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俄陆路贸易的免税和减税
中俄两国,壤土相接。两国人民在陆上的交往,具有悠久的历史。1858年5月28日,中国代表奕山在炮口的威逼之下与俄方代表签订了不平等的《瑷珲和约》。这个条约割去了中国的大片领土,其第二条规定,“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乌苏里江、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所属之人,令其一同交易”。签约后,俄方拒绝中方指定集中贸易地点,以便官员监督的要求,坚持不受限制的自由贸易。最后,双方同意每隔8天轮流在海兰泡和瑷珲两地组织一次为期7天的集市,而黑龙江两岸居民则可以在黑龙江的任何地方自由贸易。《瑷珲和约》是沙俄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中国危难时期迫使中国签订条约的第一项趁火打劫。
沙俄在这次战争中迫使中国签订条约的第二项趁火打劫是抢在英、美、法3国之前,于1858年6月13日迫使清政府签订中俄《天津条约》。这个条约的第四条废除了已实行了160多年陆路贸易的时间和人数限制,规定在“陆路前定通商处所”,往来无限。其第三条规定,“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府、台湾、琼州府等7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第七条规定,“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办理”。但在俄文本上却还有这样的约文:“俄国人获罪,应照俄国律例科罚。中国所属之人有与俄国人因人命、产业、伤害等事获罪者,应照中国律例科罚。俄国人在中国内地犯法,应审讯治罪者,解送俄国边界地方或俄国办事官员驻扎海口办理”。这就在俄文本上偷偷摸摸地把俄犯由中俄双方官员“会同办理”,篡改为“解送”俄国官员单独办理,塞进了完全的治外法权。
沙俄的第三项趁火打劫是在1858年10月16日迫使中国签订《塔尔巴哈台议定赔偿条约》。这个条约借口俄商货物被焚事件,从中国榨取武夷茶叶5500匣,每匣55斤,3年交清。同约又规定许俄商至塔尔巴哈台“仍照从前伊犁议定章程,两下通商”。
第四项趁火打劫是在1859年4月,迫使中国签订《黑龙江通商条规》。第五项趁火打劫是在1860年11月14日迫使中国签订《北京续增条约》。这许多趁火打劫,多方面破坏中国主权,只就贸易关系而言,有以下各点,必须注意。
《黑龙江通商条规》第一条规定,“通商后两国卖货,俱不征税”。《北京续增条约》的第一条规定,中俄东部边界从什勒喀河和额尔古纳河汇合处起,沿黑龙江顺流而下,到该江与乌苏里江汇合处,然后由乌苏里江口往南至兴凯湖,又从松阿察河之源跨兴凯湖到白棱河河口沿山脊到瑚布图河口,再从此沿珲春河和海之间的诸山到图们江口。第二条规定,西部边界应顺岭的走向和大河的流向及中国常驻卡伦的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碑起往西直到斋桑湖,再由此往西南行到特穆尔图淖尔(伊塞克湖)南至浩罕边界。同约第四条规定,本约第一条所定各交界处,“准许两国所属之人随便交易,并不纳税”。
同约第五条规定,“俄国商人,除在恰克图贸易外,其由恰克图照旧到京,(735)经过之库伦、张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货物,亦准行销”。“俄罗斯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国通商之区一处往来,人数通共不得过200人”。这就正式废除了《恰克图条约》所订每3年一次的限制,只是人数仍维持旧制。所谓经过库伦、张家口“照旧到京”,说的是1705年后俄商的来华路线,在那以前他们本来是通过尼布楚、嫩江一线前来的。此时,库伦、张家口已发展成俄商来华的重要货物中转站。所谓“零星货物,亦准行销”,无异于把这两个中转站正式辟为俄国商品的进口商埠。
同约第六条规定,“试行贸易,喀什噶尔与伊犁、塔尔巴哈台一律办理。在喀什噶尔,中国给予可盖房屋、建造堆房、圣堂等地,以便俄罗斯国商人居住,并给予设立坟茔之地”。这也就是把喀什噶尔辟为对俄贸易商埠。
同约第七条规定,“俄罗斯国商人及中国商人至通商之处,准其随便买卖,该处官员不必拦阻;两国商人亦准其随意往市肆铺商,零发买卖,互换货物,或交现钱,或因相信赊账,俱可。居住两国通商日期,亦随该商人之便,不必定限”。这就许俄罗斯商人“至通商之处”,随意活动,不征税,无任何限制。
同约第八条规定,“除伊犁、塔尔巴哈台二处外,即在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这就把《天津条约》中文本所无而俄文本所有的私货公然订入了双方协议的正式条约。(736)
