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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内债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晚清的内债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一、晚清的内债本期是中国内债的创始期。(一)息借商款此为清政府第一次借内债,时在光绪二十年中日战争爆发以后。(二)昭信股票光绪二十四年,中国第四次偿付对日赔款到期。此次募债,在户部设昭信局,各省设昭信分局主持其事。上述3种中央内债之外,清末一些行省出于地方财政需要,亦曾发行内债,计有:直隶公债480万两,湖北公债240万两,安徽公债和湖南公债各120万两。

一、晚清的内债

本期是中国内债的创始期。清政府自甲午战争起,模仿外国,先后共发行过3种内债,即息借商款、昭信股票和爱国公债。其中息借商款虽为中国内债之嚆矢,但尚非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公债,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过去捐输、报效的痕迹。至昭信股票和爱国公债,中国才有较具近代公债形式的内债。

(一)息借商款

此为清政府第一次借内债,时在光绪二十年( 1894年)中日战争爆发以后。当时海防吃紧,需饷浩繁,户部除奏请采取一系列传统的筹款措施外,还奏准比照历来借外债办法向国内富商巨室募债,即所谓“息借商款” 。据该年八月户部奏定的章程,此次借款未限定数额,只规定分限两年半偿还本息,以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只付息,第二期起本、息并偿(至末期每期各还本1/4,息随本减而递减);利息每月7厘,一年按12个月计,遇闰照加;官给印票,每票银100两;借、还均以库平足色纹银;偿还财源,京师所借准于将来外省汇到京饷内扣抵,直省准于地丁关税项下归还;集款至万两以上,筹集之人给予虚衔封典,以示鼓励。[231]

借款先在京师进行,共向银号、票号各商借银100万两。继之外省仿行。至次年四月户部奏准停办,计广东借银500万两,江苏借银184万两,山西借银130万两,直隶借银100万两,陕西借银38万余两,江西借银23万余两,湖北借银14万两,四川借银13万两,连同京师所借,总共约借银1102万两。[232]

此次募款,各地官府强派勒索,弊端百出,名为借款,实同强迫捐输,在官绅商民中造成了大苛扰,成绩亦不理想,因而推行未久(前后8个多月)便草草收场,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经户部奏请停办了。

(二)昭信股票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中国第四次偿付对日赔款到期。当时列强争对中国借款,清廷无所适从,同时它也不愿多借外债致被勒索,乃决定再募内债,因之有“昭信股票”的发行。此次募债,在户部设昭信局,各省设昭信分局主持其事。拟发债额为库平银1亿两,年息5厘,以田赋、盐税担保,分20年偿还本息,所发股票准许抵押售卖(须报户部昭信局立案) 。[233]募款从年初开始,清廷要求在京自王公以下,外省自将军督抚以下,大小文武、现任候补候选官员,“均领票缴银,以为商民之倡” 。然而民间仍应者寥寥,到戊戌维新中停办时,实发额尚不及500万两。[234]到期的对日赔款,最终还是靠外债才得以偿清。此次募债,各地强逼硬派、勒索苛扰更甚于息借商款。不过,就户部奏定的章程而言,昭信股票已经更加具备了近代公债的形式,可算是中国政府发行的第一个近代公债。

(三)爱国公债

此债在清亡前夕发行,专备军费之用。定额3000万元,年息6厘,以部库担保偿还,期限9年,前4年付息,后5年开始抽签还本。公债募集及偿付本息诸事宜由大清银行经理。当时武昌起义已经爆发,全国骚动。南方省份已不在清政府控制之下,京内富商巨室亦多逃离,是以此债大部分由清皇室以内帑购买,少部分系向王公世爵及文武官员派售,共计1016万余元;外省(直隶、山西、河南)也售出一部分,但为数有限,仅100余万元。[235]清亡后,此债由北洋政府接续办理,除清室及王公世爵所购者归于另案外,民间债权民国政府仍旧承认,分期归还。

上述3种中央内债之外,清末一些行省出于地方财政需要,亦曾发行内债,计有:直隶公债480万两(1905年),湖北公债240万两(1909年),安徽公债和湖南公债各120万两( 1910年)。这些地方公债额小期短(均为6年),后来都如期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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