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身依附关系的残余与部分家庭仆役性劳动
这一时期农业雇佣劳动的封建性和非自由性质,还表现在雇工对雇主人身依附关系残余的继续存在和雇工劳动的部分家庭奴仆性。
雇工的人身解放同雇工形式、佣期长短有着密切的关系。20世纪初叶,农业雇工中的短工数量和比重明显提高,一些地区长工的佣期也明显缩短,有演变为季节工的趋势。这是雇工人身解放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各地发展极不平衡。在雇工形式上,长工在许多地区仍然占有很大比重,是农业雇工的基本形式。虽然从人数上看,短工已超过长工,但按劳动日计算,长工仍然居多数。长工的佣期,虽然在一些地区已普遍缩短,契约大都一年一订,雇退和佣退十分自由。但一雇多年的情况也不少见。某些地区甚至“多有终身役于一家死而后已者” 。一句话,情况是多种多样的。[226]
雇工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同雇期的长短成正比。雇期愈长,雇工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愈深。在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封建的农业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条件下,一雇多年,或一年一雇但连续多年雇用的长工,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特别是那些多年雇用而又无家室的老长工,被雇主榨干了全部剩余劳动乃至一部分必要劳动,而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雇主的“供养人口” ,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更深。当然,在有的场合,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又是长期连续雇用的主要原因。如浙江,长工“往往以封建的主从关系很深,服务至十余年者,亦很为寻常” 。[227]在这里,封建依附关系是因,长期雇用是果。但是,长期雇用又会反过来成为维持和巩固这种封建关系的条件。因此,这二者是互为因果的。
长工在一年中的受雇时间,在一些地区有普遍缩短和演变为季节工的趋势,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长工是全年雇用的。一些资料表明,河北新河、南和,山东历城、招远,河南新郑,安徽六安,江苏金坛、溧阳,浙江嘉兴,湖北当阳,湖南南县,四川涪陵等地,长工大都是全年雇用。
全年雇用的长工,其劳动内容和性质不但与农忙短工大不相同,和按农业生产季节雇用的长工也有某些差别。一般地说,长工由于在雇主家住宿,除了农业生产外,还必须承担大量的家务性杂活,包括护卫宅院,砍柴挑水,充当车(轿)夫,递送柬帖,以及接送亲友,等等。这时,长工完全成了家庭仆役。
直至20世纪初叶,仍不乏有关长工尤其是整年长工从事家庭服役性劳动的记载。如浙江,长工的劳动范围,并非全为田间劳动,据说凡是耕种收获等野外工作、动物饲养、农产制造,以及家内事务,“无不可使之担任” 。[228]又说,因长工居住于雇主家内,所以必须“兼助主人处理家庭内一切琐碎细事” 。当时论者把这类长工称为“家仆的农业劳动者” 。广东五华,一些豪强地主及其后代,通常将田地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或雇农耕作,同时并得为家庭中之仆役” 。[229]在广西,整年住在雇主家的长工,除田间一切工作外,还要担任若干家庭劳动。[230]四川的情况也一样,巴县、成都等地,长工“除服田务外,尚需为主人服役” 。当时有人说,这种长工“等于奴隶” 。[231]另外有部分多年雇用的长工,本来就是被用来“看家” 、 “打杂” ,而“不是耕地(至少主要目的不是为耕地) ” 。[232]他们更是典型的家庭仆役了。
北方的雇工经营地主较多,长工更多地被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尽管如此,一些长工的家庭仆役性质也仍然十分明显。在河南,据说终年住在雇主家的长工,一经被雇,“便失掉身体的自由,除农田工作外,东家一切的服役,都须担负” 。因此,当时论者认为,这些长工“与其说像现代的农村工人,还不如说像家奴或农奴要正确些” 。[233]山东一些地区的长工,也都要从事家务杂活,存在程度不同的仆役性质。如朝城的长工,“既干农活,也要承担家务杂活” 。[234]还有调查说,该省长工除大伙计外,其他如二伙计、牛倌、羊倌、猪倌、小觅汉或女做饭,除了分内工作,地主可以任意支配他们从事跑腿、送信、带小孩、做针线活、看管场园、收拾庄稼、清扫庭院、护送亲属等琐碎家务。无论白天黑夜,或晴天下雨,“都必须唯雇主之命是听” 。长工稍有怠慢或差错,挨打受骂被认为是“合法”的。[235]所谓“端谁家的碗,服谁家管” 。不单指雇主对长工劳动力的使用权,还包括雇主对长工某种程度上的人身奴役和支配。
此外,长工的劳动范围、性质,长工的社会地位,同雇主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通常雇主的身份和地位愈高,长工的社会地位愈低下,愈带有家庭仆役的性质。如奉天义县,“普通农家待长工以家人礼,同案而食之,食无等差,居处亦无分别,称谓则照年岁定辈分,不论主仆” ;而“富家之长工,则情形大异,有主人、活〔伙〕计之等,而感情则不甚浓挚” 。[236]这些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长工仍然没有获得同雇主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离现代意义的“农业工人”的距离仍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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