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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行会的演变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手工业行会的演变_中国近代经济史(下)四、手工业行会的演变考察近代中国的手工业,不能不涉及原有的手工业行会组织的演变。近代以后,手工业行会的演变,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似乎在这20年间,中国手工业行会的状况并未发生什么引人注目的变化。由本身性质所决定,这一时期的手工业行会往往在引进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先进设备,发展中国新式工业的过程中,扮演负面的角色。

四、手工业行会的演变

考察近代中国的手工业,不能不涉及原有的手工业行会组织的演变。行会制度随着封建社会内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同时又是商品生产发展不充分、社会分工不发达、商品市场不广阔的产物。小商品生产者对竞争的恐惧,是行会产生的根源。在历史上,行会组织曾经对工商业的发展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越来越成为工商业经济发展的桎梏。行会与封建势力纠结在一起,相互为用,表现出浓厚的封建性;行会竭力维护小生产方式、墨守传统的劳动方法和经营形态,以过时的陈规陋习严格禁止技术分工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表现出突出的保守性;行会以同行、同乡的业缘关系和地域关系为纽带,与封建宗法关系相互为用,固结团体,对内防止分化,对外限制竞争,防范商业资本对生产领域的渗透和控制,减缓资本的增殖和再生产的扩大,表现出严重的落后性。时至明清,已是封建社会末世,商品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市场相对扩大,竞争愈发激烈,行会内部的矛盾日趋尖锐,破坏行规的现象日益增多,行会实际上已经处于不断的分化之中。近代以后,手工业行会的演变,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征。

(一)行会的进化与遗存

中国的手工业行会与欧洲手工业行会的命运,并不完全一致。在欧洲,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世纪的手工业行会制度崩坏。这并不一定是近代大机器工业发展造成的结果。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国家,都是在大机器工业尚未出现或者几乎没有的时候,资本主义的家庭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就已经使得行会的地位完全崩溃,行会制度被废除。那些由行会制度的限制和保护下解脱出来的手工业者,后来往往在与机器工业的竞争中败北,其原来具有的独立生产者的身份随之发生变化,大多转化成为资本主义手工工场或机器工厂的工人。

中国的手工业行会本来就没有商人行会的势力雄厚,近代随处可见的商业资本采取包买商制所形成的资本主义家庭劳动,与手工业行会发生了极大的利害冲突,工场手工业和近代机器工业的兴起,更是对行会制度的致命威胁。但是手工业行会却很少能组织坚强的抵抗,更无法阻止自身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长。

当然,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据玛高温(D.J.MacGowan)的观察,行会尚能够强制地使以往设立的行规章程得以遵守,包括规定产品价格,限定工资和劳动条件,未得行会同意不得接纳业外人员对于政治事务的交涉,抵制外商,调停纷争,等等。(214)其后,马士(H.B.Morse)在其1909年出版的《中国的行会》一书中,又重复了这样的看法。(215)似乎在这20年间,中国手工业行会的状况并未发生什么引人注目的变化。

另一个被认为立论公允的美国人也观察到了这样的情况:“行会制定自己的度量衡。尽管政府已经规定了单一的度量衡制,但是行会并不打算加以采用。(216)行会还决定工资量和每一个师傅所能招收的徒工数。数年前,宝石商行会的成员们即以违反上述行规为理由,杀害了行会中的一个成员。商业行会则规定商品的品质和价格,对伪造商品和其他的不法行为的惩罚,仲买佣金的比例、支付条件及各种货币的兑换率等等。”(217)

这样的记载得到了其他一些观察者的证实。美国学者甘博尔(S.D.Gamble)得步济时(J.S.Burgess)等人之助,对当时的中国,特别是北京的社会状况进行过调查,其中有不少关于前清工商业行会的记载:行会成员“常在会馆公所内集合以制定价格。如若有人不遵守这样的价格规定,就会被课以罚金。……在华中、华南有一些行会,不准许行会成员采用除子弟和近亲以外的其他徒弟。除了很少的一些例外,对于一般的店铺或作坊的所有者来说,超过规定的使用徒工人数或者超过规定的劳动时间都是不许可的”。(218)

大致上说,这些外国人的观察还是比较准确的。一直到1896年,在对外通商已经半个多世纪的上海,有的手工业行会仍然要求同业划一工价。“务宜恪守成规,不得徇私紊乱。”(219)表现了力图重振行会,重申行规,利用行会组织来固结同业,限制竞争,防止分化的努力。上海如此,内地当然更加显著。

由本身性质所决定,这一时期的手工业行会往往在引进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先进设备,发展中国新式工业的过程中,扮演负面的角色。这在新式缫丝工业最先出现的广东,表现得最为明显。广东最早的蒸汽丝厂之所以选择在远离都市的乡村开办,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躲避城市手工业行会的威逼。(220)除了人们已经耳熟能详的广东“锦纶堂”行会丝织业者1881年捣毁南海县一些丝厂的记载以外,现在又发现了一些新的历史资料。1888年,广州发生过一次大规模的行会械斗,起因也是行会作祟。当时的新闻报道说:“机房之织辫栏干者,向分金花、彩金两行,现因金花行改用机器织造,物美价廉,而彩金行不能仿而行之,未免相形见绌,于是顿萌妒忌之心,谓金花行夺彼生路,竟纠集数百人,各持军械,前往寻衅。……鏖战两日,称干比戈,如临大敌,伤毙六七人,受伤者不可胜数,后经官府弹压,始各解散”。(221)可见当“生路”受到威胁之时,手工业行会能够调动起多大的潜力,进行抵抗。

