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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农经济地位的恶化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自耕农经济地位的恶化在原农民起义地区,虽然有一部分农民获得了土地,自耕农数量有所增长,但由于战后封建主义和外国资本主义的残酷压榨,除个别地区外,自耕农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有的甚至更加恶化。(一)赋税负担的加重促使自耕农民经济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赋税负担的加重。四川省田赋加派对自耕农所形成的威胁尤其严重。

五、自耕农经济地位的恶化

在原农民起义地区,虽然有一部分农民获得了土地,自耕农数量有所增长,但由于战后封建主义和外国资本主义的残酷压榨,除个别地区外,自耕农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有的甚至更加恶化。

(一)赋税负担的加重

促使自耕农民经济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赋税负担的加重。

农民大起义失败后,不少地区豪绅地主逃避、转嫁、侵蚀赋税的现象十分严重,州县官吏则勾结地方士绅浮收勒折,教堂教民则依仗外国势力逋欠赋税。他们所逃避、转嫁、侵蚀、浮勒折和逋欠的部分,都被摊派到无权无势的自耕农民和一部分中小庶民地主身上。在这个时期,不仅田赋加派,诸如差费、亩捐之类有所增加,对外赔款、教案“恤金”等也往往摊派于税亩。

赋税、特别是额外浮折勒索对农民所形成的压迫,各个地区不同。北方农民除钱粮及其浮收外,主要苦于差徭征派,长江流域和南部各省农民则苦于地丁和漕粮(有漕省份)的勒折浮收,四川和云南农民则苦于亩捐、津贴。

清政府在镇压捻军和西北少数民族起义时,顺天、直隶、河南、山西、陕西等省的差徭征派已空前沉重,战争结束后,差徭又成为“调剂穷员”、豢养官吏的一种特殊途径。为此而增设的差徭名目有“例差”、“借差”、“夫马差”等。地方官府定期给官吏和候补人员以查驿站、税收或缉捕之类的差事,让其借机搜刮,以此成为惯例,谓之“例差”。官吏因私回籍,亦给缉捕、催饷等印札,让其沿途需索,借省川资,谓之“借差”。至于道府大吏则不需自己出省出府,自有家丁执印四出搜刮。(849)这样,差徭名目越来越多,农民负担越来越重。

60年代末的直隶,永平、遵化、河间等县赋徭浮费猛增,赋银1两,浮费2~4钱不等,外加“津贴”二三钱。正银1两“几费二三两银”。(850)到光绪年间,“京畿差务纷繁”,情形更加严重。1883年,有人奏报,顺天府宁河县一带,抽收粮税,吏胥需索,“较例税不啻倍蓰”。(851)

河南民间出车马供差,向按田亩计派,各州县不但勒令粮户折价包办,而且往往勾结恶绅,“藉办兵差,派车敛钱”。(852)如武陟县每亩派钱达300文。(853)陕州的情况是,“百姓之累,莫甚于差徭;科派之多,每逾于正赋”。(854)新安县更有“兵差”、“流差”、“杂差”等多种名目。同治年间,地丁1两,兵差派至10千文以上,喂养驿站马匹、接送省内外过往“公差”官吏诸项费用,尚不在内。(855)因此,“乡闾不堪其苦”。(856)

1874年,陕西省每粮赋1斗,征地丁银1钱,按时值折合制钱100余文,农民所摊差钱则高至四五百文,有的超过1000文。差钱超过地丁银数倍。(857)据籍隶朝邑的阎敬铭奏报,1869年前,该县粮银1两摊差费一千数百文,民间“困苦已极”。1869年改革差章,粮银1两尚派钱300文。(858)

在光绪前期,山西各州县差徭“供亿之烦,几于日不暇给”。征发的车辆、骡马、夫役都摊派在土地上,(859)所派差钱,大县五六万千文,小县亦万千文至数千文不等。(860)介休县每亩地丁制钱200文,差钱则派至四五百文。(861)汾州府属,每亩摊派公费钱三四百文。(862)两县差钱都超过地丁正额。1880年,有人论述山西差银之重,谓正银1两有完至四五两者。(863)1879年,阎敬铭曾经对晋陕两省差徭繁重情形上报清廷,谓20年来差徭日重,“粮银一两派差银数倍不等”。灾荒年份,田赋虽可停征,差银则照旧摊派。如1877~1878年,晋陕两省大旱,“饥馑荐臻,钱粮悉予蠲缓,而差钱必取盈”。(864)

山东漕粮,据说不但绝少按章征收,普遍官斗之外,加倍科敛,且借“样盘”进行额外需索。如果完纳折价,其浮收同样严重。尽管官价已每石高达12千文,州县官吏犹不以为足,复于官价外加倍横征。(865)而且,山东征收钱粮是采取由粮差领票代纳,然后下乡征收的办法。粮差无不“加倍取偿”。(866)粮户的负担又增加了1倍。

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等省的钱粮浮收,都十分严重。同治中叶,江苏兴化漕价每石5300文,经书索价8000文。(867)通州每石收至10余千文。(868)东台每石正价5800文,外加车票、脚力、经书川饭等费数百文。(869)1879年,浙江桐乡钱粮每两定价2280文,而差保有收至三千文、四千文者。“甚至img265票重征,无弊不作”。(870)余姚的零星小户,每粮银1钱,被勒完二三千文不等。(871)1881年,富阳漕粮每石勒折钱6750文,并递增至9950文。(872)钱塘更为严重,“勒折浮收,弊端百出”。乡民完漕,于正供1石耗米2斗5升外,书办加收四五斗;折漕1石,索钱八九千;完银1两,另送饭米1斗;以洋银折钱,每元少作八九十文。又有抽丰、由单、串票等费。(873)70年代的温州府泰顺县,“征收浮费有三四倍,多至五六倍。稍忤其意,则悬票不给,逾岁即指为抗欠,甚或至于倾产”。(874)

福建田赋之重也由于浮收。光绪前期,南安、安溪等县,专设“班馆”催粮。班馆吏胥为了满足浮收贪欲,每对粮户擅施刑杖。安溪县粮差则截取串票,下乡催收。每赋银1两,官折制钱二千四五百文,粮差则勒收四五千文,有的更加收数倍。此外,农民还要另出差役饭食钱、盘缠钱、好看钱等。(875)到1892年,每赋银1两更增至五六千文,另加串条、油朱、纸张等费。(876)此外,又有各种田赋加派,如塘工加派、河务加派等,少者加征一两年,多者至10年以上。粮差还乘机贪索,较原额多收数倍。据当时人说,“一两两钱粮可以破中人之产”。(877)浮收勒折的受害者则是无力伸雪的“乡民”。(878)

