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某些地区超经济强制的强化

某些地区超经济强制的强化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某些地区超经济强制的强化战后部分地区的封建租佃关系在不同程度上或一个时期内呈现出某种松弛化的趋势;但是,与此同时,地主阶级又力图反扑,使主佃之间已出现的松弛化趋势,不可能正常发展,更未促成整个封建租佃关系的瓦解。

二、某些地区超经济强制的强化

战后部分地区的封建租佃关系在不同程度上或一个时期内呈现出某种松弛化的趋势;但是,与此同时,地主阶级又力图反扑,使主佃之间已出现的松弛化趋势,不可能正常发展,更未促成整个封建租佃关系的瓦解。

前面说过,这个时期,清王朝从多方面强化国家机器,扩大绅权,支持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反攻倒算,这其中,当然也支持地主阶级对佃农的统治。因此,在一些地区的租佃关系方面,便出现了松弛和反松弛的斗争。在不同地区,这场斗争以何种方式进行,发展与结局如何,则取决于不同地区的主佃双方阶级力量的对比等多种因素。一般地说,封建地主要想完全恢复过去那种对佃农的支配关系,是很困难的。但是,在少数豪绅地主势力异常强大,如苏南的苏、松、太地区,安徽的合肥地区以及浙江、湖南某些地区,地主阶级不但比较容易地恢复和保持了对农民原有的超经济强制,有的地区甚至空前强化,倒退为中世纪式的残酷统治。

(一)追欠倒算和逼租虐佃

农民起义被镇压后,地主阶级的第一件事就是夺回土地,恢复对佃农的支配权和征租权。那些曾经在革命风暴打击下,一度成为“惊弓之鸟”,因“寇扰”无法收租,或“收租如乞丐状”、(1160)望着佃农谷堆“垂涎”(1161)的大小地主,一俟起义失败,立即卷土重来,夺田追租,残民以逞,其势“如饿虎出林”,“如毒蛇发动”。(1162)皖南黟县地主在这方面的活动提供了典型材料。

从现存的黟县一家地主收租账簿的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太平天国于1864年夏最后退出这个地区以后,这家地主即向佃农猖狂反扑,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清租追欠的反攻倒算活动。从这年8月开始,一直持续了半年之久。其步骤是,先开列欠租清单,随即逐户追缴。清追不遂,就夺田撤佃。该地主有租田21宗,佃农32户,被列入追欠清单的就有23户。除去从未记账或从未欠租者外,不论新佃,老佃,父子相继、子孙相承的世佃,乃至早已被撤换的原佃,只要有名可稽,有欠可追,一个也没有放过。甚至倒填账目,追记欠数。原来佃户少交几斤租子,账上有时记“让”,有时注“欠”,或者悬而不注,这时一律逐宗逐款累积欠额,肆意诛求。

值得注意的是,租簿上关于清租钱的折算方法,写着“照大众清租”。可见这种清租的地主,在当时当地并非只此一家。又如,同县孙居易堂租簿(记账年代是1865~1884年)载明前后被结算过欠租的佃户36名,其中有结算年代可考者33名,而在1864~1865年被结欠的就有31名之多。可以肯定,这家地主同样在太平军退出后一个短时期内,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清租。(1163)

江苏、浙江等地的地主也都进行了类似的反攻倒算活动。逃亡在外的地主纷纷返回原籍,“安我乡土”,重整家业。(1164)某些遭受打击较重的地区,在战后一段短时间内,逃亡地主虽然仍心有余悸,不敢立即贸然回籍,(1165)卷土重来的时间稍晚一点,但毕竟是卷土重来,重新确立了对佃农的支配关系。苏州豪绅地主在太平军尚未退出时已经开始勒租。(1166)常熟、昭文、太仓等地逃亡上海的地主,一闻起义失败的消息,立即向江苏布政使、按察使衙门投词要求征租。(1167)苏州一个官僚甚至在逃亡上海期间贱价买得田地数万亩,起义失败后返回苏州,立即发动全体门客、隶仆,“四出张罗”,“按户收租”。如有逾期不纳者,即以“抗国课”论罪,“立送县官,枷责示警,绝无颗粒宽贷”。(1168)

