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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_中国近代经济史(下)四、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汉冶萍公司包括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三大骨干企业,是一个煤铁联营、工矿结合的大型企业联合体。(一)官办时期的汉阳铁厂汉阳铁厂成立于1893年10月。汉阳铁厂正是带着这个致命的弱点于1894年5月投入生产的。在商洽过程中,盛宣怀提出以兼办铁路作为承办铁厂的条件。

四、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

汉冶萍公司包括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三大骨干企业,是一个煤铁联营、工矿结合的大型企业联合体。从其前身汉阳铁厂于19世纪90年代创办之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条件下,它为开拓中国现代钢铁工业起了筚路蓝缕的作用。现代钢铁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往往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向资本主义近代化过渡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志。19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是汉冶萍公司的产生、发展和沦落的历史,既充分体现了近代中国人积极进取、艰苦创业的产业革命精神,又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条件下中国近代工矿业荆棘满途、曲折崎岖的发展历程。这一段时期汉冶萍公司的遭遇,对于考察近代中国民族工矿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因此我们以较多的笔墨,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官办时期的汉阳铁厂

汉阳铁厂成立于1893年10月。这是一家现代钢铁煤焦的联合企业,拥有生产生铁、熟铁、贝色麻钢、西门士钢、钢轨和铁货6大厂;机器、铸铁、打铁、造鱼片钩钉4小厂,“统计全厂地面,东西三里余,南北大半里”。(275)此外还有大冶铁山开矿机器、运矿铁路(通至黄石港)、汉阳水陆码头,以及马鞍山、王三石煤井工程等,规模宏伟。它的预期产量为日产生铁100余吨;精钢、熟铁100余吨,年可产3万余吨。(276)

主持和推动此项工程的湖广总督张之洞确是怀有建立钢铁厂的宏图远略和重大决心,但缺乏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同时也缺少对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必要准备,以致在钢铁厂的选址、购置机器和燃料基地的开拓上都出现程度不同的失误,使铁厂在建造过程中遇到了重重困难。

张之洞在两广总督任内原拟在广州筹办铁厂,他并未查清铁矿石和煤炭燃料的所在,便急忙致电驻英公使刘瑞芬及继任的薛福成,代为承购炼铁厂机炉。承办机炉的英国梯赛特机器厂告知清驻英使馆:“欲办钢厂,必先将所有之铁石、煤焦寄厂化验,然后知煤、铁之质地若何,可以炼何种之钢,即可以配何种之炉,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未可冒昧从事。”(277)薛福成据以转告张之洞,但未引起张的重视。他复电说:“以中国之大,何所不有。岂必先觅煤铁而后购机炉?但照英国所用者购办一份可耳。”(278)结果梯赛特厂照英国所用酸法配置大炉(贝色麻炼钢炉),另以碱法制一小炉(小马丁炉),交与汉阳铁厂。不想大冶铁矿石的成分中含磷量较高,贝色麻炉在冶炼中难以排除,以致所炼产品不符要求。汉阳铁厂正是带着这个致命的弱点于1894年5月投入生产的。

汉阳铁厂开工后,由于焦炭供应困难,原来设计两个化铁炉同时齐开的计划不能实现,只能有一座化铁炉投入生产。(279)这座化铁炉从1894年5月25日升火,27日产铁,日夜出铁8次,共50余吨。到10月间,终“因焦炭炉工未成,又因经费不能应手”,被迫“暂行停炼”。(280)到了1895年8月,赖远道运来开平煤矿焦炭与马鞍山所产焦炭掺和使用,“始将生铁大炉重复开炼”。(281)终以煤铁不能相辅为用,勉强支持到12月5日,又因开平焦炭不继,重又“封炉”。(282)这种时开时停的不正常生产状况,使铁厂所拥有的巨大生产能力远未能发挥出来。铁厂从1894年5月开工,在相近一年半的时间里,仅仅生产了生铁5660余吨,熟铁110吨,贝色麻钢料940余吨,马丁钢料550余吨,钢板、钢条1700余吨。(283)即使对产品的质量存而不论,这5660吨的生铁产量不过相当于两座化铁炉两个月的生产能力而已。至于创建汉阳铁厂的全部经费,据张之洞奏称:至1896年5月,铁厂“改归商办”为止,“统共实收库平银五百五十八万六千四百十五两;实用库平银五百六十八万七千六百十四两。”(284)

1894年,中日战争爆发,随后又因战败签订了《马关条约》。清政府既耗用了庞大的军费,又被迫支付巨额赔款,财政困窘万分。它再也无力为各省官办企业提供财政拨款。1895年8月2日,清政府发布“上谕”说:“中国原有局厂经营累岁,所费不赀,办理并无大效;亟应从速变计,招商承办,方不致有名无实。”(285)当时汉阳铁厂每月支出“总需七八万金”。张之洞正焦虑“以前欠债无从筹还,以后用款无从罗掘”。(286)清政府中央颁发“招商承办”的指令正好为他卸去重累。

在“招商承办”的名义下,张之洞最先瞩望于洋商。1895年12月12日他指示铁厂总办蔡锡勇:“望速分电比国、德国各大厂,速派洋匠前来估包。”(287)同年12月19日,他又电蔡锡勇,指摘华商“类多巧滑,若无洋商多家争估比较,定必多方要挟,不肯出价”,并说“已分电许星使〔许景澄〕及上海瑞生洋行,转询英、德各大广,派人来鄂省看估面议”。(288)第二天,他再电蔡:“既包铁厂,则大冶铁山及江夏、大冶、兴国各煤矿均拟一并与铁厂包与商办。望告各洋行知之为要。”(289)反映了张之洞亟欲将铁厂包与洋商的急切心情。但是,刚刚经历了中日战争创痛的人民大众对外国侵略者深恶痛绝。当汉阳铁厂将“包与洋人”的消息传出后,不仅社会舆论哗然,群起激烈反对,统治阶级内部也议论纷纭。为张之洞联系洋商的蔡锡勇在“揆度时势”后,也劝告张之洞:铁厂“包与洋人似不如包与华人为宜”。(290)在各方面的压力下,张之洞不得不放弃了原来的打算,转向盛宣怀招手。

盛宣怀原是淮系势力的代理人。他长期在李鸿章的扶持下,从事近代企业活动,掌握着轮船招商局、电报局和华盛总厂;同时与英、美、日势力广有接触。甲午战后,李鸿章一时失势;盛本人在天津道任内也因“采买军米,侵蚀浮冒”,受到官方弹劾,“意甚自危”。当他获知张之洞邀办铁厂,表示“欣然愿办”,并亲自到湖北“汉阳铁厂、大冶铁山、马鞍〔山〕煤井等处”作调查。在商洽过程中,盛宣怀提出以兼办铁路作为承办铁厂的条件。他认为如果掌握了铁路的修筑,便可为铁厂所产钢轨找到可靠销路,则铁厂所需的运营资本便“可在铁路经费内挹注”。张之洞也认为“盛若办铁路,则铁厂自必归其承接,如此则铁厂全盘俱活”。(291)恰在这时,清政府决定将芦汉铁路交由直督王文韶和张之洞“督率商办”。在张之洞急于摆脱巨累的心情下,盛宣怀的要求获得了完满实现。

1896年5月14日,张之洞札委盛宣怀督办汉阳铁厂。声称“湖北铁厂即归该道招集商股,官督商办。”在“招商承办章程”中就若干主要方面议定:铁厂“嗣后需用厂本,无论多少,悉归商筹”;官办时期的用款,“拟自路局购办钢轨之日为始,所出生铁售出,每吨提银一两,按年核计,共出生铁若干,共应银若干,汇数呈缴,以还官局用本”;“俟官用还清之后,每吨仍提捐银一两,以伸报效。”而在铁厂销路方面要求“现今议造各省铁路,所需钢轨及应用钢铁料件,系属大宗,拟请奏明,无论官办商办,必要专向湖北铁厂随时定购”;在税负上要求“所有湖北铁厂自造钢轨及所出各种钢铁料,并在本省或外省自开煤矿,为本厂炼铁炼钢之用,应请奏明免税十年”。(292)

1896年5月23日,盛宣怀到汉阳铁厂任事,汉厂遂从官办过渡到官督商办企业。当年7月,经张之洞、王文韶奏请设铁路总公司,保举盛宣怀充任督办。9月间得清政府批准,铁路总公司遂于年底在上海成立,盛便以督办身份奏明先造芦汉铁路,次第展造苏沪、粤汉铁路。(293)

(二)官督商办时期汉阳铁厂的扩充和萍乡煤矿的开发

概括地说,官督商办时期的汉阳铁厂在盛宣怀主持下,主要完成了两项基础工程:首先,查清了铁厂主要产品钢铁质量不符合规格要求的根本原因,进而对铁厂的重要设备进行改建和扩充;其次,为铁厂建立可靠的燃料基地而全力开发江西省萍乡煤矿。在盛宣怀十余年的经营下,这两方面都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效。

1.招徕汉厂资本

盛宣怀接手汉阳铁厂后,亟待解决的是企业资本的筹集。他原寄望于社会的支持,在招商章程中着重宣扬对早期投资者格外优待。章程申述:“拟先招商股银一百万两,仍以一百两为一股。自入本之日起,第一年至第四年按年提息八厘,第五年起提息一分。此为本厂老商,必须永远格外优待。办无成效,额息必不短欠;办有成效,余利加倍多派。嗣后气局丰盛,股票增价,其时推广加股,必先尽老商承认,有旧票呈验,方准其纳入新股,以示鼓励旧商而杜新商趋巧之习。”(294)但是,甲午战争后几年中,江南资本市场对投资工矿企业深存疑惧。上海资本市场的流动资本宁愿大量地进出于外汇和金银买卖的投机活动上,而对工矿投资则趑趄不前,况且官办时期的汉阳铁厂,少有成效可言。盛接办后仍因“化铁无煤”,生产很不正常,半年后便亏本20余万两,(295)到1897年底亏空达70余万两。(296)所以,章程虽以额息、余利“格外优待”相招引,但务实的投资者则报以冷淡,用盛自己的话说就是“商股闻风裹足”。盛只得利用个人关系,调动他所控制的轮船招商局、电报局、中国通商银行等企业的资金,作为商办铁厂初期的资本。

统计说明,汉阳铁厂在官督商办初期的资本构成中(表21),90%左右来自盛宣怀所掌握的洋务企业,只有5%左右的资本集自民间。民间投资大抵是盛个人的或其亲友的资金。1906年,盛宣怀向张之洞追述汉厂集资情况时说:“侄从前敢于冒昧承办〔汉厂〕,所恃招商、电报、铁路、银行皆属笼罩之中,不必真有商股,自可通筹兼顾。”(297)这一自白恰好为上述铁厂资本构成作有力的印证。同时也表明沪、汉两地拥有资金的富商巨贾对汉厂集资的反应是非常冷淡的。

表21 官督商办汉阳铁厂初期资本构成

原注:古陵记是盛宣怀家族化名;广仁堂是盛以办慈善为名的单位。

资料来源:《汉冶萍公司所存创始老股账》,转见武汉大学经济系:《汉冶萍公司史》(油印本)。

2.开发萍乡煤矿

为了整顿铁厂,盛宣怀聘请经验丰富的郑观应为汉厂总办。在整顿工作中,郑观应和盛宣怀持有相同见解,首先要解决汉厂燃料供应问题。并经亲自调查,了解到“萍乡煤最好,可成上等焦炭”。(298)当时汉厂所用焦炭主要来自开平煤矿和英国来货,成本奇重。萍乡煤焦因技术不过关,质量不稳定。郑观应建议“速派妥谙之员前往认真整顿”。他指出如果萍焦在化铁、炼钢上合用,按时价计便较开平和英焦每吨可便宜五六两之多,“现在〔汉厂〕生铁成本每吨总在十八九两之数,若能全用萍焦以代开焦和英焦,则生铁成本亦不过十二三两而已。生铁成本合宜,制出钢铁料之成本亦因之可减。”(299)也就是说焦炭成本的轻重决定着铁厂产品的盈亏。而汉厂当时每月消耗焦炭在5000吨左右,(300)绝不是一个轻微的数额。所以整顿汉厂应从焦炭供应入手。1898年4月,他建议盛宣怀委派张赞宸为萍乡煤矿总办,积极购置机器设备,进行大规模开发。