四川省田赋加派对自耕农所形成的威胁尤其严重。全省100多州县,除比较贫瘠的数十州县而外,余皆按亩派捐。从咸丰年间开始,加派数额越来越大。1875年,捐输与杂派合计,“有正粮一两加至七八两者”。(879)或谓加征超过正额“几有十倍不止”。(880)1879年,津贴、捐输、杂派与正赋等项合计,每正额1两,“大县完多者将近十两,小县完少亦须五六两”。(881)如隆昌县夫马局加派,起初按赋粮1石加征钱800~1000文,不久增为2000文,1874年复增为五六千文,有的多至七八千文。(882)如东乡县属,津贴、捐输、茶课与正赋等项合计,至光绪初年,每赋银1两折增至13030文。(883)金堂县属,光绪前期,正赋与加派合计,赋银1两,须完4两有奇。光绪季年,增加教案赔款,复增至10两以上。(884)荣昌、峨眉等县,在光绪中期,赋银1两加收3两有奇,还是比较少的。(885)

各州县历年捐输加派银额,如永川县,1865~1893年的29年间,共计银229800多两,该县1865~1893年又申解津贴银144287两。(886)如彭县,1864~1878年的14年间,共计银209900多两。(887)如荣县,从1873年起,每年捐输加派银28000两。(888)这还只是上解国库的部分。此外,在征收田赋加派的过程中,上级官吏又向州县索取陋规,州县及粮书粮差则向农民逼索浮收,在州县操纵夫马局的地方士绅则从中瓜分以饱私囊。重重剥削大大加重了自耕农的负担。(889)

在考察这一时期自耕农民的田赋负担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耕农民和豪绅大户之间在田赋负担上的差异。这种差异虽然久已存在,但清政府在农民大起义期间及其以后,由于廉价卖官鬻爵,豪绅阶层膨胀,大小户之间的田赋负担差异比以往更加严重了。

在直隶,凡生监捐职和得有“功牌”者,可免派差徭,于是地主富户纷纷捐纳功名,以图巧避。彼等捐纳需资无几,可以“谬厕绅衿”。有的同族比邻集钱合捐一个职衔或监生,“藉为护符,抗差不出”。他们不仅包揽族邻戚友的土地,甚至包揽一村的赋税差徭,从中取利。州县官吏惟恐得罪绅衿,遂将一县之差徭“尽派于无告之穷民”。(890)

如前所述,陕西每丁银1钱,普通粮户所摊差钱超过正额数倍。而城中士绅,每丁银1钱,只摊差钱100余文。(891)朝邑县的绅衿大户则勾结官府,减免差徭,将其加派到农民身上。这样,“大户减则弱户益增”。(892)作为“弱户”的自耕农民,差徭负担益发加重了。

江、浙、皖以及湖广、两广等省,由于地主绅权嚣张,田赋完纳上的大小户差异,尤为严重。如苏北南通州属,1867~1868年间,漕粮折收钱文,每石折价,绅户即大户收钱2800文,乡户即小户收钱6000文,有的高到18000文。(893)江北其他各州县,绅户每石折收钱2000~3000余文,乡户每石折收钱六七千文,有的多至一万五六千文。

在苏南地区,豪绅地主集中的苏州府属,豪绅地主逃避和转嫁田赋的情况,一向十分普遍,“兵燹之后,此弊更甚”。(894)1867~1868年间,大户不仅对自己应完漕赋肆意拖欠,(895)且包揽小户漕赋从中渔利。小户每石漕粮折价遂多至七八千文乃至1万多文。江苏巡抚丁日昌为了整顿钱漕,曾经下令各州县革除大、小户差别,不分绅民,漕粮折价每石均以3400文为准。告示一出,豪绅地主即群起而攻之。丁日昌说,“谣言谤书,如蜂起,如雷轰,如决堤之奔流,如乘风之暴雨”。(896)由于豪绅的疯狂反对,大、小户名目始终未能禁革。1876年,苏州田赋仍“视职之大小,人之强弱,以定等差”。豪绅大户一般按正额交纳三四成,最多交纳八九成,从不足额。(897)1884年,元和县田赋“城户”与“乡户”不同,“强户”与“弱户”不同,被称为“城户”、“强户”的豪绅地主,只按正额交纳三四成;而被称为“乡户”、“弱户”的自耕农民和部分中小庶民地主,不但必须足量交纳,还要赔纳大户的短交部分。如吴江县田赋,“有十数顷之家而所完无几者,有一二亩之家而横征倍之者”。(898)又据1886年的报道,苏州绅户赋税拖欠累累,有的历年所完不及3成,有的大事包揽,从中渔利。(899)

松江府属,大、小户差别在减赋时一度有所销匿,但从70年代起,又重新出现,且日益严重。1892年,该府商人富户每“捐纳头衔”,“以绅户自居,短交银米”。农民的田赋负担则日益加重。如当时论者所说,“大户所少完之数,无非取偿于小户。大户之价愈短,则小户之价愈长”。“小民无辜,亡家破产”。(900)

浙江省在完纳漕赋方面,大、小户情形和江苏大致相同。1880年报载,豪绅拖欠累累,征粮差役怕得罪他们,连他们的欠粮“长单”都不敢去送。(901)宁波县一个豪绅拖欠大量田赋,粮差前往催征,该绅不但拒不交纳,而且对粮差肆意呵斥、殴辱。(902)1886年,据海盐县某缙绅家的教书先生记述,当地豪绅完纳钱漕,“或应征一百者仅完一半,并有不及一半者”。(903)农民户完粮,如果迟交一月半月,吏胥即加利取偿。实完之数比正赋多两三倍,还要另加船钱、酒饭钱等,“所费又复不赀”。(904)如桐乡县,1883年,田赋每两原定折钱2280文,粮差截票下乡征收,每两征钱多至三四千文。有的还不给串票而重复征收。(905)嘉兴府属的豪绅地主,每采取隐田报荒的手法逃避及转嫁田赋。1880年,绅户“有田百亩者报荒五十亩”;而农民则“有田十亩,不论荒熟,征足十亩之粮”。地方官吏虽奉令清查,但在县绅操纵之下,并不实地查勘,而是采取“改荒增熟”、“按成加征”的办法以应付功令。结果,原已照实呈报田亩和完纳田赋的自耕农民,每以10亩之田“完至十二三亩之粮”;而原来隐瞒虚报的绅户,100亩仍只纳50亩之粮。报刊论者因此得出结论:“故田多之家,永无照亩完纳之日。”(906)其实他们连田赋册上的50亩赋税也不会照定额十足完纳。

安徽省各州县,田赋浮收转嫁情形也相当严重。据1896年的记载,绅户每逢开征钱粮,“随意封送银两,谓本年之所应完就此了结,余欠概置不理”。各绅户完纳粮银多寡,又因职位高低、权势大小而有等差,有只完正项而不交火耗者,有只按漕平交纳者,有全不投交者,还有包揽小户漕赋从中侵蚀中饱者。对这类地主,“州县畏其势力,弗与为难”。(907)农民户的田赋负担则大为增加。如贵池县,田赋由书保包收,他们视花户之强弱以定等差,每正额1石折收制钱八九千文至一万四五千文不等,浮收之数高出正额数倍。有的农民已经完纳,保书仍然“匿账重征”。(908)