空前规模的农民大革命,固然给了地主阶级以沉重的打击,但是,从总体来说,遭受打击的毕竟只占地主阶级的一小部分。而且在起义失败后,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凭借封建政权的支持,很快恢复了元气。更为重要的是,在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不少地区出现了一批新的官僚豪绅地主。他们靠镇压农民起义起家,农民起义失败后,继续以残害农民为能事。他们长于勾结官府,包纳钱粮,兜揽词讼,把持宗族,武断乡曲。有的甚至继续保持团练武装,集政权、军权、族权、地权于一身。因此,他们对佃农无不实行残酷的暴力统治和直接的人身压迫。

这些官僚豪绅地主面对战后租佃关系的松弛趋势,特别是佃农日益强烈的反抗精神,为了榨取地租,保证其征租权的实现,更是离不开暴力手段。例如,苏州一自恃镇压农民军“有功”的徐姓豪绅,每届收租,必“诡枷乡民两三名于门首”,以使佃户“见之生畏”,不敢延宕短欠。1890年,一佃户因无力完租,该地主当即叫来差役“锁拿而去”,随即又将其老母抓去逼死。(1169)浙江山阴一个解职还乡的团练头目,对欠租或稍有越轨行动的佃农,动辄“以营规从事”。(1170)湖南一些团练头目,则“收租、守宅、喜庆婚丧,无不设勇”,(1171)直接动用原来镇压农民起义的地主武装催逼地租。其他一些豪绅地主亦往往家置刑具,随意关押、拷打佃农。如苏州的豪绅地主动辄“以私刑盗贼之法,刑比佃农”;(1172)如皋一吴姓地主家置刑具,笞挞佃农“如惩重囚”;(1173)金匮一个张姓地主,经常对欠租佃农“私加非刑”,甚至将其捆入特制的大藤筐中,抛置庭院,“家人共为地球戏,东西南北随意踢滚”。有一个老佃农,只欠少量租子,该地主竟然“尽拔其须”。(1174)地主勒租虐佃的凶残程度,以至如此!

太平天国起义失败以后,苏州地区的“租栈”,(1175)更是豪绅地主专门残害佃农的血腥机器。这种租栈,不但雇有经管账目的账房和下乡催租的“催甲”,而且有县衙派给的或自己雇佣的差役,有各种名目的刑具和关押佃农的“人房”(牢房)。其机构俨然如同官府衙门,收租则全仿“州县衙门之收漕”秋收甫毕,即择日开仓,大书揭门,勒令佃户如限交租。(1176)有的谷未登场,即提前开栈收租,并随即带同差役下乡催收。差役、催甲一下乡,有如饿虎出林,鞭笞折辱,敲诈苛索,无所不为,甚或“锁圩保,拘族邻,旁敲侧击,不厌不休”。(1177)对于逾限欠租不缴的佃农,更是关押、拷打,戴枷游行示众,无所不用其极。(1178)昆山“丰稔”租栈在重灾的1890年张贴催租告示说:“租田未尽歉收,租米故意延宕,地保催甲串吞,租风大为损伤;现奉大宪提办,一律血比追偿,告尔乡民知悉,租米勿再延抗。”(1179)完全是一副十足的衙门派头。这里所说的“一律血比追偿”,并非一般的威胁和恫吓,而是地主租栈逼租最常用的手段。吴县一家吴姓租栈,有一本租册简单记载了该栈1890~1895年间拘押、拷打元和县籍欠租佃农的一些情况。据这些简单的、极不完全的记载,6年中被该栈拘押和拷打的佃农有6人,(1180)共拘押30人次,拷打72人次,其中有两人6年分别被拘押11次和10次,即平均每年将近被拘押两次,毒打次数更不止此。租册中记有各种拷打名目,(1181)受刑者因比枷而“发福”、“发圆”,亦即因枷打而浑身发肿,甚至肿得变圆。可见其状之惨。

