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田旗地的民地化
官田旗地向民地的转化,在甲午战争前早已开始。先是官田佃户隐匿或私相顶退,八旗地主也将旗地私卖汉民。官府虽一再申禁、清查,迄无成效。太平天国后,“物是人非,更难根究” 。[1]浙江嘉善屯田,久已不清,太平天国后,“土民隐匿,客籍占垦,屯田之存,益寥寥无几矣” 。[2]旗地的违禁买卖同样十分严重。奉天锦州的官庄地亩,早在鸦片战争前,即被庄头隐没和私典盗卖。[3]顺天、直隶旗地,也是“暗相授受,以预交租息立券,所在多有” 。直隶近畿80余州县,原有八旗王公、官员、兵丁各项旗地15万余顷,到光绪后期,辗转典卖,变为无粮黑地者,多至七八万顷。仍在旗人手内交租的,“大抵十无二三” 。[4]
禁者自禁,卖者自卖,买者自买,清政府无可奈何。加之咸丰同治以后,清政府财政日益窘迫,只好因势利导,承认官田旗地买卖的合法化,并通过售卖官田旗地和提高租税征额,增加财政收入。
旗地买卖的合法化进程开始较早,但经历了几次反复。1852年,清廷谕准户部奏议,规定除奉天外,顺天、直隶等处旗地,无论老圈、自置,也无论京旗、屯居及各项民人,“俱准相互买卖,照例税契升科” 。从前已卖之田,“业主、售主均免治罪” 。[5]正式承认了旗地买卖的合法化。
旗地买卖弛禁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筹饷裕课,藉充经费” 。但弛禁后,由此派生的产权纠纷则“层见叠出” 。结果,“虽有税契升科之名,但“绝无纳赋之实” ,未达预期目的。因此,户部于1859年又提出恢复旧禁,这一奏议获得清廷允准。[6]但清朝统治者中不少人反对这一决定。只过了3年,即1863年,御史裘德俊提出,旗人、汉民都是皇上子民,“遐迩一体” 。如果只准旗人典买民地,而不准汉民典买旗地,未免“有畛域之分” ,建议规复1852年成案。又经清廷批准,旗地买卖再次开禁。[7]
1863年的弛禁决定执行了20多年,旗地买卖十分活跃,先后有50多万亩旗地转入汉民手中。当时的外国调查者预测,“这种特殊形式的军田,或许不久就会完全消失” 。[8]户部也看到了这一点,认为长此开禁,旗地日少,而八旗人口日繁。他们除了俸饷,别无恒产,生活日见艰难。这对维护清王朝的“根本”极为不利。因此,又于1889年奏请仍复旧制,嗣后京屯旗产,“永远禁止卖与民人” 。[9]旗地的合法买卖又一次中止了。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1907年。至于官地的合法买卖则是甲午战争以后的事。
甲午战争后,国内外的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外贸易加速增长,商业性农业和农村商品经济有了新的发展,农村的土地买卖日益频繁,官田旗地的非法转让比以往更加普遍。现耕者多系用价承买而得,早已视同己产,与民田已无多大差别。如江苏南汇习惯,屯田和民田一样买卖,虽契约不写“绝卖” ,而以“过田”代替。但在民间,二者“实有同等之效力” 。[10]湖北、湖南各卫所屯田,“皆已辗转易主” 。[11]江西九江卫所屯田,也“可以自由顶退,一如所有者。百数十年,习惯成风,牢不可破” 。[12]旗地的情况也大致相似。直隶清苑的一些旗地,“名虽官圈,实则用价辗转典质,累世相承” ,耕者“久已视同永业” 。[13]浙江萧山的旗地,原为汉籍旗民所有,业主执有“龙批” ,太平天国后,“旗籍多式微,竟将龙批抵押民户” 。[14]
进入民国,情况又有了新的变化,一些地区的屯兵已失去原有作用,变为耕作农民。如川西雷波、马边、犍为、宁南、松潘、茂州等处,清代原有重兵把守,屯兵按户拨有屯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日形松疏。辛亥革命后全变成专事耕作的农民,屯田则子孙世守,渐成私田。学田和其他官府机关田产,也多被官绅提卖。[15]甘肃毛目县在雍正年间开创的屯田,其目的原为“民领官地,官分屯粮” ,官民两利。但历时既久,私下买卖增多。到清末民初,“屯民子孙视与己产无异” 。[16]辛亥革命后,八旗地主已无清政权的保护和原有的特权,经济加速没落,被迫以卖地为生。如直隶京汉沿线地区,“旗室陵夷” ,旗地被纷纷贱卖。[17]江苏南京一带,辛亥革命后旗人逃亡殆尽,旗地被佃户据为己有;后旗人归来,亦不承认其所有权。[18]
