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种搜刮所得及其经济后果
清政府所采取的各种财政措施,其收入缺乏全面统计,根据零星资料,可以分别叙述如下。
田赋,在农民大起义期间,清政府虽在其统治地区厉行加征,收入有所增加,但在统治薄弱地区,特别是长江流域各地,长期处在战乱动荡之中,失收颇多。所加不足以补所失,总的说来,田赋收入是减少了的。
在大起义时期,特别是1851~1868年间,各省多没有按例呈报田赋征收情况,这里只综合一些记载,先述增收情况,后述不足成数,以便对此时田赋的总收数得出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估计。
田赋的附征和浮收,在增加田赋的征入量上起了很大作用。如四川额定地丁银67万两,遇闰加征2.2万余两,合计不到70万两;平时实征银不过66万两。1854年随粮带征津贴银50余万两,仅这一项,即相当于额征银的72%、实征银的76%。1862年起又增捐输100万两。津贴与捐输相加,达到原额的两倍多。1849年,云南全省额定民、屯、地丁等项银共211177两,本色米共122649石。1856~1873年间,共收厘谷折米2776474石,按官价折银2726474两,平均每年收米151470石。单是厘谷每年收数,即相当于额征银的71%,或本色米的1.3倍。贵州改征厘谷,1861年收银40余万两,达到额征地丁银(14.7万余两)的2.8倍多;相当大起义爆发前夕(1850年)实收地丁银(7.2万两)的5.7倍。(955)
另一方面,清政府在其未能实施统治的省份,固无从征取;即使在尚能实施统治的省份,由于时有动乱,失收情况也很严重。
例如广西,从50年代初到60年代,统扯计之,每年所收不过相当于“旧额十之一二”。(956)“山东钱漕,素称繁富”,据1861年该省巡抚奏报,从1855年以来,“通省征收不及十分之七”。(957)据《户部则例》,1851年福建田赋为银106.7万两;1860年有人记道:事实上“闽省……地丁每年不过征收三十万左右”。(958)也就是说,实征不及三成。在1860年前后,河南“每岁征收仅得十分之半”。(959)
综计田赋的总收数,据李鸿章1865年奏称:“每年例入之数,十不及三四矣。”(960)1868年初(同治六年十二月)户部的奏折透露,从50年代初起10年间,所征收的地丁钱漕,每年“十不及四五”。(961)折中计之,失收的补上加征的,每年实收数量,大致只有四成。(按:清政府田赋额征银年约3200余万两。)据此估算,从1851年起18年间,每年田赋收入不过1280万两;18年总计约23040万两。1869年,户部奏准整饬田赋奏报制度,各省才重新按年具报征收数字,但不齐全。截至1872年止造报的省份,仅有直隶、山西、河南、浙江、广东、福建、湖南、四川、贵州、江西等省;征收地丁正耗等银每年不过一千三四百万两,平均只及战前的额征数的42%。
苛捐杂税是各省督抚和各路统兵大员“就地筹饷”的主要来源。其中厘金“岁入数倍课税”,“藩司署纸尾不能问其出入”。(962)确数难查考,只偶有一些零星数字可计,其他杂税,完全是一笔糊涂账,连估计都没法估计。
1861年2月,户部奉命拟定厘金章程,要求各省督抚奏报所收税金,实际遵行者寥寥。截至1875年,设厘省份册报户部的仍不齐全。根据一些记载,江苏在1853年最初创设厘金半年间,收钱2万贯,从1854年起10年间,每年抽收约三四百万两,其中上海一地征收的,占其大宗。1862~1864年收数最旺时,平均年达320万两。1864年后,江苏厘金收入,呈现减少趋势。湘、鄂、赣是仿办厘金较早的省份,湖南在1855~1862年间,每年收入在银八九十万至一百一二十万两不等;湖北在1855~1863年间,年收银约一百三四十万两,最多年份达400余万两。江西在1855~1860年间,年收150万~190万两之间,在1860年秋至1864年秋,平均年收银199万两,1866年以后年入减至130万两左右。浙江收入也不少,在1864~1872年间,平均年入约200万两。福建在1857~1861年间,年入量从期初24万两增至期末87万两;1872年以后,每年约一二百万两。广东在1858~1860年间,收入量每年在70万~90万两。广西在1858~1868年间,年入50万~70万两。华北地区以河南收数较多,在1858~1861年间每年在50万~90万两,个别年份达120多万两;1862年以后,年入减至50万两上下。山东在1860~1863年间,年收有3万~6万两不等。1864年以后,渐增至15万两上下。山西在1860~1868年间,每年收入在12万~18万两左右。在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四川在1856~1873年间,共收厘金2100多万两,平均年收数约117万余两。陕西从1859年起,年收约20多万两。