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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雇工经营的滋长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地主雇工经营的滋长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一、地主雇工经营的滋长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城乡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对地主和地主经济会同时产生相反的两种影响:一种是在商业利润和城市豪华生活的刺激下,一些地主把注意力由农业转向商业或农产品加工业,有的本人或全家迁居城镇。甲午战争后,地主的雇工经营有所滋长,但各个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地主土地的自营比重,由南往北呈递增趋势,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10%~20%。

一、地主雇工经营的滋长

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城乡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对地主和地主经济会同时产生相反的两种影响:一种是在商业利润和城市豪华生活的刺激下,一些地主把注意力由农业转向商业或农产品加工业,有的本人或全家迁居城镇。他们一方面以地租为资本,从事和扩大商业或农产品加工业经营;另一方面又将商业利润用来购买土地,增殖地租,从而扩大了农村租佃关系,加大了不在地主在地主阶级中的比重。另一种是农产品的商品化,刺激一部分地主投资农业,从事土地的雇工经营,使地主土地的自耕部分比重增高,租佃关系的范围相对缩小。这两种影响同时存在,在某些地区,第二种影响更为明显。一些地区不乏有关地主因农业有利可图而雇工经营土地的记载和事例:

机器棉纺织业的发展,引起棉花需求的增加和棉价上涨,是刺激地主自营土地的一个显例。江苏南通刘桥一带是良棉产区,因“棉价腾贵,获利极厚,多数地主皆退佃自耕” 。[1]海门、启东、太仓等产棉区情形相似。在海门,不但“小本地主”自营土地的多,即使大地主,雇工自种“也是极普通的情形” 。[2]太仓的地主也同普通自耕农一样直接经营土地。以致被人们称为“有田较多的小农” 。[3]

一些地区粮食价格的上涨,也刺激了地主雇工经营的扩大。安徽宿县在20世纪20年代,因粮价昂贵,加上农产品出口增加,地主开始对农业经营发生兴趣。 “地主退佃问题,亦因之而发生” 。[4]河南获嘉在20世纪初叶,也因“粮价日昂,凡有地之家,类皆自耕,或佣工代耕,佃租已日见减少” 。[5]

在通商口岸和大中城市郊区或附近农村,城市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和随之而来的对粮食、蔬菜等需求的扩大,也成为刺激地主雇工经营的重要因素。如上海郊区,因蔬菜紧俏,一些地主即扩大经营,“雇用了许多长工短工,经营大块的农场” ,从事蔬菜生产。[6]四川重庆,自辟为商埠后,周围地区商业性农业迅速发展,地主“自营果园、树圃及其他新式园圃者亦多” 。[7]

北京郊区的一些地主雇工经营则是随着运输副业的扩大而发展的。甲午战争后,北京、天津的煤、灰的市场需求激增,一些地主富户大量饲养骆驼和骡驴,从事煤、灰贩运,多的达一二百头。一方面,骆驼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充足的肥料,骡驴更是北方农户的主要耕畜。骆驼和骡驴的饲养为农业生产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骆驼和骡驴需要大量饲料,而这些饲料不可能全部从市场购买。炒花生和烤白薯是北京市场上的畅销食品,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西郊的花生和白薯种植面积扩大,而花生和白薯的藤茎正是骆驼和骡驴的优质饲料。从事运输业的农户,不但可以、而且应当进行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再从劳动力的使用看,煤、灰贩运和农业生产一样有明显的季节性,冬季和秋末春初,煤、灰的市场需求量大,运输特别繁忙。其余时间相对空闲,甚至完全停运。这样,恰好和农忙季节错开,不会同农业生产争夺劳力。这也同骆驼的特点相适应。骆驼怕热,每年夏季必须赶往内蒙古草原避暑。每到阴历4月15日,各家把骆驼送往草原,运输即行中止。8月15日牵回,运输再度开始。停运的4个月恰值农忙高峰,那些骆驼运输工雇佣期满被辞退后,[8]少数回家进行农业生产,多数则变成农忙短工,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充足而廉价的劳力。因此,在北京西郊,运输业和农业彼此依托,互相促进,联系十分紧密。运输业和农业这种内在的有机结合,明显地推动了地主雇工的发展。一些地主在扩大运输副业的同时,总是千方百计地增加土地,扩大雇工经营规模。有的将运输业的利润用来购买土地,雇工经营;有的将原来出租的土地收回自种。这样,随着运输业的发展,地主的雇工经营也有了显著的扩大。[9]

上面几个类型的例子,其他地区也可以找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数量和比例不等的地主雇工经营部分土地。乡居地主尤其如此。

甲午战争后,地主的雇工经营有所滋长,但各个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

不同地区,由于地主中居乡地主以及居乡地主中雇工经营的地主比重不同,地主自营土地的比例差异悬殊,低的不到3%,高的可达80%~ 90%。南北比较,北方地区的地主自营土地比重明显高于南方地区。以江苏无锡和河北清苑为例。20世纪20年代后期,无锡11村的24户地主,共有土地2053.4亩,全部或部分出租的20户,面积达1669.5亩,占81.3%,直接经营的只有397.9亩,占19.4%。如果加上不在地主的土地,地主自营部分的比重只有15.6%;清苑11村的70户地主,有地6901.9亩,全部或部分出租的15户,计800.8亩,占11.6%,直接经营的达6278.1亩,占91%。[10]这两项典型调查统计大体反映了南北地主土地经营方式上的差异。

地主土地的自营比重,由南往北呈递增趋势,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10%~20%。少数地区不到10%;淮河流域为20%~30%,少数地区超过30%;黄河流域和东北地区为30%~40%,少数地区不足30%,或超过50%。全国平均,估计为20%~25%。[11]因此,直至20世纪初叶,中国地主的雇工经营虽有某些发展,但是,招佃收租仍然是地主土地最基本的经营方式,在这方面,中国封建地主阶级,从总体上说,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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