清朝末年,随着资本主义关系的不断生长,要求建立近代工商业组织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清政府在一次次对外战争失败的刺激下,慑于国内风起云涌的革命浪潮,也表示要“振兴商务”,实行“新政”。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特设商部,奏准各省得分别设立商会,并派朝廷大员驰赴各省劝办。此后,各地商会次第成立,大多都是利用原有行会制度的基础,将原有的工商业行会组织汇聚一处,以致被一些研究者直称为“商会本质上只不过是诸种行会的结合体而已”。(222)民国以后,各种工商行业组织有些衰落,有些照旧维持,名称渐向同业公会转换,一般仍包括在商会的范围之中,使其新旧杂糅的性质越发明显。这时期的同业公会,作为“转化中的行会变种”,(223)仍然保留着相当浓厚的行会特征,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变化。

苏州丝织业本有“云锦公所”的行会组织,随着铁机织绸业的兴起,日渐与云锦公所的行会条规发生冲突,“就苏埠一隅而论,固有丝织业,仅土法纱缎,有云锦公所,然其性质与铁机绸厂完全不同”。(224)时至民国九年(1920年),从云锦公所中派生出一个“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在以谢守祥等为首的铁机绸厂主请求准予成立同业公会的呈文中说:

“数年以来,闻风兴起,计苏州城乡内外,华商所设各铁机厂逐渐增多,共计机台已有一千余座。进行之神速,出品之精良,实有一日千里之势。惟思期求一业之发达,不有团体以联络之不足以奏功;出品之精良,不有多人以研究之不足以见效。此则守祥等所以发起组织铁机业公会之初衷也。本年五月,曾经招集同业,遵照部颁工商同业规则,并参酌苏地情形,公同议定暂行章程凡十一章十六条,先行送请鉴核,俟奉批准,当即依法选举,遵照办理。现在草创伊始,暂假先机道院为会所,先行试办,一俟经费充裕,即当纠工建造。”(225)很明显,铁机绸厂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以往的个体小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非传统行会组织云锦公所所能藩篱。

《铁机丝织业公会章程》也不同于以往的行会条规,表现出许多新特点,归纳起来大致如下:第一,它规定“凡在吴县全境范围以内华商所设铁机厂,得以厂东和经理人代表之”,表明铁机丝织业公会并不是全体从业人员的行业组织,而只是资本家的同业组织;对于“华商”身份的确认与强调,则反映了对于外资势力渗入的警惕,带有显著的时代特征。第二,它规定公会的任务是“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借供同业备厂参考”;“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这与行会制度下手工业者技术保密,因循守旧,互相封锁,限制竞争的情况相比适成鲜明的对照。第三,它完全取消了手工业行会“救济贫困同业”,“抚恤鳏寡孤独”的义务,鼓励和提倡竞争,主张“优胜劣败”,以图加速小生产者的分化,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劳动力市场。(226)

在铁机丝织业公会另立门户后,苏州沿用传统方式生产经营的丝织业者,仍然集合在云锦公所的旗帜下,并且于1921年重新拟定了《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章程》,其中规定:“本公所以研究出品,改良丝织,整齐货盘,推广营业为宗旨”;“凡业纱缎,具有牌号,坐落苏州城乡内外者均得隶入本公所范围,但须由业中声望素著者具书介绍,并有遵守本公所章程及担任经费之义务”;“同业有银钱纠葛等事,得由代表居间排解,以息争端,如有发生冒戤牌号、割窃花本暨一切不规则之行动,妨害同业利益者,得由当事人报告公所,同业公同议罚,或令其退出公所”。“附则”中则具体规定了公所设立蒙养学堂的名额、抚恤鳏寡孤独的户数、公所经费的来源及其筹措方法等。(227)这个章程显然已经在有些方面突破了旧式行会的狭隘性、保守性和对技术进步、生产扩大的限制,其对“一切应行兴革事宜”的重视,也说明了旧式的行会已经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为了不被时代前进的潮流所淘汰,不得不力图有所改革和振作。但是,与上述《铁机丝织业公会章程》相比,这个章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还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多旧的胎记和烙印。(228)

苏州的事例正反映了当时各地的普遍情况。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变迁,使得旧式的行会受到了严重的侵蚀,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已经处于日趋式微过程之中。1919年,美国驻华商务参赞安立德(J.H.Arnold)出版了《中国商务手册》一书,记载了他在中国的所见所闻:“在中国,竞争尚处于极其旧式的状态,行会成员以低于规定的价格出卖产品的情况一再发生,对此,行会实际上已不可能防止。”(229)驻广东的美国领事也说:“由于行会要求其成员采用相同的工资和价格,大多数行会成员甘冒被行会除名的危险,秘密地违反行会的这些规定”。(230)

