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洋商洋船运送洋土货的退税和逃税
1843年中英《通商章程》的第六条规定,凡英商所运“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这条所说英商进出口货“五口一律纳税”,当然都是指来自外洋和去向外洋的一切货物而言;所谓“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就是按照“通商章程”所定税则纳税,凡有进口出口都须纳税,根本不存在一部分纳税,另一部分免税的问题。
中英《通商章程》是1843年10月8日签订的,同年11月,厦门海关当局要求对进口的全部英商货物“一律纳税”,英国驻厦门领事记里布坚持只有售出的进口货才纳进口税,其未经售出者不纳。上海和宁波的英国商人也提出同样要求。1844年年初,上海的江海关监督宫慕久竟然决定,只对已经开舱报验者征税,其未经开舱报验者不征。这年2月8日耆英的奏报说,“有英吉利‘佛礼萨’货船一只,因上海销路尚未疏通,不能久待,请将已经开舱报验之货,照例完税,并按吨输纳船钞,(其尚未开舱报验之货)仍载出口,另赴他处销售。该道因货未销售,未便收其税钞回复。领事巴富尔以若不收其税钞,以后商船皆可随意往来,不足以杜弊端,坚请征收等情。臣查章程内未经议及原货出口如何办理。巴富尔见及于此,尚属晓事。函商署督臣璧昌、抚臣孙善宝,皆以为善,批饬照办”。(696)耆英所说巴富尔“坚请征收”的话,有点古怪,真相待查。
不过,1844年3月的道光上谕却命令只对卸船上岸的货物征收进口税。后来耆英又奏称,广州和上海的现行办法是只对卸船上岸或申请检验的货物征税,其未经卸岸或检验者可免税运往其他口岸销售。徐继在厦门也实行同样办法。于是4月25日,道光便命令把这种办法定为统一制度通行各口。(697)必须指出,既经允许洋商从外国运来的洋货中,未经卸岸或未经检验者可以不征进口税,转运其他口岸销售,这也就等于允许洋船有权在中国五口之间经营洋货的沿海航运和沿海贸易。上自道光皇帝下至宫慕久就这样把五口之间的沿海航运权、沿海贸易权和关税征收权断送给了洋商洋船所经营的洋货。我们说不上这种决定,究竟是出于洋人的压力,还是出于中国官员的无知和愚蠢,总之,主权就这样断送了。
清政府的决定,被美国谈判代表顾盛所利用,订入1844年7月3日签订的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三条。这条规定,美商至五口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同约第十条规定,“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货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俟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同约第二十条又规定,“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倘有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未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免其重征”。
中美《通商章程》的上述规定,是指原船所运的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而言,若由洋船转驳其他船只进口,即使是原包原货,也不得享受免税待遇。这本来是毫无误解余地的问题,但事实上,从广州进口的洋货,在广州海关取得免税牌照以后,经常出口至香港,驳上其他船只,运至其他口岸销售,同样持免税牌照,拒绝交纳进口税。(698)
原船原包原货在一口纳税后即享受免税待遇的制度,悄悄地向退税制度发展。1845年7月,宁波英商马肯齐(Mackenzie)通过英国领事罗伯聃向海关要求,对他在宁波已纳税而出口去新加坡的货物,退还所纳关税,没有得逞。但1847年3月,英国驻上海领事阿礼国却迫使上海道同意对那些已在上海纳税而出口到其他通商口岸的货物发给一种“关税证”。这种关税证可以用做现金代纳其他货物的进口税,实际上无异是一种退税证件。后来,宁波英国领事也取得了同样的权利。必须指出,宁波、上海的退税办法都是只适用于复出口至外洋的商品,但是外商对复出口至中国口岸的商品也享受了这种待遇。1847年8月,浙江巡抚的奏章里说,到达宁波的外国洋货,基本上都来自广州,这种货物已在广州纳过税,取得“验单”,所以不论在宁波销售或者转运上海,都不纳税,因此,当月宁波关税只收得400两。上海和宁波当局实行这样的制度,都小心翼翼地不作书面承诺。