在地主勒租虐佃无所不用其极的情况下,佃农因无力完租而被逼死、打死是常有的事。1879年,江苏通州一家佃户,因为主勒租,全家5口被迫自杀;(1182)苏州一家“素极严刻”的蒋姓租栈,在1890年的两天中,就接连逼死佃农2人;(1183)有的仅欠租洋数元或租米数斗,甚至只稍交迟一点,即被逼死、打死。如昆山一地主将只欠租米5斗的佃农夫妇2人先后吊死、打死。(1184)如皋一地主将一未能按时交租的佃农活活打死。(1185)浙江海盐一个地主只因租子“米色不佳”,即用菜刀将该佃户砍死。(1186)诸如此类的例子,举不胜举。

这一时期官田、旗地佃农所受的直接暴力强制也仍然十分严重。王公贵族、大小官吏及其手下隶役,经常横行霸道,肆意欺压和虐害佃户,如热河的蒙旗王公及其手下人员时常依势侵扰,强霸佃户财产。“攘夺余粮,抢劫牲畜,比比皆是”;(1187)内蒙的蒙公甚至强霸妇女,草菅人命。佃农“无人敢告,告也枉然”。(1188)各处的旗地佃农,地租稍有拖欠,地主立即“严刑追比”。佃农因无法忍受地主的残暴虐害,有的弃地逃逸,有的情愿出钱推与他人承佃。此种悲惨情景,连李鸿章也觉得“目不忍睹”。(1189)

按照清代的法律规定,地主本来是无权私置板棍擅责佃户的。如违,“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1190)在雍、乾年间,已经出现不少关于地主逼死、打死佃户而被处以极刑的案例。(1191)可是,在这次农民大起义失败以后,清王朝权力下放,绅权嚣张,自然助长了地主虐佃的残暴行径。上述一系列虐佃暴行,竟无一件是受到官府惩处的。有时官府因为害怕地主的过分苛虐而引起佃农大规模的反抗,试图稍加约束,转眼也即因地主豪绅的极力抵制而作罢了。1881年,苏州府属长洲、吴县、元和3县官衙因豪绅地主苛虐和控比佃户案件过多,决定自当年冬季起,由各图专司田务的“经造”(地保)取代租栈的“催甲”,统一催缴地租,“以免案牍酷比之烦”。豪绅地主却恐“权将旁落”,“以后租事愈不可问”,联名上书布政使衙门,极力反对。而官府也就畏于豪绅威势,收回成命。(1192)1885年,江苏布政使司鉴于地主把佃户押往县衙追比之前,往往私自关押拷打,曾饬各县晓谕地主,只准将佃户径直解往县衙追比,而不准私自关押拷打。苏州豪绅地主又联名上书布政使和按察使衙门,表示反对。结果,布政使、按察使衙门和苏州府署迫于压力,也把饬县晓谕地主不得私押佃户,改为饬县传谕经保,对欠租佃农“严提惩办而遏刁风”。(1193)

一些乡间庶民、中小地主,没有豪绅地主那样大的政治威势,不能像后者那样直接勾结官府,支使衙门胥役或私自刑逼佃户,但也大多自有一套强制和勒租的手段。有的是直接掠夺佃户的农产物,如松江一些中小地主,嫌将欠租佃农送官追比,既耗规费,又多周折,得不偿失,因而忍耐一年,待第二年新谷登场,即带领差役地保和仓工人员,将佃农收割之稻、砻磨之米,统统“登舟捆载以去”。(1194)苏州的一些中小地主则直接到田里抢割佃农的禾稻,用所谓“捉散稻”的办法勒租。(1195)有的将土地“诡附绅户名下”,假借豪绅地主的威势以达到苛索抑勒的目的。其具体办法是,“以自业田数十亩或数百亩,概寄大户”,由大户代为收租纳赋。(1196)这种情况在苏州地区极为普遍,如吴县一个汪姓大地主就有中小地主的“寄栈田”3000亩。因此,战后苏州一带,“大户益多,小户益少”。(1197)广东也有类似情况。该省东莞一带豪绅地主假借“明伦堂”名义霸占沙田,附近一些中小地主多把田亩寄附“明伦堂”,“投托该绅代为出名(收租),使佃户不敢违抗,他人不敢与争”。(1198)甚至有些庶民大地主也投靠或勾结势力更大的官绅地主,以提高自己的威势。如苏州一家“有田二千余亩”的大地主,本在城外设有租栈,但为了加强对佃户的强制力,复在城内租房,“与其戚彭氏同设一栈,欲借彭氏之势,使佃户各怀股栗也”。(1199)

