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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主的经营状况与性质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营地主的经营状况与性质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三、经营地主的经营状况与性质同时占有地租和雇工的剩余劳动,是经营地主的基本特征。从地区看,自南至北,经营地主的土地经营规模呈递增趋势。华南地区,除珠江三角洲及其周围一带,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大多在50亩上下,上100亩者少见。据广西师专对苍梧等22县48村2705户的调查,62户经营部分土地的地主中,只有11户的经营面积超过50亩,4户超过100亩,最大经营面积为205亩。

三、经营地主的经营状况与性质

同时占有地租和雇工的剩余劳动,是经营地主的基本特征。从整体上说,经营地主是带有某种资本主义因素的封建地主阶层,但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单个的经营地主,经营方式和剥削手段,并不完全一样,其资本主义因素也有多有少。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比较复杂。

(一)经营方式与规模

经营地主最基本的经营方式,是雇用工人耕作自有的土地,从事商业性农业生产,榨取雇工的剩余劳动。但榨取的手段各式各样,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不同地区或单个经营地主之间经营方式上的差异。

一般地说,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经营地主的土地(不包括出租部分)经营方式比较单一。即根据需要,雇用长工和短工,从事耕作。尽管雇工身份不一,除了人身完全自由的雇工,还有各种形式的卖身和债务雇工。雇工的报酬形式更是多种多样。除了货币工资和实物工资,有的由雇主拨出若干土地,交给雇工自己耕种,免纳地租,以抵偿工资,或者允许雇工带耕自己若干土地,按带耕的土地面积扣抵工资。无论采取何种报酬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雇工所得报酬数量同地主土地产量的高低无关。

北方地区则不同,除了普通的雇工经营外,不少经营地主使用产品分成制雇工经营土地,或者同时使用产品分成制雇工和支付货币工资的雇工一起耕作。产品分成制雇工的基本特点是,劳动报酬的多寡同雇主的土地产量高低密切相关。

这里的所谓产品分成制雇工与通常说的帮工式佃农有相似之处,都是由地主提供土地以及耕畜、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他们所获得的那一部分产品,只是劳动力价格。但从劳动组织和生产单位的角度看,他们之间又有很大的差别。在后一种情况下,地主将土地分散交给佃农使用,佃农及其家庭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可以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各佃农之间没有横向协作关系;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地主的土地不再分散交给直接生产者,而是集中统一经营管理,产品分成制雇工(或者外加若干支付货币工资的长工)在地主及其代理人的直接监督和指挥下进行生产劳动,和普通长工没有什么区别。单个的分成制雇工及其家庭不再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因此,使用帮工式佃农,地主土地仍然是分散的佃农个体经营,这类地主属于出租地主或由出租地主向经营地主演变的一种过渡形态;而使用产品分成制雇工,地主土地已经是集中统一的直接经营,这类地主应属于经营地主或经营性地主的范畴。

在北方,经营地主使用产品分成制雇工,或分成制(或称分益制)雇工与普通长工相结合经营土地的情况相当普遍。江苏沛县、萧县、铜山一带的“二八锄户” ,山东东平的“小锄” ,朝城的“种地头” ,菏泽的“二八锄地” ,河南商水的“把牛” ,许昌、滑县的“伙计” ,鄢陵的“外班儿活” ,新郑的“牛把” ,淇县的“包锄” ,新乡的“揽活” ,鹿邑的“二八代耕” ,河北南部地区的“种地” ,安次的“锅伙” ,固安的“开过伙” ,大兴的“把头” ,宛平的长工伙种制,热河土默特右旗等地的“里青”和“半青半活” ,奉天通化的“内青” ,洮南的“里青”和“半青半伙” ,吉林桦甸的“青份”或“平分账” ,等等,都属于这种经营方式。[78]

这种经营方式的内部关系比较复杂,在劳动组织、雇工待遇和产品分配等方面,各地都有自己的特殊惯例。

在雇工结构和劳动组织方面,有的使用单一分益制雇工;有的使用部分支付货币工资、部分产品分成的混合报酬雇工;也有的按一定比例同时雇用分益制雇工和普通长工。分益制雇工和普通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协作关系,各地也不完全相同。在多数场合,这两种雇工协同劳动,贯穿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在少数地区,分益制雇工只承担从播种或中耕到收割、上场等部分生产环节的劳动,采用的是“流水作业法” 。当这两种雇工协同耕作时,有的是长工处于指挥和监督的地位;也有的是分益制雇工指挥和监督长工。

经营地主主要分布在北方地区,而使用分益制雇工或分益制雇工与长工相结合耕种土地,又是北方地主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方法,这反映了经营地主在土地经营方式上的多样性和过渡性。

经营地主使用的土地,通常以住宅附近或本村自有土地为限,但也有租进部分土地的。这种情况在北方地区较多。租地多为官公地或不在地主的成片土地。如河北宛平的黄村,相当一部分官公地和不在地主的成片土地为地主所租种。[79]又据调查,河北43县242村606户经营面积为100~200亩的地主中,有3户租进土地380亩,平均每户126.7亩。也有少数地主在出租部分土地的同时,租进若干土地。这些地主或因对土地只有所有权(田底权),而无耕作权(田面权),不能收回自种,只好另行租地经营;或出租远地、次地,租进近地、好地。有某些地区,租地耕种是地主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手段。

