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权分配的分散与集中
地权流动和地权分配态势,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土地买卖;二是田产的分割继承。二者对地权变动趋势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前者无论古代或近代,主要表现为地主豪绅、商人的土地兼并和中小土地所有者的贫困破产,因而导致和加剧地权集中;而田产的分割继承,则毫无例外地促成地权的分散。在实行诸子均分制的情况下,一户有地200亩的中小地主,如不添置田产,通常经过一至两代的分割继承,就会下降为一般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正是这两种因素同时作用和相互制约,使地权分配既不会长期不变地分散,也不是无止境地集中下去,而往往是分散与集中并存或交替出现。但是,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除了上述两个基本因素外,还会有其他因素存在。甲午战争和辛亥革命后的一个时期,军阀地主的兴起和商人地主阶层的进一步膨胀,农民内部两极分化的扩大,加剧了一些地区的地权兼并,而这一时期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为地权的自由转移,亦即军阀、地主、商人和农民阶层中少数富裕者的地权兼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太平天国后一些地区一度出现的地权分散态势基本消失,地权集中成为这一时期地权分配变化的主要特征。
(一)土地自由买卖的进一步发展
甲午战争后,随着商业性农业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宗法关系继续松弛,土地自由买卖有了新的发展。这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对官田旗地的清理、拍卖,这部分土地的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民田私田,扩大了自由买卖的土地范围和数量;二是土地买卖中的宗法关系束缚进一步被打破,地权的转移更加自由。这对一些地区的土地买卖和地权变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自从旗地买卖弛禁和清政府、北洋政府对官田旗地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拍卖后,这部分土地很快成为地主、官僚、商人的兼并对象,同时进入了自由买卖的行列。原来隐蔽和非法的买卖也随即公开和合法化。由于这部分土地加入流通,一些农村土地买卖明显地活跃起来。
在旗地集中的顺天、直隶等地,旗民交产弛禁后,旗地买卖越来越普遍,在整个土地买卖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从当时一些地主的置产账册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来。如直隶滦县开平镇商人地主利合堂,1880~1922年共买地422宗,计4953亩,其中旗地1148亩,占28.6%。按时间计算,1880~1895年买地1728亩,内旗地319亩,占18.4%;1896~1910年买地2053亩,内旗地637亩,比重增至31.0%;1911~1922年买地1172亩,内旗地462亩,比重复增至39.4%。[77]北洋政府在清理和拍卖旗地的过程中,虽然推行由佃户备价留置的方针,甚至强令佃户留置,买主身份受到限制。拍卖旗地的90%被佃户留置。但是被留置后,这些旗地也同其他民地一样自由买卖。
东北的旗地和内蒙古的蒙旗地买卖,虽然直至清王朝覆亡前,尚未弛禁,但那里的土地买卖同样十分活跃,甲午战争后尤为普遍和频繁。东北内务府旗地的买卖,虽然性质上只是佃权的转移,但买卖程序和契约形式同普通民地买卖完全一样。所不同的是为了规避私卖官田旗地的罪名,通常采取典当而不是绝卖的形式。[78]内蒙古热河一带蒙旗地的买卖则明显地分为收租权和佃权两项,其内容和形式同江浙皖地区永佃制下的土地买卖大致相似。而且收租权和佃权的分离更为彻底。收租权已与土地脱钩,即所谓“认租不认地” 。收租权的买卖,契约直接标明为“卖租子”或“退租子” 。价格的确定则是以价为本,以租为息,视当时当地借贷利率的高低为转移,而与土地的面积和肥瘠无关。为了规避私卖蒙地的罪责,地主在出卖租权时,往往要留下少量租额,保留对土地名义上的所有权。而佃权则直接称为“地” ,其买卖在内容和形式上,除载明纳租义务外,同普通的土地买卖毫无二致,十分自由和普遍。[79]
在东北和关内地区,各类官地、官荒被拍卖和放垦后,也随即同其他民地一样自由买卖。清政府和北洋政府为了加快东北的土地开发和“移民实边” ,鼓励官僚、地主、商人大面积领垦和揽垦。官僚、地主、商人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领到荒地后,往往并不直接开垦,而是转手倒卖。其他官地转为民地后,亦同民地一样买卖。如奉天营口的苇塘,原由奉天工部发给五姓龙票,官租由五姓包纳,龙票每5年更换一次。到1906年,龙票注销,土地由垦务局丈放,民间缴价报领。此后苇塘买卖也与普通民地无异。[80]苏北、内蒙古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大型垦牧公司,也大都是以倒卖官荒为其主要职能。此外,在内地,学田、祠田、庙田、会田以及其他公有土地、旷地、林地等,也都被官卖或私卖。如四川,据说进入民国后,公共田地被官卖、私卖、提卖殆尽,使1/3的土地完全加入自由买卖之商品化过程。[81]广西永淳等地,由于政府奖励造林,1921年后明确宣布“旷地造林准许自由竞争” ,原来不准买卖的村有、族有等公共旷地、林地,相继被地主和富裕农民割取或购买。[82]所有这些,都加速了土地自由买卖范围的扩大。
土地买卖过程中的封建宗法关系束缚也进一步被打破。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一直受到封建宗法观念和封闭经济自给自足习俗的限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亲族、地邻和原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二是卖主漫无限制的“加找权”和“回赎权” 。到明代后期和清代前期,这种传统习俗的限制开始受到不断发展的城乡商品经济和土地商品化趋势的冲击。[83]