(二)宗法统治的恢复和强化

有些地区宗法制度的恢复和巩固,也强化了主佃之间的超经济强制。战后地主纷纷修葺祠庙,厘定族规,撰修谱牒,兴建义庄,都无非为的是恢复和加强被农民革命削弱了的族权,巩固宗法统治,借以加强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例如,太平天国起义军刚退出不久,安徽歙县程氏世忠祠即于1866年重订族规,议定章程,恢复旧例;休宁某族于1876年所订的“齐心公祀合同”规定,自该年起,佃户必须按年交租,“各家不得借口前有积欠,故意品扯,败坏祖祀”。否则,“逐出祀外,以惩不孝”。(1200)河南安阳东、西蒋村马氏宗族,于1886年分别厘定东、西支祠,家庙和义庄条规,明确规定,族内一切纠纷概由族长调处,任何人“不可轻易控告,违者以犯规论”。条规中还有一条重要“禁律”,就是禁止“欺赖田租”。如违,轻则庙前杖责罚跪,不准进庙祭祀,重则呈官“责以大板四十”。(1201)可见,封建宗法制度也是保证地租剥削的一个重要工具。

有些地区的宗法统治本来就相当强固,又没有受到农民起义的影响,在太平天国失败以后自然照旧维持,或者进一步加强。如安徽婺源、浙江富阳以及其他许多地区,往往“数里之镇,宗祠三五”,不但乡落皆聚族而居,而且多世家大族。因此,“尊卑秩然”,“主仆之分甚严”,农民不得轻易迁徙,封建地主凭借宗法制度维持原有的封建等级关系,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1202)安徽怀宁在乾隆中叶,虽已有建祠堂、修谱牒一类的宗法活动,然而“不过一二望族”。到太平天国失败以后,则“比户皆知img271叙”,宗法统治更加完整和严峻,“有不率教者,族主得施扑,居然为政于家”。(1203)

不但官绅地主在战后始终把建祠续谱、厘规立约、敬先睦族等视为“竭力以成”之“大事”,(1204)甚至有些早已出外经商的大地主,也极力利用宗法统治加强对佃农的直接控制。如安徽歙县的盐商就热衷于在家乡“扩宗宇”、“敬宗睦族”的宗法活动。(1205)厦门一个“家有百万之富”的洪姓地主,一面在天津、上海和南方各省遍设商号,从事贸易,一面在家乡广置田产出租,“每人给田数亩,代其娶妻,俱以洪为姓”。洪家这样的佃户竟多达千人。洪氏本人也就成为当地一霸。(1206)很明显,洪氏既是地主,又是封建大家长。在这种条件下的佃农,不但是农奴,甚至带有家奴的性质。

宗法统治和地租剥削,二者密切关联,互相依存。一个地区的祠田、族田越多,那个地区的宗法统治也就越牢固。如广东不少地区,因为“祠产素丰”,祠田、族田数量很大,祠长、族首“既藉豪势,兼恃财力;取公帑以恣挥霍,敛众费以供侵渔”。佃农往往被迫依附于豪强族首之下,“事无大小,皆听族首、族绅、祠长号召”。封建地主不但凭借宗法制度对佃农实行残酷的暴力统治和经济剥削,甚至经常驱使佃农从事大规模的械斗,(1207)以达到其提高地方势力、分裂农民队伍的目的。