奉天在1865~1868年间,年收数在四五十万两之间。如此等等。就全国估计,厘金从1853年夏起半年多时间里抽收钱“两万贯”起,到1864年前数年,平均年收入已达1600万两上下(最高年份接近银2000万两)。(963)在1853年秋至1864年夏太平天国革命失败的12年间,平均每年约收1000万两(1857年前抽厘省份不多,收入较少),总计达银12000万两。(964)1865~1868年,按年入银1200万两计,共4800万两。(965)在1869~1874年间,每年收银总数为1342万~1464万两。(966)平均计之,5年共收银7015万两。上述3数相加,即从1853年起至1875年的23年间的总收入,约达银24000万两,大大超过大起义前国内常关关税的收数,并有增长趋势;到期末,几与岁入主要来源田赋数额相等。(967)
捐纳和捐输两项中,前者多于后者。清政府尽力推广“捐例”,而在各省富绅之家,功名已经重叠,虽稚子孩童都买了功名的情况下,报捐者数便不能不下降。据户部捐纳房历年所收捐纳银数,1851年为110余万两,1852年约314万两,1853年只收得67万余两。(968)嗣后十余年,捐纳收入不断减少,其中年收量最多的不过4万两,最少的只有3000两。不过,实际收入远远不止此数;因为,从1853年起,清政府广开捐例,各省、各军粮台也收捐银,作为就地筹饷的主要手段,而这种捐纳收入数字,无从查考。
捐输名为乐捐,实际半属勒逼。当时官府出示办捐必云军需浩繁,惟有再为捐输,以济军火。(969)这样,就向有力者进行威逼,迫其“自愿”捐输。在推广捐输之初的1852年2月起1年间,户部所收各省捐输达5538469两(其中文武官员捐银1290553两,绅商士民捐银4247916两),(970)相当常年财政岁入总量的七分之一。可见这笔收入,是相当可观的。其后各省开捐,未必尽行册报户部。全国捐输数字,便难查考。这里就史料所及,列举一些省份在一些年份所收捐输银数如下:
江西 1852~1864年6月 银880万两(971)
云南 1855~1873年 银800万两(972)
四川 1866~1871年 银973.8万两(973)
陕西 ?~1855年 银430万两(974)
从上述4省看,此项收入,亦颇不少。据《清史稿》,此项总计“当不下〔银〕数万万〔两〕”。这个含糊不清的数字,表明了数量之大。同书又记,甘肃官商捐输,达5000万两,似又多得难以思议。(975)姑照录以资参考。
在1851~1861年间,清中央政府各种通货的发行量,折合白银共约6130万两。达到战前一年岁入的2倍。如果把一些省份所铸的大钱和地方藩库或官局印制的钱票(省钞或司钞)包括在内,数量还要加多。
盐税在1864年前基本失收,盐厘收入数不详;此后到1874年,盐税,包括“课”与“厘”的收数,大致已恢复到战前课额三分之一的水平。
清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所搜刮的收入,除以田赋中的部分充作经常行政费用,其余的基本上都充作镇压大起义的军费。数量日益增多的厘金,更是反动军事机器能够运转的主要饷源。曾国藩说“众军倚厘为命”,(976)说明了厘金在清政府筹措镇压太平天国为首的全国大起义军费中的重要性。
清中央政府铸钱、票、钞发行量(1851~1861)
资料来源:彭泽益:《财政与经济》,第114~115页。
清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向民间厉行搜刮,而美其名曰“通变权宜”,“借资民力”。清政府官僚、胥吏之贪污中饱,早成惯例,这时更变本加厉。当时朝野一致认为,中饱之数比上缴国库的还要多;连上谕也承认:“其实取民者多,归公者寡”。(977)有人说,除了厘金,“皆私取其九,公得其一”;(978)但又有人说,征收厘金,“恃其无从查核,重征并计”,“恶役蠹吏,层层剥削”,“归于公者一,入于私者九”。(979)还有人总结说,“大抵田赋之数,民之所出者二三,而国之所入者一。关税之数,民之所出者十,而国之所入者一”。(980)
清政府从人民身上榨到巨额财源的惟一办法,是采取“暴厉”(981)手段,1883年户部尚书阎敬铭奏陈前事称:“查咸丰初年”以来,“军兴既久,供应不恒,遂隳经制……不得不出于敲扑;州县之勒派,胥吏之营求,尚不在其中”。(982)1858年,四川总督黄宗汉在私函中说:“到任至此,每出门总有百余张红呈,十分之九为书差私禁、吓诈。川省吏治,坏不可言,百姓不见天日矣! ”田赋中征“津贴,县县发财”,“劣员都为肥己计”,“全省成书差鱼肉百姓世界,耳不忍闻,目不忍见之事,至今日开眼”。(983)黄宗汉是福建人。有一年他回籍,在私函中又说:“闽政之坏,甲于天下。鄙人以为吏治之坏,迨无过于四川者,岂料吾闽倍蓰焉。”(984)四川、福建两省堪称典型。这些典型反映了整个国家机器,实际成为压榨民间脂膏的机器。广大人民群众在这个机器的压榨下,被榨得脂尽膏竭!
