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豪绅地主的土地兼并
豪绅阶层的膨胀和地主绅权的扩张,导致豪绅地主对土地的兼并。(537)
从兼并的内容和方式看,豪绅地主或凭借暴力掠夺农民税田,或运用经济力量买田,都是过去兼并的继续。这个时期的特殊现象是依势规复“原业”,以及通过清理“绝产”、“逆产”进行兼并。所以,农民起义失败后,土地占有关系呈现逆转。
(一)战后豪绅地主的卷土重来
在原农民起义地区,特别是太平天国长期占领的江、浙、皖三省部分地区,地权发生了很大变动:有的地主离乡逃亡,土地转移到农民手里;有的由于太平天国地方政权的政策措施,农民取得了土地产权;有的由于农民战争的影响,农民反抗精神增强,抵制地主收租,实际上取得产权;还有的由于契券散失,疆界混淆,桃僵李代,地权关系紊乱,等等。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受到重大冲击,不少农民获得土地。农民起义失败以后,地主阶级立即卷土重来,反扑夺地,程度不同地恢复了旧的封建土地关系。
上节已经叙述了清政府维护“原主”产权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地主豪绅则以此为护符,大肆反攻倒算,以“原业”或“原主”名义侵夺在战争期间转移到农民手中的土地,进行合法或非法的土地兼并。1863年,清军一占领江苏奉贤,该县地主就狂叫:“田归原主! ”(538)同年,金匮一段姓地主,在太平军刚一退出县城,即入城“认勘印契”,清产夺田。凭着他对田亩情况的熟悉,不但夺回了自家私产和族中“公产”,凡族姓绝户或逃户田产,无不一一为之“清厘”。(539)在绅权嚣张的苏州府属吴县、长洲、元和等县以及太仓州一带,豪绅地主一俟太平天国失败,即行清田逼租。(540)皖南地区的地主反扑夺地的活动也十分猖狂。如黟县一家李姓“名族”,在太平天国占领期间,“祀产簿籍俱灰灭”。太平天国一失败,该族士绅即逼着一个熟悉族产田亩的病危老农开列田亩清单,然后又亲自“周履阡陌”,将田亩、佃名“挟册记注”,使族产和租额“尽复旧规”。(541)
在广西,一些地主豪族更是公然使用暴力夺回农民占有的土地。如在“大成国”时期,农民曾一度夺取地主的土地。“大成国”失败后,“仍然如旧霸占”。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并“不禀官查追,辄敢寻衅私斗,甚至持挺开枪,逞凶仇杀”。而官府直接为地主撑腰,勒令“所有侵夺他人田产,务须赶紧给还,听其管业;倘有霸占寸土,定行从严究办”。(542)
许多地区地主阶级的反扑夺地,是通过各种清地清赋机构进行的。为了明确征赋对象,规复钱粮原额,清政府在清赋和招垦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地权的归属和“原主”产权的恢复。这就为地主的反扑夺地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这类清地清赋机构本身就大都操纵在豪绅地主之手。他们正好假公济私,直接侵夺农民土地。太平天国失败后,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各州县成立的“劝农局”、“清垦局”、“清查局”、“清赋局”等机构,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为地主清理地产。各局所定章程,表面是清赋,实际上也是为地主清地的。清地办法好像不分农民和地主,实际上主要是为了保障地主阶级尤其是豪绅地主的“原业”产权。如浙江嘉善县的“清粮局”规定,原业主认领土地,由业主自行呈报,有单据者以单据为凭。但有些地主既无单据,又不能说明单据号数,仅凭口头向局报称有水田若干亩,即可领田。(546)在清地清赋过程中,农民辛勤开垦的土地,一经地主呈报,便归地主所有。在江苏、安徽等省,都有类似的机构,为地主清理地产。(547)