值得注意的还有这一时期中政治权力对行会势力的制约。20世纪20年代中,政府就曾轻而易举地取消了胰皂业行会对价格的垄断,弹压过它们对工场制造业者的抗争。(231)北京的胰皂业批发商在清代曾经以每家缴纳注册费7000~8000两,获得过清政府的特许,限制从事该业的商号不得超过14家。民国成立后,胰皂业行会的这种垄断权力遭到很大削弱,政府对它们在前清所享有的独占权拒绝予以保障,对商号数量并不加以限制。虽然该业的批发商号并未增加,但是其业务及利润则已经为许多零售商所分取。(232)与此同时,民国初年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都颁布了许多关于工商同业公会的章程和法令,要求所有店铺、场坊和行会成员登记注册,显然是要直接对工商业进行较为严密的管理,并主张一切店铺、作坊都可使用超过行会限定的从业人员,日渐把经济生活直接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其结果,自然也就相应地削弱了行会对其成员的束缚。(233)

北京的建筑业行会包括木匠、石匠、砖瓦匠、铁匠及油漆匠等不同行业。过去,“从事这些职业的劳动者,都要从属于行会成员的师傅那里取得营业执照,不是行会成员,也就无法取得劳动合同”。但是,“现在行会的势力已经显著坠落,木匠、石匠等中间,不是行会成员者很多”。(234)在长沙,手工劳动者则通过罢工,动摇了绵延数世纪的行会制度的基础。“1922年,长沙的石匠宣布罢工。罢工的参加者们要求增加工资并且修改行会的若干规定,而这些规定正是石匠行历来从事交易的惯习,由此,石匠们获得了与以往的限制全然无关的自由寻找工作的权利”。(235)长沙的制鞋业情形相异而结局相似。“鞋匠行中,分为外国鞋制作业、中国鞋制作业和修鞋业三种行会。在第一种行会中,劳动者又分为南北两帮。北帮指湖北出身者,南帮则指湖南出身者。鞋匠中的一些人,同时又有经营裁缝业的,还有从事输入鞋贩卖的。修鞋匠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行会已经不可能强制从事该业者遵守行会的规则,因为许多破产农民从农村涌入城市,以修鞋为生,连一些行会师傅也因此而丢了饭碗。根据法院裁定,对这些从农村流出的非行会成员,只需支付相当于行会成员一半的工钱”。(236)这些有目共睹的事实,反映了旧式的手工业行会正处于一个不断分化、全面瓦解的过程之中。

然而,这只是这一过程的一个方面,在另一方面,则是随处可见的新旧并存现象。各地的手工业行会并未就此销声匿迹,并未一下子退出历史舞台,还时时可以看到它的存在,感到它的影响。

在北京,工商业行会中“急剧的变化时时可见,商品价格的决定权现已不属于行会首领,而由其成员担当了。制定出来的价格,被视为最低价格,商人在该价格以上买卖是可以的,但不允许以低于其价格进行交易,否则就会被施以严厉的惩罚。行会还规定了工资、劳动时间、学徒年限等等事项,也负有解决纷争的责任”,只不过,“行会过去所拥有的体罚权,已为法律所剥夺”。(237)这里的措辞是很微妙的,“已为法律所剥夺”的事,不见得在实际生活里就不发生,还是同一个作者,也观察到了正与此相抵牾的情形。20世纪20年代的北京手工业行会,常将拒不入会者拘禁在行会的公所里。这当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被拘禁者寻求官厅或警察的保护则毫无用处,官厅和警察不仅不会帮助他,相反还要劝其入会,“在行会的范围之内,行会拥有比官厅或警察更大的权力”。(238)在建筑业中,“学徒期为四年,行会所推行的一切决议,这些见习成员也必须遵守。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往往出于个人的目的来利用行会。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都以行会所规定的工资为基准来提出与被承包人的合同书,而劳动者却只能从承包人那里得到规定额以下的工资。在一些期限严格的特殊的工作场合,劳动者也可以得到行会所规定的工资。分业被视为行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而得到遵守,也就是说,白铁匠不做铁匠的工作,而铁匠也不会去抢白铁匠的饭碗”。(239)

1926年6月16日祖师鲁班祭日之时,数千建筑业、石材业者聚会无锡,决定重修同业规章。其中第四条规定:“对于建筑工程所需之估价,应公正作成。不得以过度低廉之价格取得该项工作。不应听任过度激烈的竞争,那些无法实行的规条则应予废除”;第六条规定:“如有承包人提出比其他承包人更为巧妙的承包方案而取得某项工程,前者应在制作计划的同时,按照标准对后者所要求的费用给以补偿”。(240)与其说在此已经可以看出一些变化,对往日行规陋习有所革除,已能允许一定限度内的竞争,不如说由此感受更多的仍然是行会的阴影,行规的魔力以及对人们心理和行为的制约和规范。新规章的其他内容,则依旧是规定工资和劳动时间,规定新同业者应该到行会登记并须缴洋10元,规定行会有责任对患病成员进行扶助,甚至规定了师傅或承包人应对工徒提供茶水等等,“也就是说,对于以往的行规,除了基本的禁止竞争的规定有所改动之外,其余全部得以遵行”。(241)

