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换工劳动向雇佣劳动的演变
直接换工劳动,从另一个角度看,又是社会经济落后的象征,是农民劳动的价值形态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产物。而且,直接换工劳动在地理区域和劳力调配两方面都受到很大限制。
因此,当农村商品经济、农业雇佣劳动,尤其是流动性雇工和雇工市场有所发展时,直接换工劳动就会受到冲击,逐渐为雇佣劳动所取代。
取代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以直接换工为主,差额部分计算工资。如广西北流县,换工只限于无力雇工的贫苦农民,换工通常以户为单位。如今天是这一家工作,换工搭档便全家男女老幼都来帮忙。另一家工作时,亦复如此。但劳动时间不能相互抵消时,仍需计算报酬,支付工资。[23]又如河北涞水,无牛户和有牛户之间的换工,人工和牛工分别按时间和翻耕面积计价,大部分互相冲销,冲销以外的余额则支付现金。
有的雇佣劳动多为外来流动雇工,本地农户之间,仍多为直接换工。如广东德庆,本地农民耕地互助,只要“茶饭供足即可” ,很少言及工资报酬。不过换工范围只限于耕田种稻等传统自给性粮食生产。至于商业性的农业生产,如“取桂、采桑、锄山等事,即土人亦有工金也” 。[24]本地农民的换工劳动也变成了雇佣劳动。这生动地反映了商业性农业经营和外来雇工对传统换工劳动的冲击。
有的地区,换工劳动全部计算和支付工资,换工互助变成了“交互佣作” 。如安徽潜山,“力役喜合作,比如春耕夏薅,往往交互佣作。今日在甲,明日在乙,后日在丙” 。循环往复。[25]合作互助的对象、范围和性质都没有变,但直接劳动交换变成了以货币为媒介的劳动交换,只是雇工、雇主不断相互易位,形成一种循环式的交互雇佣关系。
在更多的地区,不但换工劳动全部计算和支付工资,而且不再限于原有的换工圈子,传统的直接换工劳动变成了更加纯粹的雇佣劳动。但换工的性质没有根本改变。就某一农户而言,他既雇请别人劳动,自己也被别人雇用,而且数量大体相等。如1929年对江苏无锡的农民调查,一户农民的调查表这样记载:“忙时雇零工二十余工,在闲时也替人作十余工。故收入可以不算。 ”[26]北京西郊的一些农户档案也有类似记载,如“一年要雇十余个短工,本人有时也要给别人干十个工” ;[27]“种地有时雇短工,但夏天也给别人打短工” ;[28]“农忙时雇两个短工,自己有时也打两天短工” ;[29]“农忙时雇过几个短工,有时也给别人帮几天工”[30]等等。在这里,雇主和雇工既不是一对一相互易位,也不是三五家循环往返,“交互佣作” ,而是一种纯粹的、任意的自由雇佣关系。但是,无论雇用者还是被雇用者,都是为了调剂劳力。这种劳动可以叫做换工性的雇佣劳动,或者叫做雇佣劳动形式下的换工劳动。
上述的四种情况依次反映了换工劳动向雇佣劳动演变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直接换工劳动为主,相互抵消以外的剩余部分,支付现金报酬,雇佣劳动成为换工劳动的补充;第二阶段,雇佣劳动取代商业性农业中的换工劳动,外来流动短工的雇佣劳动取代自给性农业中的换工劳动,雇佣劳动开始同换工劳动分庭抗礼;第三阶段,换工劳动在形式上全部为雇佣劳动所取代,劳动的交换和调剂是以货币为媒介来实现的,但其范围尚未超出原来的换工圈子;第四阶段,农户劳动的雇用不再局限于换工的狭小圈子,换工农户通过自由雇工和佣工实现劳动调剂和平衡,在形式上同一般雇佣劳动已无差别。
当然,一个地区的雇佣劳动取代换工劳动,并不一定要经过上述四个阶段。雇佣劳动取代换工劳动,如同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一样,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历史过程。一般地说,那些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农村经济生活中商品货币关系比较普遍的地区,雇佣劳动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取代换工劳动。相反,在那些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地区,农户间的直接换工劳动也往往比较普遍而难以被取代。
正是由于雇佣劳动取代换工劳动,一些地区雇工农户的数量和比重增加,不少地区都在50%上下,有的甚至高达80%~90%。据1921~1925年对安徽等7省17处的调查,雇工农户的比重接近或超过50%的有8处,其中山西五台、浙江镇海、江苏江宁太平门依次达99.6%、98.5%和86.2%。[31]又据1934年对川东荣昌等18县的调查,雇用短工(男工)的农户比重,除渠县、壁山(今璧山)外,均超过50%,18县平均为62.3%。[32]但是各地农户的雇工数量并不多,按村庄和地区平均,长、短工合计,每户一般只有50天左右,其中短工大多不超过20天。相当一部分农户雇用少量短工,不是为了补充劳动力的不足,而只是劳动调剂。
在一般情况下,因换工农户的经营规模异常狭小,家庭劳力在总量上供过于求,单个农户的换工数量很小,少则几天,多则十天半月。但是,在雇佣劳动发达、就业机会较多的地区,也不排除部分农户大进大出,通过雇佣劳动进行较大数量的劳动交换和调剂。如运输副业兴旺的宛平麻峪村,有的贫苦农民自己给人扛长活,赶车种地,而家里的地雇短工耕种;也有的自己在城里做苦力,家里雇长工赶车、搞运输。[33]这种劳力大进大出的情况,在东北地区,更是不乏其例。据1922年对该地区30家农户的调查,22家雇有长工的农户,有5户自己外出打短工。时间短的150天,大体相当该地一名长工的劳动日,多的达500天。具体情况如表16。[34]
表16 东北5农户雇工和佣工及其工薪收支比较表
注:长工全年按150个农业劳动日计算。
表16所示,这5家农户劳力充裕,经营规模没有超出家庭成员的耕作能力,完全没有雇用长工的必要。然而,他们不但雇了,而且有的还不止一人,目的无非是用长工腾出自家劳力外出打短,利用短工、长工薪金高低不同的条件,赚取差额。将各户雇请长工的工资费用和出雇短工的现金收入作一比较,就清楚了。从雇工和佣工的时间看,只有2户的佣工天数超过雇工,但从薪金收支看,5户的佣工收入全部超过雇工支出。按单位时间比较,有4户的佣工收入超过雇工支出。最高的如吉林县那家农户,竟超出5倍。这大概就是5家农户在劳力方面大进大出的奥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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