经过长期战争,田亩经界多已混乱,通过清地清赋措施恢复旧有的土地关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有不少地主因此夺回了土地。如江苏江宁地主贡生邓嘉祥、生员冯树滋和地主王永福等收回了部分或所有已失土地。(548)宜兴举人吴登,监生陆廷升,诸生王溥渊、储君宜等,或夺回本家已转移到农民手中的土地,或帮着亲属清出丧失的土地。(549)皖南一个曾经参加团练的商人地主曾用所谓“相地术”的迷信手段夺回被农民垦种的土地。(550)皖北霍丘县僧人岚光,夺回他在农民起义期间丧失的寺产。河南正阳县地主黄大生,恢复他失掉的庄田,(551)等等。
以上虽然只是个别地区地主夺田事例,由于这时地主夺田活动是在清政府大力推行维护“原主”产权政策措施之下出现的,因而是整个地主阶级普遍开展夺地活动的具体反映。在这种政策措施下,不少地主不仅规复“原业”,甚至还侵占农民土地。
西北和西南农民起义地区,地主阶级夺地情形和江、浙、皖等省不完全一样。回民和彝民、苗民起义是带有民族斗争性质的武装斗争。当地汉人地主固然遭受严重打击,部分汉族农民也避兵逃亡。回民、彝民和苗民起义失败以后,在清查土地时,清政府不仅采取了阶级报复的手段,而且采取了民族压迫的手段,把回、彝、苗族起义参加者和无辜百姓,或从居住区强行迁往其他荒芜地区,或从起义区赶回原居住区或者其他地区。再加上清政府的残酷屠戮和民族间的相互仇杀,地主和农民的死亡比例都很大,如向称富庶的陕西省西安、同州、凤翔三府,地主仅以身免者不过十之二三,能保存家产者更寥寥无几。(552)此后,除陕西部分地区外,前往垦荒的客籍农民也较少,这些地区长期处于地多人少、大量土地抛荒的状况。在西北、西南农民起义区,虽然也都成立过清田清赋之类的机构,如陕西巡抚刘蓉曾经大力推行清田招垦,云南巡抚岑毓英曾清查全省荒芜田地,“据契清田”,(553)既清田赋,又定产权。但在大多数场合,地主恢复旧的地权归属关系,不是直接从农民手中夺回他们在农民起义中丧失的土地,而是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开垦。在这些地区,生存下来的地主大都恢复了土地产权。但从表面上看,夺地与反夺地的斗争,似乎没有太平天国起义地区那样激烈。
(二)霸占“绝产”和“逆产”
地主豪绅在战后反扑夺地的过程中,除了以“原主”身份夺回原有土地外,还用种种手段霸占“绝产”和“逆产”。
前文提到,清政府对战后某些地区出现的大面积“绝产”的处理办法是:或没为官田,征收地租;或令垦民交价承买;或授予垦民永远为业。但这类土地一经农民花费工本、开垦成熟之后,地主豪绅往往冒充“原业”、“原主”进行掠夺。
1867年,江苏巡抚丁日昌说:“各处荒田,往往垦民甫办有眉目,即有自称原主,串同局董书差,具结领回。垦民空费经营,转致为人作嫁。”(554)1869年,两江总督马新贻也说:“垦荒极费工本,牛种农具,一一均须置备,更须自盖草房栖止。成熟之后,忽为原主认去。”(555)这里所称“原主”,其中绝大多数并非真正的土地原主,而是虚冒。尤其是直接掌握清产招垦机构的地方豪绅,以及和他们有血缘裙带关系的地主富户,乃是民垦“绝产”的主要侵夺者。江苏宜兴县举人吴登主持该县清粮招垦机构时,尝谓“冒占人田,君子弗为”。他只认领了自家“祖业”。因为他没有凭借招垦机构的特殊地位侵占民垦“绝产”,遂大为时人所称道。(556)这一事例正好从反面说明,豪绅地主冒充“原主”侵夺农民垦田的活动已习以为常,司空见惯。