安徽豪绅还利用灾荒侵蚀税粮,盘剥农民。当时福润就指出,“有势者既免粮,而且食灾费”;“无钱者虽真灾而仍需完粮”。(909)“无钱”的自耕农民,即使遭受灾荒,仍须完纳田赋,而所完田赋,一部分落入豪绅私囊。

江西各州县,田赋上大、小户的差别始终没有改变。1865年,该省布政使孙长绂说:绅户纳粮,“完数极少,官为暗赔”,叫做“绅户情米”。当然,地方官吏是不会替绅户赔粮的,所谓“官为暗赔”,无非是取偿于自耕农民和中小庶民地主。孙又说:生监包揽漕粮,从中侵蚀,叫做“包户”。(910)生监侵蚀的部分又加派在农民身上。左都御史胡家玉兄弟有田六七百亩,咸、同两朝20余年间,田赋“从未完银一厘,完米一合”。(911)占地很少的农民,田赋负担则特别沉重。如彭泽县属,把完纳田赋不满2钱的小自耕农叫做“不上套”,对他们的田赋“皆倍上加倍征收”。(912)又湖口县属,将完纳田赋不满2钱的农户叫做“小粮”。这类农户田赋,如折交钱文,正额银1钱,收制钱三四百文,“较大粮加倍”;如交纳实物,每石粮只量4斗零,(913)即1石田赋需交米2石5斗。

光绪年间,农民的田赋负担继续增加。就漕粮折价而言,1874年,临川县原定每石米折交制钱3420文,1884年,每石折价增至七八千文,农民实际交纳10多千文。(914)

江西各州县征粮吏胥,还对粮户额外勒索。如对小户钱粮每先截票代完,然后持票“加倍勒追”。还有的豪右包揽丁漕,私收私用,并不交官,以致粮差仍向粮户重征逼索。(915)各知州、知县官亲家丁,则带勇征粮,到处投谒乡绅,催逼农民,有的农民被逼致死。(916)

湖北、湖南两省,光绪年间,伴随着绅衿地主阶层的膨胀,官僚吏胥的勒索,农民的漕赋负担有加无已。如湖南会同县,据1875年的记载,绅户对田赋任意拖欠,里差畏势不敢催征;生监除拒交本户钱粮外,并包揽乡民粮赋,从中侵蚀。里差前往催征,往往受到绅衿殴辱;县府欲行传讯则又抗不到案。(917)如军功较多的湘潭县,地方官吏每违例浮收以饱私囊;地方豪绅则挟地方官吏之短长,任意拖欠;农民则被“浮收勒折,自倍蓰至十百不止”。(918)

据光绪年间记载,湖北各州县,每届钱漕开征,催役持票下乡,向粮户逼索酒食费和串票钱;农民赴柜投纳,“米则零升直以斗计,银则数钱竟作两论”。收粮官吏“任意浮收,无敢致诘”。甚至不给票据,“被催重纳”。(919)其缙绅子弟,则钻充里书、柜书,包收钱粮,从中取利。(920)豪绅地主直接参与了分割赋税、掠夺农民的活动。

广东和广西两省,农民田赋负担苛重,主要由于豪绅地主的拖欠和转嫁。光绪初年,广西凌云县的田赋,一般只收五六成,最多7成。田赋不能足额的原因,“半由土豪之包抗”。(921)绅权势重的广东,田赋转嫁尤为严重。如陆丰县,绅衿大姓欠粮,“虽千百不敢过问”;农民小户欠粮,“虽锱铢而累及数家”。(922)如南海县,“经征粮米而加倍浮收”。(923)农民粮赋,每石所完银额,高至七八两,超过正额数倍,陆丰县更高至八九两乃至10两。(924)这些都无非是以小户之盈余而补大户之不足。

四川、云南、贵州等省,豪绅地主也都以各种手段,将田赋负担转嫁给自耕农民。四川庞大的田赋加派,虽然名义上是按税亩一体均摊,但实际上负担最重的是自耕农民,豪绅地主不只摊派较少,还利用征收加派机会对农民肆意敲诈。各县负责筹款的夫马局,大权就操在地方豪绅之手。如东乡县各项加派,皆由“局绅官吏敛之”。为了勒索肥己,局绅官吏规定:“粮民之交纳者,先完杂费,继完津捐,然后许完正赋。杂费不完,串票不可得。无串票,则官治以抗粮之罪。”(925)

云南、贵州两省情形大致相同。云南的夫马局也是在地方士绅把持之下进行活动的。绅董串通胥役,“暗地加派,图饱私囊”。文武绅衿概不承担夫马差派,负担差派的“止力作穷民”,(926)即小自耕农。贵州各州县,地方官绅假“办公”之名,横征暴敛,每赋银1两有加征至10多两者。(927)这些负担也都落在自耕农头上。

向自耕农民转嫁田赋的不单有豪绅地主,还有洋教堂及其教民。

这一时期,外国侵略势力逐渐侵入中国农村,在某些州县建立教堂,有的教堂还在附近购买土地。教堂及其部分教民,都依势规避赋役,向农民转嫁。或谓村民“一入教门,则差役绝不过问”。(928)或谓教民“负租项,欠钱粮”,种种不法之事,“擢发难数”。(929)或谓教民“抗粮忤逆诸案”,一有教堂为之缓颊,“立即宽释,或且反坐”。(930)如广东陆丰县教民,其专横情形,据1878年知县徐赓陛记述:彼等“恃教士为护符,词讼抗传,钱粮抗纳,几成痼习”;在外国侵略势力干扰下,“清查田亩,一体完粮,颇形窒碍”。(931)教堂逃避及侵蚀田赋情形尤为严重。如山西长治县天主堂,有田产117处,绝大部分不纳田赋,更谈不上各种差派。(932)教堂、教民即使交纳钱粮,也每不足额。如山东清平县属,在左姓和王姓两家大地主,应完钱粮约占全县粮额的一半。光绪后期,两家都入了天主教,依势“挟制官长,欺压乡里”。所交钱漕亦不满5成,地方官府无可奈何。(933)

地方官吏的贪婪浮收,豪绅地主的侵蚀转嫁,教堂教民的倚势拖欠,这部分田赋差徭主要加在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身上,致使农民的赋税差徭负担日趋沉重。