由于相当一部分官田旗地已经变成事实上的民田,清政府不得不改变有关政策,允许官田自由买卖,对旗地买卖则第三次开禁。190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上奏提出,各卫所屯田,辗转典当,久已屡易其主,视同民业。建议由买主报官税契,将屯田改为民田,屯饷改为地丁。屯丁、运丁名目,“永行删除” 。[19]次年,清廷采纳了刘、张建议,谕令各省对屯田“认真清查,改归丁粮,以昭核实,而裕赋课” 。屯户报官税契后,听其管业。即使“盗卖私售者,亦饬据实报明,完纳正供,不究既往” 。[20]不久又谕令各省督抚迅速认真清理,“毋稍延宕” 。[21]自此,各省相继成立机构,制定章程,以屯田和其他官田进行清丈,令耕者税契升科。湖北于1902年设立“清理卫田局” ,拟定章程和办法,派员分赴各地,会同地方官进行勘丈,令屯户限期缴清契税,发给印契,准其永远管业。[22]江苏从1903年开始,分别对苏北、苏南两地的屯田、运田进行清理,令耕者缴价承买,无论军执民执,分则缴价,发给印照管业。但田赋仍照屯田科则缴纳。[23]只因缴价和赋税太重,卫民群起反对,“纷纷乞恩求缓” 。江苏以及浙江官府被迫宣布缓至10年后实行。故江、浙两省对屯田的清理拍卖,1911年才正式进行。[24]安徽也在光绪末年开始拍卖屯田,令各卫指挥及千总、百总后代缴价领照,变官田为私田。[25]
旗地买卖也因1889年二度封禁后,“民间仍多私相授受,终属有名无实” ,1907年经度支部奏准第三次开禁,同时准许外出居住营生的旗人,“在各省随便置买产业” 。[26]这样,八旗和汉民之间的土地买卖最终全部对等开放。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进一步加速和扩大了官田旗地的清理和拍卖。
1914年9月,北洋政府财政部成立“清理官产总处” ,各省设官产处,着手官田旗地和其他官荒地亩的清理和拍卖。11月制定颁发《国有官荒承垦条例》。自此,全国官地官荒的清理拍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各省屯田、官荒以及其他官公地亩的清理拍卖也在加紧进行。1913年,江苏、湖北等省,因财政支绌,相继提出变卖官地,以济燃眉之急。3月,江苏决定将该省官房、官地、营地和各种屯田、学田估价,招标拍卖,以为“救济政策” ,并将变卖方法交省议会公议。[27]湖北也因“军需浩繁,罗掘无穷” ,决定将该省官房、学卫屯田、营地、马厂、芦苇官湖等各项公产,“一概变卖” 。[28]浙江余姚、上虞、萧山、绍兴等沿海沙田灶地,1913~1927年,曾多次清理和拍卖招垦。1913年冬至1914年春,先后在余姚、上虞、绍兴、萧山设立“清查沙地总局”和分局,着手清卖沙田。1915年,北洋政府财政部颁行处分官产条例后,复在杭州设立“清理浙江官产处” ,在各属分设“官营产事务所” 。其清理和拍卖范围,也由沙田扩大到灶地和其他官有田产。1923年复设“浙江沙灶地垦放总局” ,专门负责沙田、灶地的清理和垦放拍卖,其他官有田产的清卖转归省财政厅办理。垦放局成立后,一面派遣人员赴各地调查沙灶地;一面相继于杭州、萧山、嘉兴、温州、绍兴等12处设立分局,分局下复设事务所和报丈处,开始了全省范围的沙灶地清查拍卖。直至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垦放局的活动才暂告一个段落。[29]江西萍乡拍卖的是军田。在清代,该县充差承运军粮的“军家”所管领的军田,早已在军家内部买卖,逐渐失去官田性质。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宣布将此项军田“收为国有” ,由官府主持发卖与原军籍后裔。[30]湖南洞庭湖滨官田的清理,清末即已开始,后因辛亥革命一度搁置。1917年,湖田局再度开始于湖滨各县实行丈量升科,规定以前所领官田执照,一律向财政厅缴费换取民业执照,湖田产权自此由官业变为私业。[31]广东潮州地区的屯田初为屯丁自种,后改招佃户。佃民辗转相承,地权性质已逐渐演变。1919年,广东省政府宣布屯民按照屯租额的10倍缴价,改为民田,仍照原田科则升科纳粮。[32]四川的学田和其他官府机关田产,也多被官府或地方豪绅拍卖。[33]