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农业生产条件、耕作习惯、作物结构和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交通运输和市场条件,人口密度和劳力供需状况,出租与自种的收益比较,地主的土地经营传统,地主占有的土地数量和本身的经营管理能力等等,都对地主的经营规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一般地说,在那些人口相对稀疏、地形平坦、地块成片、农业粗放、作物结构单一、交通运输和市场条件较好、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尤其是农业新垦区,地主经营规模较大,否则较小。

从地区看,自南至北,经营地主的土地经营规模呈递增趋势。

华南地区,除珠江三角洲及其周围一带,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大多在50亩上下,上100亩者少见。据广西师专对苍梧等22县48村2705户的调查,62户经营部分土地的地主中,只有11户的经营面积超过50亩,4户超过100亩,最大经营面积为205亩。[80]柳州雅中村,贾姓地主雇工耕种土地150亩,据说在当地已是有名的大经营。[81]

长江流域地区,经营地主的土地耕作面积多为50~100亩,安徽南陵,“纯用雇工耕种”的经营地主都在50亩以上。浙江龙溪等5县6户经营地主,耕地面积最小的24.5亩,最大的130亩,平均56.6亩。[82]又前面根据金陵大学等的有关调查材料进行推估,浙江兰溪,江苏江宁,安徽芜湖、来安等地,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也都在50亩以上,少数超过100亩。太湖和洞庭湖流域,地主经营面积高的可达200~300亩。

黄淮流域地区,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以100~300亩居多,但局部地区和单个地主之间差异颇大。如山东德县,农户(自然包括经营地主)耕作面积最多不过150亩,[83]东平最多也只有三四百亩。[84]而山东大学的调查材料显示,地主经营面积在500亩或1000亩以上者,不乏其人。[85]直隶情形大致相似。沧县、故城,地主耕作面积最多达500亩,“然亦属罕见” ,而武清、大城一带,地主虽有地十顷八顷,“亦必自种,不肯出租于人” ,东光的最大耕作面积更达2000亩。[86]表18系根据一些零散调查材料汇集而成,说明直隶地区经营地主的经营面积上限。不同县区之间,地主的经营面积极限,相差10倍以上。但在多数县区,地主的最大经营面积是大体接近的,即500~1000亩。这些县区都处于铁路交通沿线和平原地区,交通运输和市场条件较好。因此,千亩左右大概是在华北平原农业中度集约化条件下,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以手工劳动和简单协作为基本生产手段的经营地主,耕作面积所能达到的极限。河南、山东一些地区的情形,也大致相似。如河南辉县瓦房店张姓大地主和新乡八柳镇大地主杜氏兄弟的耕作面积分别为1000多亩和3000亩。[87]山东46县131户经营地主中,最大耕作面积为2000亩。[88]

表18 20世纪20年代河北若干地区经营地主最大耕作面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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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面积能达到或接近上述极限的经营地主数目是极小的。在华北地区,大部分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都在100~300亩,在某些地稀人稠或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城市郊区,耕作面积不足100亩,甚至不足50亩的,也不乏其例。表19所列经营地主耕作面积的3组统计资料,[89]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华北地区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

如表19所示,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差异悬殊,从不足50亩到1000亩以上都有,但接近半数的经营面积在100~300亩。3组统计中,这类地主的户口比重依次为39.1%、55.8%和43.5%,3组平均为49.3%;经营的土地面积比重依次为69.3%、46.8%和19.5%,3组平均为34.0%。经营地主的户均耕作面积,3组依次为102亩、210亩和368亩,3组总平均为253亩。3组材料中,山东组覆盖的范围大,但抽样明显偏重于大中地主;河北两组覆盖的范围相对小一些,却是对调查范围内的经营地主进行逐户统计,因此更能反映当时的一般情况。如将河北两组进行综合统计,经营面积100~300亩的经营地主,户数和土地面积分别占52.5%和49.2%,全部经营地主的户均耕作面积为189亩。这就是当时华北平原地区经营地主经营规模的一般水平。

察哈尔、绥远和东北地区,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更大一些,一般不低于300亩,以500~1000亩居多,察哈尔、东北北部以及其他局部地区,1000亩以上的经营地主也不在少数。绥远局部地区农户经营规模较小,[90]但从全区看,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应同察哈尔相仿。东北三省,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南北两部互有差异。南部少数地区,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普遍较大,如奉天盘山县,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多在五六百亩至千亩上下。其余各县也有少量种地千亩以上的经营地主,据1908年的调查,奉天占地3000亩以上的50户大地主中,[91]自种千亩以上的有14户,占28%,耕地面积占自耕总面积的65%。[92]统计说明,50户地主中,经营面积超过500亩的32户,占64%,土地面积占88.9%。不过这是少数大地主的土地自营情况,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经营地主土地经营的一般规模。一般地说,东北南部地区,尤其是辽南地区,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超过五六百亩的已不多见,大体以三五百亩为常。

东北北部地区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普遍大于南部。据20年代的调查,在北部,大部分农户的耕作面积在50~100晌,即500~1000亩。[93]在全东北地区,如果将农户分为大农、中农、小农、最小农四等,其耕作面积,大农在一百四五十晌以上,中农约百晌,小农40晌内外,最小农则为十一二晌。但南北差异很大,北部农户耕种一百五六十晌到200晌的不少,南部则少有超过五六十晌的。[94]据此可知,作为“大农”和“中农”主体的经营地主,耕作面积应在1000亩上下。