20世纪20年代中,福州手工制鞋业一方面受到进口洋鞋和国产机制鞋的激烈竞争;另一方面受到种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侵蚀,“按照以往分业的惯例,鞋帮亦在作坊中制作,现在则已由妇女在家内为人加工。橡胶鞋底的输入取代了以往鞋底的制作,也就剥夺了制鞋手工业者的生计”,手工制鞋业处在朝不保夕的境地。“手工工人们因而提出了三项令人吃惊的要求:每个师傅均不得采用,一个以上的徒工;鞋帮的制作不得由妇女在家中进行;雇主不得解雇工徒”。(242)甘博尔也观察到,20年代初,河北南部60万织布工联合组成的织布手工业行会,曾经议决对大规模机器工业和蒸汽织机进行必死的斗争,严禁其成员受雇于此等企业。(243)1927年,“杭州曾有金箔业老板尝试过引进机器生产,结果遭到该行业手工劳动者的强烈反对,只好宣告作罢”。(244)所有这些,都表明了走投无路的行会手工业者只有进一步乞灵于行会,以对抗来自机制工业品和机器工业的竞争,说明手工业行会尽管已经处于无可挽回的衰落途中,但仍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和影响。

在那些卷入世界市场和省外流通较少,传统手工业由于种种原因一时间尚较少受到国内外机制工业品破坏的省区,手工业行会的地位又要表现得较为稳固一些。例如,在广西、陕西、甘肃、贵州、云南和四川等省的一部分地区,“铁道尚未建筑,水路运输亦不发达,交通极为不便,工业品的输入十分困难,行会手工业的基盘亦因此比较稳固”。(245)

类似上述的种种记载,也屡屡见于天津、沈阳、南京等通商口岸城市的外国领事的报告中,可知各地的行会仍然在“处理着商品价格、劳动时间、学徒制度、租税以及一般与行会有关的全部问题”。(246)种种事实表明,当时的行会仍然在各地普遍存在,并且依然在全国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与别的国家由垄断财团——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调节价格和市场的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不同,中国的这种调节是建立在前资本主义的行会的基础之上的”。(247)这或许有点比拟不伦,但确实道出了几分真相。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的手工业行会正处在衰落的过程中,但是尚未全然不起作用。从总的方面看,手工业行会的规章从形式到内容都已经和正在发生着或隐或显的变化。行会最基本的防止竞争的职能已经难以执行,行会成员使用工徒的人数已经突破了以往的限额,对生产的限制亦已放松。一些地区的行会对会员的生产额已经无法加以任何限制,每一个手工业者只要不低于同业公会的定价,就可以尽量生产,尽量出售,实际上正如前述,即使以低于行会的定价进行竞争,行会纵想干涉,也多半心有余而力不足。一句话,在行会的外壳内,已经注入了一些新的内容,或者说,资本主义的商品竞争原则已经突破了旧式行会框架的限制。但是,仍可以看到许多行会仍然试图对其成员之间的竞争加以种种限制,所用方法虽有不同,最后结果也未必如意,但其本质仍是防止漫无限制的竞争,至少要为每一个成员保证最低限度的机会均等,以及制裁那些以损害同行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害群之马。

对于同业人员的入会问题,也已经有了不同的规定,强制的力量越来越弱了。据步济时的调查,1927年前,北京的同业公会已可分为强制入会、自愿入会和不确定三类。在强制入会者中,职业公会有4个,手工业公会有10个;在自愿入会者中,商业公会有17个,职业公会有3个,手工业公会有4个;在不确定者中,商业公会和职业公会各有1个,手工业公会有2个。(248)手工业行会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仍然比较保守,但无论如何,与以往行会强迫全体从业者都要成为它的成员的做法,已经颇异其趣。在其他地区的一些手工行业中,亦时时可见其劳动者并非全是行会成员的记载。这一时期的行会条规中,已经不大见到强迫入会的条文了。

但是,于此也可以发现那些在历史上经常发生的情况,行规条文的强制尽管已不多见,习惯力量的左右则仍然十分强大,而在很多时候,这种习惯力量又是与切身利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时的调查者曾对一些手工行业的劳动者细加询问,发现所谓“自愿入会,不加规定”不过徒有其表,实际上仍然带有某种强制性。如木匠的回答是除非加入公会,否则不得参加工作,如若违反,则会被处罚。泥瓦匠也说,不入会,如举发,会被处罚。做皮箱的说,不入会就不能赚钱生活。钟表铺的工匠“入会是自愿的,但未入会者不得享受会员的权利”。(249)所以有研究者认为,20世纪20年代的行规中确实已经很少有强迫入会的规定,然而之所以省略这一规定,大半是由于加入行会已为同行业者所完全接受的,行会无须再加声明,“对当时的一个手工业者来说,拒绝加入行会是不可想象的”。(250)

加入行会自然必须遵守行规并对行会有所献纳,但在当时的手工业者看来,加入行会所得的利益要远过于行规的约束和会费的缴纳。首先,生存竞争如此尖锐,人人都切望加入某个团体,以取得依傍和支持,遇有危难,也可得其助援。确实,一切行会至少看起来仍然具有一种团结一致的力量,以对付各种可能的敌对者。这种团结性是中国农村宗法制度的特点,当然也是传统手工业行会赖以维系人心的绝招,如果遇到官吏的勒索、枉曲的诉讼和顾客的争议,加入行会者可以指望行会施以援手,而未入会者,则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只靠个人的力量不足以应付外来的欺凌。更为重要的是,在有些地区的有些行业,行会不允许未入会者在他们营业的范围内开业,一个手工业者要想获得工作的机会,就必须加入行会,否则他会碰到难以想象的来自行会的压力和困难,即使求助于官府也无济于事,如上所述,“官厅或警察不会帮助他,相反还要劝其入会”。(251)

