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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增长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某些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增长大起义失败后,与部分地区地权集中、地主土地所有制扩大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地区出现地权分散的趋势,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增长。这些地区的地主阶级在农民战争期间受到沉重的冲击,尤以太平天国起义地区为甚。这里虽然有一些地主延续下来,但在相当广大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曾经占据优势地位。

四、某些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增长

大起义失败后,与部分地区地权集中、地主土地所有制扩大的同时,也有一部分地区出现地权分散的趋势,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增长。

战后地权的分散趋势,主要发生在两个区域:一是太平军长期占领或影响较深的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等省某些州县;一是捻军和回民起义的山东、河南、陕西以及山西等某些州县。这些地区的地主阶级在农民战争期间受到沉重的冲击,尤以太平天国起义地区为甚。因而这些地区的阶级关系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起义失败后,在这些地区围绕垦荒及产权问题不断发生两种势力的斗争。豪绅地主企图侵夺农民开垦成熟的土地,农民则全力维护对垦田的产权。这种斗争制约着地权分配。凡豪绅地主遭受打击重、垦民力量大的地区,地权趋向分散的情况就比较显著。

江苏苏、松、太地区,苏州府属的地权分配情况已如前述。而松、太地区的情况则有所不同。那里的地权本来就不如苏州集中。苏州地主占地动辄数千亩数万亩,松江地主占地较少,如娄县、华亭县的最大地主,占田不过五六千亩,户数不过两三家;占田1000~3000亩的也不过数家。(728)而占田数亩、数十亩的农户则“车载斗量”,“不可胜数”。(729)近海诸县,若奉贤、青浦、南汇等县,占田1000亩者不多见,有田数百亩就是当地大地主了。这类地主一个村镇也不过数家。(730)在这种情况下,自耕农所占的比重也就比较大。如1882年,奉贤、青浦等县久雨成灾,乡民进城报荒,动辄1000人。1883年,太仓州嘉定县风潮为害,乡民纷纷聚众进城报荒。1891年,松江府华亭县久雨成灾,乡民赴县报荒者“纷纷如蚁”。(731)这类报荒要求减赋的农民主要都是自耕农。

在农民战争期间,江宁、常州、镇江三府豪绅地主受到的冲击较大。如常州府之阳湖、无锡等县,兵后“殷户鲜少”;(732)江阴县兵后“里无富室”。(733)江宁府六合县,镇江府金坛县,以及常州府金匮县等,豪绅地主权势严重削弱,非短期内所能恢复。另一方面,农民的精神状态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是客民较多的地区,出现“土弱客强”、“强客压主”的现象。(734)这类客民“强悍难驯”。(735)地主对客民的控制缺乏足够的力量,这对地权分散不能不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江、常、镇3府荒地较多。1869年,3府已垦熟田不及十分之五。其中尤以江宁府为最,所属7县原额田地55200余顷,至1883年,未垦荒地仍有3万多顷。(736)大量荒地尤其是无主绝产的存在,是农民取得土地产权的一个有利条件。

这里的农民取得土地,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购买。当时,由于荒地乏人开垦或垦费昂贵,得不偿失,有些地主宁愿放弃土地。1869年,两江总督马新贻奏称,“近来江南荒田因垦种乏人,类多贱卖”。(737)1880年,两江总督刘坤一也说,地主因收租困难,每“视田业为畏途,而别谋生计”。(738)如大官僚邓廷桢的后人有祖遗田240多亩,以“无从招佃”,“宁愿充公”。还有人说,江宁府属地价一向低廉,战后“更过而无问者”,地价再次暴跌。(739)这在当时的江宁、常州、镇江3府是普遍现象。它反映地主重建封建土地关系的意图遇到一定阻力,从而引起地权流向的改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可能通过购买获得土地。如光绪中期,句容全县耕地共为50169亩,其中部分客民土地“半称向土民契买而来”。(740)