进入近代,尤其是甲午战争和辛亥革命后,随着城市新式工业和农村商品经济、商业性农业的加速发展,土地进一步商品化,地权转移日益频繁,土地价格也成倍上涨,族邻先买权尤其是加找回赎权越来越成为土地自由买卖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障碍。各地因先买权和加找回赎权而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也严重妨碍社会安定和封建秩序的巩固,因而为封建政权所不容。新兴军阀、官僚、商人地主,更把族邻先买权和加找回赎权视为他们兼并土地的主要障碍而强烈反对。先买权和回赎权已丧失其存在的社会条件。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先后通过审理案例、颁发律例等途径,明确宣布一些地区的族邻、原主先买权习惯,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买卖是所有者的“自由” ,第三者“无故声述异议,实为法所不许” 。 “亲房栏产”更为法律所明文禁止。[84]在官府的干预下,一些地区的族邻和原业主先买权明显衰落。如四川,原来亲族先买权习惯十分盛行,出售田产,必须绝对优先卖与同族;绝产亦不归公,而由家族继承或分割。故家族田产不容易外流。但进入民国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买卖的频繁,这种宗法限制已日益被打破。[85]东北吉林、黑龙江一带,原来也有亲族先买权的惯例,但到20世纪初,随着大量外来垦民的移入,很快衰落。[86]直隶顺义、大兴各村,清代时,同族、四邻有优先购买权,并有严格顺序,依次为同族、承典人、本村人、外村人。进入民国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已逐渐衰落;有的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没有了。[87]直隶宛平的亲族先买权也消失了。土地卖契中的“先尽亲族,不欲承受”换成了“如有亲族人等争竞、户口不清等情,俱有卖主、中人一面承担” 。[88]还有一些地区,虽然亲族、邻里、典主都保留着先买权,但最终由所出价格决定。湖北汉阳、郧县、兴山、竹溪、麻城、五峰等县,即属于这种情况。在这些地区,各种先买权人均可依习惯顺序优先购买,但不得“价” 。如先买权人故意措价,卖主“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 。[89]以往那种“绝对先买权”没有了。江西赣南地区,虽然土地买卖契约上载有“先尽亲房人等,俱各不受”等语,实际上完全以出价高低决定,过去的亲族优先权,不过成为契约具文。[90]
契价加找和土地回赎权也在加速消失。
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不到走投无路的地步,绝不会出卖土地,即使出卖,也不是全价一次卖绝,而是往往采用只收部分价款和留有“活尾”的典、当、活卖等形式,梦想有朝一日将土地赎回。实在不行,也要找齐价款。由于地价不断上涨,货币不断贬值,加上农民对土地的依恋,找价也往往是一而再,再而三,永无终止。一些地区回赎期限之长、找价次数之多,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如直隶徐水,典当回赎期长达80年,契约往往载明“八十年许赎”字样;陕西朝邑一带,无论经过多少年,只要出当人有力回赎,受当人即不能拒绝,故有“当地千年活”之谚;福建政和的土地出典,也多不设定期限,无论数十年或数百年,也不论地价涨落,出典人均可按原价取赎。建阳、霞浦等地,同族之间买卖土地,更是永不结断,故有“至亲无断业” 、 “同族无断业”之说。在其他许多地区,也都有“不拘年限,钱到许赎”的典当习惯。找补差价方面,如福建政和,土地典卖后往往又再加典卖者;既典卖又有再三找价而不绝卖者;既绝卖又有一找、二找、三找的惯例。从典卖到绝卖,最后到“永断瓜葛” ,找价不下八九次之多;南平由典而卖,由卖至尽卖,由尽卖而再尽卖,由再尽卖而再借款。这样不断反复,俗谓“九尽十八借” 。古田同样是土地卖断后,又索价“尽卖” ,甚至有“一田尽卖数次者” 。[91]如此无限期地回赎,无止境地找价,以致土地卖断数十年乃至上百年,当事人早已亡故,产权也已多次转移,“原业主”的子孙还在要求回赎或找价,为此而争讼不休。[92]显然,一些地区的加找回赎权对土地自由买卖所造成的障碍更甚于亲族优先购买权。
为了逐渐消灭加找回赎权,清政府和北洋政府都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措施。清律例规定,典契的回赎期限,最长为30年,期满不准回赎。明显短于各地流行的回赎年限。1906年,奉天针对当地旗民典当田产,不规定年限,往往捏卖作典,纠葛成讼等弊端,规定嗣后典当契约,概以20年为限。逾期不赎,即作绝卖论。[93]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又将典当回赎期限缩短为10年。1915年颁发的《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规定,嗣后典当期间以不过10年为限。业主届限不赎,听凭典主过户投税。[94]对于以前的土地买卖行为则规定,如系非绝卖契而卖主无力回赎,准许补价并另立绝卖契纸;如已立绝卖契,则不许回赎或找价再立新契。而所谓绝卖,“只须当事人间之原约有可认为绝卖之意思表示,并非限于契纸字面上之注明” 。[95]北洋政府关于契约解释的这一新规定,使一大批按当地习惯可以找价或回赎的活卖契或卖契变成了绝卖契。被取消了加找权或回赎权,使一些地区长期流行的找补和回赎习惯加速衰落。某些继续流行的地区,后来也被强令取消。如山西,土地买卖契约习惯上分为“死契”和“活契”两类,写明卖主无权回赎的叫“死契” ,否则叫“活契” ,卖主在数年乃至数十年后,均有权按原价回赎。1927年,山西省长为保护买主利益,规定凡未声明原业主有权回赎者,均为“死契” 。[96]这样一来,原来的“活契”全部变成了“死契” 。当地普遍流行的回赎习惯最终被消灭了。
总之,由于城乡商品经济的冲击,特别是清政府和北洋政府行政、法律手段的直接干预,甲午战争后尤其是辛亥革命后,土地买卖中的亲族优先权和加找回赎权习惯加速衰落。到20世纪20年代,除少数经济闭塞、土地商品化程度较低和封建宗族势力相当强大的地区外,这种传统习惯已经基本消失。据1930年国民党政府行政司法部对直隶、河南、山东、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热河、绥远、察哈尔、奉天、吉林、黑龙江等南北19省区562县的调查,载明有亲族先买权的24县,有加找回赎权的32县,分别只占调查总数的4.3%和5.7%。[97]先买权和回赎权习惯流行的范围大大缩小,标志着近代的农村土地商品化进程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土地兼并和地权的集中趋势
官田旗地的民地化,官荒蒙荒的大规模招垦和拍卖;军阀地主的兴起,官僚和商人地主阶层的膨胀;土地买卖中封建宗法束缚的被进一步突破;农民内部两极分化的扩大,等等,所有这一切为土地兼并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使一些地区的地权分配呈现程度不同的集中趋势。