1848年2月,广州英商商会向广州海关要求,对在广州已纳进口关税的货物复出口至外洋时,发给证件,这种证件可以用做现金代纳该出口商以后所应纳的关税。同年9月,当这个问题还悬而未决时,英国驻华公使就训令英国驻各口领事,不要把在一个口岸所取得复出口特权马上推行至另一个口岸。因为这种特权不见于条约规定,如果推广得太过分了,就可能导致已在实行的口岸停止实行。1852年,阿礼国警告上海外商说,退税证不是条约权利,而是“约外特权”,这种证件只发给那种复出口至外洋的已纳税进口货,“只能用以代付以后的关税”。(699)实际上,外商在向海关申报复出口到外洋,取得退税证后也运销其他口岸。有人甚至用复进口洋货的包装材料包装出口商品,以进口洋货复出口外洋的名义请得退税证,因而不仅免除了洋货复进口税,而且免除了土货出口税,取得无本利润。(700)
上面所说,都是洋商洋船洋货在五个通商口岸之间进行洋货贸易的免税问题,实际上,洋商洋船不仅在通商口岸之间进行贸易,还在一些未开口岸之间进行贸易,他们不仅经营洋货的这种转口贸易,还经营土货的这种转口贸易;而华商也利用洋船经营洋货或者土货的这种转口贸易,这就在如何纳税免税上引起了一系列的复杂问题。
清政府对沿海的洋商、洋船、洋货和华商、华船、土货,一向是分别征税的。洋商洋船运输洋货,在海关纳税,其收入报送中央国库;华商华船运输土货,在常关纳税,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以一定数额出包给商人去征收,各省并无统一税则,一般都比洋商、洋船、洋货所纳的关税为轻。如今洋商洋船经营各口之间的转口贸易,取得了免税退税的特权,他们经营已开、未开口岸之间的土货转口贸易,是在海关纳税,还是在常关纳税呢?免税退税问题又如何处理?洋商利用华船经营洋货或土货,如何纳税、免税和退税?华商利用洋船经营洋货或土货,又将如何纳税、免税和退税?我们对这些问题,所知甚少,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洋商华商,都千方百计地逃避较重的海关税,缴纳较轻的常关税,而又争取洋商洋货交纳海关税后所享受的免税退税权利。在这场斗争中,取得最后胜利的常常总是洋商或者依附洋商的华商乃至假冒华商的洋商。
根据定制,华商出口土货,在常关纳出口税,到另一口岸也在常关纳进口税,如果从第二个口岸再出口至第三个口岸,还得在常关纳出口税和进口税。常关根本不存在免税制度。中外条约和常关税制对华商进出洋货都无规定,更没有洋商进出土货可以免税的规定。
1845年8月,英商从广州运出土货,在常关纳了出口税,到了其他口岸时,却要求退还他在广州所纳的出口税,未能得逞。1848年4月,英商莫罗洋行用洋船从上海装运土货至广州,广州海关要求他们出示在上海已纳海关出口税的证件,并按海关税则所规定未列名商品交纳从价5%的海关进口税。但英国驻广州领事却说,从其他口岸进口的华船已纳出口税者,到广州就不纳进口关税,只按常关规定,每担交纳小额费用,而不管所运是什么货物。不久以后,一个巴希(Parsee)(701)商人要求对他从广州交纳出口关税的土货发给免税证件,保证他到上海后不纳进口关税。英国领事也要求,在上海已纳出口关税的土货到广州免税进口。这些要求都未得逞。但“事情很清楚,把外国人所享受的特权也推广到土货上去的趋势已经存在了。”(702)
1848年4月,厦门英商合记洋行的“厦门邮船号”(Amoy Packet)扬言为华商运糖去上海,要求按常关税则(217两)纳税,不按海关税则(567两)纳税。根据1847年耆英和德庇时所达成的协议,必须提交华商货主的姓名。因此终于暴露出,不管合记怎样扬言他们纵容了“最失体面的最可恶的”弄虚作假行为,其实,糖就是他们自己的。于是厦门海关便对这批货物课征海关出口税,还要求上海海关对其加征海关进口税,另外加征华商船只所应纳的其他加征,这就大大超过了海关和常关所应纳的货税总额。这是在这类纳税纠纷中,中国政府取得胜利的少数事例中的一例。
也是在1848年,英船“索菲亚·弗拉塞尔号”(Sophie Fraser)从厦门运糖170篓去上海,只纳常关税,未纳海关税而去。不过到了上海,江海关还是坚持向它加征了海关进口税。
英商和中国当局发生纠纷的消息传到伦敦后,英国外交部于1849年2月向在华英国代表发出通知说,中国政府在条约上并未给予英商在一个口岸交纳出口税的土货,到另一口岸就有免税进口的权利。必须补充的是,中国政府在条约上根本并未给予英商以经营沿海土货贸易的权利。1849年12月,一个葡萄牙商人用他的“道光号”洋船从福州运送1000篓橘子去宁波,福州海关认为中国不干涉洋船运货到澳门或任何其他外国去,但是用洋船从一个口岸运送土货到另一个口岸,便侵夺了中国商人的沿海航运业,“道光号”就是到了宁波,宁波海关也通不过,所以把橘子扣留下来。这个商人求助于福州英国领事。英国公使文翰训令英国领事说,这件事不要闹到钦差大臣徐广缙那里去,否则就会引起徐广缙“改变其他口岸的办法”。(703)而其他口岸则是诸事顺遂的。
1854年,厦门英商德记洋行的“吉台号”(Kitty)洋船向福州运送杂项土货,按洋船交纳出口关税,取得免税证件,到福州不纳进口关税。不过后来“吉台号”又从厦门运送土糖188000斤,纳关税300两,取得免税证件去宁波,也要求免税进口,遭到宁波当局的拒绝。宁波当局说,宁波的常关收入,主要都得自福州的土糖和其他土产品的进口税。海盗已经使此项收入下降了,不能再许洋船所运土货免税,所以要求两个华商货主在常关纳税160两。为此,华商通过德记洋行和英国驻厦门领事向厦门海关提出,要退还其在厦门海关所纳高于厦门常关税的那部分关税,也被厦门海关所拒绝。这是在这类纠纷中,中国当局取得胜利的少数事例中的又一事例。