行会的基本目标仍然是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障行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在行会看来,它的规章及各种办法对行业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同样的价值。尤其与商业行会的控制权基本上掌握在店主手里不同,手工业行会是一种面对面的组织,一般是由老板和工人双方共同决定行会的章程。在手工业行会中,老板、工人和学徒之间往往带有密切的私人关系的性质,这层私人关系的面纱,在一定程度上遮掩了雇主对工人和学徒的剥削,模糊了行会手工业者的阶级意识,软化了他们的反抗精神,缓和了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利害分歧和地位对立,从而延续着行会的寿命。

(二)资本主义关系对手工业行会的侵蚀

手工业行会的瓦解,来源于各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它的冲击。其中机器大工业和工场手工业的作用固然值得注意,人们已一再加以论述,但更为潜移默化的是,商业资本对手工业生产领域的渗透和商人包买主式经营对手工业行会的侵蚀,这同样应该引起重视。

行会手工业的解体,包买商制经营似乎是一个必经的阶段。在当时各地的有关记载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实例。

江苏省江阴县出产各种竹器工艺品,其中的竹器雕刻非常有名。“完成一件竹雕往往需要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制作方法是世代相传的。行业的分工非常严格,从事竹雕的工匠不会去做圆师,全部的生产由5家店铺控制着,城内及近郊的竹器工匠或在店铺内或在店铺外为这些店铺进行生产”。(252)福州的木雕业工匠“自己购入所需的木材,在自己家中从事生产,但却是完全根据商人的订货来进行的。学徒期为5年,因为该行业被认为需要极其熟练的技术。工匠人数在300~400人之间,商人数目则为30~40人”。(253)北京的雕漆局,1928年前有6家,工作分为上漆及雕刻两部分,纯为手艺工业。各局除雇工在局制造外,亦将原料包与局外工人在家制造。

北京的地毯业和线毯业的厂外作业情况也很典型。1912年开办的信成织毯厂,所用纱线均系将棉花交给河北农家妇女代纺。线毯织成后,结穗工作又发交厂外家庭女工担任,结成一打给以铜圆20文。(254)20世纪20年代前的北京地毯作坊,多依靠商行或大地毯厂的订货维持生产。1924年前的141家地毯作坊,做大厂商行订货者占到半数,其后日见增多,某一个地毯行就有30多家作坊专门为之做订货,不仅供给一切地毯原料,甚至供给米、面、茶、盐,即使任意浮升价值,小场坊也不敢计较。这可以说是以供给原料和消费品以偿付制成品的形式,使手工劳动者成为商行的附属物。也有些商行供给小作坊资本,并包办产品的出售,随时派人监督生产情况,余皆概不过问。这可以说是以供给资金或放出货款而取得商品的形式,是包买商与高利贷相结合。无论何种形式,小作坊都不过只是代作手工而已,商行对之“工作情形及待遇工徒等事,毫不负改良的责任”,(255)只是在原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占有手工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成衣业采用机器生产比较迟缓,基本上保留着传统的各种生产关系和经营习惯,然而,即使如此,也感受到了商业资本的渗透。成衣业的裁缝师傅一般拥有与裁缝铺规模相当的帮工和徒弟,师傅即雇主,也从事劳动。华北、华中、华南的情况差不多,揽活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裁缝铺经常与一些有钱的人家联系,上门取活来做;二是承接来店内裁制衣服的顾客的生意;三是为绸布店的顾客加工,成衣店并不与顾客发生直接联系,而是接受绸布店的订货,实际上成为绸布店的加工作坊。(256)这与制作家具的木匠情况相仿。家具匠除了作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外,“经常接受家具店的订货,时常可以看到富有的家具商人供给手工业者木材,让其为之生产的情况”。(257)在上海,则有三四家雇工100~300人不等的家具制作工场,其中的老板不乏原为行会师傅者,仍然采用一些行会手工业的做法,“雇用手工工匠,支付他们工资,还供给他们食宿”。(258)

前面提到过福州的制鞋业行会曾经为妇女在家中为人加工鞋帮而大起恐慌,实际上这在其他地区也不罕见。“上海的制鞋工场只在工场内制作鞋子的若干部分,其余部分都以资本主义家庭劳动的方式进行生产”。(259)很多制鞋场坊都已承接鞋店的订货,北京制鞋业中有一种所谓“卖活作坊”,甚至没有门市,专为鞋铺加工,它除了需要一二间房屋和一些简单的手工工具外,不再需要什么别的本钱和设备,所以家数很多,远远超过那种在大街小巷开一间门面,为顾客加工、修配布鞋的所谓“门活屋子”。那些前店后坊式的鞋铺,更是商店的附设作坊,在这些作坊里进行着拉骨子、粘鞋面、打鞋里、套配、排鞋、切底和制底坯等工序,其他需要劳动力多的工序,如纳底、绱鞋、缝脸、缉鞋口等,则由个体劳动者代为加工。(260)根据以往的行会原则行事的情况尽管仍然屡屡可见,但是在总的方面来看,它们已经受到商业资本的支配。制伞业的情况也是同样。20世纪20世纪20年代前后,上海有很多制伞场坊,其生产过程分为不同的工序,有制作伞柄的,裁纸与裁布的,上油涂胶的,制作金属部分的,最后再将各部分组装起来。“这些伞的全部或至少绝大部分,通常都是接受大商行的订货而在各家场坊里分别进行生产的。”(261)