1.土地兼并的加剧
清末民初,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规模放垦,给官绅和商人地主的土地兼并提供了一个广阔场所,清政府和北洋政府为了加快荒地放垦,达到增加财政收入和“移民实边”的双重目的,鼓励大面积领垦,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仅不对垦户的领荒数量予以限制,反而以官爵、功名奖赏相招徕,并一再降低荒价,于是,大小军阀、官僚、豪绅和商人地主,纷纷以个人或公司名义,低价承揽甚至无偿占有荒地。1898年黑龙江通肯的一本放荒账册显示,115户领荒旗人,共承领荒地118400晌,平均每户1030晌,合1.03万亩。[98]更多的情况是,荒地单位以“方”(即方里)计。当放荒之际,有势力、有关系者,“择地之肥美而交通便利者,若者数百方,若者数十方” 。此外所谓“荒把”者,亦“竭其资力,领必数百方” 。[99]
东北和内蒙古各地都有地主兼并巨额荒地的大量实例。军阀侵占荒地的事例已如前述。其他官僚、豪绅、富商等对荒地的攫夺,也不稍逊色。如农工总长莫德惠在吉林珲春和其老家共占有荒地和森林千余晌;奉天纺织厂总理孙祝昌在黑龙江庆城县等处占有荒地、森林300方;[100]奉天辽中县某大地主、大商人在黑龙江密山县领荒100方,密山县商会会长杨荫堂领荒80方。[101]一些官绅和商人地主,还用公司的名义大片占领荒地。在松花江流域各县,官府极力劝导地方豪富组织开垦公司,以招募移民,并从地方公费中拨出款项予以支持。[102]一些主要以垄断和倒卖荒地为目的的垦殖公司也就应运而生。1907年6月成立的瑞丰农务公司,在黑龙江讷谟尔河南岸领荒21“井” ,合34万多亩;广东新会职商陈国圻于同年8月成立的兴东垦务公司,在汤原县也买下大量土地。[103]先后于1902年和1906年成立的兴华、天一两垦务公司,也分别在奉天锦州府大凌河一带和图什业图旗占有10余万亩和6万亩( 133方)土地。[104]至于领荒或占荒十几方或几十方的地主富户,数量更多,如吉林省密山县(现属黑龙江)平阳镇一地,领荒超过10方的就有7人。领荒总数达274方,[105]合123300亩。这些人在当地最有势力,也领荒占荒最多。据说当时密山的“放荒委员”一下来,这些有头脸的人便都拉上去,平阳一带的土地,便都落到了他们手中。[106]其他地方的情况也大致相似。
这些军阀、官僚、富商、地主合法或非法占有荒地后,又以它为基点,不断向四周侵蚀和扩张。由于早期所放荒地多是人迹罕到的旷野,地阔价廉,且多以河流、沟壑、岭脊、山谷等为界标,面积既不精确,地名、界标亦多含混。这些都给地主豪绅和其他有权势者的侵蚀、兼并提供了方便。因此,领荒占荒以后,地主对农民的土地兼并就开始了。随着荒地的垦辟和移民的不断增加,地价上升,这种侵蚀混占式的兼并愈加激烈。除了混占,地主豪绅还采用所谓“盖照”的方法霸占农民土地。北洋政府时期,吉林、黑龙江签发的荒地执照,有“省照” 、 “县照”之分。如吉林荒照,名义上由“巡抚部院和总督部堂”发放,但实际上不少是由县代办。因此,省里可以直接发照,县里也可以代表省里发照。虽然都是正式执照,但其权威性差异很大。一般农民小户只能领到县照。如果地主看上了这些农民的土地,即从省里弄来一张地照。这就称为“盖照” ,也叫“盖被子” 。结果,农民凭县照执掌的土地被地主用省照这床“被子”盖去了。同时,封建政权为了增加收入,放荒以后即不断丈量,清查私垦,地主则往往同清丈人员相勾结,利用丈量扩充地界。[107]
这样,放荒招垦和土地开发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数量庞大的大地主阶层的孕育过程。据1923~1925年对黑龙江流域嫩江、讷河等21县的调查,占地5000亩以上的大地主,在150户以上,超过万亩的不下100家,其中桦川县占地2万亩以上的即达43户,密山县占地4.5万亩以上的达18户,通河县占有土地22500~180000亩的大地主,竟占全县土地所有者的1/4。占地千亩以上的地主更是成千上万。仅克山一县,千亩以上的地主即达五六百人;宾县占地1000~5000亩者500人;肇州县千亩以上的地主更多达900人。此外,如同宾县,2000亩以上的地主有100余户,双城县自耕地3000~10000亩的也有100个单位。[108]表2具体反映了各县的大土地占有情况。
表2 黑龙江流域嫩江等21县大土地占有情况简表
资料来源:据雅施诺夫:《中国农民的北满移民及其前途》,转据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64~66页编制。
黑龙江、吉林其他地区和奉天也不乏大地主的存在。如奉天梨树,“乡村间富以田亩对,有多至一二万亩者” ;[109]洮南(今属吉林)“地主土田之多,有逾百方者、数十方者” 。[110]据1908年的调查,奉天承德、辽阳、铁岭等14州县,占地3000亩以上的大地主达59户,共有土地38万余亩。[111]
内蒙古放垦以后,土地也多为官僚、豪绅和富商所兼并。
1901年年底,兵部左侍郎贻谷被任命为垦务大臣,主持察哈尔、绥远地区的蒙地放垦。次年8月,贻谷奏设官商合办的东西垦务公司。西路公司设于包头;东路公司分设于张家口、丰镇厅等处,分别从事绥远、察哈尔地区放垦蒙地的包揽承领。该公司商股主要由贻谷及其下属认购,“垦局委员悉充公司委员” 。他们凭借职权,以每亩缴押荒银3钱的象征性价格,从垦局领得荒地,然后以每亩8钱至3两多的价格转手倒卖。而且是先收地价,后缴押荒。故当时论者谓其“不费一钱而坐致巨万” 。东西两公司从成立至1908年撤销,共领地2万顷,绝大部分转手倒卖。[112]买主绝大部分仍然是地主、商人。其中的一部分优质土地,则直接落入贻谷及其属员之手。[113]
绥远河套地区的土地兼并还伴随1910年大规模的筑渠垦荒而展开。先是一些与蒙人做生意的商人,利用流窜股匪驱赶蒙民,霸占荒地,从事开垦。继而又有来自内地的“流氓财主” ,成百上千地雇用流民,或组织哥老会,啸聚流亡塞外的浪人,加入夺地垦荒行列。这些商人、恶棍很快发展成为河套地区的新兴地主。他们利用流氓武装,圈占的土地面积各达“数千顷至万顷之多” 。因此,河套土地一开始就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因当地气候干燥,雨量稀少,农业生产主要依赖黄河水灌溉,一些地主在垦荒的同时,也开始修筑灌渠。由于灌渠工程浩大,非一般贫苦垦民所能为,势非由大地主经营不可。结果灌渠也成为地主私产,而灌渠流经的土地亦全被地主占有。一些后来的垦民,也有的从大渠引凿小渠开垦荒地,但一旦荒地垦熟,渠主即采用强行没收或迫交地租、渠租的手段,将土地兼并。因此,灌渠的修筑和私有,又加速了土地的兼并和集中。[114]
察哈尔、热河一带的官地、蒙旗地和新垦地,同样大多为地主富商所兼并,“地权昔操于满蒙族之庄头” ,“今则半转移诸豪商之手” 。[115]