到1919年,全国大部分官田已经拍卖或清理完毕。同年7月,北洋政府宣布各级官产处全部裁撤,未了事宜交由各省财政厅负责,有关官地的拍卖、换照活动继续进行。如吉林桦甸的太平仓田,原由省城官庄处经理出租,租户有官仓处所发认租数目执照,世代承种,也有的转租招佃。至1925年,吉林省取消承租,由省财政厅会同县署丈放,尽先由原租户缴价换照,发给丈单管业。[34]奉天开原也继续拍卖官地,收缴地价。1926年3月还专门成立“开原收价事务所” ,收缴三陵、官荒、边壕、伍田、学田等官田地价。[35]
北洋政府在清理和拍卖官田的同时,也开始着手对旗地的清查处理。
辛亥革命后,旗地的产权和租佃纠纷严重。佃户和庄头普遍抗欠地租,清皇室诸王、都统和旗人地主要求北洋政府严令佃农缴租,严惩抗租佃农。而佃农则要求归还旗地产权。1915年2月,京兆地区大兴、宛平、天津等7县旗佃发起成立“七县收回产权联合会” ,上书袁世凯,要求由佃农直接升科纳粮。袁世凯为维护清皇室和旗人地主利益,没有批准请愿书要求,还下令地方官停止该会活动,保护旗人地主收租。但也有部分佃户以所租旗地到县署报荒升科,缴价领照。自此,旗地的地权关系更加复杂和紊乱,地主收租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北洋政府开始并加快了旗地的整理步伐。
起初,旗地的清理系由清理官产总处和各省官产处兼理,1919年官产处裁撤后,直隶、京兆等地的旗地清理事宜也由财政厅办理,后因旗地纠纷频繁,1920年6月,直隶和京兆区又分别成立“旗产官产清理处” ,协助清王公及八旗都统等清理宗室和八旗庄田。基本方针是由原租佃户缴价留置,将旗地变为民地。并拟定了缴价标准和价额分割办法。[36]同时也允许清内务府出售皇室庄田。
1924年后,北洋政府清理旗地的政策措施有所改变。是年11月,冯玉祥回师北京,驱逐溥仪出宫,没收内务府旗地,交由直隶、京兆两旗产官产清理处负责清理,其余王公、八旗庄田,也改由该处专办,令旗人地主将册籍全部交出。并规定,因旗地地主原本只能食租,不能卖地,故不能称“业主” ,改名为“租主” ,只能得地价的30%,名为“租主价款” 。又重新修改章则,明确规定“以原有佃户或承租人承领为原则” 。地价为上则5元,中则4元,下则3元。如佃户一次缴价有困难,可分期付款。只有佃户或现租人声明放弃,方可由其他人承领,但须加缴20%的地价。新办法降低了地价,明确了佃户承领的优先权和价格优惠。这一办法公布后,加快了旗地的清理进程,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共卖出旗地270余万亩。[37]
东北和其他一些旗地较多的省份也都由官府成立机构,对旗地进行清理和变卖。
奉天自1907年奏准旗民交产,旗地开始自由转让。进入民国,买卖更加频繁。官府在清丈和放垦的同时,对旗地进行清理拍卖。开原将八旗王公庄地同三陵官荒、边壕伍田、学田等官地一起丈卖。到1926年,收价结案,该县旗地全部变为民田。 [38]吉林规定,除确系旗人私产外,凡原由旗署承管的全部地亩,一律照章变卖,皇室私有地也由内务府委托省政府代行价卖。至1923年夏,除个别县外,全省旗产变卖完毕。 [39]
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推行的官田旗地清卖政策,大大加速了这两类土地的民地化进程。尤其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等官田旗地较多的省区,大部分官、旗土地迅速变为民田私产。直隶原有旗地1755万余亩,占全省耕地的26%。通过各种形式的非法或合法买卖,到清末,真正的旗地减至1200余万亩,到20世纪30年代初,只剩103万余亩,不到全省耕地面积的2%。 [40]官荒最多的吉林、黑龙江两省,官地更是急剧减少,私有地迅速增加。据调查,仅1917~1920年的3年间,吉、黑两省的官地即从43%减至27.9%,而私有地自50%增至63.5%,民田公有地自7%增至8.6%。 [41]黑龙江自1905~1929年的24年间,95%的土地转归私人所有。从全国范围看,官地在耕地总额中的比重急剧下降,而民田私田比重明显上升。据估计,甲午战争前夕,官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5%,民地占75%;到20世纪30年代,官地比重降至10%,而民地比重上升到90%,[42]已占绝对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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