外生变量。但是,从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出发,人类社会中的所有因素都应该能够由个人的行为选择予以解释,制度规则也不例外。因此,从20世纪中期开始,许多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都不约而同地从“经济人”假设出发,尝试解释制度规则形成的原因,公共选择经济学就是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从受特定制度规则约束的“经济人”行为选择出发,去解释制度规则形成的原因,公共选择经济学在这方面的努力最终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契约论。正如杰弗瑞·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1985)在他们合著的《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中所承认的,“我们的立场是契约主义的。这个术语本身表明了通晓古典政治哲学,特别是自由社会之思想基础的著述的人所接受的概念框架”,“宪政主义者的视角必然是契约论的”。[6]
基本概念和术语
公共选择经济学 新政治经济学 社会契约论 “经济人”假设 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 立宪阶段 后立宪阶段 立宪式契约 后立宪式契约
思考题
1.您认为公共选择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2.您怎样理解“经济人”假设和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
3.您认为一些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关于立宪阶段和后立宪阶段的划分其意义在哪里?这种做法是否有欠妥当?
【注释】
[1]布坎南等人主张把那种在立宪阶段通过所有个人一致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制度规则称为“立宪式契约”。“立宪式契约”也被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形象地比喻成“宪法”。
[2]关于立宪阶段和后立宪阶段的划分,后文还有更加详细的介绍。
[3]ContributionstoIndianSociology,No.Ⅷ(October1965),第29~30页,转引自[英]斯蒂文·卢科斯:《西方人看个人主义》,李光远译,北京:红旗出版社,2002,第82页。
[4]沃特金斯(也译作瓦特金斯)于1952年曾经尝试给出两种方法论原则的定义;阿加西于1960年也曾经尝试给出两种方法论原则的定义。
[5]杰弗瑞·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3页。
[6]杰弗瑞·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第22页,前言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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