地主豪绅侵夺民垦绝产的一个卑劣手法是“冒荒”。即荒地一经开垦成熟,他们就冒称“原主”,诡托有荒地若干亩,向官府报领。1880年,浙江省杭州、嘉兴、湖州等府属,实系熟田而冒称荒田报领者凡500多万亩。当时论者指出,“荒田之占。多系豪强兼并,而贫苦小民绝无所得”。(557)这里地主所报的“荒田”,就是他们从垦民那里侵夺来的已垦熟田。嘉兴、秀水等县,原有荒田较多,何者已开垦成熟,何者抛荒未垦,难以稽查。豪绅地主遂串通地方吏胥,大事隐冒,以熟作荒,逃避赋税。(558)1880年,嘉兴县办理查田的几十个庄书,侵吞熟田数万亩。(559)孝丰县豪绅通过掌管“善后局”,承领“绝产”,侵占大量土地。(560)淳安县管理户籍的吏胥,曾拟将农民垦熟的良田若干亩,偷换业主姓名,奉献某地主,使据为己有。(561)
皖南地区,豪绅地主侵夺民垦“绝产”的活动持续了几十年。这里垦民势力较大,豪绅地主“无据冒认”的夺田活动一再引起垦民的反抗,但还是有不少土地被地主夺去。所谓“一家而兼有昔时数姓之田”,(562)就是当时地主冒认农民垦田的实录。1896年,安徽巡抚福润说,“绅宗豪族交相侵占,以多报少,以熟报荒”。(563)也是指的豪绅地主冒称“原主”侵夺农民开垦的土地。
地主凭借暴力夺田,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起义地区不像江、浙、皖等省那么厉害,但也有事例可征。陕西南郑县清产局清查“绝产”之时,地主富户每贿赂局绅,“凭空没田三四百亩,隐匿不报”。(564)他们所隐匿的土地,主要是“绝产”。按官府章程有权承领近亲“绝产”的农民,反而遭到局绅拒绝,(565)领不到土地。
豪绅地主为了夺田,甚至煽动土著反对客民,挑起武斗,从中渔利。1877年,江苏宜兴县爆发了以贡生吕兆文为首的驱逐客民的暴行。他们拆毁客民房屋,抢夺客民牲畜什物,强迫他们返回原籍。(566)尤其是绅权嚣张的苏州府属,客民几无容身之地。当客民初至承垦之时,地主佯装不知。俟数年开垦成熟,便前来占夺。他们自称“原业”,诬控客民占垦“有主”之田。客民被迫舍田他迁,致“数年之功,沦为乌有”。1887年,有浙江省台州、温州等府农民,通过监生周鸿鬯的关系,到苏州府昆山县境垦荒。地方豪绅遂“以飞语上闻”,进行诬控。周鸿鬯因此被捕下狱,客民也被押送回籍。(567)1888~1889年间,宁波府农民到昆山县垦荒,地方豪绅为了侵夺客民开垦成熟的土地,沟通江苏巡抚黄彭年将客民驱逐出境。(568)
浙江省驱逐客民的活动,以绅权嚣张的嘉兴府属最为猖獗。1880年,嘉兴、秀水、桐乡等县,土客之间的土地纠纷已经层出不穷。1883年,秀水、桐乡两县豪绅地主,煽动乡民,焚杀客民,制造惨案。(569)客民亦曾对此进行激烈的反抗。
安徽地主驱逐客民的活动是从1870年开始的。豪绅联名上书清廷对客民进行诬告,清政府遂即发布指示,令将客民“强行不法之徒,查明原籍,递回约束”。(570)不过,这里客民势力强大,对豪绅地主侵夺土地的暴行进行了坚决抵制,迫使地方官府不得不采取变通办法。同、光之际,令客民对所垦土地交价承买。这种办法先从广德州开始,(571)后来推行于整个皖南。地方豪绅对这种政策措施坚决反对,广德州绅士张光藻就是其中一个典型。光绪初年,他对主持客民买地的知州李孟荃大事攻击,谓其偏袒客民,使土著丧失土地;指责他企图多收地价,挥霍公款。(572)1883年,豪绅反对客民买地的活动更加剧烈,或鼓动“原业主”不按官府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或将肥沃土地指为祭田、学田,不准客民出价认买,甚至煽动土著百姓,捣毁办理垦务人员的居室。他们的意图有如当时安徽巡抚裕禄所指出的,“挟势力而冀兼并”,“必欲由官勒抑客民取其垦熟之田,尽归土民收租以快其欲”。(573)这里所说“土民”显然指的是豪绅地主。