更重要的一个途径是垦民向官府认垦或自己占垦无主荒地而获得土地产权。或谓从实行招垦以后,“荆豫客民来开辟殆尽”,客民“多强暴不循土风”;(741)或谓“客民争携耒耜来受塍厘”,对有主之田“强行霸占”,而“乡民无可如何”,(742)等等,都是农民通过垦荒取得土地的反映。当时论者在谈到金坛的土地开垦情况说,“外来客业,轻去其乡,来为谋利。前之开垦渐多,原为抵征轻而易办,不至亏本。今多有将已垦熟田贱价求售,另谋生计”。(743)从农民对垦田承担田赋及对垦田有权售卖的情况来看,就是取得产权。又据1869年马新贻奏称:“盖垦种荒田,类皆穷苦农民,图为己产。如有原主,则明知此田不为己有,安肯赔贴心力代人垦荒?”因此,马新贻建议“必以无主之田招人认垦,官给印照,永为世业”。他又说,“此等垦户即系业户,必不肯舍之而去,久之即成土著矣”。(744)又据江苏巡抚丁日昌对金坛县的垦荒批示规定,荒田经农民开垦成熟,如有“原主”认领,“无论是真是假均不准领”。(745)地方官府采取的这种政策措施,促成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由此可见,江、常、镇3府属,垦民通过垦荒取得土地产权的当为数不少。江宁府属,太平天国革命失败以后,土著多“自种自食”,每户不过“十余亩而止”。(746)所谓“自种自食”,显指自耕农民。当地农民既然多占有土地,因而每“自顾不暇”。(747)他们不但无余力开垦更多的土地,甚至农忙之时还需要雇佣短工。(748)据当时论者说,金坛县农民,“本业则赖此养活家口”;(749)句容农民“居乡者多土著”。(750)这类“本业”和“土著”虽然不排除佃耕农民,但就当时农村社会条件状况考察,主要是旧有和新生的自耕农。

总之,江、常、镇3府属,由于农民革命的冲击,地权趋向分散是比较明显的。这时无锡县占田数亩至数十亩的农户大量存在;(751)镇江府丹徒县,1884年发生灾荒,到县城要求减免田赋的农民动辄数千。(752)英国人在1888年的报道说得尤为清楚,据说太平天国革命以后,镇江“大地主不复存在”,“只剩下自耕农”,“十分之九的土地为耕者所有”等。(753)这无疑反映了部分真实情况。在江、常、镇3府中,江宁、镇江两府地权变化更大一些。这里虽然有一些地主延续下来,但在相当广大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曾经占据优势地位。

与苏南毗连的浙江省,受到农民战争冲击的各州县,地权分配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散趋势。据现存太平天国地方政权颁发的1000多件田凭和收税单据,花户占田面积多在10亩以下,少数在10亩以上,很少有超过30亩的。(754)虽然这是战时情况,可能同大户外逃有关,但还是可以作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的一个佐证。

太平天国革命失败以后,地主阶级遭受打击沉重、垦民力量较强的杭州、湖州、严州、嘉兴等府某些州县,农民所有制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

在浙江垦荒的农民主要是客民。如孝丰县“客民夥于土著”,(755)嘉兴府属“客民丛集”,(756)安吉县“客民纷至沓来”,(757)昌化县“客民纷纷盘踞”,(758)等等。浙江与江苏交界的各州县,客民不下数十万。(759)客民既多,力量较强,当时人一再论述,或谓垦荒客民“伦类不齐”,“土著之势不敌客户”;或谓温州、台州等府籍垦民,“性情剽悍,习尚强卤”;或谓皖、楚、闽、粤等省籍垦荒兵勇与温、台等府籍垦民,“愈来愈众”,“其势非土著所能抗衡”,(760)等等,都是客民力量增强的反映。这就加剧了同土著之间的矛盾。

客民同土著的矛盾,主要是围绕土地问题发生的。在农民战争期间,离乡外逃图保生命安全的,占有大量土地抛荒不耕的,主要是地主富户。农民大起义失败以后,客民纷纷移垦,目的就是为获取土地变为自耕农。据1882年浙江巡抚陈士杰颁布的“晓谕土客示”说,“无主荒田固已无存,即偶有荒芜,皆系有主之业”。因此劝谕客民“毋庸再行招致同乡纷纷来浙,以致无地可垦,进退两难”。这个晓谕就是考虑到客民的上述目的而发的,从侧面反映出客民开垦无主荒地已经或能够取得产权。然而,地主总是力图恢复旧有的土地产权和兼并垦民的土地。封建国家虽然制定了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措施,但地方官吏为了广行招徕,开荒为熟,以邀功赏,尤其为了多收官租以饱私囊,希图扩大“绝产”面积,因而地方官府的做法有时并不利于豪绅兼并,甚至触动地主的“原主”产权。所以当时封建文人一再指责地方官府“庇客压土”。(761)所谓垦民更加“有恃无恐”、“霸占强买”;(762)所谓土著还乡,“田为人占,屋为人居,力不能夺,讼不能胜”;(763)突出地反映了当时地主阶级的情绪。总之,浙江省客民聚居的某些州县,一是由于垦民剧烈地反抗斗争,二是由于地方官府对招垦采取了变通措施,有不少垦民取得土地,地权发生不同程度的分散化。