关内地区,官僚豪绅和地主商人对官公土地的争占兼并,虽然在数量和规模上不及东北和内蒙古地区,但同以往比较,由于商业性农业加速发展和兴办公司热的刺激,地主商人的土地占有欲空前膨胀,他们对官公地的争占和兼并也比以往更加猖獗,手段更为繁多,范围更加广泛。
有的以公司名义大面积低价购买或包揽官荒。如湖北候补道汪凤瀛,纠集股本成立“茂达公司” ,贱价购买江苏镇江南门外一带荒山;江苏金坛李树昌等合股成立“崇本树艺有限公司” ,购进该县荒山30余顷;丹徒杨星房兄弟集股购置金坛荒地5000亩,开办“广生畜牧有限公司” ;杨良骏集资10万元,在溧阳开办“吉金树畜公司” ,购地20600余亩;安徽万方卿和芜湖商局提调刘某集股创设开垦公司,购得田地3000余顷;无为州乡绅高慕德集资8000元,购得荒地万余亩;另一豪绅赵继椿,在东流县设立“安阜公司” ,在县属八都湖一带买地垦荒;粤商曹嘉祥等集股成立“福兴垦务公司” ,到天津小站买荒试垦私田;等等。[116]
更有的依仗权势,巧取豪夺,强行霸占。江苏甘泉、高邮交界湖泊,有新涨沙地3000余亩,悉数被当地豪强侵占;另有学田1700余亩,则为土豪华业高所占;川沙横沙的沙地,由于土质极肥,成为当地豪强夺争和兼并的重要目标。他们只要向“沙务局”纳上一笔钱,便获得了公开抢夺沙地的权利。一些恶霸及帮会头子更用武力和雇用打手争夺和霸占沙地;湖南洞庭湖东南湘阴县境一处可开田6万余亩的淤洲,则全部落入曾国藩后裔之手;广东东莞、番禺等地的沙田,一经淤出水面,甚至尚在水下,即被当地豪右瓜分圈占。东莞的万顷沙田全部归该县豪绅黎家崧一手经理,“无人敢过问” ;番禺富豪,因为沙田利大,不仅霸占和垄断了本县的全部沙田,且“多有报承他邑沙坦,延及沿海者” ;在浙江、广西、贵州等丘陵和山区,地主豪强的霸占范围还由耕地、荒地扩大到官公山林。如20世纪初的浙江天目山区,有钱有势者争相向官府“报粮认税”领取山林,或依仗权势“指山为界” ,将大片“无主”山林归并在自己私造的契约内。分水县在1917年段祺瑞执政时,勒令各乡建立“清山局” ,让村民领山认税,地主豪绅乘机把持该局,大面积霸占无主山林。蠡湖乡清山局总董事、清朝拔贡即霸占了该县1/4的山林。[119]
当然,除了东北、内蒙古、直隶,其他地区到清末民初,官公地和旗地的数量已经不多。在这些地区,地主兼并的主要对象还是民田私田。即使在东北、内蒙古、直隶一带,随着官旗荒地的招垦、拍卖和官田旗地的民地化,官田的数量越来越少,地主的兼并对象也自然由官田旗地转向民田私田,逐渐以中小土地所有者的田产为主了。
这一时期兼并农民土地的,除了军阀、官僚、地主以外,还有中小庶民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以及从农民中分化出来的少数富裕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土地兼并者的数量和对土地的贪欲都明显增大了。
甲午战争后,随着农产品出口贸易的扩大和某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新式工业的兴起,在一段时间内,某些经济技术作物的产品价格上涨,从事这些作物的种植、贩运和初级加工获利较厚,由此孕育出一批富裕者。当时一些地区不乏关于经营蚕桑、棉花、烟草、花生、甘蔗以及蔬菜、果树等园艺作物获利丰厚的记载:如蚕桑,广东东莞,植桑养蚕,“家有十亩,可以致富” ;[120]在江苏,因茧价上涨,“养蚕的利息很不差” ,桑树更被称为“黄金树” 。[121]如棉花,20世纪20年代前后的湖北,种棉成为农户“大利” ;[122]直隶文安,植棉“所获尤厚” ,成为“阜民之一助” 。[123]种烟之利更超过桑棉。早在同治光绪之际,江西、湖南一些地区,种烟已“几成美利” 。[124]甲午战争后,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种植日广,获利仍厚。如广东四会,种烟“利逾种稻” ;罗定种烟“利润最丰” 。[125]种花生之利亦不亚于种烟。广东东莞,花生种植“利甚溥” ;湖南新宁,农民种花生以榨油,“获利最多” 。[126]山东烟台农民从花生获得的收益,据说比其他任何作物都更为有利。[127]在一些通商口岸和城市郊区,蔬菜、水果、花卉等园艺作物的种植,获利同样相当可观。如上海郊区宝山县,菜圃之收获,岁可七八次,“获利颇丰” 。故“菜圃地价,视农田几倍之” 。广东汕头的橘农,据说单位面积收入比投入的资本多1倍以上;宝山等地的果树和花卉经营,“亦颇获利” 。[128]
当然,并非所有从事经济技术作物或园艺作物经营的农户都会获得丰厚利润。相反,由于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行情变幻莫测,多数农户受土地、资金、劳力、技术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只有少数条件较好的农户,获得较好收益,并通过兼并破产农民的土地,逐渐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正是由于农产品的加速商品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民两极分化加剧,农村的土地兼并更加激烈。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某些农产品的市场需求扩大,价格上涨,土地收益增加,地主的贪欲更加膨胀,愈加不择手段地兼并土地。如江苏海门、启东一带,随着棉花种植的推广,土地“收获既多,而收入亦多” ,故“绅宦官商之稍有积蓄者,莫不争先以重金购地” 。[129]山西离石,20世纪20年代前后,因汽车路贯通县境,运费降低,米麦、杂粮皆可东行西走,粮价渐高。地价逐年升涨,地主高利贷者的贪欲也随之膨胀。他们变换花样,通过抵押贷款的手段,吞并农民土地。[130]
这一时期商人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也加强了。随着进出口贸易和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地主经商热继续升温,从事商业活动的地主越来越多。有的因邻近口岸,或交通条件改善,商业有利可图,纷纷弃农经商。地处上海郊区的宝山,较大“田主”均经商沪上及湘、鄂一带;[131]江苏昆山县,因修筑铁路,交通便利,“多数田主,咸弃耕而经商” 。[132]海门、启东因与上海仅一江之隔,近在密迩,故“一般地主,每有弃其耕地,给佃承种,集资贩运棉、麦、猪、鸡,以图厚利者” 。[133]安徽芜湖一带的地主,更是“恒以农商业自娱” ,经商之风尤甚。[134]北京郊区宛平等地,地主经营商业的情况也十分普遍。他们大多贩卖煤炭、青灰,或在北京城内和邻近市镇开设煤铺、粮店、杂货铺,不少由此起家。[135]有的由于农产品商品化和某些手工业的发展,纷纷从事这些产品的贩运或加工,以图厚利。如直隶濮阳某村,1923年以前,从事花生贩卖和开设花生榨油作坊的,都是村内的无业贫民和小手工业者,1923年后,随着花生种植的推广,花生交易兴旺,花生买卖和榨油作坊相继转入地主手中。[136]又如内丘县,20世纪以前,手工纺织业不甚发达,妇女纺纱获利綦微。1916年,以机纱为原料的手工织布业勃兴,所织土布销往山西各地,获利甚巨。于是地主富户多兼为土布经纪人,开设布铺,卖线买布,转售于大布庄,或直接运销山西。[137]东南沿海地区,则有不少地主经商国外。据1929年对广东新会慈溪村191户地主职业的调查,经商国外和香港的达115户,占总数的60.2%。[138]濒临南海的赤溪(今属台山县),据说“其人稍具远志者,多经商外洋。 ”[139]