再看雇工人数。经营地主的雇工数量同经营规模和当地的农业集约化程度、单位劳力的耕作面积密切相关。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一个成年劳动力的耕作面积约为10亩。通常每10亩左右须雇长工1人,外加若干数量的农忙短工。但是,经营规模越大,劳力越节省,平均每个长工管理田场面积相应增加。同时可能更多地使用短工,降低长工在雇工中的比重。在华南地区,经营地主使用的长工大多不超过3人。如广西,据对前述22县48村的调查,包括经营地主在内的131家雇用长工的农户中,雇3人者8户,2人者13户,1人者110户。[95]据此推断,该省经营地主雇用的长工多为2~3人。在长江流域,由于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一般在50~ 100亩上下,所雇长工多为3~5人。江苏宜兴、浙江兰溪、湖南洞庭湖滨地区耕作面积200亩以上的经营地主,雇工可达10人以上。

黄淮流域及其以北地区,单位劳力的耕作面积为20~40亩不等。内蒙古和东北一些地区,一名长工耕种的土地面积更大。如绥远后套地区,雇主加二名长工,能够“不费力地照管300亩土地” ;[96]一个拥有万亩土地而雇工经营的田场主,需雇长工30人,短工60人。[97]一名长工管耕的土地比南方高10倍以上。也就是说,这里一个耕种四五百亩地的经营地主,并不比江南一户耕种四五十亩地的经营地主使用更多的雇佣劳动。然而,从总体上看,黄淮流域及其以北地区,尤其是察哈尔、绥远和东北三省,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远比南方地区大,使用的雇工也比南方地区多。在黄淮平原,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大多为100~300亩,按30~40亩雇一名长工计算,其雇工数量一般为3~8人。据山东大学对山东42县197村330户经营地主的调查,雇长工4~8人者231户,占70%,9人以上者99户,占30%。[98]察哈尔、绥远和东北地区,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比黄淮地区大,但耕作较粗放,其雇工人数与黄淮地区相近,或稍高于黄淮地区。

需要指出的是,在北方部分地区,存在着若干数量的农业大经营,单个经营地主之间,雇工数量的差异比南方地区更加悬殊。在南方不少地区,雇用七八名长工已是凤毛麟角,而在北方地区,使用二三十名长工的例子并不罕见。如河南辉县瓦房店张姓地主有长工二三十人;新乡八柳镇杜氏兄弟雇有长工10多人、分益制雇工25人。山东章丘太和堂李家,1904年前后有长工13人,另外经常雇有短工20~40人、月工3~5人;淄川树荆堂毕家,1894年前后雇有长工30余人,经常有短工50多人,农忙时最多达120多人;章丘进修堂孟家,光绪末年雇有长工37人,农忙短工常达50多人。[99]河北宛平衙门口村“二合公”翟家,20年代有长工30多人,短工“不计其数” 。[100]任丘南小征村卢氏兄弟,各有长工几十人,每天雇短工五六十人,据说耪地时,“五六十人一字排开,甚是气派” 。[101]奉天辽源郑家屯王有良,1922年有长工21人;[102]海城经营地主雇用的长工最多可至五六十人;[103]盘山最大的一户经营地主雇有长工150余人。[104]热河下洼大地主张三,1895年前后有种地工200余人,成全五有种地工300人,王臣的种地工更达五六百人。[105]

以上这些大经营,虽然数量不多,在经营地主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也不是个别的。在近代农村小生产的汪洋大海中,它们是令人瞩目的“大生产者” 。这些经营大地主的产生,反映了城乡资本主义对封建地主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以及在这一冲击和影响下地主经济发展变化的某种新趋向。

(二)资本构成与运营

经营地主首先是土地所有者,是以地主身份经营农业。在这里,土地的所有者,同生产工具的所有者,从而同包括在这种生产要素里的劳动者的直接剥削者,是合二为一的。地租和利润也是合二为一的。虽然土地不是资本,也不能成为资本;同时,经营地主仍然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雇工经营的那一部分农业并未成为一个独立于家庭的企业。在这里,生产的消费和生活的消费是无法区分的。而且,经营地主的土地除雇工直接经营,往往兼行出租,并经营商业、农产品加工业、金融业和高利贷。这些不同的经济体也不一定是完全独立核算。尽管如此,经营地主毕竟是使用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者,大部分产品必须投放市场,参与市场竞争,这中间有一个成本核算和盈利问题,同时还有同土地出租以及商业、金融、高利贷经营的收益比较问题。因此,不论其农业经营是否完全独立核算,其本身是否具有完全的资本主义性质,实际上都有一个资本构成和投资收益问题。因此不妨沿用或借用有关资本分析的一些概念或范畴,考察一下经营地主的资本(或资金)构成和运营情况。