土著农民取得土地产权的机会要更多一些。因为他们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何地原主尚存,何地属绝户田产,他们比较清楚。如杭州、湖州、严州3府荒地最多的12个县,都是先尽本地人承领垦种,余荒才由客民陆续开垦。(764)严州府的分水县,同治年间只剩下少数不占有土地的人。(765)这说明这里已经没有或者很少无土地的土著农户。嘉兴府属,其土地原主尚存的,原有佃耕农民为了取得土地产权,有的放弃原来佃田,也另觅荒地开垦。(766)

这一时期土著或客民占垦土地和取得产权的情形从很多方面反映出来。如有记载说,湖州府长兴县,荒田一经遣散兵勇开垦,便占为己有,“土著有被掳在外逃归本乡者,反不得与垦户争”;(767)或谓这里由主归认稍迟者,膏腴沃壤“无不为其霸占”,而在这里垦荒的数千客民多占有土地;(768)或谓到湖杭等府垦荒客民,每“任力之强弱,认垦田之多少”;(769)或谓荒田既经客民开垦成熟,流亡土著一旦生还,“反至无所归宿”。土地辗转易主,境内土地遂“尽非原户”。(770)在嘉兴府属,或谓移垦之宁、绍、温、台等府客民,“搭棚居住,择肥翻垦”;(771)或谓垦民“擅改阡陌”,“则并经界而废之”;(772)或谓客民所到之处,驱牛一犁,在田内打个圈圈,任意垦种。(773)如乌程县属,荒田经客民开垦成熟而未呈报者凡数万亩。(774)由于客民容易通过垦荒取得土地,于是“客之黠者,则又售其已垦之田,步步移换”。(775)

另一些材料则反映客民已经获得产权。如1874年兰溪县办理保甲时所规定的“禁令”,按户发给门牌,写明“禁承垦抗粮,承佃抗租”。(776)禁令将“承垦”和“承佃”区别开来,是由于“承垦”是向官府领地开垦,垦民能取得土地产权。在湖州、嘉兴等府,由于客民垦田所报亩数不实,“皆多占亩分”。如据1880年的报道,湖州府长兴县农民垦荒,“一亩之田占至二亩者有之;初认几亩,其毗连之田无人承认,因而侵及归并者有之。往往完租十亩,而实垦二三十亩”。(777)对此,地方官府曾采取“按亩伸粮”的措施,整顿田赋,令各按税亩增加四分之一。(778)这类措施表明垦民已经取得土地产权。农民获得土地还反映于当时一些人的议论。或谓无论“为土为客,均以纳粮为便”。因为“纳粮则世业可守,既不患原业之索归,又不患后来之侵占”。(779)但是也有的客民为了逃避赋税负担,对所垦土地抗不升科。(780)这种情况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垦民取得产权并不困难。

当时,垦民开垦无主荒地,一般是先向官府交租交捐,然后升科纳粮,正式取得地权。同治年间,湖州府之东洲有荒田数千亩,经客民开垦,官府令先纳官租3年,然后以所垦田的十分之二归书院,其十分之八归垦户,升科纳粮。(781)到嘉兴府垦荒的农民,据说“始则利其免科,继则利其租轻,争先占垦”。(782)这里的“租”是指开垦无主土地完纳的官租。湖州府的安吉、孝丰、武康等县,杭州府的余杭、临安、于潜、昌化等县,都“广收异乡人,使之分田垦辟,岁令完捐若干缴官”,“而赋则阙而弗征”。(783)这里的“捐”就是规复正式田赋以前的税捐。以上这种交租交捐的土地,如当时论者所说,“不啻官为业主,而客民为佃户”。(784)客民所垦辟的这类土地后来都升科纳粮改为永业。

还有的客民通过购买取得土地。如在严州府分水县垦荒的客民纷纷购买土地,(785)湖州府安吉县的垦民“皆置产乐业为子孙永久计”,(786)等等。

总之,浙江在原太平天国占领区,无论土著或客籍农民,多通过垦荒或购买获得土地。他们取得土地的过程,有的是在开垦之后即升科纳粮;有的是先向官府交租交捐,几年之后改为永业。垦民由“完租”、“完捐”过渡到“完粮”是取得土地产权的两个阶段。地方官府征租收捐的措施,并没有最后剥夺垦民获得土地的权利,只是推迟了他们取得产权的时间。