这样,地主或以经商起家,依靠商业盈利积累土地而成为地主;或以地租和土地收益为资本经营商业,复以商业盈利兼并土地。地主、商人一身二任,地租和商业利润辗转增殖,商人地主成为这一时期封建地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对山东光绪年间46县31户经营地主的经济风貌调查,兼营商业(包括开设自产自销的手工业作坊)者达85户,占总数的64.9%;靠经商起家者64户,占48.9%。[140]另据调查,直隶宛平县1895~1927年存在的103户经营地主中,靠商业、高利贷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起家者23户,占总数的22.3%。[141]一些通商口岸附近和东南沿海地区,商人地主所占比重更高。前述广东新会慈溪191户地主中,商人138户,占72.3%。[142]又据金陵大学1922年对安徽芜湖36户地主的职业调查,商人23户,占63.9%。[143]
由于商人地主大多恪守“以末起家,以本守之”的信条,对土地的贪欲十分强烈,同时在经营和理财方面,采取商业和农业彼此挹注,商业利润和地租相互转化、辗转增殖的手段,财力比其他单纯从事土地经营的地主相对充裕,财力运用更为灵活,土地兼并手段更奸狡,土地积累速度更快捷。这一时期,各地不乏商人地主疯狂兼并和快速积累土地的事例。如直隶宛平衙门口村(现属北京石景山区)翟振钧、翟振刚兄弟,甲午战争前只有16亩地,后将其中的8亩地典出,买了两头骆驼,贩运煤炭,很快发家,不断买进土地,到20世纪20年代,已积累土地1300亩。[144]宛平老古城村棚匠陈凤昆,甲午战争前后,用进宫搭戏台赚来的钱开粮店,再用粮店利润兼并土地,到1914年已积累土地2200亩。[145]宛平八角村(现属石景山区)周海,原仅有地10亩,辛亥革命前后到北京马甸倒卖牲口牟利,并用以兼并土地,十数年间即在本村先后买进土地200余亩,成为村内的暴发户。[146]
地主以商起家和商人地主对土地的兼并、积累如此快捷,既是由于商人地主特殊的经营和理财手段,同时也和甲午战争后城乡商业、农产品商品化和农村两极分化的加速发展有关。正因如此,这一时期不少商人地主的土地兼并、积累速度明显加快。如直隶滦县利合堂刘家,1880~1920年累积购买土地4967亩,其中1880~1895年买进1897亩,平均每年买地119亩;1896~1920年买进3079亩,年均买地123亩。[153]山东章丘旧军镇商人地主矜恕堂孟家,1854~1927年累积购买土地789亩,其中1854~1894年买进91亩,年均买地2.2亩;1895~1927年买进698亩,年均买地21.2亩。[154]宛平南苑(现属北京丰台区)运输商范德常,雇人赶车给北京一家木场拉货,因运输生意好,于1905~1921年分5次在南苑买进土地274亩。[155]
2.自耕农的破产与部分地区的地权集中趋势
土地兼并加剧的结果,是地权的进一步集中。
当然,土地买卖所导致的地权流向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买卖在中小农户内部进行,也有的发生在地主阶级内部,还有个别买卖是破产地主将土地卖与小自耕农。但是,更多的土地买卖是在农民和地主之间进行,是自耕农的小块土地为地主所兼并,标志着大量自耕农的破产和地权的集中。
甲午战争后,特别是到了20世纪一二十年代,由于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生活费用的升高,尤其是军阀连年混战,赋税捐摊和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盘剥日益加重,以及频繁的天灾人祸等多种原因,一些地区的自耕农乃至一部分中小地主,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不断丧失土地,甚至完全破产。如江苏嘉定丁家村的张成洲,本是有24.4亩地的富裕自耕农,但在1906~1920年的15年间,因丧葬嫁娶,先后分七次典出土地24亩,最后仅剩0.4亩;[156]直隶宛平杏石口村的牛财,有地60亩,父子均有裱糊手艺,“经济充裕” ,但在光绪宣统之际,因连续婚丧,相继典出土地50多亩,濒于破产边缘;[157]同村姚德润,自有土地80余亩,另租种坟地9亩,并在北京开设磨行,家中地雇短工耕种,“农商兼顾,经济富裕” ,属于小商人地主。但在1900年左右,磨行生意亏本,其母病故,被迫连续卖掉了60亩土地。[158]这是三个较典型的例子,但类似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江苏海门、启东,因高利贷盘剥,绅宦官商兼并,中小农民“每多纷纷将土地出卖” 。其中海门八区,据1932年的调查,在过去10年中,仅因高利贷而全部丧失土地者即达18家,丧失部分土地者33家。[159]20年代的河南光山,因驻军捐派粮款和柴草,“颇使自耕农难于担负或竟至破产” 。[160]同时期的四川南充,因田赋税捐不断加重,素无积蓄的中下农户“颇形困惫” ,以各种方式典卖田产:“有将产业尽行当与他人耕种而租无颗粒者;有将产业当与他人,复或佃回全股或佃回半股耕种而当户转得多取租者;有将田产分股当与他人,而或自留数挑十余挑田亩耕种者;有将产业佃与他人耕种,而收租极少者,是为明佃暗当” 。[161]广西据抽样调查统计,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全省农民约有3/10失去土地。[162]
随着地主对土地的激烈兼并和农民的不断失地破产,一些地区的自耕农数量明显减少。长江下游地区,20年代的江苏靖江,由于土豪、劣绅、官僚、驻兵等肆无忌惮的盘剥和生活费用不断高涨,自耕农所入无多,而吸吮无穷,被逼得虽欲不变卖田产而不可得。因此“自作农日渐减少,佃农增多” 。[163]过去自耕农甚多的无锡,也因生活费用增高,农民经济日见支绌,土地相继落入豪绅之手,到20年代,“自耕农恐十不存一矣” 。[164]宜兴滨湖、山林各区,同样因乡村地主和城镇富户的不断兼并,自耕农“日见减少” 。滨湖圩乡,10户之庄,自作农不过一二。[165]昆山、南通两县,据1925年的调查,农户中的自耕农比重,分别从1905年的26%和20.2%减少到1924年的8.3%和13%,分别减少了2/3和1/3以上。[166]海门在20年代后,因粮价上涨,导致地权兼并加剧,多数自耕农沦为佃农或半自耕农。[167]长江中游鄂西一带,自耕农比重更是大幅度下降,由1920年前的45%降至1921年后的10%。[168]