太平天国失败后,许多地区名为“济贫”,实则强化宗法统治的义庄也有进一步的发展。有的地主为了抵消农民起义的影响,往往把建置义庄作为笼络人心、维持对佃农支配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如苏州一个汪姓地主,在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家居不出,里中义举靡役不与”,建诵芬义庄,捐田千余亩。(1208)武进一个遭受农民起义打击的地主,将其战后经商所得的资产捐为该族祠产,供葺祠、祭扫以及族中“济贫”之用,(1209)借以恢复其族权。在无锡,义庄本已废弛,由于一个地主在战后复又创行,“踵者遂数十家,敦睦之风,庶几近古”。(1210)常熟、昭文两县的义庄也大部分是在太平天国失败后建置的。(1211)安徽歙县一些商人地主也纷纷“置义庄”,“收恤贫乏”,(1212)以骗取族人的好感。一些豪绅地主,特别是那些因镇压农民起义而发了横财的刽子手,为了在自己脸上抹上一层“仁慈”的油彩,也往往将其抢劫和搜刮来的一部分钱财,购买田产,建置义庄,打着“敬宗睦族”的旗号,强化宗法统治,以扩充自己的权势。族田义庄的建置,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等省,盛极一时,官绅巨室,每姓所置动辄数百数千亩。

义庄土地不同于一般地主的土地,它既有所谓“恤贫”之“义”,又有宗族之“公”。在农民反抗精神增强的新条件下,这一“公”一“义”的特征,使义庄地主的征租权能得到更充分的保证,江苏吴县潘氏义庄的“条规”说得十分清楚:“义田与大概私产不同。私产供一家之用,租缺尚可别挪;若义庄缺租,钱粮、碉给、公用从何挪补?嗣后收租,例限年清年款,不准颗粒拖欠。顽抗者分限追根,呈官立予准行。”无锡荡口镇华老义庄的“庄规”也有类似规定。(1213)苏州一家彭姓义庄在光绪初年制定的“庄规”同样规定,“国课早完,不可拖欠。粮从租办,应用全取给于田租,如佃农恃顽,送官立惩”。(1214)就是这样,义庄地主打出“义”和“公”的招牌,催租逼佃的残暴行径反而变成了“行义”,在同佃农的关系上变成了“公”对“私”、一族对一户的关系,从而增强了逼租威力。有的还采用扣除义谷的办法驱使同族人催逼地租。如吴县范氏义庄的“庄规”规定,“义庄勾当人催收租米不足,随所欠分数克除请受(如欠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请受),至纳米足日全给”。(1215)在这里,通过义谷、钱粮和地租的一致性,义庄把政权和族权结合得更加紧密了。

(三)官府对地主征租权的维护

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前提的。因此,正如列宁所指出:“谁有地,谁就有权有势。”(1216)但是,这种强制又不能离开国家政权的支持。地主的相当一部分强制权又是由国家政权来行使的。太平天国失败后,佃农反抗加强,“非严刑比责不为功”,(1217)因而除非地主依仗国家政权的支持,就无法有效地支配佃农,保证其征租权的实现。所以,地主在恢复和强化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的过程中,愈来愈依赖官府的暴力。