与汉厂商办初期集资情况酷似,开发萍矿开始也遇到了资本招集不易的难题。萍矿初创时所有需用资本,都是向钱庄和商号借贷的。(301)1899年,萍矿才开始集股,股金陆续缴交。因此有所谓创始老股(即首次入股)和续招老股(即第二次入股)的区别。到1904年,招集资本达库平银100万两(表22)。投资者仍不外乎盛宣怀所能控制的几家企业和少量私人资本。(302)

表22统计中首次入股的“香记等商户”大抵是盛宣怀自己的及其亲友的投资。张赞宸在1901年在致盛的密函中提到:“前宪台所入现款萍股十万两,其上海股票所填姓名、籍贯,伏乞赐示,以便照缮册报。”(303)

表22 萍乡煤矿创办资本构成

资料来源:张赞宸:《奏报萍乡煤矿历年办法及矿内已成工程》,《萍乡煤矿调查本末》,转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441页。

1901年,萍矿继续发布招股章程,企望续招库平银250万两。(304)同时它还委托郑观应向广州、澳门招徕股份,结果也并不理想,只集得广州商人大约1000股以内的股份,而澳门则因“富商已落如晨星,其后人多出外贸易”,(305)入股者不多。看来私人资本对于基础工业如铁厂、煤矿的投资仍然顾忌很深。所以,到1907年,盛宣怀电告张之洞说:“萍矿资本系五百数十万,只有股份一百五十万,余皆借贷,以礼和、大仓两款为最巨”。(306)

萍矿的开发无疑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它既急需引进多种新式采掘机械,改变落后的生产方法,又必须赶快修建水陆交通,配备运输工具。这就不是初期陆续集腋的100万两资本所能应付的。因此,为购置机器,盛宣怀于1899年向德商礼和洋行借款400万马克(实收库平银130万两),以轮船招商局财产及萍乡煤矿所属财物作担保,而以借款中的3/4仍存礼和洋行,作为支付国外购置机器设备的款项。(307)

开发萍矿的工作有轻重缓急之分,而改善矿山对外交通,以利机械设备运入和煤焦尽快外运,显然是刻不容缓的工程。盛宣怀完全同意汉厂、萍矿负责人关于燃料、钢铁和交通三者之间连锁关系的看法,“有萍,乃可炼钢铁、减开焦;有路,乃能开洋矿,免搁本。”(308)但为资力所限,拟议中修建铁路改善矿区对外交通的计划,只能枝枝节节进行。所以决定从“安源至[萍]河十四华里,先用厂轨运造。”现因“萍无现银,先赊厂轨,将来只可作为厂商附搭萍股”。而安萍路修成后,“煤焦可出,机器可入”,估计每吨运费可节省8钱。与此同时,盛又强调此后不宜再掷巨款用于土法开矿,而“洋矿亦须从减省办法,由渐而来”。(309)

不过,仅仅修造安萍一段铁路,仍然难以发挥运输上的效益;萍矿只有竭力用分期修建铁路的办法,克服资本拮据的困难。1901年5月,矿局将安萍铁路向醴陵延伸,于1903年2月完成;同年又向株洲伸展,于1905年竣工。当时粤汉铁路铺轨尚未到达株洲。株洲以下的运输则利用矿局自备的30余艘轮船(吃水3.5英尺)和雇用民船,取道湘江,输运到汉阳。综计萍矿每年借轮船运送煤焦约占总数的1/4,其余3/4则专赖大、小民船(每船约装五六十吨)分送。(310)结果出现了船户舞弊,严重影响煤焦质量。1906年,从湘潭运送煤焦12万吨,其中9万吨交民船输运,沿途掺杂、灌水,使优质煤焦运到汉阳时竟成劣货。(311)主持萍煤运输业务的卢洪昶一再要求添购轮驳,强调“局驳一日不添,煤质一日不能一律,而[萍]煤之声名一日不能起,即起亦必致败坏”。(312)对此,盛宣怀的认识也逐步加深。1907年,他从汉厂总工程师赖伦处了解到:“煤焦一吨装车以前,中含水质百分之四,至抵汉阳往往增至百分之十四矣。而煤焦吨数亦仍其旧,并不增加。”“汉厂洋工师以应用下炉吨数试验,每见炭质不足,火力减率,屡经化验,均谓水质过多,是沿途偷漏加水似有可据。”据估算:“一年所运,其以水易去之煤焦约及十分之一,即价值十余万金。”(313)因此他也深感问题严重。然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也只有期待粤汉铁路从株洲段以后的延伸。

萍矿就矿山的全貌而言,它以江西省萍乡县东南7公里的安源为中心,从1898年创办后,矿局还陆续购买附近用土法开采的煤井、田山约1300余亩。矿区周围共长92.7165公里。(314)到1904年全部工程主要有机矿平巷3条,直井1口,安装矿轨、煤车、电车、钢缆、起重、打风、抽水、砧石各种机器;又有矿山基地,总局与各厂栈房屋、大小机器制造厂、大小洗煤机、洋式炼焦炉、造火砖厂、电灯、电话等设备;在矿外置有栈房、码头、轮驳(其中深水轮船大小4号,浅水轮船4号,钢驳船4号,大木驳船3号,小木驳船17号)等,工程浩大。当时直井每日可生产煤300余吨,上、东、西三平巷每日产煤在300~400吨,一、二号洋式炼焦炉每日炼焦达60余吨,机矿有土炉50座,月可炼焦3000余吨,连同各土井厂,合计每月可炼焦炭13000吨。从1898年创办迄至1904年底,共已运交汉厂焦炭321000余吨,出煤191000余吨;仅就焦炭价一项计算,萍矿所产每吨只需洋例银11两,较以前购用开平焦炭,每吨连同运费需银十六七两,7年中便已为汉厂节省开支160万~170万两。(315)1904年之后,它的生产状况仍在不断改善。1908年的一则报道称:萍矿煤井窿口除废弃者外,尚有7处。每昼夜可出煤1300吨;炼焦方面不计土炉数十座外,另有炼焦洋炉36座,每日可炼焦炭600吨。(316)所有这些记载,表明了萍矿在官督商办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见表23。

表23有力地反映了萍矿在官督商办期间产量稳步上升的趋势;而1903年和1906年由于萍株铁路的萍醴和醴株两段陆续建成后的刺激,产量上升的比数更见明显。不过就总体而言,萍矿生产潜力仍因运输力量的制约,不曾充分发挥。1907年春,在钻通紫家统大煤槽后,安源煤矿日产量进展到一千六七百吨,但运输能力未曾同步提高,矿山堆积煤焦达数万吨。盛宣怀只得指示:“暂勿尽量采挖,每日以出煤一千一二百吨为限”。(317)同年9月,盛在验收汉阳新钢厂的同时,亲到萍乡矿山考察,“乘窿内电车,约四里许,始达正槽。”他发现:萍矿每月能炼焦炭1万吨,而且在质量上胜过开平和日本来焦。如炼铁1吨,用萍焦只需1吨,而以前用开平或日本焦则需2吨,相比之下,“大相悬殊”。而且萍矿现又添造洗煤机、炼焦炉,所产煤炭“月计可出三万吨,足供添炉之用,兼销日本等处”。一旦“昭山〔即易家湾〕铁路接成,并造成浅水轮船,便可每日出煤三千吨。以二千吨炼焦炭,一千吨售块煤,并能制造火砖以济厂用”。(318)至此,萍乡煤矿的开发基本上可告完成。计其全部投资,自1898年开办到1907年,共达500余万两,(319)差不多与汉阳铁厂的创办费相同。然而萍乡煤矿所提供的效益决不是这500余万两的资本所衡量的。首先从局部上看,萍矿建成比较彻底地解决了一直困扰着汉厂的燃料供应矛盾。特别是从1900年英国势力以讹诈手段强占开平煤矿以后,江南数省使用机器采煤的,就只有萍乡煤矿“脉旺质佳”。一旦中外形势发生突变,列强对华封锁时,“则沿江一带兵商轮船、工厂、铁路,皆将惟萍煤是赖”。所以,萍矿的开发及其成功,“东南缓急有可恃之煤,地方无外权侵入之害”;(320)既是中国现代煤矿采掘工业发展的一个可贵的转折,又是推动中国资本主义工业、交通进一步发展的有力保证。

表23 萍乡煤矿煤焦产量

资料来源:侯德封编:《第五次中国矿业纪要》,第483~484页。

3.扩充汉阳铁厂

在萍乡煤矿开发和建设的同时,汉阳铁厂适应国内外形势的要求,力图扩充。当时清政府兴建芦汉铁路,任盛宣怀为铁路总公司督办,汉厂钢轨的销路有了可靠的保证。然而,一向妨碍汉厂发展的燃料问题,虽因萍矿效益日著,逐步获得解决;但钢料生产量少质低的难题,始终未能突破,迫使汉厂在亏蚀中逡巡不前。

1901年5月,盛宣怀擢用译员出身的李维格为汉厂总稽核,(321)责成他考核铁厂经费,“杜绝内外糜费”。李维格分析汉厂局面不能开拓的症结在:办事缺乏章程,厂事散漫;技术人才未及时培养,技术上受外国挟制;原料(锰精、火砖等)不能自造,炼钢成本难以减轻;而销路不畅,则因铁厂产品种类太少,除钢轨、生铁外,别无可售,亟须派人出国调查欧美各国产销情形。(322)到次年9月,他又在致盛宣怀的说帖中建议以铁就煤,在萍矿创立炼铁厂;利用兴国煤矿自制锰精,以节省购买外国原料费用;又强调“外洋铁厂积数十百年之阅历,可法必多”,再次自荐出国考察。(323)经盛宣怀同意,于1902年10月间出国。他目睹日本炼铁业发展景况,向盛宣怀极力建议:“及早整顿”。(324)正当他准备离神户绕檀香山赴美国时,接到盛宣怀急切召回的命令,只得“废然而返”。(325)“折回以后,知时局不可为,此心遂灰。”(326)1904年1月,盛宣怀再次派李维格“出洋考查铁政,采办机器,选雇洋匠”,以振兴汉阳铁厂。李遂于2月23日启程,径赴美国,转往欧洲,于同年10月21日回国,前后历时8个月。(327)这次考察收获丰富,对汉厂的发展起了关键作用,最主要的是找到了汉厂产钢质量不符标准的根本原因所在。

李维格出国时携带大冶铁石、萍乡煤焦及汉厂所炼的钢铁,请英国伦敦钢铁化学专家史戴德(Soad,J.E.)化验。化验结果表明:大冶铁石、白石、萍乡焦炭并皆佳妙。铁石含铁量60%~65%,胜过英国、德国、西班牙各主要钢铁国家,“大冶之铁,实世界之巨擘”;焦炭则等于英国最上之品。可见汉厂所产钢轨、钢料不符标准全在于“炼不合法”。原来汉厂购置的贝色麻炉系酸法,不能排除铁石中的磷质,而大冶矿石又是含磷较高。因此所炼钢轨含磷多,含炭少;磷多则脆,炭少则软。汉厂工程师卜聂在炼钢过程中,减少含炭成分,使其柔软,以免断裂。但柔则不耐摩擦,又易走样,往往不到使用年限,就必须更换。所以沪宁铁路公司化炼轨样后,拒绝收用。而用马丁炉碱法炼成的鱼尾板等钢,沪宁公司称为上品。可见汉厂如采用碱性马丁炉炼钢,便可炼出优质钢。(328)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李维格接受了史戴德建议,决定废去原来的酸性贝色麻炉,全部改用碱性马丁炼钢炉;新聘4位工程师,分别负责生铁炉、钢厂、轧轴厂、修理机器厂的业务。李回国后向盛宣怀详细报告改造汉厂的各项措施,都得到盛的支持。同时盛又在批示中宣布:任李维格为汉厂总办,“即日驰赴汉阳总办厂务”,“用人办事”给予李维格全权办理。(329)于是汉阳铁厂进入了改造和扩充阶段。这期间,拆去原有的贝色麻炼钢炉和10吨小马丁炉,安装30吨碱性马丁炉4座,150吨大调和炉1座;同时改建轧钢厂、钢轨厂、钢板厂、车辘厂和竣货厂;扩建机器修理厂和电机厂。到1907年全部工程竣工。(330)当年冬10月开始出钢。(331)汉厂生产呈现一番新景象。为满足汉厂生产发展需要,大冶矿石产量也相应提高。在盛宣怀督促下,大冶铁矿矿区尽力向外扩充。1904年,他指示大冶矿“以增建栈厂为名,或以展设运路为言,将界线以外产铁之山多多圈购,即附近铁路两旁有铁之处,亦应设法购入”。(332)所以,在官督商办期间,汉厂、冶矿的产量随生产调整和改革有了明显的提高。见表24。