但是,另两艘英籍洋船“艾律莎号”(Eliza)和“玛丽·安号”(Marry Ann)从厦门运送土糖去宁波,在厦门纳海关出口税492两,到宁波又纳常关进口税224两。英国驻厦门领事巴夏礼提出了强烈抗议,说什么对一次货运,不该适用两种征税标准,既征海关税又征常关税,所以或者是厦门海关退还超出常关出口税的那部分海关出口税,或者宁波常关退还常关进口税。这次厦门海关在英国领事的压力下,终于允许英国洋船运输土货,只纳常关税,不纳海关税。据此,英国领事便在1854年9月21日向洋商发出通告,洋船从厦门运送土货至福州和宁波,一律在厦门常关纳税,不在海关纳税,到达目的地也只纳常关进口税。当时海关对粗糖征税12%,常关只征税2%。(704)
但是,厦门当局给予英商洋船的优待,造成厦门海关税的巨大损失。1854年10月22日,厦门海关向英国领事表示,许英船在常关纳税,仅仅是一种适用于宁波的临时便宜措施,问题应该由广州的钦差大臣徐广缙作最后决定。一周后,厦门海关就向运糖去福州的英籍洋船“危机号”征收海关税。
按1845~1846年,从厦门运往福州的土糖价值237000元,从上海运往厦门的棉花价值134911元,从苏州经上海运往厦门的土布价值218665元。这三项的华船贸易值就达590576元。英国领事决心为英籍洋船争得这项土货贸易权,拒绝厦门海关对“危机号”征收海关税的要求,只同意延期付款,把问题提到英国驻华公使包令那里去,意在由包令向徐广缙摊牌。不料包令说他不能一再向钦差大臣提出条约所未授予的权利要求。他说,钦差大臣是有权向各省发出通令的,事情只能一步一步地悄悄进行。可是,到了年末,厦门当局终于撤销了对英籍洋船的限制。英领巴夏礼得意洋洋地说,他为英商洋船“参与中国沿海贸易权”的问题,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不过,巴夏礼的胜利只是一种地方性的安排,并无条约依据;推广到其他口岸去,还有困难。例如在宁波,英国领事要求在上海已纳海关出口税,取得免税证件后,到宁波就该免税进口。但宁波当局特别反对华商货主所运土货免税进口,而英领也同样反对英商所运土货要:①在厦门缴纳出口关税。②在上海缴纳进口关税。③在宁波缴纳进口关税。这些交涉,结果未详。(705)
总的来说,在1858年以前,洋船运输洋货或土货在海关或常关纳税或免税,既无条约规定,洋商凭他们的权势就能逃避较重的海关税,乃至免税。这些活动在不同的口岸遇到不同的对待,有时得逞,有时也不能如愿。这个问题到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上,终于最后解决了。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45条规定,“欲将该货(进口洋货)运出国外,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所谓“存票”相当于过去海关补发的“验单”,在这里首次出现。应该指出的是,这个规定所说的存票,只适用于进口后复出口至外洋的洋货,作为曾经交纳进口关税若干的凭证,可用以代替现金抵充以后洋货所应纳的关税。1861年11月4日,赫德擅自越权,向各口税务司发出通令,说是凡已纳出口税和复进口税的土货,如欲再运出国时,可在复进口时声明出国,并于3个月内装运出口,即可享受存票待遇,给予退还复进口税的待遇。(706)1863年,赫德又把3个月出口的限期延长为12个月,并可以存票代替现金。(707)这就把存票推广适用到出洋土货上。同年,赫德还通令,凡已纳进口税的洋货和已纳出口税和复进口税的土货,运往上海和华北三口时,一律发给存票;(708)后又通令,允许其他各埠洋商也得享受同等权利。(709)于是本来只适用出口至外洋的洋土各货的存票制度,又推广适用于往来沿海各口的洋土各货,至于领取存票的时限,并无规定。到了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上,这个时限被定为3年。所有这些优待洋船沿海贸易的规定,到1862年镇江、九江、汉口对外开放后,又都适用于洋船的长江贸易各口。
所谓存票只是一张已纳关税若干的凭证。后来洋商要求据存票退还已经缴纳的关税现款。赫德说,“对于许多小商人说来,发还现款将是一个很大的恩惠”,(710)欣然照办。这就根本改变了存票的性质,不管洋商在领得存票以后,是否继续经营对华贸易,有无再纳关税的必要,只要领得存票,就可兑得现金。对于赫德所越权创立的这套制度,后来继任的总税务司梅乐和(Sir Frederick Willam Maze)曾经评论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存票制度比中国更自由的了,同时也没有一处把这项特权滥用得如此罪恶昭彰的了”。在这种制度之下,偷税漏税竟发展到这样程度,以致有许多贸易经纪人竟专门以此为业,绝大部分的营业收入都是非法的。这就难怪西方入侵者也不得不承认:“存票制度使税收遭到了无数的损失。”(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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