关于浙江各地区的地权分配状况,1866年,浙江巡抚马新贻的一个奏报可供研究参考。他把原太平天国占领区各府州县按“被灾”轻重、“荒产”多寡情形分成三类地区。(787)下面根据这个奏报,对各个地区的地权分配作一个大致估计。

马新贻所说“被灾最重、荒产最多”的第一类地区,即地主阶级遭受打击严重、农村阶级关系变化较大的地区。这类地区包括杭州府的富阳、余杭、临安、于潜、新城、昌化,湖州府的长兴、孝丰、安吉、武康,严州府的淳安、分水等县。1866年,这类地区已垦地只占原额田地的20%~30%,未垦荒地占70%~80%。同治前期,这类地区的无主荒地,先有土著农民承领垦种,后有客民陆续移入认垦。如其中的孝丰县,原额田地762737亩,同治初年只有熟田77519亩,有主及无主荒地几乎占到90%。这些荒地主要靠客民开垦。同治年间,该县客民已超过土著。到1877年,客民之移入更是“月盛岁增”。(788)又如长兴县属,“种田之户客多于土”。(789)安吉县属,“土著稀少,客民纷至沓来”。(790)像这类地区,无论土著和客民都比较容易通过垦荒获得土地。

“被灾次重、荒产亦少”的属于第二类地区,即地主阶级遭受打击和农村阶级关系变化较前者稍次的地区。这类地区包括杭州府的仁和、钱塘,嘉兴府的嘉兴、秀水、嘉善、海盐、平湖、石门、桐乡,湖州府的乌程、归安,严州府的建德、桐庐、寿昌,金华府的金华、兰溪、汤溪,衢州府的龙游,绍兴府的诸暨等县。1866年,这类地区已垦地占原额田地的40%~50%,未垦荒地占50%~60%。其未垦荒地,有小部分由土著农民垦种,大部由客民开垦。其中归安县,战后“村墟寥落,荒田多为客民开垦”。(791)龙游县属,“乱后业田之户,多系客民”。(792)这类地区,农民所有制占着相当大的比重。以桐乡县为例,据同治年间地方士绅严辰说,“十亩以下之零星小户……殆无万〔虑〕万数”;(793)全县负担“米捐”(即田赋)的有数万穷黎。(794)又说,“浙江(实指桐乡县)则巨绅率不置田为产,而田多为小户之产”。(795)这说明该县自耕农户数及所占耕地面积占着极大比重。当然,并不是说桐乡县没有地主。严辰就说过,“大户有千亩数百亩者”。沈梓在《避寇日记》中也提到一个占田3000多亩的刘姓地主。但是,该县地主占地比重不会太大。农民占地估计在70%以上。(796)再如汤溪县,经过农民战争,“富室多中落”,“田易佃为主自有而自耕者十且八九”。(797)秀水县属,由客民开垦的土地凡54000多亩,有主之田只有16000余亩。在这里,客民所占有的土地占着相当大的比重。(798)

“被灾较轻、荒产亦少”的属于第三类地区,也就是地主阶级遭受打击较轻、农村阶级关系变化不大的地区。这类地区包括杭州府的海宁州,湖州府的德清,严州府的遂安,金华府的东阳、义乌、永康、武义、浦江,衢州府的西安、开化等县。1866年,这类地区已垦地占70%~90%,荒地不多,客民也少。一般说地权分配变化不显著,只有个别县区变化较大。如义乌县,有些地主被迫变卖田产,明显地衰落下去了。(799)但大部分地区的地主基本延续下来。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虽有发展,但不显著。

以上三类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和地主所有制的比重大致是,第一类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基本占据统治地位,有少数县份地主土地所有制可能仍占据相当大的比重;第二类地区农民与地主两种土地所有制可能相差不远,若龙游、桐乡、汤溪等县,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显然占优势;第三类地区地主所有制基本占着统治地位,但相对太平天国革命以前而言,地权还是趋向分散的。