表24 汉阳铁厂、大冶铁矿主要产品产量

资料来源:①1894~1895年产量见《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二),第105~106页。②1896~1907年见《汉冶萍商办调查历史》,第40页,第1册,1913年造册。③大冶铁矿石和钢产量见丁格兰:《中国铁矿志》下册,第209、399页。

从汉阳铁厂投产后的总趋势来看,1894~1895年,事属初创,又处在官办时期,难期成效;1896年改为官督商办后,生产能力呈逐步上升,1904年10月以后,汉厂改建工程全面铺开,影响了次年的产量,但到1906年便见转机,且有较大上升,生铁产量达5万吨以上,说明改建的措施是必要而成功的。生产生铁主要是为改炼成钢,1907年以前,汉厂原已产钢,但因史料散佚,迄未见确切而系统的记录;大冶矿山的开发主要在满足汉厂需要,其产量大致随汉厂生产提高而相应上升。惟1904年日债借款成立,除供应汉厂之外,输往日本的矿石数量增加,较大地刺激了矿石产量的提高。

1907年,一位外国记者比较具体地报道了汉厂的生产设备和已经达到的生产能力,详尽地报道了铁厂的成就,同时也为铁厂的前途作了十分乐观的判断,甚至认为“湖北省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中国的匹兹堡”。(333)其实他并不了解横在汉厂发展面前的重重困难。在这方面,汉厂总办李维格在1909年4月“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第一届股东会”上所作的报告是值得重视的。他说:“去年〔1908年〕只有钢炉三座,现第四座五月间可以告竣,第五座年内亦可蒇事。……目前每日约可出钢175吨至200吨;五月第四炉成,约250吨至275吨。第五炉成,约325吨至350吨。而第三号生铁大炉其机器于〔光绪〕三十三、三十四年〔1907~1908年〕陆续运到,现已十成八九,约九十月开炼。是则年内全工告成后,共有大钢炉五座,小钢炉一座,生铁大炉一座,生铁小炉二座,于此作一小结束,以待时会之来再作扩充。”然而,完全实现上述计划,“约尚需银八十万两另”。(334)因此,这80万两的运营资本如何比较顺利地获得,便成了汉厂生产力进一步发挥必须克服的一重难关。尽管盛宣怀在1907年受汉厂扩建工程次第完成的乐观气氛所浸染,认为:“明年以往,大利将见,商股争投如水趋壑,二千万元〔股本〕已操左券。”(335)但这毕竟只是一个想象。汉厂的前景无疑又处在资本能否顺利招徕的十字路口上。

(三)商办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的成立、发展与日本势力的楔入

1.汉冶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

迄至1907年,作为我国最早建立的现代钢铁工业——汉阳铁厂在繁重的改建过程中扩大了生产能力。当时正值国内各省纷纷筹划修造铁路,殷切地需要钢轨、桥料;同时国际市场也对汉厂提出要求。正如盛宣怀所说:“现今各省铁路开造,需用钢轨、桥料甚多;美国太平洋及日本、香港各处均来购铁。”(336)可见市场开拓已不成为汉厂发展的难点。但是,资本不足的难题却长期困扰着汉厂,而且越来越成为它前进的障碍。

当时汉厂、萍矿所费投资已达1300余万两,但所招股本不过250万两。厂矿所需支出,除了预支日本矿价、预支京汉轨价两项,合计银300万两外,其余的主要依赖钱庄、商号的借款,计达700余万两,年需支付利息六七十万两之多。(337)在如此沉重的利息负担下,一遇金融市场出现紧张时,汉厂、萍矿便面临“追呼勒逼”,“性命绝续于呼吸”之间。(338)特别是维持汉厂现有的生产,还必须继续添置机器设备。就是说在汉厂、萍矿已支付投资1300余万两之外,“尚需添炉,将来非2000万两不成。”(339)

为了减轻厂、矿沉重的利息负担,盛宣怀立图扩招资本。当时上海金融界对投资民族资本现代企业的情绪日见提高。1905年以后的几年中,不但轻工业中的民族资本棉纺业、面粉业和新创的卷烟业,而且重工业中的山东中兴煤矿公司、山西保晋公司、安徽铜官山矿区、四川江北厅矿区等,都先后从社会上征集到相当数量的私人资本。这个现象使盛宣怀感到鼓舞。但他毕竟有多年经营现代企业的经验,“深知附股衰旺,只问[企业]有利无利”,而金融市场流通的股票价格,“亦以给息之多寡定票价之涨落”。(340)可是汉厂、萍矿自官督商办以来,10年都未发放股息;现在招股对私人资本究竟有多大号召力,确实是很难预测的。况且到1907年,厂矿的经营实况表明,汉厂亏本,萍矿见盈;结算到1906年的账略载明:汉厂亏商本240余万两,萍矿结至同年闰四月盈余银30余万两。社会上普遍认为“制铁不如采煤得利之速”。(341)针对这种现象,盛宣怀指出:如将铁厂和萍矿分别集资,“则萍煤招足甚易”,而“汉厂人皆震惊于旧亏太巨,成本过重,虽老股亦不肯加本,新股更裹足不前”。(342)在处理这个矛盾上,盛宣怀的对策是“将萍乡有利之煤矿,并入汉阳亏本之铁厂,方可多招商股”。(343)

在取得张之洞和后任湖广总督赵尔巽的支持后,盛宣怀便于1908年3月向清政府奏准设立商办汉冶萍煤铁公司。为使集股工作顺利开展,盛决定截至1908年止,清理汉厂、萍矿和冶矿的全部开支账目,同时对它们所拥有的资产分别进行估算,并且在第一届股东大会上公布。其具体内容如表25和表26所列。

表25 汉、冶、萍煤铁厂矿产业估值

资料来源:《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商办第一届账略》,第17~20页;亦见全汉img40:《汉冶萍公司史略》,香港1972年版,第128页。

表26 汉、冶、萍煤铁厂矿支出款项

资料来源:同表25,第11~16页;原账略所列产数为:22460538两余。

表25的估值和表26的厂矿支出的情况表明,厂矿的资产较其支出款项高出近1倍,说明汉、冶、萍厂矿具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

至于集股办法,经盛宣怀及其亲信和新股发起人反复磋商后,议定章程:“公司应由老股创办人与新股发起人合招二千万元,每股五十元,合成四十万股”;“老股库平银二百万两〔指官督商办时期所集股金〕,照折银元后,由老股创办人,招收银元足成五百万元之数”;“新股一千五百万元,由新股发起人担任招足”。(344)另在《呈农工商部注册文》中又特地申明:经奏准“老商〔即老股〕必须永远格外优待,如办有成效,余利多派,嗣后推广加股,必先尽老商承认,以示鼓励”;并宣称“老股银五百万元现已收足;新股银一千五百万元尚未开招”。(345)

1908年,汉冶萍公司开始招集新股。恰在这时,清政府改电报局为官办。持有电报局股票的各省商人多愿售出电局股票,避免与邮传部img42img43(346)同时向盛宣怀探询汉冶萍商办及集资情况。盛在答复中不乏渲染。他说:“汉冶萍煤铁现已发达,其利之溥必更胜于轮电。现已注册永归商办,以后必能成一完全商办公司,总协理董事均照商律,悉由股商公举。……现在股份甚为踊跃。即如电报商人,皆愿卖去电票买此汉冶萍股票,目下尚未开始,而纷纷投股,已经收足八百万元。”(347)“不久即可收足”。(348)并宣扬:“如得电价〔电票价〕一百七十五元,便可买汉冶萍〔股份〕三股半,官利八厘,已可收十四元,只要余利四厘,便可得三十四元。若照〔汉冶萍〕预算表,将来二三分利操券可得,即以一百七十元官余利二分计之,便可得三十四元。比较死守电票,安险厚薄,不待智者可决。”(349)但集股的实况却不像盛宣扬的那样动人。从“盛宣怀档案”的记载中,人们看到:到1908年9月,汉冶萍公司还只招集到股本800余万元;同年11月下旬(旧历十一月初二日)又陆续招集到100余万元。(350)到1909年2月,仍只“集成真实商股一千万”元;(351)同年4月底,集股款额才突破1000万元,达1014万元。(352)于是汉冶萍公司于同年5月16日在上海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会后据说商股反应“亦甚踊跃”;(353)到7月,集股达1100余万元,其中优先股为1000万元;(354)但到12月初,实收股份仍不过1200万元。(355)在1909年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盛宣怀在报告集股情况时说:“截至戊申〔1908〕年底,头等老股库平银二百万两,合银元三百万元;二等新股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余元;三等新股二百四十一万三百余元,共八百万元。己酉春〔1909年〕,续收二等新股二百一十余万元,共成一千十余万元。”(356)另据1913年造册的《汉冶萍商办调查历史》记载,公司从1908~1911年辛亥革命,各年招集商股的演变情况,有如表27所列。

表27 汉冶萍公司新招股本统计

资料来源:《汉冶萍商办历史调查》,第28~29页。

综合上述各方面的记载都表明汉冶萍公司成立前后,招集商股的进程颇为迟缓;到1910年,充其量只招集到股金1200余万元,与原期集股2000万元的目标相去甚远。这不能不影响到汉冶萍公司的发展速度。

在资本严重不足的条件下,汉冶萍公司在1909年4月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盛宣怀被推选为公司总理,被选担任公司各厂矿总办的有:汉厂李维格,冶矿王锡绶和萍矿林志熙。他们各就掌管的企业在大会作了有关生产经营的报告。李维格强调汉厂炼生铁的质量已被“欧美行家称为极品”,国外销路远至美国、日本和南洋群岛;在国内,“上海翻砂厂已惟汉阳生铁是用。”从1905~1908年,生铁的销售量最低时为产量的52.4%,最高时达88.9%;钢轨的销量也见增加,在1907年还只销2224吨,1908年便增为14942吨,增加5.7倍以上;而1909年业已在订的销售量已达58943吨。(357)大冶总办王锡绶称:冶矿自盛宣怀接办后逐年扩充,年产量已达30万吨,其中供应汉厂的已达20余万吨,其余的销往日本。更可贵的是冶矿在浮面所藏之铁,“俯拾皆是,工省利厚”,而矿藏丰富,“全山皆铁,取之无尽”。“供汉厂则绰绰有余。”(358)论及萍乡煤矿的产销远景更是乐观。据林志熙称:萍矿在开通小坑大槽以后,外销数量日见上升。它有力地抵制了日本来煤对汉口市场的占领。据江汉关统计,1906年,汉口进口的东洋煤达12万吨;萍矿投产并加扩充后,1907年,汉口进口洋煤便减为8万吨,次年再度缩减为35000余吨,而萍煤在汉口市场销售量则相应增长。更令人注目的是,过去往来长江的商轮一向在上海启程时,便将往返所需的煤炭一次备足,到汉口后便不作补充。现在由于萍煤质佳价廉,商轮遂一变过去在上海上水时预装下水所需之煤,反而在汉口下水时并备上水之煤,这个变化无疑是意味深长的。此外,平汉路火车过去一向依赖开平、临城等处煤炭供应。现在则从黄河以南,全部改用萍煤了。所以,萍矿的销售市场已不仅仅囊括武汉,而且逐步扩充到上海,抵制开平和东洋来煤的销流。(359)这不能不是另一个令人为之鼓舞的现象。

上述三位总办提供的内容难免有渲染的成分,实际情况是:

1908年,汉厂在使用新机器的情形下,每日可产生铁250吨,但还只能满足本厂制钢的需要,它不得不在当年退掉不少外单位的订货要求;预料1909年第3座化铁炉投产后,生铁产量可翻番上升,那时便可接受本厂以外的订货。1908年,炼钢车间的产量达800吨,其质量经化验表明超过欧洲的上等产品;为汉厂需要而开发的大冶铁矿,1907年日产上等矿砂在1000~1500吨;(360)萍乡煤矿1907年日产煤约达1000吨。当时正添置新机器和改善开采方法,估计在装配工程完成后,日产量可上升到3000吨左右。据说到那时,“扬子江流域必无乏煤之虑”了。(361)转入1909年,汉厂新化铁炉于二三月间投产,当年生铁产量猛增到130000吨,质量保持优良。为供应国内各铁路需要而制造的钢轨、搭钉等所用生铁在33250吨,较上一年增加5000吨。这一年大冶铁矿的产量达30300吨,其中输往日本的在10万余吨。不过冶矿当时亟须新投资,为进一步扩充作准备。萍矿当年产量达64万吨,其中17万吨制成焦炭,基本上满足了汉厂的需要。萍矿所产煤供汉厂消费的,在当年为78000吨,而销流于汉口市场的则达215000吨。(362)

随同产量的增长,公司所属厂矿在市场的销路也日见拓展。据公司账略所载,1908年,汉厂供应京汉、苏、浙等路钢轨、钢料的销售额仅为77万余两,但次年供应面便有所扩大。浙路、苏路之外,闽路、广九、南浔、津浦、长株等路都来求货,销出钢轨零件达3100余吨,销售额达149万余两,比上年几增1倍;到1910年,销售额又上升为202万余两。在生铁方面,1908年销售额仅89万余两;而1909年,在国内供应津、沪、粤、汉、浔、蜀、湘、豫等省,国外则销往美国、日本、澳洲、西贡、香港等地,总共4.4万余吨,收进销售金额上升到113万余两,较上年增加26.9%;1910年,销售额又见新景象,达142.8万余两,与1908年相比较,增加了60.4%。萍矿在1908年,售煤收银在82万两,次年则增为150.2万余两,较上年增加83%;1910年则收银183万余,为1908年的两倍以上。该矿焦炭的销售额在1908年为107万余两,1909年则为113万余两,所增不多;但1910年却陡然增加到188万余两。所以,1909年和1910年,公司的总收支上便出现盈余,1909年为1.09万两(合银元15400元),1910年为4.5万两(合银元64151元),两年共余5.59万两(合银元79551元)。(363)公司始进入了稳步发展状态。1911年头9个月,“公司出货顺利,销场畅旺,各省铁路……纷向汉厂定轨。”(364)10月间武昌起义,汉阳虽居战略要地,但战事发生后,汉厂并未立即遭到损失。可是公司及所属厂矿的主持人却惊慌失措,擅离职守。汉厂、冶矿总办先后逃离武昌,避居上海。在群龙无首的情况下公司急忙遣散外国技术人员和本国工人。正在生产中的化铁炉仓皇中竟被弃置,“火熄炉冷,其中所存铁水凝结成块。”以致后来复工时,不得不用炸药炸开,才能从事修复;同时又须更换炉中火砖,而火砖必须从欧洲购买,运输费时。直到1912年11月和12月才先后修复两座化铁炉;炼钢炉也于同年12月复工。所以,1912年,汉厂所产生铁便只有8758吨,生熟钢2527吨。(365)另据1912年4月13日公司的营业报告称:汉阳铁厂和萍乡煤矿结算至1911年10月21日(即旧历八月底)止,总共出售生铁77756吨,收入1909851.63两;铁轨23491.933吨,售价1246183.69两;钢板等1 374吨又835.5公斤,售价89688.22两;出售煤斤及焦炭得价2575216两。四项共5820939.54两。大冶铁矿的账表结算至1912年2月17日(即旧历年底)为止,销货收入为213679.41两。3家厂矿合计为6034618.95两。而1910年销售的总收入则为7810000两,减少了170余万两的收入。(366)当年公司亏空达287万余两(详见本章附表3)。大约到1913年后,公司所属各厂矿生产情况才逐渐进入正常。当年生铁产量估计在13.5万余吨,各种钢货约共计9.8万余吨;萍矿出煤56万吨,其中16.5万余吨炼为焦煤;大冶产矿砂48万吨。这一年公司各厂矿略见扩充,在汉阳添造新化铁炉1座,新炼钢炉1座,并适当扩充了钢板厂、钢轨厂及耐火砖厂;在大冶又添建新铁矿;在萍乡则进行新的开采。(367)公司总收支的差距虽见缩小,但仍难以扭转亏空的状况。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钢铁为交战国重要军用物资,需要量激增,供不应求。更兼欧亚之间海运出现重大困难,外国输华数量顿见减少。海关统计称:1914年,我国钢和铁的进口量为230551吨,1915年减为125658吨,仅为上一年的54.5%;1916年为145874吨,1917年又降为123268吨,1918年略见增加为149117吨,(368)仍只是1914年进口量的64.6%。国外钢铁进口量下降,明显地减轻了国内钢铁市场的竞争压力。与此同时,钢铁的市场价格也因战争而步步上升。1916~1918年欧战结束,生铁市价最低时每吨约160元,最高时达260元;钢的价格也相应上涨。(369)这就是说,欧战期间中国钢铁工业生产的外部条件有了相当大的改善,有关企业理应有重大的发展。然而汉冶萍公司的生产却不见重大的突破。见表28。

表28 汉冶萍公司主要产品产量统计表

资料来源:①生铁、钢、矿石见丁格兰:《中国铁矿志》下册,第399、209页;②煤、焦炭,见侯德封:《第五次中国矿业纪要》,第484页。

考察表28统计,欧战期间汉冶萍公司主要产品中,生铁和煤的产量有小幅度的上升,便呈现为起伏不定状态;钢的产量则逐年下降,铁矿石的产量呈逐年上升。它们之间的变化颇不协调。从总趋势来看并无重大发展。这种现象的形成自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要害则是与日本在1904年以后历次贷款合同的制约密切相关。20世纪初,日本金融势力多次利用汉冶萍公司营运资本拮据的困难,想方设法渗透侵略力量,严重损害了公司独立自主的地位,最后被迫降为日本势力的附庸而无法自拔。为了说明这个重大转折的由来,有必要对汉冶萍公司经由外债与日本势力所产生的瓜葛作一追索,借以了解一个经历了千辛万苦而已见发展前景的煤铁联合企业,是怎样丧失了有利时机,反而以日益衰落败坏作为自己的历史结局。

2.汉冶萍公司的外债与日本势力的扼杀

1898年,盛派卢洪昶向德国华泰银行(Warschauer)代理商礼和洋行(Carlowitz & Co.)借款400万马克(约合银132.9万余两),为期10年。这是汉冶萍公司举借外债的嚆矢。

但萍乡煤矿在使用这笔贷款时很不得当,“款项随到随即浪费净尽”。(370)当时美国、日本、比利时各国都存染指萍矿的企图,尤以日本势力为急切。到1902年,盛宣怀续向礼和洋行商洽新贷款,因双方条件悬殊,延未成立。日本势力急忙以“购运大冶矿石预借矿价”名义,主动与盛联系,从而开始了日本与汉冶萍公司之间愈来愈为密切的经济关系;而且从此以后,日本贷款基本上垄断了汉冶萍公司对外举借资金的渠道。

1904年由日本兴业银行经手,向汉冶萍提供了300万日元的“预售矿石借款”,这是日本侵略势力向汉冶萍渗透的第一步。为这项借款进行联系、商洽的,并不是一般商人,而是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而小田切的一切行动又要严格听从日本外务省的指示。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对贷款的数额、利息、年限及担保品等方面都向小田切作了具体指示,例如,他在贷款期限上一再强调要尽可能延长,“无论如何,三十年的期限必须予以坚持”,其目的在于长期控制大冶铁矿。(371)日本势力利用各种方法,终于在1904年1月与盛宣怀签订了《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合同》从若干方面制约了大冶铁矿与汉阳铁厂的活动。它首先标明借款期限为30年,年息6厘。接着规定借款以大冶的矿山、铁路、设备、房屋等为担保,“此项担保在该期限内不得或让、或卖、或租与他国之官商,如欲另作第二次借款担保,应先尽日本”;在偿还贷款的方法上则规定,以大冶所产铁矿石作价偿还,其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头等矿石每吨3日元,二等每吨2.2日元。《合同》还特别规定每年还本付息的限度,不得多还,以便长期控制大冶。《合同》还对聘用日本技师作了规定。(372)这一借款拉开了日本以借款方式迫使汉冶萍长期向日本供应廉价钢铁原料的序幕。

1910年10月日本方面派八幡制铁所长官中村雄次郎来与盛宣怀进行密商,其主要内容是更有效地由汉冶萍向日本提供质优价廉的生铁和矿石。因为日本急于需要中国的生铁,当年11月就很快达成“预借生铁价值借款”草合同,次年3月签订了正合同。而且在合同中未提出有关担保或抵押要求,这在历来日本与汉冶萍订立的借款合同中是罕见的。合同规定由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向汉冶萍贷放600万日元借款,年息6厘,以15年为期;规定了在这15年每年汉冶萍作为还债向日本提供的生铁数量、质量和价格,及每年增加供应的矿石数量。(373)通过这次借款合同,日本势力进一步加强了对汉冶萍的控制。

紧随“预支生铁贷款”签约之后,公司又与日本进行1200万日元续借款的磋商。进行这项借款活动,有人说是盛宣怀鉴于公司股本不足。但据日本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小田切所了解,这是因盛宣怀鉴于汉冶萍公司历来在营业上负债不少,而主要债权人之一就是盛自己。现在盛在铁厂事业已逐步得到整顿,而他也渐入老境,拟于此时通过募集公司债的手段,以其中一部分作为收回他本人的“通融款项”,另一部分充作“事业扩张之资金”。(374)在磋商过程中,盛表示要分向各国举债的意向,这是日本方面最顾忌的。恰在这时,盛宣怀因铁路国有问题受到各方面责难,一度表示暂且搁下借款的活动,但不能取得日方同意。日本方面考虑:“今日如失此机会,将来或将产生对我不利之事故,也难逆料。”于是小田切积极建议:“以制铁所生铁矿石价款作抵偿,进行一千二百万元以下借款之秘密谈判”,其条件则以“汉阳、大冶财产全部不能为他国借款之担保,如以之作借款担保,则须先同日本商谈”。(375)这时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对此更是忧心忡忡:生怕“从前经过种种苦心与策划所逐渐赢得的我方对汉冶萍公司的特殊地位,亦将难免毁于一旦”。(376)他们尽管对盛宣怀在商洽借款过程中的游移态度深感不满,但“为我国〔日本〕与汉冶萍公司间的前途关系着想,除非万不得已,不能粗暴从事”,要“灵活使用他。以此手段谋求局面之圆满解决最为得计”。(377)

在伊集院、小田切和西泽等人的积极策划下,此项1200万日元的借款终于在1911年5月2日完成了草合同的签字手续,但在此过程中,爆发了辛亥革命,清政府的统治土崩瓦解,盛宣怀也在仓皇中逃亡日本。这期间,日本乘中国国内局势动荡,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极度困难,便又以提供贷款为手段,勾结盛宣怀妄图实现“合办汉冶萍公司”的梦想。于是1912年1月29日发生了“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草约”签订事件。“草约”在全国激烈的抗议和反对下被迫取消,日本阴谋遭到暂时的失败。

1912年2月,南京临时政府下令废除“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草约”。过了半年多,国内反盛声浪有所缓和,盛宣怀于9月间悄悄自日本回到上海。依靠他的一班亲信奔走,1913年3月末,在汉冶萍公司特别股东大会上,盛又当选为公司总经理;会后又被选为董事会会长,重新掌握公司大权。5月下旬,公司在上海召开股东常会,提出为厂、矿投入生产,“筹借轻息大宗款项,圆活金融机关”。(378)7月间,董事会授权盛宣怀承办对日本借款的权限;同时委任正金银行上海分行的高木陆郎为代表,前往东京商洽借款事项。(379)