在当时俨然一大行业的金箔业中,这样的现象更比比皆是。金箔的制作分为8道工序,其中5道工序在工场内完成,还有3道则由家内劳动制作。1927年时,“杭州的金箔工场约雇有工人4000名,而从事相关家内劳动的妇女则多达数万”。(262)上海锡箔业的年营业额多达1500万元,据说有30家店铺掌握着锡箔原料和成品的买卖,700家场坊从事锡箔的制作,而邻近城镇中为其从事家庭劳动的妇女则有数千人之多。(263)

在有些手工行业中,尽管并非全部,至少仍有相当多的生产过程受到行会制度的强烈影响,问题是,即使在这样的手工行业中,也不再能说行会制度仍保留着它的纯粹形态。例如,制扇业的情况,就很能说明问题。制扇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手工业,1892年输出1100万把,1901年输出4000万把,1924年输出竟达9000万把之多,而国内的消费量还要比输出额多出数倍。(264)制扇业生产在国内分布广泛,杭州、苏州、福州、上海、南京等地都有。制扇过程分为5个部分:一是由竹木加工成扇骨或扇柄;二是制作扇面;三是竹木部分的装配;四是扇面的刻画;五是最后的组装。当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制扇所需的纸、竹、木等原材料,都是由商人控制着并提供给手工业者的,“扇面多由刺绣的布作成,这种刺绣也是由家内劳动完成的”。(265)大多数手工场坊和个体劳动者,其原料已由商人供给,而且是依靠这些商人所付的定金从事生产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是制扇手工业者的产品由批发商或零售商所包买,在一些都市的近郊,各个农家制作的扇子都由代理商收买集中,已经不再与市场发生联系,在本质上也已经与商业资本的雇佣工人没有太大的差别。

织布业和丝织业中包买主制经营的扩展与普遍,已为人们所熟知。20世纪二三十年代,河北全省89个县共生产2570万匹土布,其中89%是经布商之手贩运至他省的,剩下的11%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由布商在省内卖出,“这些布商不但运销布匹,而且以供应棉纱的方式控制机户”。(266)南通城内,经营土布的布商也十分活跃,有150多家布店,负责供应当地织户所需的棉纱。(267)苏州丝织业中的“账房”包买主制经营由来已久,早在清康熙年间即已出现。鸦片战争以后,“账房”数量激增,时人统计,1899年时,“账房大者有一百余户(资本十万元以上),中者有五百余户(资本一万元以上),小者有六百余户(资本二三千元)”。(268)这可能估计过高,但丝织业中包买主制经营得到很大发展则是事实。苏州丝织业云锦公所的文件记载:“逊清同、光之间,纱缎业之营业状况,可称鼎盛时期。……机工造织场所,均皆向承揽之庄(即‘账房’——原注)取料包工,在家织造成匹,交送‘账房’之惯习,致机工散分,附郭四乡者为多,竟有距城五六十里不等,然在苏城内织造者,亦达四成以上。其时机额总数约达一万五千座,而苏府属工商各业,附带赖造织业以安生者,何止数十万人。而货品推销,亦是兴盛一时,竞畅销全中国各省地区外,并推及朝鲜暨南洋诸埠,兴盛不替。”(269)进入20世纪后,为“账房”代织绸匹的机工,已经占到90%以上,“按机户人数计算,现卖机十不得一,况非一定,今为常事”。(270)换言之,苏州丝织业的绝大多数手工工人,都已经成为了“恃账房为生”(271)的雇佣劳动者。

苏州丝织业的性质,也就由传统行会手工业转变为资本主义家庭劳动占主导地位的手工业了。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总之,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民国成立后,社会经济的变化和需要,使得包买主制生产经营在各种手工行业中迅速蔓延,成为瓦解行会手工业的至关重要的力量,“可以说,是产品的包买者与原料的配给者共同造成了行会手工业的崩溃”。(272)

(三)手工业工人的生活状态

行会手工业的解体,在欧洲,自英国的产业革命完成后已经普遍进行,而自进入资本帝国主义时代以后,又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推进。在资本主义诸国,这样的过程相对较长,资本主义近代工业又得到了较充分的发展,被分解的手工业劳动者逐步无产阶级化,成为雇佣劳动者。“在这些国家中,机器工业取代手工业是在一个一个的部门中渐次推进的。欧洲的行会手工业,最先是遭到工场手工业及资本主义家庭劳动的‘火枪’的袭击,然后才遭到机器大工业‘火炮’的轰击”。(273)在工业化过程中,这些国家濒于衰颓消亡的手工行业的劳动者,基本上都为近代机器工业所吸收。例如,德国在1882~1895年间,独立手工业者在各行业中减少的比例如下:纺纱业67%,染料业58%,织布业48%,制帽业42%,锻冶业40.5%,制粉业32%,皮革业30%,制桶业26%,酒匠24%,漆匠及金匠21%,肥皂业20%,制箱业17%,玻璃业13%,等等。正是在此期间,德国的近代工业突飞猛进,从而吸收了这些破产的手工业者。(274)中国的手工业者则没有这样的运气。近代中国手工业生产所面对的,是来自英、德、美、日等国的廉价机制工业品的猛烈的炮火齐射,手工业生产迅速破败,而近代工业的发展又很不充分,大量手工业者和破产农民被抛出了传统的手工生产过程,却又不得转化成为近代工业或资本主义农业的雇佣劳动者,等待着他们的只能是极端贫困化的悲惨命运。