在近代中国,由于农户经营规模狭小,资金短缺,生产工具落后,设备简陋,农户的农业实际投资数额很少。有人估计,1920年前后,中国农户的田场面积平均为4.15英亩(合25.2亩)。每一农户的农业投资额,华北为银元500~1200元,华中为1000~2000元,华南为1500~2500元,全国平均为1000元。[106]这些投资中,70%~80%甚至更多是土地和农舍。1930年,原北平社会调查所在对河北深泽县两村调查后,得出结论说:农户资本中,“固定资本”占十之九,“流动资本”占十之一;固定资本中,土地价值占资本总值的75%左右。大小农户土地价值占资本总值的比重大致相等,惟田场愈大,流动资本占资本总值的比重愈低,固定资本所占比重愈高。[107]

经营地主在农业投资方面与普通农户有所不同:一是占有土地较多,土地投资额较大;二是依靠雇工经营,雇工费用在流动资金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表20是根据当时的一些农户典型调查和有关综合材料,对20世纪20年代华南、华北和东北三个地区经营地主的农业投资所作的估计。这里选定的经营规模分别是水田50亩和旱地200亩、1000亩。如表20所示,在南方地区,一户经营50亩水田的经营地主,农业投资总额为银元5650元,其中土地价额(按每亩80元计算)占70.8%,农舍占17.7%,合计88.5%,耕畜、农具、种子、肥料、饲料和雇工费用等仅占11.5%。华北、东北经营地主,土地价额(每亩分别按35元和25元计算)所占比重更高,分别为72.9%和76.9%。但农舍所占比重较低,因此耕畜、农具和雇工费用等所占的比重高于南方,分别为19.8%和18.5%。

表20 20世纪20年代经营地主农业投资数额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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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田场固定资产的构成看,南北也略有差异。如表21所示,华南经营地主的田场固定资产中,土地、农舍分别占76.3%和19.1 %,耕畜、农具等设备仅占4.6%,华北和东北的经营地主,耕畜、农具等设备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2%和8.6%。但总的说,不论南北,经营地主的生产设备都十分落后,生产设备在固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当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据统计,1920年的美国,农场固定资产中,土地价值占70.4%,建筑物占14.7%,其他设备(如机械等)占14.9%,[108]比中国经营地主高73%~224%不等。

表21 20世纪20年代经营地主固定资产构成情况

经营地主生产设备的落后状况,还反映在资本的有机构成上。如果将固定资产中不属于资本的土地价值剔除,又假定农舍中场院、仓库、牲口棚、车棚、肥料房等生产用建筑占整个建筑的1/5,一并列入资本。其资本的有机构成略如表22。

表22 20世纪20年代经营地主资本构成情况估计

不论南北,经营地主的资本有机构成都很低。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比,低的为3.05∶1,高的也只有4.30∶1。表22的数字虽系估计,但离实际情况不会太远。可以认为,这一时期经营地主资本的有机构成大致为3∶1~4∶1。

关于经营地主的运营情况,缺乏全面的综合性材料。下面根据几个调查实例,考察一下这一时期经营地主的年度投资及其运营情况:

据1933年的调查,广西玉林县洋桥塘村周燕生,全家6口,有水田850升种(合85亩),出租600升种,自种250升种,栽培水稻等农作物,雇有3名长工,外加农忙短工160天。周本人经商(开杂货铺),妻、妾和儿媳参加部分辅助劳动。

周燕生自营部分的农业投资如下:土地价额(出租部分除外)银元1500元;房屋1040元(其中生产用房占1/5,计208元);耕畜(水牛1头) 70元;农具25.5元;种子、肥料、饲料和杂项共计147.1元;雇工费用177.5元。

周家的主要固定资产是土地,占固定资产总值的83.2%,加上农舍,更高达94.7%,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仅占5.3%。就资本构成而言,不变资本为450.6元,可变资本为177.5元,二者之比为2.54∶1,且低于表21华南经营地主的比值。

1932~1933年度,周家农业经营的各项支出总计404.19元;农业收入有两项:田间作物及其副产品价值536.92元,家庭副业收入134.80元,合计671.72元。扣除成本,净余256.35元。这就是该地主雇工经营25亩水田和少量园地所获得的利润。如将参加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的人工费用(50元)以及相应比例(28%)的资金占用和应得利润扣除,可得出该地主雇工经营的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

这样水平的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应当说是不低的。

以上计算利润和利润率时,都没有考虑土地价额。但在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地主的土地,无论祖传还是自置,都被认为是一种投资。地主考虑的不只是纯生产投资收益,而是包括土地价额在内的全部投资收益。如将土地价额计入投资,则:

13.1%的土地收益率略高于通常所谓“什一之利” 。然而,所谓“什一之利” ,是指土地出租,并非自种。那么出租部分的收益如何呢?不妨仍以周燕生为例作一比较:

表23 广西玉林周姓地主土地自种和出租收益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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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3可以看出,出租与自耕比较,每亩纯收益,前者为3.24元,后者为10.25元,相当于前者的3.16倍。土地收益率,出租为5.4%,自耕为13.5%。自耕比出租高出1.5倍。雇工自种的收益明显优于出租。

其次是玉林县屋背山村的李宝贤,他全家17人,自有水田33.8斗,当进6斗,租进16.2斗,经营面积合计56斗(合56亩)。雇有长工2人,短工190天。家庭成员中本人农忙期间参加一些辅助劳动,长子经商,二子教书,其妻、儿媳、侄媳等妇女也参加部分辅助劳动。

按照前述标准计算,李宝贤的固定资产中,土地占86%,如加上农舍,则占91.6%;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仅占8.4%。其资本构成是:不变资本为447.35元,可变资本为146元,二者之比为3.06∶1。