公司这一活动正投合了日本希图更有效地控制公司的要求。1913年10月,日本外务大臣牧野伸显致驻华公使山座的极密电中透露:为了“进一步加深该公司与我国关系之方针”,在10月14日内阁会议决定:“帝国政府令横滨正金银行,大体根据下列条件,贷给汉冶萍公司一千五百万日元,作为该公司事业扩充及债务清理之用”。主要条件有:①事业改良及扩充费为900万日元,高利旧债转换新债费为600万日元,均分三年支付。②本利还清,主要以铁矿〔石〕及生铁购价充当,约40年还清。③以公司全部财产作为担保品。④日本政府推荐日本人为采矿技术顾问(1名)及会计顾问(1名),由公司聘请,以监督公司事业及会计事务。(380)这些条件都在这次借款合同的条款中得到具体实现。

这次借款合同,按照款项用途在名义上分作两笔,订立甲、乙两合同。甲合同即“扩充工程借款合同”,金额为900万日元;乙合同即“偿还短期欠债或善后借款合同”,金额600万日元,借款期限均自合同生效时起算至40年为限;偿还的方法都“以公司售与制铁所矿石、生铁价值作抵”。因此,这两笔借款实际上仍是预借矿价和预借铁价方法的延续。不过也有与过去借款合同重大不同之处。首先是明白规定日本对公司今后具有借款优先权,在两合同的第九款中都分别载明:“公司如欲由中国以外之银行资本家等商借款项及其他通融资金之时,必须先尽向〔正金〕银行商借。如银行不能商借,公司可以另行筹借”。这就是说公司在举借外债时只有与日本联系,不能与其他国家进行任何融通资金的活动。其次是表面上同意公司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实际上又作了种种限制。两合同的第四款都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唯如公司以中国自有资本确实招得新股,该股款内拨支所需经费,并偿还新旧一切债款尚有余款,或公司所获利益金内扣除相当官红利及公积金尚有余额,公司愿将本合同借款之本利金数或未经偿还之款全数付还银行时,银行允可照办,惟公司须于6个月前预先知照银行”。(381)衡量公司当时的生产经营及其公私债务情况,企望公司提出偿还借款是完全不可能的事。然而合同中着意载上这些条款,据说是为了“预防股东中之反对意见以及政府之干涉”,(382)显见日方的处心积虑。在甲、乙两合同之外,正金银行和公司“均各同意订立别合同”。“别合同”的要害在以下诸款,即第三款规定:“公司应聘日本工程师一名为最高顾问工程师”;第四款:“公司一切营作、改良、修理工程及购办机器等,应允与前款所载最高顾问工程师协议而实行”;第五款:“公司应聘日本人一名为会计顾问”。第六款:“公司一切出入款项应允与会计顾问协议而实行”。(383)“别合同”迫使公司及其所属厂矿从生产到经营的一切重要活动,都必须取决于日本势力的决定。

1500万日元大借款成立之后,公司还常因运营资本不足或其他临时困难,曾继续向日本举借债款。但从公司举借日债的全部历程来看,大体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当公司尚处于相对发展阶段,所举债款在公司的改建和扩建中虽多少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苛刻的条件已使公司深感受束缚之苦。1918年欧洲大战结束之后,国际上钢铁价格呈急剧跌落,公司经营一向落后,所遇困难更加严重。兼以国内政局动荡,内战频起,大冶、萍乡都经常面临南北兵差供应不绝的境地。公司所属各厂矿生产滑坡,艰难维持。这期间向日本借款,条件自然更加苛刻。

日本提供贷款的目的在为八幡制铁所获取可靠的原料供应,大冶矿石是日本的主要猎取对象。1904年的合同以最低的价格和30年的漫长期限为保证制铁所的原料来源开其端;1911年的“预支铁价合同”虽是以售购生铁为目的,但附件中特别注明“加购公司矿石10万吨”;1913年的借款合同也订明以“所订矿石生铁价值归还”,并在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在40年的期限中,公司每年要交付日本制铁所优质矿石60万吨,生铁30万吨。可见长期而大量提供矿石乃是日本提供贷款的要害。

附表1 汉冶萍公司历年盈亏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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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①1909~1915年洋例银盈亏数字见《汉冶萍公司商办历届账略》(第1届至第8届,光绪三十四年至民国四年)。②1909~1923年银元盈亏数字见《第二次中国矿业纪要》,第126~127页。

为了保证合同的执行,公司的生产方向从1904年以后明显地出现变化,这就使大冶铁矿石生产迅速上升。1904年,预借矿价合同订立的当年,大冶矿产量为105109吨,如以此作为基数,到1910年便增加到343076吨。为1904年的2倍以上。这7年间,除了个别年份,输往日制铁所的矿石大抵占冶矿产量的50%,最高时达73%。1911年及1913年两次合同先后订立,大冶矿石产量在公司的各项主要产品中更见突出了。1915~1920年的年产量已经是1904年的4~7倍。同期中公司生铁产量虽然也见增加,但它显然不是刺激矿石产量剧升的主要因素;主要的是这几年输往日制铁所的矿石量频年上升,均在各年产量半数以上。到1925年,公司生铁生产虽已停歇,但铁矿石产量仍维持在1904年的2~3倍的数量,几乎全部输往日制铁所(详见本章附表2)。矿石的生产和输往日本数量的演变过程充分表明了:在商业外衣掩护下,我国矿石资源被掠夺的景象是极其触目惊心的。

公司生铁产量的变化虽不如矿石那样突出,但也有类似之处。1911年预借铁价合同成立,汉厂生铁产量也在逐年增加,输往日本的生铁数量也是直线上升。试以1911年公司生铁产量83337吨和当年输日数量19164吨各作为基数考察时,到1915年,生铁产量仅增63%,而输日数量却为1911年的265%;又如1920年生铁输日数量居当年铁厂生产的59.7%;1922年更见尖锐,当年汉厂生铁产量不过148424吨,较1911年仅增78%,而输日数量却达116346吨,为1911年输日量的6倍以上。1924年,生铁产量下降为26977吨,输日数量却高达122306吨,这表明即令穷铁厂全年生铁生产,也不足以充日本当年的需索。反顾公司自身钢的生产,从1911年生产3.8万吨以后,10年中不见进展,长期停留在5万吨以下,到1922年之后,更是处于停顿状态了(参见本章附表3)。

论及公司生产设备的变化,人们所见到的乃是生产结构的不合理的变动。汉阳铁厂的开办原是以“造轨制械”为目标。1894年投产后,虽然经历了改建、扩建,在1910年增开250吨炼铁炉1座,同时加开30吨炼钢炉1座,1914年再添30吨炼钢炉1座,炼铁、制钢的生产能力大体上互相适应。可是1904年预借矿价合同成立后,冶矿产量连年增加,而冶炼能力未有重大扩充,形成了采掘能力和冶炼能力的严重失衡。及至1911年预借铁价合同签订后,15年内须供应日本生铁114万吨,又迫使公司不得不扩充炼铁设备。1915年在汉厂增建了250吨炼铁炉1座,同时在大冶开办新铁厂,建450吨炼铁炉两座,可是炼钢的生产能力并未相应扩充,使炼铁和制钢之间生产能力的合理比例也遭到破坏。(387)其后果就成了原以生产钢轨、钢料为主的汉冶萍公司逐步变为以采矿石及炼生铁为主要生产任务的企业了。

附表2 汉冶萍公司历年运交日本制铁所矿石和生铁数量

原编者注:*1924年、1925年和1927年输往日制铁所矿石中包括象鼻山矿石,其数量各为84872吨、116818吨和29474吨。

资料来源:①矿石:1900~1922年见丁格兰:《中国铁矿志》下册,第209页;1923~1930年及1931~1934年份见侯德封:第四次、第五次《中国矿业纪要》,第267、500~501页。②生铁:1911~1922年见丁格兰:《中国铁矿志》下册,第399页;1923~1925年转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四辑,第746页。③矿石、生铁输往日制铁所数量均据汉冶萍公司档案《杂卷》,转引自《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1122、1123页。

附表3 汉冶萍公司主要产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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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①生铁:1896~1922年见丁格兰:《中国铁矿志》下册,第399页;1923~1925年见谷源田:《中国之钢铁工业》,转引自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四辑,第746页。②钢:丁格兰:《中国铁矿志》下册,第399页。③矿石:1896~1922年见丁格兰:《中国铁矿志》下册,第209页;1923年见侯德封:《第四次中国矿业纪要》,第367页,1924~1934年见《第五次中国矿业纪要》第500~501页。④煤、焦炭:侯德封:《第五次中国矿业纪要》,第484~485页。

此外,还可以从矿石和生铁的价格问题进行考察。1904年以后,历次订立的日债合同都规定了十分低廉的矿石和生铁的售价,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公司矿石和生铁的售价不合理问题更加尖锐。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钢、铁消耗剧增,市场供不应求,价格高涨。国内在大战前,生铁价格每吨约为20两左右;到1916年1月,已上涨到每吨40两,到1918年8月,更升至每吨190余两。(388)就日本市场而论,战争使日本无法从英美及海外进口钢铁制品;同时,日本国内的造船业和机械工业当时正趋于全面发展,钢铁耗费量大,价格猛涨。1914年上半年,生铁价格每吨为46日元,1918年7~9月,东京市价上升到每吨480日元,上涨达9倍之多。(389)然而公司运交日本的矿石和生铁价格,受历次借款合同价格的约束,不能随市场价格变动而改变,长期维持在头等矿石每吨3日元,生铁每吨36日元。这便使公司的售价收入长期受到重大的损失。虽经公司多次交涉,1917年和1918年,矿石交价略增至3日元40钱和3日元80钱;生铁交价加至92日元和120日元。即使如此,仍远在东京市价每吨480元之下。从1914~1918年5年内,公司运交日本矿石达150余万吨,生铁20余万吨,仅卖价与市价的差额一项,损失至巨,一般估算大抵在1亿元左右。(390)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公司的收支状况由于钢铁价格剧升出现了转机。公司在1909年和1910年曾略有盈余,共计银元79551元。1911年因战争损失,由盈转亏,当年亏空230余万元,5年中共计亏银720余万元。转入1916年,公司财务才由亏转盈,当年盈余180余万元,到1919年,历年盈余合计在11378735元(详见附表1)。1915年,公司有鉴于日债使公司吃亏太大,也曾想作改变这种状况的尝试。当年6月间,孙宝琦被推选任董事长后,酝酿募集内债偿还日债的计划。日本正金银行上海分行经理小田切对此立即威胁孙宝琦说:“夫所借之款到期不还不可,期不到强还之亦不可。还款方法,合同具在,不得容易更改。倘拟违约还款,必致牵动局面。”(391)一声“牵动局面”的恫吓,提前归还日债的拟议便无疾而终了。如果人们注意到八幡制铁所战时利润率由1913年的11.4%递增到1918年的112.6%这一事实时,(392)就可以意识到这个企业战时利润量的剧增,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就是来自汉冶萍公司低价提供的矿石和生铁的转化。日本势力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允许汉冶萍公司提前偿还债务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市场钢铁价格跌落。1918年,汉阳一号生铁在东京的市价每吨曾达435日元,1919年则下降为170日元,1920年再跌为119日元,钢的价格也相应跌落。(393)汉冶萍公司短暂的战时繁荣景象到1920年便已一扫而空了。

但是,公司日债借款累积结欠额却愈积愈巨,每年的利息负担也随滚随大。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世纪20年代,公司长期日债结欠额达3000多万至4000多万日元,每年单在利息支付上常达一百多万银元。(394)从1920年起,公司的收支状况重现亏空。随后几年虽然作了种种努力,力求从扩充销路上找出路,但得不偿失,以致到1922年,亏空额竟增达366万余元(参见附表1)。1920~1923年4年的亏空额累积达841万余元;而战时所实现的利润盈余处理非常不当,除了以相当大的部分作为历年股息分配外,还以1000万元的代价购买永和废矿及鄱乐煤矿等。(395)所以,一旦重现收支不抵的情况时,便陷于减产或停产。1921年底,汉厂炼钢炉被迫全部停产;(396)翌年,日产250吨的化铁炉“以陈旧不堪用”,也于年底停炼。(397)新建的大冶铁厂两座炼铁炉虽先后在1923年4月和1925年5月投产,但都维持不到1年,各在1924年和1925年底先后停炼。(398)只有为供应日本制铁所需要的大冶铁矿在日本顾问直接管辖下,继续维持开工。(399)至于萍乡煤矿的生产则因汉阳铁厂和大冶新厂的停工,煤焦需要量锐减,产量随之降低,1926年后煤和焦炭的产量都明显跌落,再也不曾恢复旧日兴旺景象。