以上五项趁火打劫的中俄条约,给予沙俄以许多贸易特权,但都是原则性的,并未对商务税务的细则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沙俄便于1862年3月4日迫使清政府签订了《陆路通商章程:续增税则》。这个章程又大大扩大了贸易地区,例如第一条就规定,“两国边界贸易,在百里内均不纳税”。第二条规定,“俄商小本营生,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其不设官之蒙古地方,如该商欲前往贸易,中国亦断不拦阻”。
章程第三条规定,“俄商运俄国货物前往天津,……止准由张家口、东坝、通州直抵天津,任凭沿途各关口中国官员迅速点数抽查,验照放行”。第四条规定,“俄商路经张家口,按照运津之货总数,酌留十分之二于口销售”。第五条规定,“俄商运俄国货物至天津,应纳进口正税,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在天津交纳。其留张家口二成之货,亦按税则三分减一,在张家口缴纳”。第六条规定,“如在张家口二成货物已在该口纳税,领有税单,而货物有未经销售者,准该商运赴通州或天津销售,不再纳税”。第八条规定,“俄商如由天津运俄国货物,由水路赴议定南北各口,则应按照各国税则,在津补足原免三分之一税银,俟抵他口,不再纳税。如由天津及他口运入内地,均应按照各国税则纳一子税”。
关于出口税问题,章程第十条规定,“俄商在他口贩卖土货,运津回国,除在他口按照各国总例交纳税饷外,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即正税之半)”。第十一条规定,“俄商在天津、通州贩买土货,照第三款之路,由陆路回国,均按照各国税则完一正税,领取执照,不再重征”。第十二条规定,“俄商在张家口一处贩买土货,应交出口税银,按照各国税则交一子税(即正税之半),在张家口缴纳,该口发给执照以后,不再重征”。第十三条规定,“俄商在通州买土货,应预先报明东坝,按各国税则完一正税,由东坝收税”。第十四条规定,“俄商在天津或他口贩卖别国洋货,由陆路回国,如别国已交正税、子税,有单可凭,不再重征,如别国只交正税,未交子税,该商应按照各国总例在该关补交子税”。此外,在“续增税则”上还规定了进出口许多商品的税则,其中砖茶每100斤纳出口税6钱,较中英海关税则所定每100斤纳税2两5钱,不足四分之一。
这些规定表明,沙俄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几次趁火打劫的不平等条约,不仅取得英法通过武装入侵所取得的一切通商特权,还取得对华通商的许多特殊的优待权利,例如在黑龙江沿岸的贸易不纳税,在全部中俄陆地边界100里以内的贸易不纳税,在蒙古全境的贸易不纳税,由陆路经张家口运入天津的货物,留二成在口销售者仅纳正税的三分之二,到达天津后也只纳正税的三分之二,尤其是这个时候,已成为土产销俄大宗的砖茶所纳出口税不足一般茶叶出口税的四分之一,损失很大。
然而沙俄并不以取得这许多优待为满足,在1862年签订《陆路通商:续增税则》以后,还多次提出更多的要求。例如要求自其他通商口岸贩运土货经过天津时免纳复进口半税;要求取消陆路进口货在张家口只酌留十分之二的限制;要求取消蒙古境内俄商只作“小本营生”的限制,等等。1865年,俄国公使提出修约要求,“开列多款”,“而以张家口任便通商为最重”。(737)张家口距北京甚近,清政府恐其“聚人渐多”,造成对北京的威胁,坚决反对。1866年夏,俄使又来要挟,“其意甚坚”,清政府终于被迫屈从了上述自他口运货经天津免纳复进口半税的要求,其他要求推迟至两年后再议。(738)1867年,俄使又提出在张家口设立领事馆和开设行栈的要求,终于迫使清政府于1869年4月27日签订改订《陆路通商章程》。
《陆路通商章程》的第二条取消了俄商在蒙古境内只作小本营生的限制,改为“俄商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其第四条取消了俄商由陆路运货至天津,在张家口只酌留二成的限制,改为“任听酌留若干于口销售”。第五条规定酌留张家口之货交一正税。这样一来,外蒙便成为沙俄大举入侵的重点地区,而张家口则成为沙俄入侵华北地区的一大据点。
沙皇俄国对中国西部的侵略野心,和他们对中国北部的侵略野心同样迫切而狠毒。70年代初叶,他们趁新疆阿古柏叛乱的机会,出兵伊犁。这就导致1879年10月2日中俄《伊犁条约》和《陆路通商章程》的签订。这两个条约丧失主权过大,为清政府所极力反对,同时其他西方入侵者也进行干涉,于是便于1881年2月24日另行签订了《改订条约》和《改订陆路通商章程》。据这两个条约,清政府以900万卢布的代价收回伊犁等部分被占领土,在贸易方面,有以下各点:
《改订条约》第十条许俄国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吐鲁番和肃州(即嘉峪关)设立领事馆,其余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5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这就一举安设6个侵略据点,“俟商务兴旺”后更设的据点还有5个。第十一条规定,“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这就破坏了中国的司法审判权。第十二条规定,“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第十四条规定,“准俄商前往肃州贸易,货帮至关而止,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第十六条规定,“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税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税则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税,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茶税,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事实上,条约签订后并未如期会商。不过这些规定,把免税减税的协定原则又推广到许多贸易处所去,其中最奇怪的是,并不指明贸易处所,而是“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后来也并未因“商务兴旺”而议定税则,“将免税之例废弃”。
1881年2月24日签订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重新肯定过去各项条约上关于俄商陆路贸易的许多优待特权。此外,又在第五条上规定,“由俄国运来货物至肃州者,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应照天津一律办理”,这就是说,减纳进口税的三分之一。第十条规定,俄商在肃州贩运土货,或在内地贩运土货经肃州回国者,也照天津一律办理。第三条规定,俄商“由俄国边界运货经科布多、归化城前往天津者”,也和由恰克图、尼布楚前往天津一样,可经由张家口、东坝、通州行走,其待遇也和恰克图、尼布楚相同。
《改订条约》和《改订陆路通商章程》破坏中国主权的重大发展是新辟许多免税减税贸易处所,其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关于肃州贸易的规定,这标志着沙俄的侵略矛头又从西部深入中国的腹里地区。
俄商对陆路贸易的免税减税特权,后果十分严重。须知华商经陆路向俄国出口茶叶,是逢关纳税,遇卡抽厘的。在减税特权的掩护之下,俄商出口茶叶的赋税比华商减轻20%。因此,在1860年前,在恰克图对面中国境内买卖城经营茶叶输出的山西茶行有100余家之多,到1863年便减为六七十家,再到1868年便只剩下4家。(739)1872年华商运销俄国的砖茶,到天津起岸陆运时,不再缴纳复进口税,但俄商在汉口、九江、福州等地设厂制造砖茶,成本大为下降,华商仍然无力和俄商竞争。(740)此外,华商对蒙古、天山北路和满洲的陆路贸易也全落入俄商之手。(741)
陆路进出口贸易的减税免税优待,本来只是对沙俄的,此例一开,后来其他国家经营对华陆路贸易也迫使清政府给予优待。例如1886年4月25日中法所签订的《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的第六条就规定,“凡各项洋货进云南、广西某两处边关者,于到关时,即……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五分之一收纳正税……如该商愿将洋货运入内地,须再报关,照通商各海关税则收纳内地子口税”。第七条规定,“凡各项土货运出云南、广西某两处通商处所,……如系该商先领三联单,自赴内地采买,并未完过内地税厘者,应照中国通商各海关税则,先征内地子口税,再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三分之一征出口正税”。在1887年6月26日中法所签订的《续议商务专条》的第二条上,把前约所谓“某两处通商处所”定为广西的龙州和云南的蒙自,但“缘因蛮耗系保胜至蒙自水道必由之处,所以中国允开该处通商,与龙州、蒙自无异”。(742)1893年12月5日中英所签订的《印藏条款》第四条上也规定,除应禁货物外,“其余各货,由印度进藏,或由藏进印度,经过印哲边界者,无论何处出产,自开关之日起,皆准以5年为限,概行免纳进出口税;俟5年限满,查看情形,或可由两国国家酌定税则,照章纳进出口税”。在1894年3月1日中英所签订的《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的第八条上,英国“答允自条约批准之日起,以6年为期,中国所出之货及制造之物,由旱道运入缅甸,除盐之外,概不收税;英国制造之物及缅甸土产,运出缅甸,由旱道赴中国,除米之外,概不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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