为了摆脱封建赋税和差徭的残酷压榨,许多农民被迫丢弃土地,离乡逃亡,有的垦荒农民则放弃即将升科的熟地,另觅新荒。如安徽旌德,不少前去垦荒的江西、湖北客民因荒地开熟一两年,“业主向其收租,官府催其完粮”,苛扰不堪,他们纷纷弃地,“远img266他处”。(934)咸丰、同治之际,江苏、浙江两省原太平天国占领区,因田赋“抵征轻而易办”,不少农民曾通过开垦或价买获得土地产权。到了光绪年间,清政府规复原有的田赋征收制度。垦民一闻照旧有科则“开办丁漕,银米并纳,不胜惶恐”,“多有将已垦熟田贱值求售”,另谋生计者。(935)其他自有荒地的农民也不敢继续开垦。据1875年报载,荒地开垦,初一两年所收之谷,尚不敷本年用度,故定例可邀免征,“今闻有竭蹶甫垦之田,庄书粮差等均报为熟,照例征粮,故皆畏葸不敢复垦”。(936)光绪前期,山西各州县,有的农民苦于赋役苛重,出卖土地,离乡逃亡。(937)一些占地较少的农民,干脆“弃地而逃”。(938)介休县由于赋役繁重,甚至出现“以田予人亦无人受”的情况。(939)陕西三原等地,因税徭苛重,到处“井里凋敝,人烟稀少”,许多自耕农民“甘作流佣,留滞异乡,不思返里修治农业”。官问其故,则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一些地主富户每有墓田数十亩,给予守墓人耕种,通常并不取租,只令耕者纳粮。农民起义失败后,守墓人无不告辞,地主“许以资助,仍不肯留”。查问其故,则皆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钱粮也。”(940)四川省农民,同治年间,由于“照亩加科,按户勒派”,中等人家,“不数年已破其产”。(941)光绪年间,云南元江县农民因“迫于追比”,有的连自己的土地“亦不敢承认”。(942)同治、光绪之际,贵州瓮安县,因田赋苛重,“人皆以田为累”。该县乡绅在一纸“为民请命”的呈文中提出:“惟有缴契缴照,俾民田尽作官田,由官安佃收租,我辈尽充官佃。或无田,斯无罪耳。”(943)绅衿地主尚且如此,一般自耕农民可想而知。

关于这一时期赋役繁重问题的严重性,光绪年间刘光img267作过如下概括:“今耕者之税不征粟而征银,农已困矣。加以诸凡所费,胥责之民,民惟有弃田而逃耳。”(944)刘氏所说的耕者,自然指的是自耕农。这些农民在重重搜刮之下,弃地荡产乃是很自然的事情。

自耕农民放弃土地产权,固然可以摆脱赋税的苛扰,但也因此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首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有一部分农民即使放弃产权,仍未能摆脱赋役负担。这就是所谓“产去粮存”。如浙江西安等地,“有若典押之业无力回赎,豪右有田无税,安坐而享其成;贫民有税无田,赔粮而重其累者”。(945)江西一些苦于赔款、亩捐负担的自耕农民,纷纷典押土地,而粮未过户,以致土地“辗转典质而承空粮”。(946)广东各地,光绪年间,土地买卖频繁,“田屡易主。户不更名,以致有粮无地,有地无粮,不一而足”。(947)其“有粮无地”的主要是过去的自耕农。山西解州也是“奸民种无粮之地,良民纳无地之粮”。(948)直隶、安徽、四川、台湾等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土地买卖不过割税粮,地主“有田无赋”,农民“有赋无田”的现象。(949)四川大竹县,原来产茶颇多,后因茶地税重,“种者伐之,以避催科”。但地方官府并不因此而免税,“卒至茶去税存”。(950)在有些地区,由于原主逃亡,土地荒芜,钱粮无着,官府责令亲族或其邻右代偿。如山西解州,农民卖地逃亡,所遗钱粮,官府迫令逃亡者亲族代为赔垫。(951)浙江嘉兴和贵州一些州县则将短缺粮额“归于成熟田亩摊赔”。“甲死则责偿于乙,东荒则责偿于西。”(952)在这种情况下,自耕农不因放弃土地而相应减轻田赋负担,生计之困苦可知。

(二)入不敷出的农民生计

自耕农民的收支状况,取决于他们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年成丰歉、赋税负担和农副产品以及其他物品的价格等多种因素。

关于农业收成将在本章第四节讨论。为了考察这一时期农民的收支状况,这里可简单讨论一下直接影响农民收支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和农产品价格等因素。

由于遭受长期的战争折磨,特别是清朝统治者的烧杀抢掠和横征暴敛,农业生产力遭受到极其严重的破坏,不少地区土地荒废、水利设施毁坏,农民的耕牛农具、房屋家什被劫洗或破坏殆尽,广大自耕农民的生产能力空前下降,其经营规模也因生产能力低下和占有土地面积有限,而趋向萎缩。在南方地区,大都是三五亩,10亩以上即属少见。北方地区因产量低,田场面积较大,通常也不过十多二十亩,30亩以上已不多见。关于大起义失败后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1866年浙江巡抚左宗棠有如下一段奏报:“即有可耕之田,苦无能耕之人,兼之农具既不皆备,耕牛尽被宰伤,往往数家之中置器一分,而彼此通用,一村之内蓄牛一头,而先后递耕。播种既不同时,收成必多偏歉。加以佣工有费,贷牛赁具又有费,竭终岁之劳,所得不偿所费。”(953)这一奏报真实地反映了战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相当大一部分地区农民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境况。

至于农副产品价格,虽因时因地而异,但大多偏低。如七八十年代,江浙一带米价“甚贱”,石米仅千余文。(954)江西谷价报贱时,谷每石仅四五百文。(955)山西也是“粮价较贱”,每石只值银1两上下。(956)光绪中期,四川荣县,“田谷俱贱”。(957)贵州同样“米价过廉”,如安顺、大定等府,石米仅值银5钱零。(958)瓮安更是“谷贱如泥”。(959)因此,“谷贱伤农”的呼吁频见于当时奏章书报。1871年,南京上等熟米每担(145斤)仅1400文,若新谷登市,洋银1元可易大米1石,论者叹曰:“谷贱如此,其农奈何! ”(960)1880年《申报》载文说,松江一带,“迩年收数日薄,售日贱,以致生计渐蹙,户口萧条”。(961)陶煦认为,苏州“农日贫,而工商因之益贫,其故在田租之重,又益以十数年之谷贱也”。(962)光绪后期的云南,也有人提出,“其民苦甚,……穷其究竟,殆由粮价日下,银价日高”。(963)

诚然,当时粮食的价格情况十分复杂,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和丰歉差价,十分悬殊。不能单纯用“谷贱”来概括当时的粮价。但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因商人的控制,粮价的贵贱涨落总是朝着不利于农民的方向发展的。正如当时论者所说,“贵则无米可卖,而且买以自食;贱则自食有余,而又势难不卖。农人之苦,两无所避”,(964)所谓“年丰则谷贱伤农,年啬则十室九空”,(965)就是这种苦况的概括。

同时,外国侵略者通过收购中国农产品和农产制成品榨取中国农民。在农产品输出过程中,虽然刺激了中国某些经济作物的发展,有少数农民富裕起来,但买办资本商业高利贷剥削网的压价盘剥,则使更多的农民遭受巨大损失。(966)