战后租佃关系中的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地主竞相把“送官究治”作为维持和加强对佃农的人身控制和经济榨取的有效手段。江西奉新登瀛集公田的章程规定,佃户抗欠田租,“即禀官究治”。(1218)山东海丰宝箴堂地主在光绪前期所定的“租佃章程”具体规定,佃户分种各地,必须按划定的地块面积耕作,“不得遗漏短少”,且须“按时上粪耕锄”;收获时,所割庄稼“均须报清数目”;平时所干的一切活路均须“听管事爷们随时查看”;一切行动“须听管事爷们指使”。否则,不是罚一年的粮食“充公”,就是“革除另行招佃”,而最厉害的一招是“送官究治”。(1219)苏南某地主的“租由”上总是写着,“现届秋成,尔佃应选干圆好米,依限送仓”;“如故迟延观望,丑米img272交,违限拖欠,送官究惩”。(1220)此外,战后大量的租佃契约中,都可看到“送官究治”的条文。例如,在福建永安黄历乡现存的8件契约中,鸦片战争前的4件都没有“呈官究治”的条文,而鸦片战争后的4件中,却有两件分别写明:如欠租及其他违约事项,“许本主另行改佃、呈官究治无词”(1872年)和“任本主呈官究治,另行下伙改佃,佃人不敢阻占”(1877年)等字样。(1221)这种直接以官府暴力为后盾的契约关系,乃是一种赤裸裸的超经济强制关系。而且,在不少场合,这种租佃契约本身,就是借助官府暴力达成的。如江苏吴江的豪绅地主,就是经某巡抚奏准同意,用拘押、鞭笞等残酷手段,强迫农民立契佃种土地的。契约上还写明,愿耕某氏之田,“子孙世世永为佃户”,如佃户逃亡或绝后,则以其亲戚代之。(1222)金匮一恶霸地主,因佃户死亡,土地无人耕种,即强迫原佃邻居立契租种。邻居不允,该地主居然将其“挟去痛殴,复讼之官”,谓其“抗租”。(1223)

正是倚仗“禀官”这种手段,地主更加随心所欲地催逼地租,惩办欠租佃农。如苏州地主遇佃户欠租,“无不送官追比”,每到冬季,“业户之以佃户送县请比者,不绝于途”。(1224)在松江,被押往县衙或游街示众的欠租佃农“成群结队”。(1225)浙江的一些地主,因为有官府暴力作后盾,逼租气焰异常嚣张。如山阴县一个“有田千亩”的地主,灾年遣司账下乡勒租,规定租谷“必以八成实量”,否则,“宁空船而归,送官究治也”。(1226)皖南一些地主最常用的勒租办法则是“鸣保呈追”。(1227)在湖北某些地区,如果佃户抗租,地主“必乞威力于牧令以惩之”。(1228)直隶天津一带的情况,也大致相似,“倘租不足其额,辄禀送讯追;或地易主,而佃不退地,亦禀送讯究”。(1229)官田旗地地主对付欠租佃农的常用办法同样是“送地方官监比”。(1230)总之,太平天国失败后,地主控比佃农之风“遍行各处”。(1231)官府的直接暴力成为地主强制佃农的重要手段。这种趋势,愈到后来愈加明显。

由于租赋同源,(1232)“粮从租出,租由佃完”,封建官府为地主收租逼佃是很自然的。

还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过程中,江苏等省就开办了“租捐”,筹措军饷。其具体办法是,县衙统一印发“收租由单”,由地主持单向佃户收租,佃户完租后将收据交地保备查,地主收租后按定例完捐。(1233)这可以说是官府直接为地主收租的开始。1863年,太平军退出苏州城前夕,苏州府又应当地豪绅地主的要求,设立了专门为地主收租的官方机构——“收租局”,负责长洲、元和、吴县3县地主(主要是城市大地主)的收租事务。其交换条件是将所收地租的一部分解充镇压太平天国的军饷和地方官用。(1234)常熟县也于次年设立“催租局”,由县印发“收租由单”。地主持单收租,县派“委员到局追比”,谓之“比租由”。(1235)这是租捐的进一步发展。

太平天国失败后,苏州豪绅地主纷纷恢复和设立租栈,自行收租,无须再由“收租局”直接掌管日常的收租事务。于是,“收租局”也改名为“催租局”(又叫“追租局”)。催租局是一种常设机构,其职责由原来掌管地主日常收租事务改为派遣差役为地主勒租,或拘押、追比欠租佃农,享有刑讯佃农的特权,成为专门残害佃农的暴力机关。1890年,苏州豪绅地主为了对付佃农抗租,曾联合长洲、元和、吴县3县的乡间中小地主,一度将“催租局”扩大为“收租总局”。(1236)吴江则设有专门为地主关押和拷讯欠租佃农的“押佃公所”。(1237)