1932~1933年度农业雇工经营收支情况如下:各项生产支出为422.79元;收入有两项:农田收入(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及其副产品)为646.58元,家庭副业(包括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收入为156.9元,合计803.48元。扣除成本外,又缴纳地租60.75元,净余319.94元,平均每亩5.71元。其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分别为66.2%和219.1%,如扣除租种土地的收入232.44元及其成本122.31元,其自有地和当进地的纯收入为270.56元,这部分自有地(包括当进地)的收益率为13.2%,同样高于通常的“什一之利” ,[109]和周燕生的土地收益十分相近。

第三个实例是河北清苑大祝泽村的韩养全。据1930年的调查,韩家6口人,有土地110亩,全部自种,雇有长工2名,农忙时雇用短工。

韩养全的农业固定资产中,除土地、耕畜和普通农具外,还有4口灌溉井有4部水车,但土地仍占固定资产的81.1%,加上农舍,占87.5%。从资本构成看,不变资本为1751.72元,可变资本507.5元,二者之比为3.45∶1。

韩家的经营范围只限于农业,1929~1930年生产年度的农业投资总额为1314.22元,农业收入包括农业主产品1109.28元,副产品679.20元,家庭副业收入(包括卖猪和肥料折价) 463.11元,合计2251.59元。扣除成本,净余937.37元,平均每亩8.52元。利润率为71.3%,剩余价值率为184.7%,土地收益率为18.2%。

第四个实例是奉天辽源郑家屯的王有良。据1921年的调查,该地主有324.2晌土地,合3242亩,出租2000亩,雇工自种1242亩。全家20人,有4个劳动力,参加经营管理或辅助劳动。共雇有21名长工,另雇短工150天。农业总投资56693.67元,其中固定资产51221.98元,占90.3%,流动资金5417.69元,占9.7%。固定资产中,土地价值47431.98元,占92.6%。同内地比较,东北经营地主的土地以及固定资产在农业投资中的比重更高。资本的有机构成也更低。王家地主的农业经营资本中,不变资本为5833.69元,可变资本2610元,二者之比为2.24∶1。

1921年各项农业生产支出总计5116.69元,农副业收入10358.93元,其中谷物等主产品8980.94元,秆草等副产品767.99元,家畜饲养和马车运输等副业610元。扣除成本,净余5242.24元,平均每亩4.22元。这家地主农业经营的利润率、剩余价值率和土地收益率依次为102.5%、200.9%和10.2%。

由于王有良的大部分土地系招佃收租,也可以对该地主两种经营方式的收益作一比较。王家出租的土地全部是分成租,地主得土地产量的40%。全年租额折款7638.4元,平均每亩3.82元。自耕部分每亩收获谷物折款7.23元,比出租地多3.14元。但其单位面积产量似乎还不如出租土地高。当然,地主从自种地上还获得了秆草等副产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家畜饲养和运输副业等项收入。这样,每亩收入可达8.34元。但如上所述,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每亩仅4.22元,比出租地只多0.4元。其土地收益率比出租地只高出0.2个百分点,差别极微。

另一家大地主,辽南盖平县正黄旗达子营的汪纯泰,雇工经营的效益要好一些。该地主有302.5晌土地(合3025亩),出租2820亩,雇工自种210亩。全家7口人,雇有5名长工,20天短工。自营部分的农业总投资,包括土地价额,共计12386.09元,其中固定资产11359元,占投资总额的88.5%,流动资金1477.09元,占11.5%。土地价额10374元,又占固定资产的91.3%。资本的构成情况是:不变资本1670.84元,可变资本765元,二者之比为2.18∶1。这些都与王有良基本相同。

1921年,汪纯泰的各项农业支出为1558.09元,收入谷物等折款2990.12元,秆草折款217.27元,副业获款216元,合计3206.92元,扣除成本,净余1648.83元,平均每亩7.65元。其利润率、剩余价值率和土地收益率依次为105.8%、207.7%和13.8%。同王有良比较,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接近,但单位面积纯收益和土地收益率,汪纯泰明显高于王有良。这可能与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有关。从汪家本身来看,自营的收入也明显高于出租。后者平均亩租收入为4.45元,只相当于自营地的59.3%。自营地的土地收益率比出租地高3.8个百分点。这说明汪家土地直接经营的效益较好。[110]

以上5例大致反映了华南(也可包括长江流域)、华北和东北地区经营地主的土地经营情况。为便于观察和比较,综合列成表24。

表24 周燕生等5户经营地主经营情况统计表

统计显示,各经营地主土地经营规模和单位面积的生产投资额,差异悬殊。每亩的当年生产投资金额,最低4.12元,最高16.17元,相差2.9倍。每亩的纯收入也随投资额而升降,二者大体上成正比。因此,各地主的投资利润率差异并不太大。尤其是在同一地区,利润率相当接近。广西玉林的两户地主只差10.6个百分点,奉天两户地主利润率的差异更小。剩余价值率除玉林周姓地主外,都在200%上下。土地收益率,则除奉天的王有良较低外,均超过13%,河北清苑的韩养全更高达18.2%。所有这些说明这5户地主的经营效益还是不错的。