在中外反动势力的压迫掠夺下,包括自耕农民在内的广大农民,每沦于收支不敷的困窘境地。

关于这时自耕农的田场收支情形,当时有些人作过粗略估计。

同治年间,江南地区有田10亩的农户,按栽插两季计算,丰年每亩产麦1石,稻3石,折米1石5斗。麦米合计25石。8口之家,壮劳力日食米麦8合,老幼日食4合,全家一年共食米麦17.25石(其中米11.52石,麦5.76石)。尚余稻约7石,麦约4石。稻每石卖钱800文,麦每石卖钱1200文,共计10400文。赋税差徭每亩500文(实际不止500文),10亩共计5000文,尚余5400文。“制衣服,买犁锄,岁时祭祀,伏腊报赛,亲戚馈遗,宾客饮食,嫁女娶妇,养生送死之费,皆出其中。”(967)区区5400文显然不够上述各项开支。

同治后期,苏南的无锡县,自耕农田多者不过10亩,少者仅数亩。收获之后,每石米卖钱2000余文,而漕粮折价每石须4500文。为了完纳漕粮,农民每被迫廉价出粜。因此,农民经岁勤劳,“不足供八口一年之食”,以致“小则号寒啼饥,大则卖男鬻女”。(968)

据1881年的记载,江浙地区,一个雇有1名长工、种田5亩的小土地所有者收支如下:每田1亩,丰年出谷5石,钱漕每亩1000文、800文不等。谷1石值钱1000文,每亩所余不过4000文有奇。而长工薪水12千文,外加饭食每日40文,全年14400文。均摊于田亩,则每亩实需本钱5280文,而谷价4000文之外,约亏1000余文。估算者总结说:“即有春花豆麦贴补,米既甚贱,杂粮可知。最好出入相准,而终岁勤动,已无盈余。”(969)

据1887年的记载,江苏吴江县平望一带,农家收支今昔比较,“服田全赖人工,旧时雇工价廉,资本较轻;今则佣值加增。再加膏壅,所费已巨。每亩收成不过二石有奇,每石获钱不过二千上下,除去根租32本,所得无多”。(970)

另一些记载谓光绪年间,丰稔之年,江南上地每亩收米2石。农民为了完纳漕粮,新谷登场即须出粜,每石售洋2元,每亩所产共计4元,除完纳漕赋1元外,仅余3元。因此种地几十亩的农户,才可供一家饱暖。如果只有地数亩,“仅可免一身之饥寒”。(971)事实上,种地几十亩、可供一家饱暖的农户是很少的。如宝山县,每亩产值,上地不过2000文,下地不过1000文,漕赋和忙银每亩则须五六百文。在漕赋的重压下,一般农户“生计转益艰难,事畜之资日形贫困”。(972)一遇荒歉,则更难支撑。如浦东沿海一带,丰年每亩收稻3石,或棉100斤。据1883年记载,数年以来,水旱为灾,产量骤减,每亩只收稻1石余或棉数十斤,每亩赋税却须数百文,农家收支愈感不敷。(973)

据光绪年间记载,安徽贵池县,全县粮户45000余家,其中“穷窘不能自存者不下三万家”。(974)自耕农田场收支不敷的,占着极大比重。

1870年的湖南《醴陵县志》引了这样一段记载:“农夫八口之家,耕不过二三人,田不过十数亩,完官租,应公役,又私自戚里往来,庆吊相仍,其所赢无几。一家男女长幼衣食嫁娶皆出其中。其俭者析薪数米尚能自给;其稍耗者,左支右绌,已不免剜肉医疮之患。岁值水旱,家口嗷嗷,操券以贷,出倍称之息。”该志接着谈到醴陵的情形,谓“醴俗亦然”。并补充说:醴陵自经农民战争,官府征派频繁,“输刍挽粟,民力尤瘅,十室九空,不待岁祲而已难支”。(975)又据同治《巴陵县志》,“农民世业难以自给”。因此,每年离乡到湖北监利、沔阳、江陵、潜江等地谋生的不下数万人。(976)其中一部分是占地较少的自耕农。

自耕农较多的黄河流域各省,农民的经济状况也每况愈下。山西口外的和林格尔、托克托等厅,在同治、光绪之际,农民“终岁勤动,一年所入,不足以上完国课,并不足仰事俯畜”。在重赋压迫之下,农民被迫逃亡。(977)又据1879年曾国荃奏报,蒲州、解州、平阳、绛州、泽州、汾州所属部分州县,“农民经岁勤动,粮役而外,已不足供仰事俯畜之计”。(978)又直隶各州县,据1883年的报道,自耕农民有地30亩者已称“上农”,而占地10亩、20亩的农户占大多数。通常每亩平均产值不过3元,占地10亩的农户,全年田场收入才30元。每亩赋役银至少1角,牲畜、肥料、农具诸费至少5角。除去上项开支,10亩田场收入多者不超过25元。每家以5口计,每人每年的生活费只有5元。即使占田20亩的自耕农,每人每年的生活费也只有10元。因此,很多自耕农摆脱不了饥饿的威胁。(979)再如河南项城县,光绪年间,“人多地少,出不足用”。因而农民“终岁勤劳,节衣俭用,常苦不足”。(980)

在西南地区,据光绪后期的估算,四川绵竹县,每人约占田2.6亩,上田1亩每年所产粮食约值钱10千文,中下田1亩每年出产约值钱6千文。除支用解款、衙门公费等外,一人一岁约得17千文有奇。凭此“仅给衣食。若遇冠婚丧祭,水旱遍灾,则负债失业,流离转徙”。(981)这是按全县每人平均占有土地及其收入来估算农民收支的。而在通常情况下,自耕农的占有和经营的土地面积,大体相当于所在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所以,这一估算恰好适用一般自耕农民。

以上只是若干地区农民收支状况的估算,自然不可能很精确。但得出的是同一结论:由于种种的压迫和掠夺,特别是赋役的苛重和土地产量及其出售价格的低下,即使在正常年景乃至上稔之年,大多数自耕农民不能依靠田场收入来维持一家数口的生活。设若遇上天灾人祸,更是艰窘难支,甚至倾家荡产。

在当时条件下,摆脱这种入不敷出困境的办法,主要有三条:一是从事副业,以副补农;二是仰赖借贷;三是变卖田产。

几乎所有的自耕农民都必须程度不同地依赖副业来弥补田场收入的不足。这是当时农副结合、耕织结合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农家副业中,首推纺织业。长期以来,有相当多的农户——包括自耕农在内,依赖纺纱织布收入弥补家庭生计,其中尤以江苏省为最。如沛县,“农夫男业耕耘,……女业纺织”。(982)松江府和太仓州所属各州县,农户更是多以纺织为业。(983)如宝山、嘉定等县,农家“耕种实为谋食,纺织本为营生”。(984)崇明县农户,“妇女织布以济农丁之困”。(985)其他各省,如江西新喻县,农家靠妇女纺织以“补农之不足”。(986)湖南攸县,户户纺织,贫者“恒赖此支半载食用”。(987)湖北孝感县,当谷贱伤农或岁值旱荒,农民多靠织布收入维持生活。(988)此外,南方的广东、福建,北方的直隶、山东等省,不少州县的农户也都兼事纺织副业,赖以弥补家庭生计。例如,广东番禺,“邑中女红以纺织为业”。(989)东莞妇女以“棉纺织为生计”。(990)山东德平,“男以耕耨为生,女以纺织为业,终岁不倦”。(991)据说,在山东全省,“纺纱业是许多贫苦妇女的靠山”。(992)在直隶望都,也有很多村庄,农民致力于耕织,以纺织为副业。(993)等等。