在佃农增强反抗精神、租佃关系出现某种松弛趋势的情况下,“催租局”在保证地主征租权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其他地区特别是邻近的松、太地区地主的称赞,说什么“催租之法莫善于苏州”。“噫嘻!人不欲业田则已,苟欲业田,其必如长、元、吴三县之富绅巨室而后可哉! ”于是这些地区也纷纷要求官府仿效苏州办法,设立“催租局”,直接为他们逼租。(1238)

但是,除了苏州等少数地区设立专门机构为地主收租外,各地官府更多的是利用原来的征粮机构为地主催租。他们有的是在秋收之后和办漕之前,张贴告示,勒令佃农按时完租。如上海县在1874年开办冬漕前,即出示威逼佃农“赶紧砻米交租,以便业主完粮”。(1239)有的还具体规定租谷的规格、质量。如上海县的又一个《谕催完租告示》勒令佃户“赶砻干净好米交纳”,否则,“定即提案押追,决不宽贷”。(1240)1889年,浙江萧山水灾,佃农普遍无米偿租,县衙告示不但强迫佃户按时交纳,而且规定质量要好,如敢“将芽谷瘪谷搀和者”,“定当重究”。(1241)至于对各种形式的抗租斗争,更是极力预先防范和禁止。松江府娄县一个新到任的县令,恐佃农抗租,即于1881年开办冬漕前,出示“先将刁顽佃户禁止”。(1242)扬州地主逼租,经常逼死佃农,命案迭出,官府即于每年七月前张贴告示,禁止佃户“自杀”。否则,“勒令死者家属自行殓埋,并坐以知死不救之罪”。(1243)在佃农普遍抗租的吴江县,县令还写了《劝民还租歌》,广为张贴,(1244)企图以软硬兼施、威福并用的手段,达到迫使佃农交租的目的。

有的地方官在征粮之前,先派粮差为地主下乡催租,或者为大地主“专设粮差”,代为逼租。(1245)原有的粮差变成了“租差”。在苏州,除专设“催租局”外,县衙为地主提供粮差催租已成“常”。(1246)那里的大地主每逢下乡催租,必带差役二三人偕行,名曰“差船”。每到冬季,县衙因地主纷纷催租,原有差役不敷使用,必须临时加雇,以致“城市酒肆无赖之人,悉受雇而为隶役”。(1247)常熟、昭文县令则亲自下乡传谕经保为地主催租。(1248)

官府为地主催租最常用的残酷手段是抓捕关押和严刑拷打欠租佃农。前面说过,太平天国失败后,地主催租逼佃最厉害的一招就是送官追比。而官府对佃农更是“治之如盗贼”。他们为了“速解钱粮,以邀上司之奖”,对欠租佃农“勒限追比,不遗余力”。(1249)甚至形成这样一种风气:官吏残害佃农越狠,越“能弋取声誉”;否则,就被认为是“逋抗赋课”,以致“谤诟丛集”。于是,一些州县官就“自诩精明,专务严酷”,专以残害佃农为能事。(1250)抓捕佃农不厌多,刑讯佃农不怕毒。浙江永嘉县令应一个吴姓地主的请求,一次就抓捕佃农20余人。(1251)江苏元和县令为了进行恫吓,防止佃农欠租,在谢塘镇一地,一次抓捕佃农7人,施行毒打后,又“荷以头号长枷”游行示众。(1252)吴县等地每到冬季,县衙拘捕佃农竟多至“收禁处有不能容者”。(1253)至于对佃农的刑讯拷打,更是残酷至极。浙江山阴县令讯办一个欠租佃农,一听“无力完缴”;二话未说,即笞四百板,枷号示众。又一佃农请求宽限,该县令“当喝掌颊”。(1254)各地惩办佃农的刑罚,名目之多,难以胜数。在苏州地区,仅鞭笞就有“枷比”、“一板见血”、“血比加浇头”、“带血比”等多种名目。(1255)