各地豪绅还利用没收“逆产”措施进行兼并。如陕西南郑县某局绅,为了侵夺一个孀妇的土地,指诬其“从贼被污,迫令改嫁”。(574)他们为了霸占“逆产”以及“绝产”,还倡议官府变价充饷,企图通过假手变卖,达到侵占土地的目的。陕西巡抚刘蓉指出,里胥粮正等地方豪绅,对逆绝地产,“平日早谋侵吞,值此筹饷艰难,亦往往倡为变产充饷之议,谓数万、数十万不难咄嗟立办,其实不过欲乘官司急售之时,图遂平日之愿。所图既遂,则又必借故展延”。(575)以后,刘蓉采取了设局招垦的办法,各地豪绅仍然“非故意含混,冀便私图,即假手吏胥,视同具文”,(576)霸占“逆产”的活动始终没有停止。西南苗民起义地区,原先没为屯田的“逆产”,后来也逐渐被当地生员和监生所侵占。当时论者就指出,“今日之食屯者,半是刁生劣监”。(577)
(三)夺占官田
豪绅地主兼并土地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凭借权势,掠夺官荒或业经农民垦熟尚未取得合法地权的官田。
当时,官荒、官沙、官滩、芦荡等地,本是无主土地,有的向来供当地农民放牧、采樵和渔猎之用;有的因草莽丛生,本无多大经济价值,后经农民劈荆斩棘,开垦耕作,收益渐丰。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只要这些无主土地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就成为豪绅地主群相争夺的对象。如皖北淝河东李营孜一带,向来供当地人民砍柴打鱼的一些河滩公地,咸、同之际,即为豪绅练总李得三霸占收租。(578)江苏崇明县的新淤沙地,同、光之际,也都落入吏胥和地方豪右手中。(579)江苏青浦县杨家桥地方,有民垦淤滩数百亩,1893年,娄县豪右王某,竟雇佣打手横暴占夺。(580)据1885年户部奏称,江苏、安徽、江西等省,芦洲、沙田甚多,多被官绅据为己有。(581)其实岂止上述三省,其他各地也莫不如此。
广东惠州府博罗县,有大片湖淤田,被地方豪强霸占。1875年,县设局清查,拟招佃征租,而县民畏其权势,“并无一人出而承佃,即间有承佃之人,亦苦于势力不敌,各皆退避歇手”。(582)该省沿海沙田更是豪绅地主追逐的对象。这里的沙田系就海滩围筑而成;每当沙田淤成,“即有富豪,承沙报税”,(583)使霸占合法化。此项沙田,动辄百顷千顷,取得沙田产权的人,转瞬成为奴役千百家农户的大地主。湖南洞庭湖沿岸州县,豪绅地主掠夺淤沙的活动,过去尚为有限,到80年代末则日见增多。1889~1890年间,湖南巡抚王文韶奏称,官绅占据官洲官沙,“皆近年情形,臣初次抚湘时尚不致此”。(584)在直隶,豪绅地主掠夺民垦淤滩地的情况同样十分普遍。如安州白洋淀的淤积滩地,经农民开垦成熟后,先有杨、赵两姓争相“承垦”,1872年又有高阳县绅士孟传全申请“领种”。(585)1868年,天津有河滩地四五百顷,为温姓地主隐占私种。(586)静海县有官荒1000多顷,经郭殿报请升科,户部即给照执业,(587)等等。
在东北和台湾等新垦区,地方豪右勾结官府或旗人贵族,霸占民垦官荒和旗地,动辄数十顷,多者百顷。如奉天新民厅马泳帮纠合觉罗得夥霸旗人张殿福地100多顷。(588)凤凰城及沿边一带,地方豪右影射报垦,对民垦熟地肆行侵占,动辄数十百顷,原垦贫民“转失故业”。(589)吉林和黑龙江官荒弥漫,地方豪右包揽转售,从中渔利。(590)如吉林五常堡,地方豪右利用官府放垦,包揽地亩,仅于焯1户即“开地三千余晌,纳租不及千晌”。(591)这里所谓“开地”,表面上是向官府揽垦荒地,实际上是侵占农民开垦成熟的土地,向垦民征收地租。这种包揽户虽然也向官府交租,但租额较低,实际上是当地最大的二地主。在台湾,由福建漳州、泉州和广东潮州农民开垦的荒地,也多被地方豪绅侵夺。