(三)社会性质和历史地位

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比较复杂,具有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性。而且,经营地主的土地并不一定全部用于雇工经营,使用的雇工不一定是自由雇佣劳动者,生产的产品不一定全部转化。简要地说,近代经营地主是具有某种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主义农业向资本主义农业演变的一种过渡形态。

近代经营地主是对传统的封建地主经济的某种否定。如前所述,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是建立在佃农经济基础上的寄生经济,地主土地的基本经营方式是分散出租,雇工经营只是出租经营的一种补充。而作为典型的或完全意义上的经营地主,其土地大部乃至全部是雇工经营,而不是招佃收租。生产的主要目的不是直接满足家庭消费,而是投放市场,谋取利润。这种雇工经营不是作为出租经营的补充,而是对它的否定。

经营地主因其家庭成员不参加主要劳动,被称为地主,但从其土地雇工经营的角度看,他和传统的封建出租地主有明显的区别,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富农(自耕富农),是富农经济地位的上升和富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些调查资料表明,甲午战争后,某些地区固然不乏地主撤佃自耕的事例,并由此产生若干经营地主。但更多的经营地主并非源于老的出租地主退佃自耕,而是其他农户以及商人、手艺人、官役等逐渐积累土地和扩大雇工经营规模的结果。以前述直隶宛平1895~1927年间产生的103户经营地主中有出身可考的74户为例:[111]其中,33户出身于小农(包括9户佃农),12户出身于农业雇工,合计占总数的60.8%。他们完全是“力农起家” 。此外还有6户出身于手艺人。小农、雇工和手艺人合计51户,占总数的68.9%。他们都是由农村社会的底层跻身经营地主行列的。其余23户为商人、店员、牙人、自由职业、运输专业户和太监、官役。这74户经营地主,除个别领垦大片荒地的太监、官役和商人外,土地都是一小块一小块积累起来的,在其上升过程中,大多经历了一个或长或短的富农式经营的发展阶段。这反映了经营地主同富农的某种渊源关系。

这种情况并不限于直隶宛平,北方其他地区也大体相同。南方也有一些经营地主来自富农,不过数量远比北方少。在农民的两极分化过程中,少数经济地位上升的农户,在南北地区各自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在南方,富裕农户上升为富农后,随着占有土地面积的扩大,出租土地的数量增多,雇工经营的土地比重下降,由富农而半地主式富农最后蜕变为纯粹的出租地主。出租地主是南方富农和富裕农户的奋斗目标和最后归宿;在北方,富裕农户上升为富农后,随着占有土地数量的增加,进一步扩大雇工经营规模,由富农而经营地主。经营地主是北方富农和富裕农户的奋斗目标和最后归宿。这是南方经营地主少,而北方经营地主较多的一个直接原因。

富农和经营地主的资本主义性质都是由他们使用雇佣劳动进行商品生产的经营方式决定的,而经营地主耕种的土地面积、使用的雇佣劳动比富农多,在通常情况下,他生产和出售的商品也多,其农业经营更具有商业性。单就这一点而言,经营地主比富农具有更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至于经营地主的家庭成员减少甚至完全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是划定其阶级成分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影响其农业经营的资本主义性质。无论从其发展过程还是土地经营情况来看,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更接近于富农,是具有同富农一样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主经济,而和封建出租地主有着质的差别。

当然,经营地主同出租地主一样,仍然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一部分。经营地主首先是封建土地所有者,有些还是大土地所有者。经营地主之所以能够榨取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首先是由于他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不仅仅因为他握有货币资本。他获得的土地收益包括地租和利润两个部分。这是经营地主同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主要区别之一。经营地主和出租地主一样,由于是封建的土地所有者,因而带有封建性。

更重要的是,经营地主的土地并不全部用来雇工经营,而是往往兼行出租,榨取佃农的剩余劳动。在土地经营方式上,经营地主同富农一样,也有一个普遍的规律,即占有的土地数量越多,雇工经营的比重越低,出租部分的比重随占有的土地数量递增。请看表25。[112]

表25 河北清苑等4个地区经营地主雇工经营土地比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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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的统计数字说明了这种关系。河北清苑的45户经营地主几乎全是小地主,不但不出租土地,还租进少量土地耕种。宛平198户经营地主占有的土地数量稍多,已有少量土地出租,雇工经营面积的比重为88.2%。山东131户经营地主中,大地主占有一定比重,平均每户占地面积达到1772.8亩,雇工经营的土地比重降至20.3%,已是出租为主。奉天59户地主,全是占地3000亩以上的大地主,平均每户占地高达6477.4亩,而雇工经营的土地比重只有13%,87%的土地出租。

这4组经营地主分属于4个不同的地区,可比性相对差一些。为了进一步揭示上述规律,不妨对同一地区的经营地主,按其土地占有数量进行分组统计。仍以山东131户经营地主为例。试看表26。[113]

表26 山东131户经营地主土地占有和经营方式统计

无论从土地全部雇工经营的户数还是从经营面积看,都是随占地面积上升而递减。占地300亩以下的32户经营地主中,20户完全不出租,全部雇工经营,32户的雇工经营面积相当于占有土地的82.9%;300~499亩的39户经营地主,土地全部雇工经营的比重和雇工经营的土地比重分别降至53.8%和76.6%;土地达到1000~2999亩,其相应的比重已猛降至4%和36.9%;土地超过3000亩的14户经营地主,则没有一户不出租土地,雇工经营面积仅占5.1%,已低于当时全国地主自营土地比重(约10%)的平均数。严格地说,他们已经是出租地主了。