【注释】

(1)盛宣怀:《愚斋存稿初刊》卷1,第6页。

(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卷128,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1页。

(3)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831页。

(4)汤震:《危言》,光绪十六年(1890年)刊本,开矿篇,卷2,第16页。

(5)代鲁:《再析汉阳铁厂的招商承办》,《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2期。

(6)大生系统编写组:《大生系统企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4~14页。

(7)《通州兴办实业史》,第111页;《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1,第11页。

(8)汪康年:《论华民宜速筹自相保护之法》,《时务报》第47、52册。

(9)汪康年:《论华民宜速筹自相保护之法》,《时务报》第47、52册。

(10)汪康年:《论华民宜速筹自相保护之法》,《时务报》第47、52册。

(11)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

(12)天津市档案馆、天津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第1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13)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105,第8页。

(14)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1984年版,第5253页。

(15)光绪二十九年商部:《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原件藏天津市档案馆,转见徐鼎新等:《上海总商会史》,第59页。

(16)《各省商会详表》,《第一回·中国年鉴》,第1544~1570页;《中华民国二年第二次农商统计表》。

(17)《天津商会档案史料汇编》(1903~1911)第1分册,第30页。

(18)《上海商务总会章程》,转见徐鼎新等:《上海总商会史》,第62页。

(19)徐鼎新等:《上海总商会史》,第108页。

(20)《民声日报》,1912年2月28日,转见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第861~862页。

(21)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第862~863页。

(22)《时报》,1913年3月29日,转见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第867页。

(23)《时报》,1906年2月3日。

(24)贸易统计数字均见杨端六等:《六十五年来中国国际贸易统计》,第105、106、110、121页。

(25)《时报》,1905年11月9日。

(26)《清实录》,德宗朝,第548卷,第1~2页。

(27)和作辑:《1905年反美爱国运动》,《近代史研究》,1956年第1期。

(28)丁又:《1905年广东反美运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5期。

(29)《美国公使柔克义(W.W.Rockhill)致国务院函(1905年7月6日至11月25日)》,转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三联书店版,第462~463页。

(30)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462~463页。

(31)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462~463页。

(32)《山钟集》第4册,第469~470页,转见徐鼎新等:《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第94页。

(33)《中外日报》,1898年10月15日。

(34)有关各年《海关贸易统计》。

(35)North China Herald《北华捷报》(以下简称《捷报》),1897年7月2日,第45页。

(36)无锡市工商联档案室藏:《业勤纱厂回忆录》(未刊稿)。

(37)《捷报》,1897年5月28日,第945页。

(38)《东西商报》,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第15页;《中外日报》,1900年1月15日。

(39)王子建:《日本之棉纺织工业》,附录,统计表LVⅢ。

(40)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894页。

(41)杨端六等:《六十五年来中国国际贸易统计》,第118、106、110页。

(42)《时报》,1906年1月4日。

(43)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894页。

(44)《东方杂志》,1906年5月,实业,第134页。

(45)《时报》,1906年1月31日。

(46)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二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69~371页。

(47)不包括1907年中英合资的振华纱厂、中日合资的九成纱厂和1910年中英合资的公益纱厂。

(48)有关上述各新纱厂的创办人和资本额,见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892页;各厂所置的纱锭数,见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附录一,中国纱厂沿革表。

(49)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附录一,第348~350页。

(50)海关总税务司署编印:《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中文本),1905年,杭州口,第60页。(以下简称《关册》)

(51)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6页。

(52)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附录一,第351页。

(53)据记载:1914年每担棉花售价为21两,1915年上升为23两,同期中每包棉纱的售价却从99.5两降为90.5两。参见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186页。

(54)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186页。

(55)张则民:《三十年来之中国纺纱业》,《茂新、福新、申新总公司卅周年纪念册》,1929年编印。

(56)《银行周报》卷2,第4期,1919年2月18日,第30页。

(57)《银行周报》卷2,第50期,1919年12月24日,第4页。

(58)《大生系统企业史》编写组:《大生系统企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27页。

(59)《大生系统企业史》编写组:《大生系统企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29页。

(60)《银行周报》卷4,第7期,1920年3月9日,第52页。

(61)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附录一,第349页。

(62)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附录一,第349页。

(63)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附录一,第350页。

(64)《湖北实业月刊》卷1,第7期,1924年5月刊。

(65)《湖北实业月刊》卷1,第8期,1924年8月刊。

(66)《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编辑组:《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页。

(67)《申新一厂历年年结及会计决算表》,《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58、84页。

(68)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附录一,第353页。

(69)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附录一,第354页。

(70)《银行周报》卷3,第32期,1919年9月2日,第51页。

(71)张謇:《复北京国民外交协会发展棉业说》(1918),《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6,第3页。

(72)《关册》,中文本,上海口,1917年,第827页。

(73)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19页。

(74)丁昶贤:《中国近代机器棉纺工业设备、资本、产量、产值的统计和估量》,《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6),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88页。

(75)《中国年鉴第一回》,1924年版,第1444页。

(76)《银行周报》卷3,第28期,1919年8月5日,第52页。

(77)《银行周报》卷7,第47期,1923年12月4日,第23页。

(78)《银行周报》卷7,第8期,1923年3月6日,第10~11页。

(79)《银行周报》卷8,第3期,1924年1月15日,第17页。

(80)《华商纱厂联合会季刊》卷3,第4期,第219页。

(81)《华商纱厂联合会季刊》卷4,第1期,第63页。

(82)《银行周报》卷8,第27期,1924年7月15日,第14~15页。

(83)《银行月刊》卷3,第7期,1923年7月。

(84)《银行周报》卷8,第3期,1924年1月15日,第10~11页。

(85)《银行周报》卷9,第12期,1925年4月7日,第6页。

(86)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197~198页;另参见《银行周报》卷10,第7期,1926年3月2日,第13页。

(87)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197页。

(88)朱兴邦等:《上海产业和上海职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16页。

(89)《银行周报》卷10,第29期,1926年8月3日,第11~12页。

(90)《银行月刊》卷11,第8期,1927年5月,第10~11页。

(91)杜恂诚:《历年所设本国民用工矿、航运及新式金融企业一览表(1840~1927)》,见《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附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327页;另参照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896~898页。

(92)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附表,第327~331页;另汪敬虞编的《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中载:1900年成立之上海振纶、顺记、仁昌各丝厂,各拥有资本都在50万元以上,但杜编《一览表》未录,其原因不详。

(93)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附表,第327~331页。

(94)《字林西报》(North China Daily News),1888年5月21日,第463页;亦见《英国领事商务报告》(Great Britain Foreign Office:Diplomatic and Consular Reports On Trade and Finance,China,1885~1894)1892年,上海,第18页。(以下简称《英领报告》)

(95)China Maritime Customs:Returns of Trade and Trade Repots,1914~1918,PartⅡ,Shanghai,有关各年。

(96)China Maritime Customs:Decennial Reports on the Trade,Narigaticn,Industries,etc.,of the Ports Open to Foreign Commerce.1912~1921年,上海,第20页。(以下简称《海关十年报告》)

(97)1920年,关两与美元的平均比价为1∶1.24美元,1921年则为1∶0.76美元,见“Synopsis of The External Trade of China,1882~1931”,第五次《海关十年报告》,1922~1931年附录。

(98)《海关十年报告》,1912~1921年,上海,第30页。

(99)钱钟汉:《周舜卿》,《工商经济史料从刊》第4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107页。

(100)高景岳、严学熙:《近代无锡蚕丝业资料选辑》,江苏人民、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1页(以下简称:《无锡蚕丝业资料》);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第900页。

(101)《无锡蚕丝业资料》,第50~51页;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第900页。

(102)《无锡蚕丝业资料》,第38页。

(103)《无锡蚕丝业资料》,第42页。

(104)Lilllan M,Li:China’s Silk Trade:Traditional Industry in the Modern World 1842~1937,Cambridge,1981年版,第167页。

(105)《蚕丝史料杂编》(未刊稿),转见《无锡蚕丝业资料》,第107页。

(106)The Shanghai International Testing House:A Survey of the Silk Industry of Central China,Shanghai,1925,第33页。

(107)A Survey of the Silk Industry of Central China,第33~34页。

(108)日本蚕丝业同业组合中央会编纂的《支那蚕丝业大观》称:1928年上海丝厂所产每担生丝需负担的税额是,茧厘金税45.36两,子口半税10.03两,合计55.39两,而无锡丝厂所产每担生丝的税负是:厘金税32.89两,子口半税5.57两,合计38.46两,其差额为16.93两。东京,1929年版,第353~354页。

(109)《支那蚕丝业大观》,第360页。

(110)《锡报》,1930年1月30日。转引自《无锡蚕丝资料》,第63页。

(111)Synopsis of the External Trade of China,1882~1931,第5次《海关十年报告》附录,第191页。

(112)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国劳动年鉴》,1932年版,第11页。

(113)The Chinese Repository,1848年,第8号,第427页。

(114)《海关十年报告》(1882~1891),广东,第577页。

(115)《海关十年报告》(1892~1901),三水口,第264页。

(116)顺德档案馆藏,《珠江三角洲蚕桑生产历史概况》,《顺德县档》,第38页。

(117)桂坫等:《南海县志》,1910年刊,卷4,第40页。

(118)日本外务省通商局,《清国事情》,1907年版,第771~781页。

(119)《珠江三角洲蚕桑生产历史概况》,《顺德县档》,第38页。

(120)《珠江三角洲蚕桑生产历史概况》,《顺德县档》,第38页。

(121)李本立:《顺德蚕丝业的历史概况》,《广东文史资料》第15辑,1964年。

(122)C.W.Howard and Buswell:A Survey of the Silk Industry of Central China,1925年版,第18页。

(123)《珠江三角洲蚕桑生产历史概况》(未刊本),顺德县档。

(124)国外贸易委员会丛刊:《广东工商业——丝》,1934年刊。

(125)《广东建设厅生丝检查所四周年年报》,1935年刊。

(126)《银行月刊》卷8,第7期,1928年7月,第56页。

(127)上海情况见《上海市缫丝业同业公会档案》卷140;无锡的见全国经济委员会蚕丝改良委员会编:《蚕丝改良事业工作报告》,民国23年。

(128)乐嗣炳:《中国蚕丝》,世界书局,1935年版,第259页;李本立:《顺德蚕丝业的历史状况》,《广东文史资料》,1964年,第15辑,第115页。

(129)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委会:《中国经济年鉴》下册,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58页。

(130)《无锡蚕丝业资料》,第67~70页。

(131)钱钟汉:《工商经济史料丛刊》第四辑,第108页。

(132)徐鼎新:《试论清末民初的上海(江浙皖)丝厂蚕业总公所》,《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

(133)《上海丝档》:《德润公司与永利丝厂租厂合同》,《富润缫丝公司与大纶丝厂租厂合同》,见卷404;《合股租开祥成丝厂合同》,《合股租开洽盛丝厂合同》卷394。

(134)《上海丝档》:《上海丝厂协会委员会致上海特别市政府社会局函》,民国17年12月24日。

(135)《上海丝厂调查》,《经济半月刊》卷2,第12期,1928年6月15日。

(136)《无锡永泰丝厂片断》,《无锡文史资料》第2辑。

(137)李本立:《顺德蚕丝业的历史状况》,《广东文史资料》第15辑;李威士:《广东省蚕丝业的贸易及其衰落》,《广东文史资料》第16辑,1964年。

(138)《上海丝档》卷392;徐鼎新:《试论清末民初的上海(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上海文史资料选辑》,1979年第1辑,第130页;李本立:《顺德蚕丝业的历史状况》,《广东文史资料》,1964年第15辑,第115页;《近代无锡蚕丝业资料选辑》,第68页。