按清律规定,对佃户欠租的惩治是杖八十。太平天国失败后,有的省份放宽限制,规定“比责佃户不得过满杖(按:清刑制杖一百为满杖)。再重亦准枷示而止,不得滥用木笼”。(1256)可是,州县官府惩治欠租佃农时,满杖和枷示成了最起码的刑罚。而且,枷示必与杖责同时使用,谓之“比枷”,木笼也经常“滥用”。至于杖责程度,不是以百为极限,而是以百甚至以千为计量单位,即所谓“其杖也不计百而计千,其枷也不用轻而用重”。(1257)往往被打至“血肉飞流”之后,还要荷以头号长枷示众。在苏州地区的县衙或“催租局”,每天如此刑讯佃农的案件,竟多达“百数十起”。每年冬季,长洲、元和、吴县三县衙门两侧,捆绑枷颈示众的欠租佃农“数以百计”,因枷打而拖毙者,“不可胜计”。(1258)

封建地方政权的经济职能本来是征粮,至于租佃之事,“定例丞佐官不得擅专”。(1259)现在官府既然把为地主催租视为征粮的必要手段,代地主催租逼佃,也就成为地方官的一项任务。因此,在像苏州这类地权异常集中的地区,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为赋受刑者无几人,为租受刑者奚翅(啻)数千百人”。(1260)不仅如此,在惩办和摧残佃农的过程中,衙门丞簿、胥役,还要敲诈勒索,“恃此为常例之出息”。(1261)他们不但“视费之多寡,以定办之轻重”,(1262)而且为了广开财源。大搞“株连蔓延之术”。不仅勒索于佃户,还勒索于其亲族、邻里或其他稍有瓜葛者,“锁圩保,拘族邻,旁敲侧击,不厌不休”。(1263)从而使得这种摧残佃农的行径进一步恶性发展。

一个颂扬“同治中兴”的美国人曾说,同治朝土地政策的“致命弱点,在于没有过问日益增长的佃农问题和大地主对佃农地位的摧残”。(1264)问题何止如此!官府直接为地主催租逼佃的上述种种暴行表明,封建国家已经成为豪绅地主的驯服工具,怎么还能谈得上遏制地主对佃户的摧残?

清政府在直接运用暴力手段为地主征租效劳的同时,还通过保甲基层组织加强对佃农特别是客民佃农的户籍管理和人身控制,赋予地主以管束佃农的权力,以维护和强化主佃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前面提到的清政府限制人口流动和禁止客民自由迁徙的措施,既是出于巩固封建秩序的考虑,又是为了防止农民擅自离开原租土地,保证原籍地主的征租权,而防止客民自由迁徙,则是保证客民寄居地的地主征租权。如1879年浙江布政使颁发的“土客善后章程十条”规定,垦种有主荒地的客民一律“照章完租”,“不准秋后逃避他往”。(1265)马新贻也是靠“寓以保甲之法”以达到“业佃相安”的目的。(1266)在赋予和肯定地主以约束和管制佃户的权力方面,如河南卫辉府将客民编立保甲时明确规定,客民必须“各听房主、地主约束”。(1267)四川彭县县令要求地主加强对客民的稽核管束,并告诫他们,招纳客民佃户不能“只图重租”,而必须查明来历,有人认保,方可招留。(1268)封建政权这样做的结果,既提高了地主的政治威风,加强了他们对佃农的强制力量,又巩固了封建基层统治。在许多地区,保甲组织变成了地主勒租逼佃的工具。如浙江平阳县令向地方豪绅保证,对于他们的要求,只要有关“公事利弊,无不接见乐听”,同时命令圩董地保对“佃户逋租私顶”的行为,必须力行“禁绝”,“决不能稍从宽假”。(1269)兰溪更是把禁止佃农抗租作为整顿保甲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县在1874年查办保甲时,每户发有一纸门牌,内有四条“禁律”,其中一条就是“禁承垦抗粮,承佃抗租”。(1270)

总之,战后清政府不仅直接使用暴力保证地主的征租权,严禁佃户抗欠,而且运用国家权力迫使佃农固着原佃土地,巩固地主对佃农的支配关系。封建政权的上述做法,正是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农村租佃关系中超经济强制加强的主要因素和显著特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