在安徽省,曾经受太平天国革命冲击的地区,地权分配的具体情况不一,但大部分地区的趋势是分散。

皖南各州县,被太平军占领的时间较长,封建土地关系变化较大,其中尤以宁国、广德两府州属为最。在这两府州属,一是荒芜田地较多,或谓二府州荒田不下数百万亩;(800)二是垦民数量较大,力量较强。(801)先有遣散的湘军兵勇留垦,继有外籍农民移垦,客民比重迅速增加。或谓宁国一县,客民几为土著3倍;(802)或谓宣城和泾县,客民10倍于土著。(803)这些外籍垦民对当地地主的夺地活动,作了顽强抵抗。农民大起义失败后,逃亡地主陆续归来,“稽查田亩,指认屋宇”。广德州属地主为了规复旧有地产,共同议定,令垦民所垦土地,或交价购买,或按季交租。垦民对地主恢复封建土地关系的这种企图,给予坚决回击。他们说:“予等来时,蔓草荒烟,绝无人迹;田尽草莱,屋皆荆棘。予等既费其财,又劳其力,开垦多年,始得田皆成熟。尔本籍民人,今日归来,即欲坐享其成,天下无此易事也。”(804)当时的报刊也认为垦民拒不退地乃在情理之中,谓“客民不远千里,扶老携幼而来,费数年胼胝之勤,始获辟成沃壤,孰肯俯首听命,让而归诸无据冒认之业主! ”(805)

正是由于垦民的坚决斗争和社会的舆论压力,封建王朝恢复“原主”产权的政策措施在这一地区难以顺利推行,地方政权不能不采取变通措施。如广德州属,地方士绅曾经建议,令客民所垦田亩无论有主无主,皆以一半归垦户执业,另一半有原主者为原主,无主者划为官田收租。(806)当时主持广德州垦务的李孟荃,没有采纳上述建议,而是全部“听原垦户承买”,并规定了较低的价格。垦民交价之后,“发给田凭,永远管业”。(807)又在清理土地时,采取了四乡同时齐丈的办法,规定原主必须亲自到场认田,不准托人代认。结果,因田多奔走不及而被划为官田者有之;因“田多不敢多认”被划为官田者有之。或谓土民有田者,“十分之中仅认一二”。(808)有不少地主土地被划为官田,旋被垦民所购买。(809)其原主尚存并业经认领的地,地主虽然可以收租,但由于官府规定的租额较低,限令地主每亩收租谷80斤;(810)并且规定,原主出卖土地,垦民得优先购买,并规定了较低的价格,熟田每亩600文,荒田每亩300文。垦民力强,每抵制交租,地主收租困难,有的不得不出卖土地。如1883年安徽巡抚裕禄所说,“屡次因客民交租势难实行,始有土民买卖之议”。(811)看来,这类有主土地也有不少为垦户所购买。

1881年,宁国府知府桂某在垦民反对认主交租的情况下,也采取了类似的变通措施,即无论有主无主土地,都由垦民交价承买,并由官府统一规定土地价格:熟田每亩1.4元,熟地7角,荒田3角,荒地2角。“有主者价皆归主,无主者价亦归公”。(812)为了防止土客交产时发生纠纷,规定领田交价皆在垦务所办理。垦民交价之后,由官府发给“田凭联单以为执业之据”。(813)

皖南地区官府上述政策的推行,使得一部分客民通过占垦或价买的方式获得了土地。同治年间,仅广德州属所收地价即为制钱“十余万千”,(814)估计作为官田出卖的约有24万亩。(815)官定地价既低,原垦户又有优先购买权,不难设想,购买者主要是垦荒农民。1874年,广德州原有熟田及新垦田两者合计共为353822亩,其中垦民买田如按24万亩计,即占全部耕地的67%强。光绪年间,新垦田续有增加,垦民所占比重要更大一些。该州户口,1879年共28858户、129548口,其中客民凡23560户、109567口。客民户、口分别占总户、口的81.6%和84.6%。(816)这一部分客民大多成为新的小土地所有者。如1875年知州文翰所说,该州客民“虽寄籍年限不齐,要皆置有田产,葬有坟墓,与土民联姻通好,共土民纳粮当差”。(817)其中虽然也有新发展起来的地主,但为数不很多。即所谓土著“原业”,其经过长期农民战争而保持原产不变的,也主要是自耕农。延续下来的旧有地主所占有的耕地面积,也有不同程度的减缩。总之,战后广德州的地权分配,土客自耕农合计,占据主要地位。