地方豪绅为侵夺民垦官荒、官沙,采用了多种卑劣手段。有的用伪契、废契或其他地契冒认。如直隶文安县境东淀淤地,南北宽六七十里,东西长一百四五十里,多被豪强制造伪契影射侵占,每户动辄数百亩。(592)湖南华容、安乡、龙阳等县洞庭湖沿岸地带,由农民垦熟的淤积沙洲,到光绪中期,多被沿湖豪绅以废契印照影射侵夺。(593)江苏崇明县地方豪右则用已被冲坍的土地契据,霸占新涨淤沙。(594)直隶中部地区,河湖纵横,如卢沟至下口百余里间,有淤积官荒5000多顷。到咸丰年间,经农民垦成膏腴。地方豪右竟借用别处地契霸夺。(595)
有的通过低价购买。清政府对官荒、官滩有时采取价卖办法,通常定价较低,地方豪绅乘机垄断价买。如江苏省江阴县沿江的20多万亩沙田,同治以前每亩定价银4分,1881年增为8分,都比民田价格低得多。但这些沙田须分区筑圩,方可垦种。一圩多则千余亩,少亦数百亩,非普通农民力所能为。豪绅地主乘机倚势蒙混,垄断贱买,霸占筑圩。(596)崇明也有豪强和吏胥串通,贱价购买的情况。(597)
有的以报垦或揽垦升科的方式进行掠夺。如泉州、漳州和潮州农民到台湾开垦,开始时并无人过问,一俟土地开垦成熟,地方豪绅即向官府递禀呈报,谓某处有荒田若干亩,愿归领垦。如光绪年间嘉义农民开垦官荒,每不领垦照。“刁狡之徒,观其垦地将熟,潜赴官司请愿领照,据为己有。”(598)就这样,他们“不费一钱,但以势力情面丐得垦照一纸,霎时可以坐致千顷,富有万钟”。据当时人报道,台湾土地,“全系绅民包揽”。(599)可见豪绅霸占之甚。直隶、东北一带的豪绅地主侵夺民垦旗地,也常采用这种方式。
还有的借用各种名目的地方“公田”名义兼并官地。江苏崇明县的户总、豪右侵占官沙就是用的善堂、书院、香火等“公田”名义。(600)广东东莞等地豪绅地主则用“明伦堂”的名义侵夺沙田。“明伦堂”本是办理学校教育的地方组织。当地豪绅每遇农民围垦沙田,便抑价强买;或者承佃他人土地作二地主;或者包揽民业代为收租,从中渔利。他们把这些土地通通称之曰“明伦堂沙田”。(601)于是,“明伦堂”便成为豪绅地主霸占沙田的变相机构。1889年东莞县知县张璇说,“查东莞县明伦堂田产,不过系该县绅士公局,并非全属有关学校之用,多系绅宦土豪依附托名,寄挂明伦堂,预为抗欠地步”。(602)可见地方豪绅不仅假借“明伦堂”的名义侵夺土地,而且利用它逃避国家赋税。
豪绅地主掠夺民垦官荒、官沙、官滩,既是对农民的一种残酷的经济掠夺,也往往是地主阶级内部的权势斗争。在这里,完全是权势的大小决定着地权的归属。(603)为了取得某处官田,豪绅不但勾结和贿赂官府,而且往往借助宗族势力。光绪年间,顺德县的胡玉林领批围筑大南沙田数百顷,就是和地方官府相互勾结进行的。(604)而在新会、番禺、东莞等地,争夺沙田是各地主宗族之间长期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新会县三江村,以赵氏一族势力为最大。咸同之际,发生赵氏倚势侵占他姓田产及强割他姓禾稻案件8起,其中有3件就是占夺沙田。(605)光绪年间,番禺县潘姓出了一个翰林,倚势侵夺梁姓沙田。(606)东莞县豪绅何崇炬与周姓的争讼,豪绅何桂芳与吴姓的争讼,都是为了侵夺沙田。(607)有的豪绅将沙田捐为族产,也是企图借助宗族势力以保住其产权。如番禺县官僚何会祥有沙田若干亩,曾这样说过,“我有田留之子孙,子孙未必能守,或因权利而互相争讼,或因势弱而他族侵略”。他为了预防日后子孙遭受其他豪族侵夺,索性把沙田捐作族姓祠产。(608)
(四)强买和贱买民田
利用传统的土地买卖方式,仗势强买或压价贱买农民的土地,历来是豪绅地主兼并土地的一种重要手段。光绪年间,李蕊论述当时地方官吏追求土地的情形时,谓因赃犯案不过罢官,“归买田宅,扬扬〔洋洋〕得意,是罢职适投其愿”。张雅安论述晚清军功地主,谓日夜所切心而筹谋者,“置良田宅,购美姬妾,为子孙图要职”。