在这场灾难中社会各阶级在不同程度上都遭到了损害,而受害最重的,则是广大劳动群众。
例如,田赋及其附加,都是土地税,形式上不论是地主还是自耕农,都按亩计征,不分厚薄。可是在事实上,地主不仅可以通过增租向佃户转嫁,还可以通过“飞洒”、“诡寄”,向自耕农转嫁。农民的实际负担要比地主沉重得多。所以清政府采取增征田赋及其附加的措施,实质是搜刮农民的血汗以镇压农民的一种政策措施。厘金是一种国内商税,厘卡遍地,条例、办法规定得越来越密,“析及秋毫,贩负俱不得免”,成为“商累”。“货物昂贵,终归累民”。(985)至于厘金引入于盐税,由于盐为人民生活所必需,无异于征取人头税。不论贫富、不管负担能力,同等征取,受害最重的又是普通老百姓。清政府推广捐纳的结果,使官吏“流品日杂”,不只是“市侩无赖厕其间”,甚至“半皆起自勇丁”的所谓“军功人员”,也“往往捐一佐杂虚衔”;既归入文职,便可保举递升至州、县官及州、县以上的官职。这些人物以捐纳为“贸易”,(986)一经得官,“既怀有苟利之心,取息较丰,又可为捐纳之本”。(987)这就形成恶性循环,益发加剧了清王朝官僚政治的反动性和腐朽性;同时也急剧膨胀社会上的官僚和缙绅阶层。清政府发行票钞、大钱,膨胀通货,必然的结果是物价飞涨,各阶级、各阶层固然普遍遭到损害,但受害最重的是贫苦小民。清政府也不能不承认,“究之,害皆萃于小民”,“穷黎实受其害”。(988)还有另一方面,清政府滥发的票钞,相当多的一部分是通过支作军饷投入市场的。政府把不断贬值以至于形同废纸的票钞发给军营,军营强使于民。这种措施实质无异于唆使军营向民间进行抢掠。
财政原是通过政治权力对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行动。在大起义期间,清政府既苛敛民间,有关官员、吏胥乃以“奉旨”、“奉宪”为护符,利用“当局者迫于饷匮”,“不暇核实”的机会,竞饱私囊。(989)另一方面,一些文武官员,则冒饷渔利。如此种种再分配便在财政的收入和支出的两个环节中,都恶性发展。
在财政收入环节中所发生的再分配,是通过清政府采取各种搜刮措施和经征官吏在征取中“先入私囊”的情况下发生,不再赘述。这里就支出环节中所发生的,作一补充。清政府拨作军费支出的巨额财货,经过战争,除了化为灰烬和确已消费掉的以外,有相当一部分被武将、文官、经手吏役所私吞。当时,一笔军饷发下,“营务处有贽焉,粮台有规焉,军装有谢焉”;“逮营垒既立,饷糈下颁,不归于苞苴,即入于囊橐”;(990)还有“多列浮名,侵蚀散勇”,(991)侵吞军食的;如此等等。有熟谙当时官场内情者说:“现在虽饷需支绌”,只要“有饷,便可侵渔”。(992)当时有人说:“带兵投效诸员,一遂所欲,则广田宅,市姬妾,豪华奢纵不可胜言”。(993)李世忠在皖北,威福自专,富可敌国,“拥资至千万”。(994)清廷在清军破南京后20余天,谕内阁,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未经报销的军饷,准“各路统兵大臣,各省督抚”,“免其造册销”。(995)这所谓“制度因时”的“特恩”,既使已往的侵冒中饱事实合法化,又无异于把余剩的军饷,听任私分。湘、淮两军的中、下级军官以及帮办军务的幕僚、士绅,在血腥镇压起义人民的杀人事业中,“冒饷致富”的,多有人在。据《湘军志》称,湘军“人人足于财,十万以上资殆百数”。(996)至于这两军的头子,在攻战胜利中乘机化公为私的财物,更难以数计。
归结起来说,清政府为镇压大起义而筹措军费和拨支军用的结果,使社会贫富两极急剧分化。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农民受害最重,陷于极端匮乏的悲惨境地;另一方面,封建统治集团中文、武官员,以及为这个集团效劳的地主豪绅,则趁机聚敛,终于出现“咸丰以来”二十余年间人民大众普遍匮乏不堪,而社会财富“尽归富贵”(997)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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