广德州所属的建平县,也有不少垦民取得土地产权。1878年,知县汤鼎恒呈报垦荒情形时说,河南、湖北等省客民挈家就垦已经10多年,“置有田产坟墓,烟户粮差俱已有名”,又说,“土客民人多有已垦田地隐匿不报”。(818)可见无论土著和客民,多通过垦荒取得土地。1877~1878年间,建平县查出新垦地23605亩,其中无主土地23232亩,占全部新垦地的98.4%。这类无主地主要为垦民所占有。1879年,全县开垦熟田共为233125亩,其中由客民开垦者86019亩,由土著农民开垦者147106亩。土著垦田占63.1%。(819)土著自耕农的发展尤为显著。

宁国、徽州、池州等地,战后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宁国在官府推行价卖政策后,据说从此土客“各有恒产”。虽然垦民价买土地数量不详,但从价卖前“有主之业百不获一,侵占之产十居其九”(820)的情况看,垦民获得的土地当不在少数。此外,有关垦民经济状况的一些记载,也反映垦民获得了土地。如有的记载说,到徽州、宁国两府垦荒的桐城县农民,“竭力开垦,多致小康”。(821)池州府的建德县,太平天国革命以前,“业农者终岁勤劬,而不获一饱”;太平天国革命以后,则因荒田颇多,“落落数十家,躬耕堪以自给”。(822)这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佃雇农向自耕农的转化,即封建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转化。土著和客籍自耕农的迅速发展,大大改变了农民和地主两类土地所有制所占的比率。

相对于江、浙、皖三省而言,江西、湖北两省豪绅地主因农民战争而受到的冲击要小得多。但也有一些地主衰落下去,丧失了部分土地。如赣南大庾县,以“离乱日久”,“半皆田粮失存”。(823)这类“田粮失存”的业户主要是地主。而且经过农民战争,地价急剧跌落。江西过去地价每亩值钱十多千文,(824)1863年,彭泽县“粮田每亩价仅数千”。(825)地主衰落,地价下跌,势必给农民以更多的购买土地的机会。在湖北的个别地区,可能由于太平天国革命的影响,也出现了地权的分散趋向。如孝感县,太平天国革命以前,“有有田之家,有无田之家”。太平天国革命以后,由于“土满人稀”,租率下降,“佃得十之八”。地权分配发生变化,即所谓“近来有田者皆自有而之无,无田者皆自无而之有矣”。(826)这类“自无而之有”者,显然是由原来的佃雇农发展起来的自耕农。武昌地区,则因地租减少而出现“无求田者”的情况。(827)像这类地区,地权分配有较大的可能趋向分散。

总起来说,在江、浙、皖、赣、鄂5省,除皖中、苏州及苏北中北部地权趋向集中,以及一部分地区变化不明显外,其余地区同农民战争前相比,地权基本趋向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不同程度的扩大。

捻军起义的山东,回民起义的陕西、甘肃,以及1877~1878年间遭受重灾的山西、河南部分州县,是战后时期地权趋向分散的另一区域。

关于山东,前面根据山东大学的调查统计等资料,分析了该省的地权集中状况。这是就一般而言,同时,某些州县也有反映地权分散的记载,如东部的青岛,据说光绪间无最大地主,贫富不甚悬殊。(828)中部的益都县,据1888年的报道,该县人口25万口,耕地约25万亩。其中占地500~600亩者,8~10家,占地1000亩者一两家,占地一二百亩的中小地主户数不详。大概由于很多中小地主雇工经营,佃农较少,租佃地只占10%。(829)从地主户数、占地情形以及出租土地的比重等来看,地主占地不会超过耕地的一半。上述地区,农民小土地所有制都稍占优势。

陕、甘两省,受农民冲击的某些府县,地权分散的趋势也是很显著的。同治年间,陕西泾阳、三原、高陵、醴泉等县,殷富各家多衰落,土地产权发生很大变化。如刘蓉所说,“即其仅有之田地,有契券有凭据者今皆属之何人”,即一家独有的地产也不能执据管业。(830)在这一地区,地主绅权的恢复,封建土地关系的重建,都比较困难。如武功县属,回民起义之前,地方士绅把持吏治,武断乡曲;光绪年间,这些人户“或不能供赋役、葺田庐”。(831)陕南的兴安府,过去殷实之家,现在“转不免顿成窘迫”。(832)在陕北,米脂县富户高照暄,也由于农民战争的影响,“家道中落”。(833)士绅阶层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光绪年间,邰阳县“读书者多寒门”。(834)府谷县封建文人,“耕且读者十七”。(835)绥德州则“尤少彬雅之士”。(836)榆林的监生、秀才,“鲜不家种数亩数十亩”。这说明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过去的大地主多已变成中小地主,中小地主则降为力作农夫。这是地主阶级没落、地权分散的一种反映。