经营地主的封建性还表现在他的资金投向和经营范围上。经营地主的投资和经营范围并不限于农业,大多还包括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其他手工业、餐旅服务业和商业、高利贷,并以商业、高利贷为主。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是中国封建地主的基本特征。经营地主也不例外,在这方面完全继承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手段。他们有的靠经商或放债起家,用商业利润和借贷利息兼并土地,进行雇工剥削;有的用雇工剥削所得经营商业和高利贷;也有的在成为经营地主之前就是地主兼商人、高利贷者。因此,经营地主兼营商业高利贷的现象十分普遍。热河大经营地主王臣、成全五都兼营烧锅、当铺。王臣的烧锅、当铺多达十余处。[114]河北沧县的经营地主,据说大多在城里开有店铺。该县有名的“四大金刚”之一、雇工种着300亩大田和80亩菜园子的经营地主姚金山,在城里开有烧锅、布店和菜店,收割的小麦、高粱自己酿酒出售,种的蔬菜也在自己店里卖。烧酒、蔬菜都以批发为主。[115]陕北米脂县有名的杨家沟马家,这个靠经商起家的经营地主,更是农商并重,既在城里开着几处大商店,又“雇着大群的长工经营本村的田地” 。[116]山东的经营地主,章丘太和堂李家、淄川树荆堂毕家、章丘进修堂毕家等,无不兼营商业高利贷或农产加工业。太和堂同时或先后开设酒店、杂货铺、药铺、赁货铺、估衣店、当铺、钱铺等,据说村里农户生老病死所需的小农具和日用品都可从太和堂所开商店买到。高利贷活动更是十分频繁。仅据1906~1908年的账目记载,在此期间,太和堂就同12个地方基层组织、3个宗教会社和38家商号发生长年银钱借存关系,同456户居民发生借贷关系。进修堂在北京、天津、济南、青岛、上海、汉口等城市开有多家大商号。树荆堂则是经营地主兼丝织机坊主和毡帽作坊主。[117]

一些统计数字颇能说明经营地主兼营商业高利贷的普遍程度。前述山东46县131户经营地主中,专营农业的仅18户,占13.7%,兼营商业的84户,占64.1%,兼营高利贷的88户,占67.2%,同时兼营商业和高利贷的也有60户,占45.8%。直隶宛平,专营农业的经营地主多一些,又因地处北京郊区,兼业以运输业为主,但兼营商业、高利贷的经营地主也不在少数。据对有经营范围可考的123户经营地主的统计,专营农业的54户,占总数的43.9%;兼营商业高利贷的28户,占22.8%。[118]

此外,经营地主仍然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经济组织,家庭人口大多同占有土地面积成正比。某些占有和经营土地较多的大经营地主,就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封建大家族。在东北地区,人口多的“每户有至数十名,或超过百名的” 。[119]这种大家族不但仍然凭借封建宗法约束家庭成员和进行生产管理,而且相当一部分产品是供家庭成员和雇工直接消费,因而带有较大的自给性,有的甚至近乎中世纪的地主庄园。其他经营地主的生产经营,也都具有程度不等的自给自足性。在雇佣劳动方面,这一时期,虽然自由雇佣劳动已占主导地位,但仍有部分经营地主使用各种形式的前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这也是近代经营地主具有封建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总之,近代经营地主的封建主义性质是十分明显的。同时,单个经营地主之间的差异颇大,有的接近于富农,有的接近于出租地主,还有的近乎中世纪的地主庄园,不可一概而论。

近代经营地主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也比较复杂。因为他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就有某种进步性。但从根本上看,他又没有超出封建地主的范畴,其进步性又是极其有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经营地主是对封建出租地主的否定。出租地主把资金全部用来购买土地,完全凭借地权垄断榨取佃农的剩余劳动,对农业的生产过程不闻不问。出租地主经济是建立在佃农经济基础上的寄生经济,出租地主是典型的寄生虫。经营地主除把资金主要用来购买土地外,还将一部分用来购置耕畜、农具、肥料、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参与农业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相对完全不劳而获的出租地主而言,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第二,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和使用的极端零碎分散,这是阻碍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原因。经营地主的农业经营规模较大,土地使用相对集中,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同时,由于经营地主的耕畜农具相对优良、齐全,资金和劳力充足,土地产量大多高于其他中小农户。这是对农业生产的促进。

第三,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演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次飞跃,而经营地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性农业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多数农户的生产仍以自给性生产为主,用于市场交换的产品只是家庭直接消费以后的剩余。经营规模的大小,生产能力的高下,直接决定农户的商品量和商品率。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较大,生产能力较高,因而生产的商业性较强,能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农产商品,产品的商品率也高于普通农户。

第四,地主土地在由出租经营向雇工经营演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土地经营形式。在当时广大佃农贫困破产、不断丧失生产资料、生产无以为继的情况下,一些由地主提供全部生产资料、农民只出劳力的土地经营办法,不但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其中某些土地经营办法,如河北大兴的股份制、山东朝城的“种地头”制、江苏沛县的“二八锄地”等,在调节和制约地主同分成制农民、分成制农民同地主长工之间的关系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惯例,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20]