还在太平天国起义期间,江浙等地逃亡上海的豪绅地主,已在进行土地买卖活动。例如,曾作过四川盐茶道的苏州某绅,在逃亡上海期间,即大量收买其他逃亡地主的地契。因当时无租可收,地价极贱,每亩仅价洋1元,该盐茶道在十几天的时间内就贱价买进几万亩土地。(609)太平天国革命失败以后,部分地主衰落,另一部分地主则乘机兼并。如浙江富阳县,地主富户大面积购买,往往1户购买数十户的田产。(610)苏州府大地主专买成片土地,一次交易就是几十亩、几百亩,连中小地主也变成了兼并的对象,对农民几亩、十几亩小块地产已不放在眼里。(611)到光绪年间,土地买卖愈加频繁。如江苏高邮州属,土地买卖一般在清明节总付田价。每当节日,各钱铺为应付民间支付田价需要,印制票面额为数十千文到数百千文的戳票,否则“不足以资周转”。(612)广西省人烟稠密、物产丰富的某些地区,人们争购土地,地权转移极为频繁,以致“朝秦暮楚”。州县官卸任之时,为了中饱私囊,每用降低税契钱的办法诱令买主投税,一时所收税银激增,每州县少者三五万两,多的十余万两。这种频繁的地权转移,有一部分是在中小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同时也反映出地主土地兼并的加剧。
关于官绅通过购买兼并土地的实例,如扬州王俊夫,捐同知衔,得海防差,以贪索所得广买田宅。(613)江苏六合县候补道徐承祖,除开设钱铺外,又买田1700多亩。(614)通州张謇以科名致富,买田3200多亩。(615)靖江县郑襄哉,于光绪前期考中生员,开始放债折田,不久就变成了大地主。(616)江浙一带还出现一些军功地主,如扬州驻防总兵詹启伦及所部候补游击毛可法,候补知州方长久等,在江都、仪征一带大置地产,(617)浙江山阴县军功保举人员回家买田作“富家翁”,(618)等等。
掌握州县税收机构的地方吏胥,也乘机兼并土地。据当时人论述,充漕总1年,可捐纳官阶,坐享半生;连充两三年,可广置田园。苏州府属,由同治初至光绪中叶20多年间,很多吏胥通过侵蚀漕赋、包揽词讼致富,变成地主。还有的捐纳职衔,跻身缙绅,“光堂广厦,良田千顷”。昭文县漕总张某,捐五品衔,买田万亩。常熟县漕总严、潘等人,其富与张相埒。浙江归安县的吏胥,在1887年前的20年间,每年勒索陋规不下万贯,多变成“巨室”。(619)安徽贵池县,绅衿兼充保书,征收钱粮。这类保书有几百个,每年侵蚀粮赋不下数万两,多变成“华屋连云,臧获成列”的“首富”。(620)江西安溪县,粮房户总,有的家资多至十数万。(621)这类暴富无不兼并土地。
这时黄河流域官绅从事买地活动的,如直隶文安县生员李树勋,扩殖土地至4000多亩。(622)某候补道在涿州、良乡、房山、固安等地置买旗地1700余亩。(623)河南项城县大官僚袁甲三,谓放债不如买田,陆续买地至四五千亩,分布在很多村庄。(624)河南南召县捐纳四川道台的彭令,所置土地从50顷增加到600多顷,分布在方城、南召、南阳三县100多个村庄。(625)山东济宁州潘对凫,在农民军打击下一度“家产荡然”,1889年入仕后,陆续买地5000多亩。山东海丰县官僚吴氏有地数千亩,也是这一时期购置的。(626)陕西米脂县杨家沟马家,在鸦片战争前,原是靠放债买地起家的庶民地主,同治、光绪数十年间,分衍成很多家,其中有科举功名者8人,有3人做了县官,占地规模一直不断扩大。(627)以镇压回民起义擢升提督的董福祥,在甘肃固原一带兼并土地,连亘百余里,牛、马、羊、驼以万计。(628)