华南和华北等地的资料显示,自耕农数量也在不断减少。广东的地权原来就十分集中,自耕农数量甚微,而这一时期尤其是20年代,又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有资料显示,1925~1926年度与1921~1922年度比较,广东的佃农和半佃农的数量正在增长。[169]广西自从洋纱、煤油输入,“中产阶级”生计日蹙,田租日贵,“自耕农多变为佃农,半自耕农多为雇农” 。[170]桂林、苍梧等农产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自耕农比重分别递减至33.1%和42.8%。[171]在北方黄淮流域,山西阳高在辛亥革命前,自耕农占绝大比重,地主和雇农、佃农“简直微乎其微” ,但到30年代初,佃农、雇农已占农户总数的41%。[172]同样,陕西在辛亥革命前也是自耕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租佃很少。1880年外国牧师调查时,在陕西只偶尔见到几个佃户,但到1927年,20%的农民都成了佃农。而在陕中地区,40%~50%的农民是军阀、官僚、商人的佃户。[173]20年代初河南光山的普遍情况是,自耕农因失地破产,大半不得不租种别人田地而变为半自耕农,少数甚至积债累身,被逼得卖掉全部田产,而变成完全的佃农。[174]豫西南的淅川也是“以前自耕农较多,近则佃农日增” 。[175]安徽皖北宿县因土地瘦瘠,田价低贱,原来自耕农比重较高,进入20世纪后也在明显下降,由1905年的59.5%降到了1924年的44%。[176]
破产农民的土地,绝大部分落入各类地主手中。安徽天长县,30年代初有调查说,“在五年前,买田的人很多,尤以一百石种上下的地主为最多;卖田的大多是堕落的中小地主及自耕农” 。[177]直隶文安的情况是,“豪富广购良田,贫者贱价求沽” 。[178]都是农民土地流向地主。因此,随着自耕农及其占有土地数量的不断减少,地主及其占有土地的数量则日益增加。如江苏靖江,一方面“自作农日渐减少,佃农增多;他方面地主也渐渐的增大” 。[179]浙江义乌,更是“地主阶级年年增加” 。[180]也有的地区是全部土地向少数大地主集中。如二三十年代的湖南溆浦,自耕农和佃农无法维持生计,“中小地主在凌落,而大地主却在兴盛” 。[181]这种变化从一些地区的地权分配资料更清楚地反映出来。如前述广东新会慈溪村,1926年同1919年比较,占地4亩以下的小土地所有者,从142户增加到168户,增长了18.3%;20~39亩的自耕农从61户减少到48户,下降了21.3%;而160亩以上的地主从1户增加到2户,占地面积从238亩增加到371亩,上升了55.9% (详见表3)。
表3 广东新会慈溪村农户地权分配分组统计
资料来源:据赵承信:《广东省新会县溪土地分配调查》,《社会学界》,5卷,转见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64~947页。
有的地区由于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或其他原因,地权分配一度趋向分散,这一时期则明显逆转。如苏南一些地区,由于太平天国起义的沉重打击,据说19世纪80年代前后,90%的土地被掌握在个体小农手中。但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据金陵大学的调查,只有33.1%的土地仍为土地所有者所耕种,而佃农和半佃农耕种的土地分别占39.7%和27.2%。在40余年间,各类地主从个体小农手中夺走了35%以上的土地。[182]浙江汤溪,太平天国后,“富室多中落,田易佃而主,自有而自耕之者,什且七八” 。进入20世纪,已“复乱前之旧” 。耕者“多佃富室之田” ,“其有田而耕者什一而已” 。[183]太平天国失败后的60年间,全县60%~70%的土地由个体农民转入了地主手中。
(三)地权分配鸟瞰
这一时期全国的地权分配,不同地区之间,差异颇大。有的地权高度集中,有的相当分散。如1927年前后的广东,从农户构成看,自耕农所占比重最低的只有5%左右(如新丰、乐昌、仁化),最高达90%以上(如封川) 。[184]同时期的湖北鄂城,有的村庄,自耕农比重达80%,也有的仅10%。[185]豫南地跨淮河的某县,淮河南北迥异:河南80%为佃农、雇农;而河北70%为自耕农。[186]
地主阶级的内部构成和土地占有状况,各地也互不相同。有的大部分土地为极少数大地主所有。如河南彰德、安徽合肥东乡1/3的土地分别为袁世凯和李鸿章家族所占有;广西军阀陆荣廷、谭浩明在得势时,曾占有了其老家全道土地的1/3。在山东栖霞,一二家豪富的所有地亩也占全县的1/3。[187]有的没有大地主,其土地多被为数众多的中小地主占有,浙江衢州即属这种情况。该处没有极大地主,但小地主不少,一半左右的土地为这些小地主所瓜分。[188]20世纪初的湖南永明(今江永县),“无大庄巨富,不能连阡累陌,而数十亩百亩之家,比比皆是” 。[189]而更多的是大中小地主俱全,其内部结构成宝塔形。如浙江余姚,“农户所种之田,大半租自富家” ,地主有田六七千亩者,全县三四人;四五千亩者10余人;二千亩以上者20余人;其余有数百亩数十亩者,“不计其数” 。[190]湖北当阳,地主约占农户总数的1%,“地盘大小不等,约自熟田三千石乃至三百石为止” 。[191]另据1924年对直隶北部20县的调查,占地六七千亩至1万亩的最大地主,数十村一户;千亩内外的中等地主,一村一二户;三四百亩的小地主,“其数目也不少” 。[192]
一个地区的地权分配状况,地权的分散或集中,同该地区地主阶级的内部构成有直接关系。一般地说,有大地主尤其是大中小地主俱全的地区,土地兼并激烈,地权集中的程度也最高。只有若干数量中小地主的地区,则地权集中的程度也相对较低。
从全国范围看,这一时期的地权分配态势,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地权比较分散,地主占有土地通常在30%以下,农户绝大部分是自耕农;第二类,地权轻度集中,土地兼并不太激烈,地主占有的土地一般不超过50%,自耕农尚占相当比重;第三类,地权高度集中,地主占有的土地超过一半,甚至高达80%~90%,自耕农数量很少,佃农和雇农构成农户的主体。
第一类地区数量不太多,零散分布在那些土地贫瘠、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和商业性农业不太发达的地区。
从地权分配的变动趋势看,这一时期也有某些关于地权分散的记载,如1930年四川《中江县志》称,“近数十年来,田主颇困,近尤苦科敛,赁耕小户有渐成殷富者” 。[193]又有调查说,察哈尔、绥远地区早期的定居者多是佃农,但后来不少买了地。随着人口的增长和“殖民化”的进展,“土地有不断转入直接生产者手中的趋势” 。[194]直隶宁津有调查显示,分家析产导致了地权分散。该县东北六村民国以前有百亩以上的小地主一二户,因析产关系,到20年代末30年代初,小地主没有了,只剩40亩的富农1户,30亩以上的3户。[195]江西一些地区据说也因人口繁殖和分家析产,耕地不断细分。1918年同1917年比较,10亩以下的农户,“有极大之增加” ,而30亩、50亩以及百亩以上者,“皆日趋减少” 。[196]但是,除此之外没有资料显示,出现明显的和大范围的地权分散趋势。一些地区的所谓地权分散,绝大部分都是原来就有的。
