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前科者
另一群受到法律保护免予遭受歧视的是那些有犯罪前科的人,但他们已经过改造期,刑事定罪已被解除。1974年罪犯改造法中包含了这方面相关的立法,该法规定,经过一段改造期后,某些刑事定罪可以被解除,曾在监狱囚禁过的人无须向别人提及自己曾被定罪的事实。在就业方面,法案防止当事人在工作中受到解雇、革职、偏见等形式的歧视。换句话说,雇主不能仅仅因为知道某人曾有过刑事定罪而决定解雇他们、不雇佣他们,或者阻碍他们的发展。如果雇主没能揭发其定罪事实,雇主也同样没有理由歧视雇员。而且,一旦定罪已被解除,没有人有义务告知其他人自己曾被定罪的事实。这就有效地擦除了过去的污点,允许曾犯过错的人和普通人一样工作,生活。
法案中规定的改造期的长短取决于该人被判处了什么样的徒刑。具体如下:
徒刑 改造期
超过30个月的囚禁 永不解除
超过6个月但不满30个月的囚禁 10年
少于6个月的囚禁 7年
罚款或社区劳动 5年
扣押在拘留所拘留 3年
有条件释放 1年
绝对释放 6个月
时间从定罪之日算起,对于那些定罪时未满18周岁的青年,时间减半。对于监禁徒刑来说,改造期须看最初所判的徒刑,而不是实际上在监狱里被关押的时间。
很多工作、职业不在此法案的条款范围内。一些机构雇佣员工从事某些职位的工作,有权利知道员工过去的定罪事实,并可以以此为由合法地歧视他们。这些工作包括儿童服务、社会服务、护理院和法庭以及一些法律、医疗和会计行业。
撰写本书时,政府正建议对罪犯改造法作一些修订,但还没有最终决定引入修订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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