农民这种以副补农、农副结合的状况,自古皆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大起义失败后,随着农民经济状况的恶化,他们从事家庭手工业和副业的条件越来越差。如浙江长兴,大起义失败后,“邑内桑圃荒芜,屋宇器具十去八九,而育蚕家结茅为屋,蚕多室窄,举家露宿,蚕妇虽img268粥不给,昼夜喂饲无倦容,饥寒之中继以劳苦,往往有因蚕致病不起者”。(994)这是战后农家副业生产条件恶化的一个很生动的事例。显然,这种情况不会局限于浙江长兴一地。同时,这时农民是在把自己的直接需要压低到最低限度的情况下,尽可能更多地出卖副业产品,换取现款以弥补亏空。显然,副业产品的这种商品化,并不表明农家手工业的扩大和社会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而是农民经济状况恶化的反映。战后时期,某些地区即使还有“耕以足食,织以致余”(995)的情况,但已属罕见。更多的是如湖南湘乡那样,妇女“夜以继昼”地纺织,获取收入,“以资赋税之不逮,而免其夫于系扑”。(996)

就在广大农民经济窘迫之时,一向赖以补充家计的副业产品特别是手工纺织品,因同、光年间洋纱洋布大量输入,逐渐侵占和取代农村、城镇的土纱土布市场而受到严重打击。例如,90年代后,上海县“纺织之户十停八九”,(997)江西抚州民间“相率罢织”,(998)南昌妇女停织“愁叹坐食”,(999)广东番禺、东莞等县,“纺事渐疏”,(1000)“遂多失业”。(1001)相当广大地区的农家收入因之顿减。或谓南方数省纱布之利“半为所夺”。(1002)如江苏嘉定县洋布行而土布贱,农家织布收入“仅得往日之半”。(1003)上海县因纺织业收入减少,“民情益形贫乏”。(1004)当时有人指出洋纱洋布倾销对农民所造成的后果说:“中国织妇机女束手饥寒者不下数千万人。”(1005)

农民经济状况因田场收支不敷、家庭副业受损而急剧恶化,纵或正常年景,已经难以维持生活,一遇上自然灾害,惟有仰赖高利贷和典卖田产一途。

小农经济基础脆弱,经不起自然灾害的袭击,历来如此。就在农民起义失败后,自然灾害更加频繁,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又比以往更加衰弱。这样,自耕农民仰赖借贷和典卖田产的情况也就愈加普遍了。如江苏农民,同治年间,一遇灾荒,“即弃其田,并入大户”。(1006)光绪初年,江北旱荒,赣榆县农民纷纷出卖田宅。(1007)江苏其他州县和浙江地区,受灾农民也纷纷以活卖或绝卖的方式变卖祖产。(1008)

一向自然灾害频繁的黄河流域各省,农民因灾出卖土地的现象更加严重。1878~1879年,直隶保定以东、河间以南广大地区发生灾荒,不少农民宰杀耕畜,贱卖土地,借济一时之急。(1009)1877~1878年,河南大部州县发生灾荒,农民力不能支,纷纷将土地房产卖给地主富户,离乡逃亡。(1010)以后回乡反无地可耕。(1011)1882年,有人建议对因灾出卖的土地,“准原主回赎”,买主纷纷反对,“民间多因赎地兴讼”,准原主回赎措施又行停止。(1012)这时山西各州县农民也多因旱灾廉价变卖土地房产。由平遥至绛州的南北五六百里、东西七八百里间,农民丧失土地的情形非常严重。(1013)1883年,蒲州农民逃亡而土地转入寺庙宗祠的约有十之四五,也有的出卖给其他族姓,以致土地多非昔日原主。(1014)稷山县农民不仅卖地,连住房也被迫拆毁变卖。(1015)山东各州县,1876年,有不少农民因灾出卖土地,1877年,有的地区灾后丰收,而失地农民仍“不免枵腹”。(1016)

农民因灾卖地,而地主乘机压价兼并。结果,灾情愈重,卖地农户愈多,地价愈贱。如光绪初年,苏北大灾,沭阳县的地主富户,“惟以二三折价购田为能事”。(1017)这时皖北也因旱灾地价暴跌。如凤台县,上等地每亩也只能卖钱数十文或数百文。(1018)同治年间,直隶天津一带遭受旱灾,不少农民靠变卖“祖遗田产”苟延旦夕,地主富户则肆意压价兼并。他们以粮食支付地价时,不仅高抬粮食折价,甚至在粮食中掺和泥沙。1877~1878年,直隶再次发生灾荒,当农民出卖土地时,地主富户千方抑勒。结果,农民所获地价,“往往值十之价,仅得二三”。(1019)这时,河南、山西两省,也因旱灾地价大幅度下跌。据说河南项城农民“愿将田地每亩数百文售为暂时延命之计”,(1020)可见农民是迫于饥饿而卖田的。山西汾阳,过去值10千文的土地现在卖不到1千文。(1021)亦即地价下跌了90%以上。1876年,山东大灾,农民卖地也只能卖到原价的15%,甚至低到10%以下。即使在那些丰收有望、地价稍有回升的地区,也只能卖到原价的三分之一。(1022)

有的农民,因不忍割弃祖传的几亩土地,企图靠高利贷维持生计,但他们一旦跌进高利贷陷阱,就很难爬出来。借高利贷必须以土地为抵押,一旦到期无力还债,债主即以土地折抵。因此,对自耕农而言,因生活压迫而借债常是丧失土地的前奏。

几乎各个地区都通行借债须以土地抵押的习惯。如江苏嘉定县,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民间借贷除书立借约外,借款人必须写一个抵押卖田房活契。日后如无力偿还,债权人即凭契收夺田房。甚至有地主在放债时,迫令借款人将抵押契写成“绝契”,“图以贱值得产”。(1023)四川井研县也盛行指田借贷之风,据当地县志载:“子钱家重出贷,其息什二;或百千称息五石、四石,非有保住质田不得予。”(1024)在陕西地区,指田借债的习惯同样十分流行。据1888年的记载,三原县蒋姓地主“之购田也,亦效市井法,贷钱于民”。(1025)蒋氏放高利贷的直接目的就是压价兼并农民土地。由于农民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他们仰赖借贷的最终结局是丧失地权,彻底破产。据1875年报载,江浙许多兼租地经营的自耕农,在高利贷的压榨下,多以绝卖祖遗地亩为结局。(1026)同治光绪之际,山东堂邑、馆陶等县,有不少农民,因借高利贷到期无力偿还,土地被债主剥夺。(1027)光绪前期,河南泌阳有的农民指田借粮,无力清偿,最后也以土地折给债主。