湖南、安徽两省更发展起来一大批军功地主。一些本来有科举和捐纳职衔的,也多获致军功,靠掠夺及冒饷暴富。据方志记载,“近岁以来,天下富者皆以领兵起家,视所统多少、岁月深浅为富大小,此其正也”。(629)就是说,官阶越高,带兵越多,在职时间越长,其富愈显。这些人或开票号典当,或豪买豪卖居奇垄断,更致力于置买田宅。(630)1870年,一外国人报道,湖南官僚在家乡以所积财富大量买地收租,并拥有很多华丽的别墅。(631)据说,曾国荃每打一次胜仗,攻陷一座城市,必回家“问舍求田”。(632)曾国荃死后,有宅第3处,田6000亩以上。曾国藩兼并土地的活动,甚至远到距原籍湘乡数百里外的衡阳县。(633)到他儿子曾纪泽主持家务时,还在继续用曾国藩搜刮来的钱大买田宅。(634)素以“廉洁”标榜的左宗棠也买了不少土地。他幼年读书时,还是个家产甚微的所谓“寒士”,1864年,以军功擢陕甘总督,开始大买土地,到1879年,已是湘阴县有名的大地主。计所置爵田、墓田祭田、义庄等各项田产,至少在1000亩以上。就是一个普通军功,也靠薪饷收入广置田产。长沙举人周乐,早年“田无升合,屋无立锥”。1853年投湖北巡抚胡林翼幕,1866年致仕还乡大置地产,至1899年,租田增殖至五六千石以上。(635)
湖南因为是湘军发祥地,军功人员特别多,每州县动辄百计千计,几乎都发展成为大小不等的地主。如平江县,在数十年间发展起来的军功地主,收租几万担者十几家,几千担者几十家,几百担者无数家。(636)又如湘潭县,衣锦还乡的湘军将领,无不“挥霍煊赫,所过倾动,良田甲第,期日而办”。(637)郭松林就是其中之一。他还乡之后,即以掳获的几万两银子大买田宅。(638)曾国藩老家湘乡县,军功更多达1万多人,绝大部分都成了当地的特权地主。
淮系军功地主,土地增殖之速,更超过湘军地主。在皖中地区,尤其是淮军头子李鸿章的家乡合肥县,出现了很多大的军功及官僚地主,如总督张树声、提督张树珊兄弟,巡抚刘铭传,提督周盛传、周盛波兄弟,提督唐殿奎、唐定奎兄弟,每家每年所收租谷在2万~5万石不等。(639)总兵卫汝贵,除在五河、邳州、睢宁、泗州等处开设典当外,在合肥原籍买田收租约2000石。(640)最大的地主还在李鸿章兄弟,据后人调查,李家分布在合肥东乡原籍的土地就有50多万亩,占该乡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二。这些大地主还在其他州县大肆兼并。如霍山、六安、舒城等州县都有他们的“寄庄”。(641)其余数以千百计的参将、游击以下各级军功武职,也同样以劫掠、冒饷所得,兼并土地。
皖北一些州县的军功地主也不少,如凤台县提督徐善登捐书院田3000多亩,(642)宿州以办团练授知府衔的周田畴捐书院田4000多亩,(643)他们自己占地之广,更不难设想。涡阳县当过提督的马玉昆“富连阡陌”,(644)等等,都是这时发展起来的军功地主。
皖南虽然很多地主没落了,但从遣散的垦地湘勇、驻防清军武官和当地从戎人员中,也发展起来一批军功地主。光绪初年,各州县要求参加科举考试的客民,有的就是新发展起来的垦地湘勇地主。在这里驻防的清军和湘军武官,有的也就地购买土地,如在郎溪县驻扎的一个方姓统领,役使士兵筑圩占田2800亩;(645)湘军霆营宋某以银2400两在芜湖买田2000亩。(646)靠镇压太平天国发迹的旌德县大官僚周馥,购地4000余亩。据他自己记述,所购皆为下等;至于膏腴沃址“则大有力者为之”,他的财力是办不到的。(647)看来这里官绅地主从事买地活动的大有人在。皖南还出现了一些客籍遥领的“寄庄”。如不少外籍地主在南陵县购置土地,派人经管。占地较多的有4家,最多者凡2万多亩,号“某某堂”。(648)这类地主也可能是那时发展起来的皖中军功地主。