农民起义失败后,回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被打乱,很多回民地主衰落下去,丧失了土地。1872年,左宗棠采取强迫回民迁居的措施,“在各地安插回汉民人,拨给地亩耕种”。(837)这种措施也给予回民地主以严重打击。

西北回民起义失败以后,陕、甘地区出现了大面积的“逆产”和“绝产”。如前所述,对这类土地的处理,有的是拨充屯田,如左宗棠在甘肃选择绝荒“拨为兵屯,督令开垦耕种”,(838)但也有一部分为农民所占垦。如陕西西安、同州、凤翔3府州县有大面积荒地,由河南、湖北、四川移民占种。(839)咸宁、长安两县“叛产”,1877年由客民6000余户和土著7000余户分别占耕。(840)直到1896年,陕西境内仍有不少荒地,可供农民择垦。其认垦客民多无家室,土著农民亦旋垦旋弃。(841)在这种情况下,地主不会迫切追求土地。(842)地权遂呈现分散趋势。如光绪前期的岐山县,“近数年时和岁丰,人各安业,不鞭笞而赋早输,一召呼而役即赴”。(843)就是中小土地所有者大量存在的反映。又如富平县属,“田百亩者不多见”。一般情况是,“县则膏腴鲜十亩之家,乡则盖藏无数钟之粟”。(844)这里农民的经济状况似乎远不如岐山,但从地权分配的角度看,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占着绝对优势。

山西、河南两省某些州县地权的分散,与上述各个地区不同,不是由于受到农民战争的冲击,而是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破坏的结果。1877~1878年间,山西、河南久旱,土地荒芜,发生严重粮荒,农民离乡逃亡,地主富户也多没落下去了,农业生产长期不能复苏。如在山西,直到1883年,榆次、霍州、吉州、芮城、和顺、介休、垣曲、太原以及口外和林格尔等地,仍有很多荒地。村邻社长“迫于官命”,勉强认领,却“无人垦种完粮”。(845)1886年,解州采取“授田”措施,用“百计便民,三年升科”的办法,以广招徕,鼓励垦荒。据说这种措施一度产生比较好的效果,“输纳省于往昔,地丁扫数全完”。(846)就是说有不少农民种地完粮。这类垦荒农民很多变成小土地所有者。所谓“富者不肯置田而趋于淫佚,所日事耕种者皆茅檐极穷之民”,(847)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自耕农的广泛存在。又据1888年的报道,山西省完全没有土地的农民所占比重极小。虽然仍有占地数百亩及上千亩的大地主,但所占比重不大。由于农民取得土地产权比较容易,直到甲午战争前后,地权仍然呈现分散趋势。

河南陕州,1877~1878年大灾后,“地广人稀,无人耕种”。1878年7月,官府“迭经出示劝垦,设法招徕”,规定每种荒地1亩,发给种子钱100文。如种满5年,原主仍未回籍,其地即由承种人呈州给照执业,照例完纳丁漕钱粮。至1881年8月复查止,据说荒地已全部垦完认种。“认种各户,其原业主十不及三,余皆族邻代种”。(848)从上述情况看,垦荒者绝大部分可能发展为自耕农。

综上所述,凡是农民起义影响较深、新旧绅权遭受打击较重、受抵制较力以及荒地较多的地区,诸如长江流域原太平天国起义区,黄河流域捻军和回民起义地区,以及山西、河南曾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而一度地荒人稀的地区,除少数例外,地权分配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即使在前述地权集中的诸省,也有一部分州县或村镇存在着地权分散的状况或趋势(当然,反过来,在地权分散的各地区,也存在地权集中的情况)。如果作地区范围上的比较,农民大起义失败后,地权呈现分散趋势的区域比地权进一步集中的区域可能要更大一些。就全国范围而言,地主土地所有制固然延续下来了,某些地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有一部分地区的地权分配状况没有明显的变化,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权趋向分散,地主土地所有制有所削弱,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扩大了。因此,如果就全国地权分配作一个粗略的估计,在农民起义失败后的一段时间内,地权的分散趋势是主要的。这是这次农民大起义历史作用在地权分配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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