近代经营地主相对于出租地主而言,确有若干历史进步作用,且有优越于个体小农之处。但是,经营地主这一经营方式由于它本身的致命弱点,以及封建经济结构和半殖民地半封建历史条件的制约,不可能完全摆脱封建地主的窠臼,完成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演变,成长为新型的资本主义农业企业。作为单个的经营地主,总是在不断地向出租地主或自耕农蜕变。

经营地主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组织,而不是独立于家庭之外的股份制企业。它的投资范围和经营规模直接受到家庭财力和物力的限制。而且,一切权力集中于家长,封建大家长是这个经济实体的主要支柱。封建大家长一死,紧接而来的是分家析产,土地由诸子分割,这一经济实体即宣告瓦解。分家析产后,多数走下坡路,成为中小农户或破落地主,少数重新积累土地,又朝分家前的方向发展,但若干年后再次分家析产,周而复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躯壳和土地的多子均分制传统,是影响经营地主朝资本主义方向进一步发展、演变的重要障碍。

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租佃关系占绝对统治地位,高额封建地租剥削的普遍存在,是制约经营地主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

经营地主的雇工经营是对传统的出租经营的否定,但从整个封建地主来说,经营地主的雇工经营又只是地主出租经营的一种补充。在多数情况下,经营地主使用的雇佣劳动仅限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过剩劳动力。无论在封建社会还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土地的多子均分制都会在客观上促成人口的增长,不断加重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从而加剧农民竞佃,给地主的高额地租榨取提供条件。残酷的地租剥削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贫困破产,丧失原有的少量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有的甚至被挤出土地,成为所谓“浮口” 。经营地主就是靠兼并破产农民的土地并低价雇用破产农民耕作来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地主的这些活动,不会对传统的封建租佃关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构成任何威胁,而是起着一种缓冲的作用。经营地主的雇工经营,一方面解决了部分破产和失业农民的就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封建生产关系内部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雇工的工资待遇极低,无力养家糊口、娶妻生子,大部分雇工只有一代人,从而抑制了人口的高速膨胀,有助于人地矛盾的些许缓解,使濒临垂死阶段的封建生产关系得以继续维持。这实际上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自我调节机制的一种表现。

还必须看到,雇工经营和出租经营、经营地主和出租地主本身就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和不断转化的。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出租地主往往雇工经营少量土地,经营地主则往往兼行土地出租;某些大地主,从雇工经营的土地数量看,可称为经营地主,但从自营土地在全部土地中所占的比重看,又应当算作出租地主;今天的自营地明天可能出租,今天的经营地主明天可能蜕变为出租地主。一户地主的土地是雇工耕种还是招佃收租,以及自营土地和出租土地各占多大比重,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最重要的还是收益比较,即自种和出租哪样更合算。高额地租的存在,加上封建地主本身的寄生性格,无疑严重阻碍经营地主和地主雇工经营的发展。不过事情也不是绝对的。租额过高过重,会加剧农民的贫困破产,使原有租佃关系无法维持;也有的农民因不堪忍受残酷的地租压榨,宁可佣工,也不愿租种土地,从而扩大了农村的雇工队伍,为地主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力,使雇工经营有利可图。这就刺激了经营地主和地主雇工经营某种程度的发展。这种发展又反过来抑制封建地租的恶性膨胀。但是,如果经营地主发展过快,雇工经营的土地比重过高,对雇佣劳动的需求过旺,则导致工价上升,雇工经营的收益下降,甚至无利可图。这时雇工经营又会蜕变为出租经营,经营地主蜕变为出租地主。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租佃制占统治地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条件下,经营地主和地主雇工经营的发展,之所以不会对传统的封建生产关系构成威胁,就是这个道理。

经营地主不可能正常发展,逐步完成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演变,还因为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条件下,中国的资本主义新式工业不能获得顺利和长足的发展,并达到大量吸收农村过剩劳力、减轻农村人口压力、缓和人地矛盾和直接装备农业的水平。

农业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同工业资本主义一样,不仅仅是使用自由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更主要的还包括现代化的生产力。经营地主要完成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演变,成长为完全的资本主义农业企业,在生产力方面,必须完成由畜力人力向机械动力、由手工生产向机器生产的转变。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经营地主本身有相当经营规模和充裕的资金外,还必须有强大的资本主义工业、金融业和发达的交通运输业。经营地主的资本主义化,必须以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及其对农业的装备为前提。但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近代中国,国内资本主义新式工业,在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下,始终得不到顺利发展。由于资金的普遍短缺和发展水平的异常低下,城市工业不仅不能在资金和技术设备上支援、扶助农业,反而总是通过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用剥夺农民、牺牲农业的办法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结果,伴随农产品商品化而来的是农民生产条件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和整个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的日益萎缩,工业也因此而失去了必要的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市场,失去了发展的基础,工业农业两败俱伤,城乡资本主义都不可能顺利发展。资本主义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增长的劳动生产率,而近代中国农业生产停滞、萎缩的最主要标志是劳动生产率的不断下降。也就是说,从总体上看,近代中国的城乡资本主义是建立在不断下降的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基础上的。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城乡资本主义的发展,堵塞了经营地主顺利发展和向资本主义农业企业演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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