在南方地区,地权分散只是个别现象。如江苏苏南地区,地权一向高度集中。因太平天国起义关系,一度出现的分散趋向,这一时期也已恢复旧观。只有丹徒、丹阳两县直至20年代初,地权分配仍然保持着分散状态。丹徒“田多自耕,佃户甚少” 。全县8个区中,7个区的自耕农比重在70%以上,最高的达95%和99%。[197]丹阳地权“大部分均属自耕田主,佃户兼田主者少数,佃户尤少” 。除个别乡外,自耕农占百分之八九十。[198]湖北汉口地方,20世纪初的地权分配也比较分散,“地主之所有亩段,比例甚平均” 。[199]据1927年金陵大学对谌家矶的调查,自耕农占80%,半自耕农和佃农分别为4%和16%。[200]地权高度集中的广东,个别县属也存在地权分散的情况,据1928年对封川的调查,90%以上的农户是自耕农。[201]南方其他个别地区也都可能存在类似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所谓自耕农或自作农,无论南北都包括了雇工经营的地主和富农。尤其是北方地区,“自作农”中的富农和经营地主数量更大一些。在这些地区,虽然无地和少地的佃农、半自耕农很少,但却有数量不等的无地雇农存在。因此不能单凭自耕农的数量和比重来判断地权分配的分散程度。
第二类地区远比第一类地区多,黄淮流域则以第二类地区为主。
在南方各省,第二类的分布,各不相同,苏南、皖南、福建、广东、湖南、四川等省,只是个别地存在,湖北、江西、广西、云南等省,略为普遍。江苏溧阳、扬中因太平天国起义的影响,到20世纪20年代前后,尚有1/3左右的地区以自耕农为主。[208]浙江衢州也,“以自耕农为最多” 。据1927年的调查估计,自耕农约占农户总数的50%,佃农、雇农各占15%。[209]临安的地权分配因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而异。城镇附近的土地多为地主所垄断,而交通闭塞的贫瘠山区,则小土地所有占优势。[210]另据调查,安徽芜湖附近各村,自耕农占55%,半自耕农和佃农分别占32%和13%。[211]20年代的福建平潭,自耕农户数占44.3%,占有土地为50.7%,[212]这两县的地主占有土地当不超过40%。湖北第二类地区的分布略为广泛。1924年金陵大学对该省武昌、汉阳、大冶、当阳、钟祥、沔阳、黄梅、蕲春等16县114处的调查资料显示,自耕农比重超过50%的有40处,占总数的35.1%。[213]另据1928年对鄂城13处的调查,8处的佃农比重为15%~25%。[214]这些地区的地主土地比重,都不会超过50%。地处长江上游的云南,据对昆明、嵩明、陆良、师宗、罗平、兴义、安龙、兴仁8县的调查估计,昆明、嵩明、师宗、罗平、兴义5县,以自耕农为最多,约占50%,半自耕农约40%弱,佃农占10%弱。[215]据此判断,地主占地比重约为30%~40%。
在黄淮流域各省区,第二类地区的分布更广泛一些。苏北沛县,据说“地权多半属自耕农,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极少” 。[216]皖北宿县,1924年的自耕农比重为44%,半自耕农和佃农分别为30.5%和25.5%。[217]这两县的地主土地当在40%~45%。山东除前面提到第一类地区外,第二类地区也占有相当比重。乐陵、临清、德县、新泰、滨县、黄县、历城、馆陶、堂邑等22县的自耕农比重都在50%~80%,而半自耕农数量又远大于佃农。据此,农民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比重当在60%~70%。地权轻度集中的县份占调查总数52县的42.3%。[218]
直隶的情况和山东相似,多数县份的地主土地不超过50%。据1927年对该省清苑10个村的抽样调查,地主、富农所有地占全部土地的39.5%。[219]又据1932年对河北26县51村4309户的抽样调查,“自耕农”的户数和占有土地分别占总数的78.1%和83.7%,半自耕农的自有土地占7.7%,合计91.4%。[220]扣除“自耕农”中的经营地主和富农土地部分,农民小土地部分当不低于60%。与清苑大体接近。在河南,据1928年对许昌5村和辉县4村的抽样调查,两县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分别占25.6%和49.3%。[221]农民小土地部分分别达74.4%和50.7%。山西1930年前后的农户结构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的比重依次为72%、15%和13%。[222]剔除经营地主,农民土地可能占60%~65%。
察哈尔、绥远和东北地区,地权集中程度普遍较高,第二类地区只是个别存在。绥远归绥县,据说“自耕农居多数。田产多者不过十顷有奇,而兼有水田二顷者,全县六户而已” 。[223]这在农业生产十分粗放的情况下,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可能稍占优势。奉天义县,1927年全县有农户6万余户,自种户和租种户各2万余户,自种兼租种户1万余户。[224]但自种户的经营规模普遍大于租种户。地主和农民土地可能大体各占一半。同时期的吉林桦川,据统计,全县自种地占61.9%,租种地占38.1%。[225]地主占有的土地亦当不超过50%。
第三类地区,分布更加普遍。长江流域、华南各省和察绥、东北三省,都以第三类地区为主。
在长江流域,江浙皖大部分地区地权高度集中。江苏江阴,全县300万亩土地,约有200余万亩为地主所垄断。[226]常熟、宜兴、无锡、昆山、金坛、南通等县的情况大致相似,佃农占农户的绝大部分,自耕农极少。常熟自耕农仅占10%,无锡自耕农亦“十不存一” ,昆山、南通两县1924年的自耕农比重分别只有8.3%和13.0%,宜兴“十户之庄,自作农殆不过一二耳” 。[227]这些地区的地主土地比重肯定高达80%~90%。浙江余姚,“农户所种之田,大半租自富家” 。[228]汤溪也是耕者“多佃富室之田” 。[229]嘉兴1925年的自耕农只占33.8%。[230]在这些地区,地主占有的土地远远超过一半。杭县、绍兴、萧山、余姚、镇海等沙田区,地权更为集中,自耕农极少。据1927年对萧山第一区1226户调查,仅有16户自耕农,占总数的1.3%,[231]地主土地应占80%以上。安徽皖南和皖北淮河以南的多数地区,地权集中程度也很高。皖南歙县、休宁、黟县、祁门一带,自明清以来,商人地主势力强大,绝大部分土地一直为地主、商人所垄断。这些地区除地主私产外,被地主士绅控制的族产、庙产、会产以及其他地方公产也占有相当比重。这也是加剧地权集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长江中上游各省的许多地区的地权集中程度与长江下游不相上下。