一般说来,行会手工业中帮工和徒弟的生活状况,要比大工业工厂的工人差。手工业生产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普遍使用学徒。清末民初以后,由于行规松弛,对使用学徒的数额放宽,这一现象更为突出。1924年,北京的一些行业使用工人和学徒的情况如表29所示。(275)

表29 北京手工行业使用工徒情况表

1929年前,天津手织业中使用学徒也很多,地毯业约占28%,织布业约占65%,针织业约占72%。(276)其实,这也是各地区、各手工行业的普遍现象,原因在于,学徒“因无工资,而厂主利其值廉,做工时间与成人毫无区别”。(277)在一些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往往多谓家数太多,出货不能畅销,欲减轻工本,竞谋多招学徒,以省工资”。(278)例如,苏州的纱缎庄都招有若干学徒,“在学艺过程中还须负担许多杂务……学徒无工资,每月只发一些零用钱,膳宿则由庄内供给”。在年底分红利时,学徒也不参加分配,只可以得到数目不等的奖金,称为“鞋袜钱”或“压岁钱”,“每人所得金额不会很多”。(279)

无论学徒还是工人,其劳动时间之长都是有目共睹的。整天工作及一星期工作7天是全国手工行业的一般规矩。平均为每天10~11小时,工作忙的时候做夜工,则不在此例。手工工人的假日很少,而且相隔很久,一般为一年三节(新年、五月的端午和八月的中秋),休息的天数则各地、各行业有所不同。在苏州纱缎业中,正月休息半个月,其余两节各为一周左右。(280)民国以后,有些地方的手工业公会开始规定每月给工人两天的休息时间,多半在初一和十五,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281)

另外一个极端,则是每当生意不好或营业淡季,手工劳动者则又常常处于失业半失业的状态,江浙一带织造漳绒的行业,“经营业务系有时间性,上半年度几乎全部停工”,(282)以致许多漳绒生产者,淡季无工可做,只得回乡务农或另搞他业,以维生计。这种情况,在全国许多手工行业中都很普遍,一些在手工工人中广泛流传的俗谚,所谓“三百天浪荡,六十天赶忙”;(283)所谓“五月荒,六月闲,七月死,八月活,金九月,银十月,穷十二”等,(284)正反映了在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下,手工工人连基本的劳动权都难以保障的无奈处境。

1926年,一个对广西进行过实地调查的报告指出:“一般说来,近代工人的状态比手工劳动者要好,这从劳动时间、工资水平及职业分类上可以看出。这一事实的产生除了与其他相似地区同样的原因以外,大概还带有广西本地的一些特点。在广西,由于受过近代机器工业训练的熟练劳动者数量极少,因而他们往往比较容易改善自己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准。但是也有例外,矿山工人则并非如此。在这一部门中,无须经过特殊的训练,其劳动条件与手工业者相比显然乏善可陈,卫生状况甚至更糟。”(285)

另一个对山西的大工业劳动者和手工业劳动者景况的描述,差别就更为明显了:

“山西的工人,可以分为新式工业部门的劳动者和旧式手工劳动者两类。属于第一类者,包括铁路工人、汽车司机、机器操纵工和一般的现代企业中的劳动者,他们大多数来自天津、上海和武汉。他们的月工资从10元到30元不等。这一类工人,在山西的劳动者中是生活状况最好的。他们可以住相当干净的房屋,可以吃由面粉制作的食物,时时还能吃到肉类。他们穿的衣服虽不华美,倒也整洁,还往往有人穿洋装,即使与别的劳动者群处杂居,也很容易将他们识别出来。……反之,手工业劳动者每月的工钱仅有4元到8元不等,以这样的收入除去支付自己的衣食费用外,还须抚养家人。他们住的是土屋,甚至还有在地窖中或者森林地带的洞窟中栖身的。他们有时也可吃到面食,但主食是马铃薯,对他们来说,包菜等新鲜蔬菜都成了奢侈品。他们恐怕从来都没有吃过肉。他们穿的是棉布,每月的生活费超不超过2元或2元半都很成问题。”(286)

即使在机器工业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大工业工人与手工业工人的待遇也不相同。20世纪20年代时,“斯时开电机工人,进益优厚,每天有两元之收入,而月计进益五十余元”。(287)据当时江浙地区丝织行业的工资档案记载:操作特快电力机的工人,每月可织绸400米,可得工资大洋46元;操作普通电力机的,每月平均可织300米,得工资39元。与之相比,丝织手工工人的收入则要低得多,一般“城机”织工月工资为15元,“乡机”织工仅有10元,分别比电机织工低67.4%到61.5%和79.1%到74.4%。(288)营业不景气之时,“上手工人,每月可得工价洋六七元,次手工人可得四元左右。以每日计,不过一角至二角余”。(289)

甘博尔对北京手工业劳动者状态的观察,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他写道:“行会对非熟练劳动者工资额的规定,根据的是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石匠、木匠等行业的熟练劳动者的工资,比非熟练劳动者约高出70%多。不仅如此,又因为气候的关系,一年之中有四个月无工可做,非熟练劳动者的经济状况是非常困难的。由于非熟练劳动者的工资极其低微,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终身无法结婚。行会只希望努力保持一定的最低生活水准。即使由于种种特殊情态,生活水准一时得以上升,行会也不会保持这种上升了的生活水准。有时行会也会增加工资,但这种事情实际上只是在工资难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时才会发生。”(290)在1858~1924年间,北京行会手工业者的工资大约增加了11倍,(291)但同期由于物价上涨和货币贬值的原因,使得工资的增加不仅是物价腾贵、币值低落的一个结果,而且也是远远跟不上物价上涨和货币贬值的倍率的。