豪绅地主不但收买土地,还乘地价低廉捐置族田、义庄,军功地主尤为普遍。如当时报刊所载,“兵燹之后,各省带兵者半由匹夫而至专阃,……置产赡族,屡见于邸抄之中”。(649)官僚和军功地主的这种活动,长江流域以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等省为最。四省豪绅大量建置族田,主要是在太平天国革命失败以后开始的。湖南省如湘乡的曾国藩、曾国荃、周建武,湘潭的郭子美,平江的李元度,耒阳的刘厚基,长沙的瞿鸿机;浙江省如杭州的许庚身,平湖的王大经,钱塘的许宝莲;安徽省如合肥的李鸿章,旌德的周馥等:捐置族田、义田,动辄数百、数千亩。豪绅麇集的苏南各州县,建置义庄之风尤盛极一时。武进、江阴、华亭、奉贤、宜兴、吴江等县,这一时期都有关于建置族田义庄的事例。官僚地主集中的吴县、常熟、无锡等县尤为突出。这时无锡县新建义庄12家。(650)吴县和常熟有关义庄的记载比较详细,咸丰以前,吴县有义庄31家,义田44000多亩;同治以后新建33家,义田24600多亩。(651)咸丰以前常熟县有义庄27家,义田24000多亩;同治以后新建63家,义田39600多亩。(652)这类族田、义庄名义上是族姓公产,实际掌握地权及租米分配的是族中豪绅地主。他们借此控制和压迫族中穷苦农民。所不同的是,这类土地关系附着更为浓厚的血缘宗法性质。
在豪绅地主依势兼并的同时,还发展起来一批商人地主。广东富商盛行兼并土地。咸、同之际,买办商人徐润在广州、香山一带买山场100多处,围田400余亩。(653)同、光之际,番禺县富商张风华投资围田数百顷。(654)从化县诸罗庄有官荒30顷,先由洋行商人陈寿官包揽开垦,后来又转售给另一洋行商人潘启官。(655)在汕头,华侨商人也大面积收买土地,发展起来一批华侨地主。(656)其他地区也不乏商人买地的事例,如江苏海门徐某,“白手起家,耕种贸易,积有数千金,另买田宅以遗子孙”。(657)直隶滦县刘利合堂,以商起家,1880年开始买地56亩,至1895年共买地1759亩。(658)山东46县131家经营地主中,以经商起家置地的64家,占49%。(659)四川涪陵,嘉、道前大地主尚不多见,收租谷无过3000石者。道、咸以后,出现了不少经商致富的大地主,如陈、向、孟、徐、冉、余等家,所收租谷都在3000石以上。(660)
这类商人地主不少捐有功名头衔,有钱也有势。如徐润就捐有道台衔。浙江镇海县李子容经商致富,而后捐官买地,是兼有三重身份的大地主。(661)陕西渭南县职官姜恒太,是个占地1000亩的商人地主,他的两个弟弟都捐了实官。(662)这些士大夫化的商人地主,同前面说的官僚、军功地主,有许多相似之处。
豪绅地主兼并土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依仗封建权势,压低地价,强行购买土地。例如合肥李鸿章的子侄辈就骄横不法,“逼占人妇女,强买人田宅”。(663)左宗棠在写给儿子孝威的信中说,“买地须彼此情愿”,不要“用势力压迫”。可见当时官僚依仗权势强买土地已习以为常了。左孝威在给他父亲的信中谈到购买湘阴戴竞堂的房产土地时说,“我不买无人肯买”。显然,左家一插手,旁人再不敢问津。所以戴家是“半卖半送”的。有的豪绅地主甚至颠倒黑白,无中生有,给农民加上“盗贼”、“霸种”等罪名,以达到侵夺田产的目的。如浙江兰溪县官僚地主唐志欧就诬民行窃,诈取银洋,勒索田产契券作抵。(664)安徽天长县张戟门殴辱李僧,霸占庙产。直隶昌平县6户农民,在明陵有升科纳粮地100余亩,清室贵族延思侯诚端诬控该民户侵种田亩,迫令交租。(665)涞水县车厂村,地方豪右勾结王府,诬民侵占旗产,挟制县官插旗定界,强迫农民交租,(666)等等。总之,豪绅地主为了兼并土地,是无所不用其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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