(139)《民国日报》,1919年4月23日。

(140)《沈骅臣致上海市社会局第二科函》,《上海丝档》卷143。

(141)《海关十年报告》(1912~1921),上海,第27页。

(142)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编:《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10页。

(143)张业赏:《孙多森》,载孔令仁主编:《中国近代企业的开拓者》,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页。

(144)荣德生:《乐农自订行年纪事》,光绪二十六年条,第18页。(以下简称《乐农纪事》)

(145)《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第7、11页。

(146)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1896~1937)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页。

(147)华兴公司成立年份有列为1900年,也有列为1902年的,《上海粮食局调查资料》称创设于1902年。参见《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第261页,注11。

(148)《乐农纪事》(1904~1905),转见《荣家企业史料》,第15页。

(149)《荣家企业史料》,第15~17页。

(150)《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附录,第212页。

(151)海关总税务司署历年编印:《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中文本),1906年,汉口,第25页。

(152)徐新吾:《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57页。

(153)1905年武汉各面粉厂的基本情况参见《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第211~212页。

(154)《申报》,1907年4月28日。

(155)徐新吾:《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附录,第402页。

(156)陈凤宝、陈志明:《解放前黑龙江机制面粉工业简述》,《北方论丛》,1986年第3期。

(157)《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附录11,第420、424页。

(158)《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附录11,第420、424页。

(159)《海关中外贸易统计年刊》。

(160)《中外经济周刊》,第34期,1923年10月27日。

(161)《海关中外贸易统计年刊》。

(162)《海关中外贸易统计年刊》。

(163)社会经济调查所编:《上海麦粉市场调查》,1935年6月。

(164)《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第2、15、21、26页。

(165)《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第44页。

(166)China Maritime Customs:Decennial Reports On the Trade,Navigation,Industries,etc.,of the Ports Open to Foreign Commerce,1912~1921,Shanghai,1924年版,第30页。

(167)《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第233页。

(168)《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第238页。

(169)《茂新、福新、申新总公司30周年纪念册》,1929年印,转见《荣家企业史料》,第184页。

(170)《乐农1925年纪事》,转见《荣家企业史料》,第184页。

(171)尤学民、汤可可:《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的转化》,载茅家琦等编:《无锡近代经济发展史论》,无锡企业管理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

(172)季金根:《近代无锡的食品工业》,见江苏省中国现代史学会编:《江苏近现代经济史文集》,1983年版,第141页。

(173)《中外经济周刊》,第198号,1927年1月刊;参见:《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附录,第436~437页。

(174)《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附录,第436~440、442页。

(175)《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附录,第436~440、442页。

(176)《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附录,第436~440、442页。

(177)《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附录,第436~440、442页。

(178)《胶海关十年报告(1912~1921年)》,青岛市档案馆编:《帝国主义与胶海关》,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80页。

(179)1915~1922年,济南各面粉厂的基本状况,均参见《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附录1。

(180)《上海市粮食油脂公司调查资料》,1962年油印本,转见《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41~42页。

(181)《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第218页。

(182)《关册》记载:大战前,1912年,洋粉输入量为3202501关担,1913年为2596821关担。

(183)《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第78~79页。

(184)巫宝三:《中国粮食对外贸易,其地位、趋势及变迁原因(1912~1931)》,南京,1934年,第58、59页。

(185)许维雍、黄汉民:《荣家企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4页。

(186)满洲文化协会:《满洲经济指针》,昭和8年,日本版,第20页,转见陈凤宝等:《解放前黑龙江机制面粉工业简述》,《北方论丛》,1986年第3期。

(187)陈凤宝等:《解放前黑龙江机制面粉工业简述》。

(188)《海关中外贸易统计年刊》,转见《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第74~75页。

(189)《内地面粉厂公会致面粉特税局函》,转见《银行月刊》第8卷,第8号,1928年8月,第40~41页。

(190)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中国民族火柴工业》,1963年中华书局版,据附录一统计。

(191)《中国民族火柴工业》,附录一。

(192)见表17。

(193)《中国民族火柴工业》,附表一。

(194)国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火柴工业报告书》,第3~5页。

(195)《刘鸿记账房存卷》,转见《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96页。

(196)《1928年11月14日,蒉敏伯致刘鸿生函》,《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95页。

(197)《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96页。

(198)《大中华火柴公司档案》,转见《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51页。

(199)《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25~26页。

(200)国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火柴工业报告书》,1935年7月版,第3页。

(201)《农工商部甲辰记事》,转见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913页。

(202)《山东全省劝业公所戊申、己酉年报告书》,转见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913页。

(203)方宪堂:《上海近代民族卷烟工业》,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4页。

(204)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912页。

(205)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以下简称《南洋烟草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页。

(206)《南洋烟草史料》,第2页。

(207)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912页;皮明庥主编:《近代武汉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3页;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4页。

(208)《南洋烟草史料》,第254页。

(209)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912页;方宪堂:《上海近代民族卷烟工业》,第14~15页。

(210)盛宣怀:《致载泽、绍英、陈邦瑞函》(及附件)(宣统元年十一月初八日),《盛宣怀未刊信稿》,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88、199~200页。

(211)《简玉阶的回忆》,《南洋烟草史料》,第3页。

(212)陈坦然:《中国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小史》,《时事新报》,1931年6月9日,转见陈真、姚洛合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90页。

(213)《简玉阶的回忆》,《南洋烟草史料》,第4页。

(214)《南洋烟草史料》,第4页。

(215)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4页。

(216)《南洋烟草史料》,第254页。

(217)《海关十年报告,1912~1921年》,参阅徐雪筠等译:《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1985年版,第215页。

(218)《南洋烟草史料》,第19页。

(219)《简玉阶的回忆》,《南洋烟草史料》,第52页。

(220)《1917年2月12日简照南致简玉阶函》,《南洋烟草史料》,第55页。

(221)《简玉阶的回忆》,《南洋烟草史料》,第52页。

(222)《中华国货调查会编辑主任宋似我参观南洋上海厂记》,《民国日报》,1919年9月12日,转见《南洋烟草史料》,第56页。

(223)《简玉阶家藏文件》,《南洋烟草史料》,第13页。

(224)《南洋公司扩充招股弁言》,《南洋烟草史料》,第134页。

(225)中华商业协会等6团体:《参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记》,1926年,单行本,《南洋烟草史料》,第144页。

(226)《南洋烟草史料》,第276页。

(227)据南洋公司有关年度资产负债表计算,见《南洋烟草史料》,第145页。

(228)《南洋烟草史料》,第255页。

(229)《南洋烟草史料》,第255页;但另据中南、盐业、金城、大陆银行调查称:五卅运动前,上海民族资本烟厂有14家,1927年增加到182家,见中南银行等编印:《上海烟草业之战前情况及现在概况》,1937年9月编印,录供参考。

(230)方宪堂主编:《中国近代民族卷烟工业》,第42~46页。

(231)方宪堂主编:《中国近代民族卷烟工业》,第42~46页。

(232)《南洋烟草史料》,第220、145页。

(23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编:《上海民族机器工业》,中华书局1970年版,第196页。

(234)《上海民族机器工业》,第196、197页。

(235)《上海民族机器工业》,第99页。

(236)陈炽:《论缫丝业》,载瑶林馆主:《续富国策》卷3,第45页。

(237)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大隆机器厂的发生、发展与改造》,上海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1~5页。

(238)《大隆机器厂的产生、发展和改造》,第5~8页;夏晓兰:《严裕棠》,载在孔令仁主编:《中国近代企业的开拓者》,第373~374页。

(239)《上海民族机器工业》,第141~142页。

(240)吴承洛编:《今世中国实业通志》下册,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271页。

(241)《上海机器工业》,第158页。

(242)魏明康等:《中国近代企业家传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5页。

(243)朱文炜:《朱志尧》,载孔令仁主编:《中国近代企业的开拓者》,第244页。

(244)吴承洛:《今世中国实业通志》下册,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271~272页。

(245)《上海民族机器工业》,第203~204页。

(246)《上海民族机器工业》,第303页。

(247)《上海民族机器工业》,第202,303页。

(248)《上海民族机器工业》,第303页。

(249)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四日,湖南巡抚陆元鼎致湖广总督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191,第27页。

(250)《政艺通报》,光绪三十一年,下编,《艺书通辑》卷2,第2页,转引自汪敬虞:上引书,序言,第37页。

(251)《经济杂志》,1年4期,国内调查录,1912年12月,第30~40页。

(252)《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104页。

(253)丁文江、翁文灏:第一次《中国矿业纪要》,1921年农商部地质调查所印行,第25~26页。

(254)侯德封:第五次《中国矿业纪要》(1932~1935),绪言,第1页。

(255)《开平煤矿之过去、现在和未来》,《工商半月刊》卷3,第12号。

(256)周志俊:《北方实业家周学熙》,见周小鹃著:《周志俊小传》,附录一,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3页。

(257)周叔img51:《周止庵先生别传》,第23页。

(258)袁世凯:《札准滦州煤矿立案文》(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见魏子初编:《帝国主义与开滦煤矿》,神州国光社1954年版,第25页。

(259)《滦州矿地有限公司章程》(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一),见魏子初:《帝国主义与开滦煤矿》,第177页。

(260)《北洋滦州官矿矿地两公司地股合同》(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六),转见魏子初:《帝国主义与开滦煤矿》,第122页。

(261)徐梗生:《中外合办煤铁矿业史话》,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0页。

(262)徐梗生:《中外合办煤铁矿业史话》,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0页。

(263)河北矿务整理委员会:《河北矿务汇刊》,调查,1936年版,第40页。

(264)《北洋滦州官矿公司预算马家沟第一正矿出煤获利说略》,《北洋公牍类纂续编》第19卷,矿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版,第42页。

(265)开滦档案,转见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编:《开滦矿权史料》(待刊)。

(266)《海关贸易报告册》,1911年,天津,第153页。

(267)《捷报》,1911年11月25日,第526页。

(268)《滦矿总理周学熙呈署理直隶都督张锡銮文》,1912年6月,见《河北矿务汇刊》,调查,第70页。

(269)《滦矿总理周学熙呈署理直隶都督张锡銮文》,1912年6月,见《河北矿务汇刊》,调查,第70页。

(270)开滦档案,《1911年11月27日李士伟致周学熙函》,《提议开滦合办案》第1卷,转见郭士浩主编:《旧中国开滦煤矿工人状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271)杨鲁:《开滦矿历史及收归国有问题》,1932年版,第46页。

(272)开滦档案,《那森致特纳函》,1912年4月,转见熊性美:《论英国资本对开滦煤矿经营的控制》,《南开经济研究所季刊》,1986年,第2期。

(273)开滦档案,《那森致特纳函》,1912年4月15日,转见郭士浩:《旧中国开滦煤矿工人状况》,第30页。

(274)《捷报》,1912年6月15日,第759页。

(275)张之洞:《炼铁全厂告成折》(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张文襄公全集》(以下简称《张集》),奏议,卷34,1928年刊,第1~2页。

(276)张之洞:《查复煤铁枪炮各节并通盘筹划折》(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张集》,奏议,卷39,第7页。

(277)叶景葵:《卷庵书跋》,转见《洋务运动》第八册,第526页;亦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第468页。

(278)叶景葵:《卷庵书跋》。

(279)张仲img52等纂:《湖北通志》卷54,1911年修,1921年刻本,第21页。

(280)张之洞:《张集》,奏议,卷39,第18页。

(281)张之洞:《张集》,奏议,卷39,第18页。

(282)《蔡锡勇致张之洞电》,(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张之洞电稿》(抄本)。

(283)《铁政局致张之洞电》(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张之洞电稿》(抄本)。

(284)张之洞:《奏明炼铁厂用款咨部立案折》(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三日),《张集》,奏议,卷47,第16页。

(285)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卷128,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1页。

(286)《张之洞致蔡锡勇电》(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张之洞电稿》(抄本)。

(287)《张之洞致蔡锡勇电》(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张之洞电稿》(抄本)。

(288)《张之洞致蔡锡勇电》(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张之洞电稿》(抄本)。

(289)张之洞:《铁厂招商承办议定章程折》(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张集》,奏议,卷44,第2~3页。