种种材料证明,作为一般情况,可以说手工业劳动者过着比大工业劳动者还要贫困的生活。手工劳动者的工资只能用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非熟练劳动者则甚至连结婚的资力也不具备。尽管大工业劳动者也受到极端苛刻的榨取,但他们的生活状况比起手工业劳动者来,还算幸运。

对手工劳动者的这种最严酷的压榨,是在中世纪的行会家长制度等种种外壳的包裹下隐蔽地进行的。在行会制度下,之所以采取帮工和徒弟都食宿在师傅家内的形式,看来其原因只不过是为了便于师傅对帮工和徒弟的控制,而且可以防范他们在别的场所工作,容易与其师傅竞争,违反行会的规则等事情发生。所以有的研究者把它称之为“一种独特的生产统制”。(292)这种情形,有助于造成雇主与雇工同在一个屋檐下尚能“和谐”相处的印象。甘博尔的调查显示,行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关系本行业整体的问题,据说由工人利益与雇主利益相抵触而发生的问题很少。与工人利益有关的主要是工钱问题,通常是由雇主自动加以调整,不需工人提出特殊的要求。“雇主与雇工的关系是如此之密切,以致当物价高涨,工人需要提高工钱时,雇主可以表示理解而自愿提高。工人们有一定的生活标准,并不经常企图改变这个标准,只是对任何企图降低这一标准的行为进行抗争。”(293)如果生活费用高涨而雇主又不肯增加工资,工人们也会联合起来,集体向雇主提出要求。要求不遂,便以罢工为武器。但在事件解决后,则仍是雇主和雇工同在一个行会里,甚至同在一个屋檐下合作。据苏州纱缎业的老板回忆,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时,每届岁末,纱缎庄都要“招待机户及‘三叔’,一同来我家吃年夜饭,供应酒、菜、饭……酒要吃去数百斤黄酒”;被纱缎庄解雇,“工人还要磕头拜别”。(294)在当时铁机织绸工场和电机绸厂的工人运动已经初步展开之时,据说,“本机工人亦有因停歇而有非分要求者,究系少数”。(295)从纱缎庄领料代织的,大多是被称为“乡机”的农家机户和城镇机工,“乡机工人,性情温厚者尚多,而对非分苛求,则似较电机工人看破一些。盖彼等理想,较为达观,且具道德心”。(296)这是出自雇主之口的评价。其实并非“乡机”手工工人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实在是由于在包买主制度下分散织造,又受到传统行会制度的严重影响,权利意识尚不及绸厂工人高,力量也不如绸厂工人集中,因而往往在雇主的软硬兼施和行会的旧有习惯下隐忍不发。

但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传统手工行业的日益崩坏,这种带有前资本主义特征的师傅与帮工的关系已经越来越淡化。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尽管帮工和学徒在许多场合仍是作为师傅的“长工”出现,封建家长制的人身关系依然在现行的劳动条件中存留,前资本主义的种种旧习依然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影响,但是,中国社会经济毕竟已经有所发展,资本主义关系毕竟正在不断生长,宗法制度已处于逐渐解体的过程中,帮工和徒弟不再作为师傅“家族的成员”,而仅仅作为“劳动共同体成员”的情况已经随处可见。

民国以后,在同业公会制度下,手工业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加速,分歧加深,对立加剧,同业组织内部开始分解蜕变,显示了中国职工运动初兴的可观影响。甘博尔的调查表明,即在20世纪20年代初,同业公会组织里已经可以看到这种分歧的事实,北京的香料和化妆品业的雇主和雇工虽然仍在同一个公会,却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各自开会;制鞋业中雇工的组织则与雇主的完全不同。甘博尔预测:“雇主和雇工包含在同一个行会里的情况还能维持多久,很难说。但有理由相信,中国的职工会和雇主的同业公会将分别发展起来。因为随着工业的发展,雇主和工人的利益将日益分歧,目前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将渐趋消失。”(297)实际上,这种雇主与雇工组织的分离已经逐渐遍及全国,而在华中、华南等省的一些地区,则业已成为事实。例如,苏州,“前清机织缎业,只有云锦公所,系由缎庄账房集资结合”,(298)“由丝织、宋锦、纱缎业合建”。(299)民国以后,云锦公所的成员,只剩下“纱缎业之专办丝经,招工放织”的“账房”,(300)渐渐具有了纱缎庄业同业组织的性质,而揽织机户和机工开始从云锦公所中分化出来,“机匠一帮设立霞章公所”。(301)属于独立个体手工业者的“现卖机户”,“力绵势散,既不能加入云锦公所之范围”,起初亦脱离云锦公所而归入霞章公所,到民国七年,又从霞章公所脱离出来,重新呈请设立了文锦公所。(302)各方面的情况都表明,尽管传统行会的形式和内容仍在通过种种场合顽强地表现自己,绵延日久的行会制度毕竟已经日薄西山,面临蜕变和行将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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