收支不敷,仰赖借贷,变卖土地,这是自耕农民破产的一般过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农民很容易丧失地权,却很难离开土地和农村另谋生计,其主要出路乃是租地耕种。这样,势必加剧佃户竞争,而使地主有条件坚持高额地租剥削,在那些人多地少、地权集中的地区,尤其是这样。

(三)农民的抗粮斗争

自耕农本是封建社会农民阶级中一个最有活力的阶层。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总比租佃农民的经济条件稍好一些。自耕农的广泛存在,是封建社会稳定的基础。战后自耕农经济地位的恶化,必然导致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和社会动荡。如前所述,残酷的赋役搜刮,是导致自耕农经济地位恶化的重要因素。因此,阶级矛盾的激化也首先表现在战后各地连绵不断的抗粮斗争上。

还在大起义期间,由于革命风暴的鼓舞和推动,江浙、湖广、河南和贵州等省区,曾先后出现抗粮殴官斗争的高潮。农民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不但没有给农民以休养生息的机会,反而变本加厉地进行赋役搜刮,不少农民完全被剥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起码条件。这种状况,正如当时浙江巡抚左宗棠所指出的:“身家不暇计,而先筹夫维正之供,衣食且不资,而更困以公摊之款。民力几何,焉能不尽。”(1028)农民被逼得走投无路,惟有继续反抗以求生存。因此,尽管农民起义失败了,全国大规模武装斗争处于低潮,但广大农民抗纳钱粮、殴惩贪官污吏的斗争并没有减弱。在那些农民战争影响较深或所谓“民俗强悍”的地区,更是抗粮成风。例如,浙江临海、黄岩、宁海3县一些地区,“俗悍民强,拒捕抗粮,习以为常”。(1029)江西东乡,“民情素称强悍”,乡民“视纠众抗粮、捆捉书吏、挟制官长为常事”。(1030)直隶鸡泽,“抗粮成风”。(1031)广东陆丰,“民情刁玩,习抗欠为故常”。(1032)广西马平县,“惯习抗粮”。(1033)等等。

从斗争的内容和形式看,这一时期各地农民的抗粮斗争,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逃避升科和逋欠钱粮的经常性斗争;另一类是以要求减轻田赋负担或殴惩地方官吏为内容的群众请愿或暴力。逃避升科的斗争大多发生在荒地和垦荒客民较多的地区。在这些地方,封建官府“创为招垦之法,罗致客民,立限管业”。原以为招垦可以变荒为熟,征赋有望。可是,“客民来去不定,承种之田,多少亦无额可稽”。(1034)使清政府的田赋征收极为不易。垦荒客民利用他们无家室、庐墓牵挂的有利条件,经常迁徙,择垦无主荒地,获取收成,一到升科年限,即弃地他往。在一个时期内,江苏、安徽、浙江以及陕西、山西口外等地,都普遍存在着这种情况。如安徽境内有一种定期流动的垦民,“春种秋收,虚来实返,地非本产,册无户名”,官府对他们“无从究诘”,很难责其纳粮。(1035)在皖南太平府属,客民开垦荒地,“大都旋耕旋弃”,(1036)也是意在逃避升科。浙江嘉兴府,“客民去往不常,春夏种田时一班人,至秋冬时另换一班人,故即世家豪族,亦无从责其还粮纳租”。(1037)90年代,江苏荆溪一带的客民,因“地邻三省,境绕十峰”,客民十分“凶悍”,往往“既不完赋,又不纳租,……狡黠者将升科而预换别名,桀骜者砌浮词而连类上控”。(1038)苏州新阳县属,有荒田10万亩,“客民麇集私垦”,“任意私占”,据说“又不完粮,不愿有人开垦”。(1039)上述客民中,一部分是抗租的佃农,更多的是实际占有土地而又抗不纳粮的自耕农。

在陕西和山西口外地区,由于人少荒多,一些客民和土著农民,往往“旋垦旋弃”,没有可靠之利,“不肯固定地块耕作”。(1040)山西口外各厅,咸丰初年即有逃亡之户,自1868年绥远城将军德勒克多尔济奏请改照地丁钱粮开参,“催科因之紧迫,以致逃户日众,废地日多”。这些农民都逃往蒙古“空地甚多、水草茂盛”的地区谋生,使清政府在这一地区的粮赋日益减少。据1879年奏报,和林格尔厅所属南窝子等村,逃户遗留额粮2508石零,上窑子等村,遗留额粮287石零,托克托城厅所属安兴遵三里,逃户遗留额粮1120石零,兴遵二里遗留额粮110石零,等等。(1041)

一些地区农民逋欠田赋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如直隶永年县北乡一些村庄,自咸丰以后,一直“抗差欠粮,与胥役为仇”。(1042)在江浙一带,上面提到的住迁无常的垦荒客民,固然旨在逃避田赋,就是那些定居的客籍农民,“亦不肯纳钱粮,甚至殴差滋事”。(1043)在江西,由于原有的一套钱粮征收机构瓦解、征收制度废弛,给农民的逋欠提供了条件。每届征粮,粮户“徘徊观望,相率因循,始则收谷待价,继则变价图利”,就是抗不纳赋。(1044)前述江西东乡县,据说“节年钱漕抗欠累累”。广信府德兴县小梅庄杨姓公产,历年积欠地丁1500余两,漕米820余石。(1045)广东陆丰县,粮户相率隐粮瞒产,以致全县额征地丁仅5800余两,民米仅1500余石,而且每年征收均不及7成。其中大宫乡郑姓一村,约有地丁40余两,民米10余石,据说村民仅自认丁银4.2两多,民米1石1斗零。(1046)这些抗欠田赋的粮户中,既有豪族富室,也有一般自耕农民。广西南宁府属等地,“应纳钱粮,隐匿拖欠,完者寥寥,相习成风”,甚至“几不知完粮为何事”。(1047)此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

农民这种逋欠钱粮的斗争,通常是单个的、分散的和非暴力的。但在地方官府的催逼下,也可能发展为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如1871年,浙江湖州府,乡民聚众17000人,进行抗粮。(1048)1872年,福建漳浦官吏下乡催征钱粮,该地农民不仅抗欠不缴,“且纠率强徒,将官肆殴”,并杀毙差役2名。(1049)1876年,浙江平阳县乡民奋起抗漕,反对官府催逼田赋。(1050)1877年,广东陆丰县令鉴于县民隐赋瞒田,下乡清查,农民即以暴力相对抗,将县令派去的站书、图差,“一并殴打重伤”。(1051)1882年,福建长乐县县官下乡催粮抓人,村民即“聚众抗粮夺犯”。(1052)1883年,浙江德清等县,乡民“抗粮滋事”,(1053)也是带有暴力性质的抗粮斗争。有些地区,连团练也加入了抗粮行列。如山东陵县的团练就“包霸钱漕,抗官藐法”。侯家庄的团练,“纠连十八庄,聚众抗粮”。(1054)