(290)《蔡锡勇致张之洞电》(光绪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张之洞电稿》(抄本)。

(291)《张之洞致砚斋中堂》(光绪二十二年),转引自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71页。

(292)张之洞:《铁厂招商承办议定章程折》(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张集》,奏议,卷44,第2、10、11、12页。

(293)胡钧:《张文襄公年谱》卷3,第18页;盛同颐:《盛宣怀行述》,《洋务运动》(八),第56、59页。

(294)张之洞:《铁厂招商承办议定章程折》(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张集》,奏议,卷44,第8页。

(295)盛宣怀:《寄北京翁叔平尚书张樵野侍郎》(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愚斋存稿》,卷25,电报二,第18页。

(296)《盛宣怀寄张之洞函》(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初六日):《汉冶萍公司》(二),第180页。

(297)《盛宣怀致张之洞函》(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初六日),《汉冶萍公司》(二),第538页。

(298)郑观应:《致督办汉阳铁厂盛京卿书》,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97页。

(299)郑观应:《上督办汉阳铁厂盛京卿条陈》,《郑观应集》下册,第1050页。

(300)郑观应:《整顿汉阳铁厂条陈》,《郑观应集》下册,第1039页。

(301)张赞宸:《奏报萍乡煤矿历年办法及矿内已成工程》,《萍乡煤矿调查本末》,转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443页;另参见张赞宸于1901年11月25日《致盛宣怀密函》称:“萍矿创办之初,礼和未借款〔 1899年8月15日〕之前,专赖外间挪移,并无丝毫股囊。”见《汉冶萍公司》(二),第260、75、76页。

(302)1901年7~8月《萍乡煤矿有限公司招股章程》中称:“查萍乡煤矿创办两年有余,经之营之,规模业已粗具,矿务已见成效。查创之初,尚未招集商股,惟轮、电两局及零星附股,共已收得库平银一百万两。”见《汉冶萍公司》(二),第250页。

(303)《张赞宸致盛宣怀密函》(光绪二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汉冶萍公司》(二),第261页。

(304)《萍乡煤矿有限公司招股章程》(光绪二十七年六月),《汉冶萍公司》(二),第250页。

(305)《郑观应致盛宣怀密函》(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汉冶萍公司》(二),第265页。

(306)《盛宣怀寄张宫保》(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初三日),《愚斋存稿》卷72,电报49,第19页。

(307)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32页。

(308)《盛宣怀致张赞宸函》(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汉冶萍公司》(二),第75页。

(309)张赞宸:《奏报萍乡煤矿历年办法及矿内已成工程》,《萍乡煤矿调查本末》,转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443页;另参见张赞宸于1901年11月25日《致盛宣怀密函》称:“萍矿创办之初,礼和未借款〔 1899年8月15日〕之前,专赖外间挪移,并无丝毫股囊。”见《汉冶萍公司》(二),第260、75、76页。

(310)顾琅:《中国十大矿厂记》,商务印书馆1916年初版,第49~50页。

(311)《卢洪昶致盛宣怀函》(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十五日),《汉冶萍公司》(二),第550页。

(312)《卢洪昶致盛宣怀函》(光绪三十二年二月十五日),《汉冶萍公司》(二),第550页。

(313)《盛宣怀致卢洪昶函》(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汉冶萍公司》(二),第632页。

(314)参见傅春官:《江西农工商矿纪略》,转引自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52页;《汉冶萍公司》(二),第583页。

(315)张赞宸:《奏报萍乡煤矿历年办法及矿内已成工程》,转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443、447、448页。

(316)《时报》,1908年2月18日。

(317)《盛宣怀咨端方、瑞良文》(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汉冶萍公司》(二),第584页。

(318)《盛宣怀致张之洞密函》(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汉冶萍公司》(二),第650页。

(319)《商部尚书载振等奏》(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清户部抄档》,转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95页;参见盛宣怀:《寄武昌张中堂》(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愚斋存稿》卷72,电报49,第25页。

(320)《盛宣怀咨端方、瑞良文》(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汉冶萍公司》(二),第582页。

(321)李维格是译员出身,光绪二十二年四月(1896年5月),盛宣怀任李为汉厂总翻译;1897年4月又札委铁路总公司职务。其时李还在《时务报》馆兼职,在苏、沪间往来。1901年升任汉厂总稽核,实际上居会办地位,当时总办是盛宣怀之侄盛春颐。参见《汉冶萍公司》(一),第583页,(二),第244页。

(322)《李维格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汉冶萍公司》(二),第236~247页。

(323)《李维格致盛宣怀说帖》(光绪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汉冶萍公司》(二),第292~293页。

(324)《李维格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初四日),《汉冶萍公司》(二),第295页。

(325)《李维格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汉冶萍公司》(二),第304页。

(326)《李维格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初七日),《汉冶萍公司》(二),第304页。

(327)据档案,李维格出洋考察前后计有两次。近年出版的专著对此都未作分辨。

(328)李维格:《出洋采办机器禀》(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汉阳铁厂调查本末》,转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408页;《李维格记汉冶萍》,《东方杂志》,7年7期,调查第1,第61~63页,转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76页。

(329)《中外日报》,1905年3月28日。

(330)丁格兰著、谢家荣译:《中国铁矿志》,1923年12月版,第246页。

(331)《东方杂志》,7年7期,转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76页。

(332)《盛宣怀致解茂盛密函》(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汉冶萍公司》(二),第390~391页。

(333)Wright,A.:Twentieth Century Impressions of Hongkong,Shanghai and other Treaty Ports of China,1908年出版,第707~708页。

(334)《汉阳铁厂总办李维格报告》,《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商办第一届账略》,第22~23页,出版年不详。

(335)盛宣怀:《致翰林院侍读学士》(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四日),《盛档·丁未亲笔函稿》,转引自夏东元:《盛宣怀传》,第390页。

(336)《盛宣怀致岑春煊函》(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中旬),《汉冶萍公司》(二),第509页;另《汉冶萍制铁采矿公司公启(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中称:“本国如浙、皖、闽、粤等省,外国如日本、北美洲、南洋群岛定购汉轨、萍焦者,现亦踵趾相接。”《汉冶萍公司》(二),第633页。

(337)盛宣怀:《致张中堂》(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六日),《愚斋存稿初刊》卷72,第29页。

(338)《盛宣怀致袁世凯函》(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下旬),《汉冶萍公司》(二),第658页。

(339)《盛宣怀致王锡绶函》(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一日),《汉冶萍公司》(二),第610页;如果单就汉阳铁厂而言,其情况是:“本厂〔汉厂〕所用商本已七百数十万两,照李郎中〔李维格〕预算,尚需添本二百万两。是铁厂用银一千万两,方能成就。”《盛宣怀致张之洞函》(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一日),《汉冶萍公司》(二),第616页。

(340)《盛宣怀致李维格函》(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汉冶萍公司》(二),第598页。

(341)《盛宣怀致张之洞函》(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汉冶萍公司》(二),第616页。

(342)《盛宣怀致张之洞函》(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汉冶萍公司》(二),第616页。

(343)《盛宣怀致吕海寰函》(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汉冶萍公司》(二),第615页。

(344)《盛宫保奏改汉冶萍煤铁有限公司之条件》,《时报》,1907年11月18日。

(345)《汉冶萍公司呈农工商部注册文》(光绪三十四年二月)《汉冶萍公司》(二),第675页。

(346)《盛宣怀复香港电局温》(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盛宣怀未刊信稿》(以下简称《未刊信稿》),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04页。

(347)《盛宣怀致温佐才再启》(光绪三十四年四月),《未刊信稿》,第105页。

(348)《盛宣怀致温佐才再启》(光绪三十四年四月),《未刊信稿》,第105页。

(349)《盛宣怀致温佐才再启》(光绪三十四年四月),《未刊信稿》,第105页。

(350)《盛宣怀致陆凤石尚书》(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刊信稿》,第147页。

(352)《盛宣怀致宗子载函》(宣统元年三月初十日),《未刊信稿》,第164页。

(353)《未刊信稿》,第170页。

(354)《盛宣怀致吴蔚若阁学函》(宣统元年六月初四日),《未刊信稿》,第176页。

(355)《盛宣怀致袁珏生函》(宣统元年十月二十四日),《未刊信稿》,第186页。

(356)《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商办第一届账略》,第2页。

(357)《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商办第一届账略》,第23、25、26~27页。

(358)《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商办第一届账略》,第23、25、26~27页。

(359)《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商办第一届账略》,第23、25、26~27页。

(360)《通商各关华洋贸易全年清册》(以下简称《关册》),中、英文本,1908年,汉口,第43页。

(361)《关册》,中、英文本,1908年,长沙,第38页。

(362)《关册》,中、英文本,1910年,汉口,第57页。

(363)《汉冶萍公司商办第二届、第三届账略》有关各页。

(364)《汉冶萍公司第四届账略》,第1页。

(365)《关册》中、英文本,1912年,汉口,第64~65页。

(366)《捷报》,1912年4月20日,转见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498页。

(367)《关册》,中、英文本,1914年,汉口,第494~495页。

(368)《关册统计》,有关各年。

(369)全汉img54:《汉冶萍公司史略》,第189页。

(370)《汉冶萍之历史及借款沿革》,《大陆银行月刊》卷1,第3号,1923年9月,第49页。

(371)《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明治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日档》,76 /68。

(372)武汉大学经济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以下简称《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13~115页;亦见《汉冶萍公司》(二),第387~388页。

(373)《日本外交文书》卷43,第2册,文件号660,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169~175、183页。

(374)《日本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小田切致总行代理总经理山川勇木函》(明治四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日本外交文书》卷44,第2册,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188页。

(375)《日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小田切致总经理高桥电》(明治四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195页。

(376)《日驻中国公使伊集院致外务大臣小村第164号电》(明治四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193页。

(377)《日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小田切致总经理高桥函》(明治四十四年八月六日),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213页。

(378)《汉冶萍有限公司商办历史》第二册,第13页。

(379)《公司董事会委任高木赴日接洽借款函》(1913年7月18日),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398页。

(380)《日外务大臣牧野伸显致驻中国公使山座第577号极密电》(大正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408页。

(381)《九百万扩充工程借款合同》,《六百万偿还短期欠债或善后借款合同》,《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439~446页。

(382)《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427页。

(383)《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447页。

(384)《日驻中国公使山座致北洋政府代理国务总理外交总长孙宝琦警告书》(大正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491页。

(385)《日驻中国公使山座致外务大臣牧野第81号机密函》(大正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492~495页。

(386)《日外交大臣牧野致驻中国公使山座第106号密电》(大正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转见《汉冶萍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497页。

(387)代鲁:《汉冶萍公司所借日债补论》,《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388)战前生铁价格见全汉img55著:《汉冶萍史略》,香港中文大学1972年版,第189页;1916年的价格见《盛宣怀未刊信稿》,第265页;1918年8月的价格见麓健一:《日本钢铁工业概论》,第206页,转引自代鲁:《汉冶萍公司所借日债补论》,《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389)1914年上半年日本市场生铁价格见代鲁:《汉冶萍公司所借日债补论》,《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1918年7~9月东京市价见《第二次中国矿业纪要》,第135页。另据楫西光速等在《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中称:“与1913年相比较,1918年, 〔日本〕生铁价格暴涨10倍以上”。

(390)侯厚培:《中国近代经济发展史》,上海大东书局,1929年版,第129~130页;吴景超:《汉冶萍公司的覆辙》,《新经济半月刊》,1卷,4期(1939年1月);陈真:《汉冶萍煤铁厂矿大事年表》,见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517页。

(392)楫西光速等:《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第116页。

(393)《第二次中国矿业纪要》,1926年12月,第134页。

(394)代鲁:《从汉冶萍公司与日本经济的交往看国家近代化的政治前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119页。

(395)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第517页。

(396)《第二次中国矿业纪要》,第126页。

(397)《第二次中国矿业纪要》,第126页。

(398)丁格兰著,谢家荣译:《中国铁矿志》下册,第248页。

(399)《第三次中国矿业纪要》,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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