尤以湖南、四川的地权集中程度最高。1927年的调查资料称,“湘中农民所耕的田,除极少数是属于自己的外,其余十之八九都是由佃主处领来的” 。[232]另据北洋政府农商部1919年的统计,该省的自耕农仅占19.9%,而佃农比重达69.9%。这些都说明了湖南地权的集中程度。四川的地权集中程度,自鸦片战争以来,一直居高不下。地主土地比重,低则50%~60%,高则80%~90%。如巴县,农户中自耕农仅十之一;[233]大竹也是“自业仅十之一二” ,[234]农民占有的土地微乎其微。另据30年代初对川东荣昌、大足、壁山(今璧山)、涪陵等17县的全面或抽样调查,28处中,25处的自耕农比重为40%或以下,其中14处为20%或以下。[235]据此,川东地区的地主土地比重当在60%~70%。湖北、云南、贵州也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地权高度集中。前述金陵大学所调查的湖北武昌等16县114处中,有63处的自耕农比重低于40% (含40%),占总数的55.3%。其中43处不足30%(含30%) 。[236]这些地区地主土地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少数高达80%~90%。云南安龙、兴仁等地,“自耕农”仅20%。且其耕作面积大的达50~100亩,[237]显然是雇工经营地主。这样,个体小农占有的土地也就极其有限了。新平的自耕农户数和土地更分别只占5.2%和4.5%,[238]地权集中程度已近极限。贵州不少地区,除“土司”仍有相当势力,占有相当数量土地外,其余大部分被控制在汉族地主手中。如大定县的情况是,土司私产和县公署管理的土地、地主占有地、未垦耕地各占全县土地的3/10,而自耕农的土地仅占1/10。[239]其他一些地区地主土地的比重可能没有大定那么高,但也在50%以上。据调查,湘滇铁路贵州段沿线19县,包括雇工经营地主、富农在内的“自耕农”比重一般只有40%。[240]个体小农土地部分当低于50%。
珠江三角洲和华南各省是另一地权高度集中的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沙田几乎全为豪绅地主所霸占。南海、香山、顺德的桑基,据说“为殷富所有者,十居八五,农人自置者,仅得十之一五” 。有人调查的175家农户中,仅有4户置有田产。[241]广东耕地除地主私产外,还有由地主豪绅支配的族产和地方公产。有人估计,乡村地主支配的族产即占全部耕地的30%~40%。[242]广东各地的土地分配和地权集中程度,可以从当地的农户结构清楚地反映出来。中山大学1927~1928年关于增城、阳江、翁源、乐昌、兴宁等16县的调查显示,各县的自耕农比重均不超过20%。其中20%的3县;15%的1县;10%的8县;5%的4县,平均为11%,89%的农户是佃农和半自耕农。[243]在这些地区,地主可能垄断了70%~80%的土地。福建福州一带,据说约60%的土地为不在乡地主所占有。[244]加上在乡地主的土地,其比重当在70%以上。广西部分地区的地权集中程度也很高。如苍梧东安,地权集中“首屈一指,五十亩以上的地主所有耕地约占全区百分之五十左右” 。[245]马平县一、四、五等区,佃农比重达60%~72%。[246]显然,大部分土地被掌握在地主手中。
黄淮流域各省区同长江、珠江流域比较,地权集中的程度虽然要低得多,但地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亦不罕见。苏北铜山,自耕农仅占15%,绝大部分土地为只占农户2%的地主所垄断。[247]河南南部淮河南岸地区,80%的农户为佃农、雇农。[248]农民占有的土地很少。南阳则绝大部分土地为城居地主所占有。直径不满3里的南阳县城,百亩以上的地主竟多达500余家。不少地主每户占有土地五六千亩。[249]山东部分地区,如潍县、诸城、莒县、黄县等,也有不少大地主。潍县的丁、陈、郭、张四大地主,更是遐迩闻名,当地的绝大部分土地即为此类大地主所垄断。[250]沾化县的地权分配也“不均” ,一般贫农多以租佃为主。[251]前述调查的52县中,汶上、郸城、邹县3县,自耕农的比重不足10%,峄县、夏津不足20%。[252]上述5县,绝大部分土地为地主所垄断。在直隶,也可找到地权高度集中的例子。如平谷的情况是,“农力耕而苦无田,为富室佃种,出倍息” 。[253]北京西郊罗道庄,据1930年的调查,全村453亩耕地中,属于自耕小农的仅110亩,只占24.3%。[254]山西、陕西、甘肃的某些地区,也有地权高度集中的情况。如前述陕北米脂县,大部分土地即为马家等少数大地主所占有。在整个陕西,40%~50%的农民没有土地而沦为“军阀、官僚、商人和将领们的佃户” 。[255]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土地超过60%~70%的地区不会是个别的。
察哈尔、绥远和东北三省,是北方地权最集中的地区。如前所述,在这些地区的放垦过程中,孕育出了一个大地主阶层,在整个察绥和东北地区,半数以上的土地即被掌握在大地主手中。察哈尔自1915年增设新县、大规模放垦后,富商、巨绅、官僚成百上千顷地领垦荒地,结果绝大部分土地即落入这些富商巨贾和官僚豪绅名下。据估计,察哈尔全区自种农仅占6%,[256]绥远尤其是铁路沿线地区,土地集中程度也极高。包头至临河铁路沿线土地,“多由少数不肖地商霸持” 。沿线普遍情况是,“富者连阡累陌,一家有多至千顷以上者,贫者竟无地可耕” 。[257]五原地主占地有多至5000顷者。四五百顷者更超过百家。全县居民大多租地耕种,“有不动产者甚少” 。[258]临河和包头有的区,自耕农仅占30%。这些地区地主占有的土地都在百分之六七十以上。东北三省,土地集中程度与察绥地区相仿。据估计,1925年前后,吉林、黑龙江两省,地主富农约占农户总数的14%,土地面积约占52%。[259]奉天的情况也应大体相近。具体到某些县属,地权集中程度更高。加吉林桦甸,“自有田者居十之二三,租田约十之七八” ;[260]珠河全县“租种之户,较之地主多至什百千万” ;[261]奉天洮南(今属吉林),全县绝大部分土地为各类地主所垄断。数量之多“有逾百方(合4.5万亩)者” 。一方面,工商士绅散居乡间者,固然“多有土田” ,即居城镇中,于城外有土田者“数亦过半” 。前者谓之“大粮户” ,后者谓之“窝堡” 。另一方面,广大贫苦农民却上无片瓦,下无锥地。在当地,身居乡间而岁易其居者谓之“流门户” ,以只身佣工是乡而家居异省异县者谓之“跑腿” 。该县完全靠佣工为生的雇农即占农户总数的28%。[262]由此可见地权的集中程度。
综合估计,全国第一类地区约占1/5,二、三两类约各占2/5。据此估计,就全国范围而言,20世纪20年代,有30%~40%的农民完全没有土地,60%~70%的有地农民占全国40%~50%的土地,其余50%~60%的土地为地主富农所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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