农民大起义失败后,一些地区的田赋加派和浮收勒索十分严重。因此,以反对加征浮收和殴惩地方官吏为目的的群众性请愿和暴力斗争,是战后农民抗粮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

1868年,江西东乡县农民拒不缴纳按粮摊派的捐款,要求核减钱粮完数。知县出示禁止核减,强行如数征收。结果,农民数百人直入县署,哄堂喧闹,用石块击伤知县,并将户书房屋焚毁。(1055)1874年,河南汜水农民,为反对柜书额外需索完粮串票、纸笔等钱,“纠众人城,毁坏科房门窗”,并持械“拥进衙署,逞凶滋闹”,与丁役发生殴斗,互有受伤。(1056)1876年,浙江定海厅乡民,因官府将大衢山开垦成熟地亩查丈升科,增加粮额,群起抗拒,并杀伤官兵。(1057)1877年,四川东乡县农民,因官府连年“违例苛敛”,地丁正额1两,往往征至七八两甚至10两不等,且自1869年后,“局中有巨万之征收,无一纸之清账”,所征赋额大部落入官吏局绅私囊。乡民袁廷蛟等,率众三四千人“赴局算账”。随即因官府武力镇压而发展为暴动。暴动者曾一度围攻县城,围困官军,并夺去军装马匹,竖旗持械同官军对峙。(1058)1880年三月,浙江巡抚谭钟麟,因钱粮未复旧额,令各州县清查地亩,并派候补道和候补同知等三员赴嘉兴府属查勘荒田。该地农民恐官府重演将荒作熟、升科纳粮惯技,数千人进城“执香求免”。上述三员依仗权势,“饬即拿办”。请愿者气愤已极,当即将候补道等4人“捉而挟出城外”。后来出动官军才将“委员”夺回。(1059)几乎在同一时间,湖州府长兴县令认为照章查勘田地,旷日持久,不如“按户伸亩”来得便捷,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故令粮户如有田100亩,即伸作125亩。消息传出,“阖邑哗然”。乡民先是赴县声诉,官府以洋枪镇压,激怒众人,“遂大哗拥进”。县令翻墙逃窜,暴动者将其衣箱什物抬到大堂外付之一炬,以示惩罚。(1060)1886年,江苏丹徒县南乡和东乡农民100多人,因灾要求减免钱粮,官府不允,请愿者即哄闹县署大堂,揪打知县,捣毁书吏住房,酿成大案。(1061)

上述暴力抗粮斗争,大部分参加的人数不多,规模不大,持续时间不长,使用的武器更劣,有的只是石块棍棒,基本上是缺乏足够思想准备和严密组织的自发斗争。但其中也有个别斗争参加的人数多达数千人或上万人,持续时间几个月,甚至几年,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斗争水平。如前述四川东乡的抗粮斗争就很有代表性,此外如江西东乡县农民的抗粮斗争,从1858年“设局”要求豁免当年钱粮开始,中间几起几落,规模越来越大,终于发展为1868年的大规模抗粮暴动。有的虽然持续时间很短,但表现了严明的纪律和巧妙的斗争策略。如前述浙江长兴农民反对“按户伸亩”的斗争,据说在焚烧县令衣箱什物时,“竟无敢有私匿一物者”。当时,县衙幕友、仆从等拟行逃跑,暴动者说:“无庸,我等为欲见官耳,与若无涉也。”又在路过厘捐局时,该局委员疑有抢劫发生,暴动者又说:“无恐,我等为田赋,非为捐项也。”(1062)可见这次行动,纪律严明。

清政府为了巩固封建秩序,维持和增加田赋收入,凭借经过强化了的国家机器,对上述各种形式的抗粮斗争,特别是群众性的暴力行动,无不进行残酷镇压,甚至格杀勿论。1863年,山东丘县(今属河北省)乡民张本功等聚众多人,“意图入城抗粮”。结果张被处死。(1063)1869年,该县赵鞍帼又“聚众抗粮”,赵被处死。(1064)1874年,浙江天台县乡民沈修怔“聚众抗粮,殴官焚署”,击毙团绅,结果沈被捕杀。(1065)1880年,浙江嘉兴乡民因请求免丈荒田、挟持地方官,被抓获审讯者达10多人。(1066)1887年,河南洛阳县李廷勇等因“传帖聚众,阻挠收漕”,并反对知县“滥加粮额”,李被逮捕拷死。(1067)清政府在镇压江西东乡、山东陵县、四川东乡和江苏丹徒抗粮斗争的过程中,更是大肆烧掠,滥杀无辜。为镇压江西东乡农民的抗粮暴动,清政府出动勇丁千余名,先后打死打伤和处死暴动者数十人,并将抗粮农民“所设各局”和十余名“首犯”的房屋全行焚毁。(1068)1878年,清政府在镇压山东陵县蔺汰领导的抗粮斗争时,先后捕杀乡民20余人。(1069)1886年江苏丹徒的抗粮斗争被镇压时,除两人斩首、4人充军、十数杖责外,又将原“防范不力”的县令撤职,另委“精明干练之员”充任,以加强对当地人民的统治和镇压。(1070)至于对四川东乡抗粮暴动的镇压,其残酷程度,更是骇人听闻。清军勇营除在镇压抗粮群众时大肆枪杀外,又借搜捕“要犯”为名,到各个村寨掳掠牲畜,拐抱幼孩,奸污妇女,滥杀无辜。每到一个村寨,屠杀老幼妇孺和无辜群众,动辄数十人,多的达数百人,成为当时轰动朝野上下的大惨案。(1071)

这些频繁的和缺乏严密组织的抗粮斗争,虽然没有一次是以农民的胜利而结束的,但是,这些斗争本身说明清王朝的统治根基越来越不稳了,同时也显示了广大农民敢于斗争、不怕牺牲的英雄气概。因此,面对英勇无畏的反抗者,有些地方统治者在残酷镇压的同时,也不得不作出某些让步,如江西东乡知县被迫宣布停征捐款。(1072)有的则被迫改变策略,如直康永年县令等地方官吏对抗粮农民先是“严法惩办”,但农民不畏强暴,“不受拘束”,官府无法,只好“羁縻置之”。(1073)特别是四川地方官吏对东乡抗粮事件的残酷镇压,在清朝统治者内部引起了颇大的震动,一些官吏纷纷奏陈指责东乡和四川地方官吏横征暴敛、滥杀无辜,制造血案。所有这些,对于阻遏清政府赋税苛敛的恶性发展、延缓自耕农民经济状况恶化的进程,是有一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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