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社会工作者和专业化志愿者队伍
社会工作体系的完善,离不开社会工作主体力量的培养。从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进程及现代经验来看,社会工作的主体包括两个大的组成部分即职业化社会工作者与专业化志愿者队伍。只有两个部分都得到完善发展,社会工作体系运行才能够有充足的动力保障。
(一)职业社会工作者
1.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含义
对职业社会工作者,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作了如下界定:职业社会工作者是“毕业于社会工作学院,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巧为案主(一般包括个人、家庭、团体、社区、组织和社会)提供社会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帮助人们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他们获得所需求的资源,促进个体与人们及其环境的互动,促使组织负起对人们的责任,影响社会政策”。此定义明确指出了社会工作者需接受专业的教育,具备专业知识与技巧,同时是从事社会工作职业的人员。(8)
《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对社会工作者的定义是:“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这就与对社会工作概念的理解有关,如果把社会工作从国际通行的专业角度来理解,社会工作是专业的助人工作,它与我国传统的行政式或义务型的社会工作不同。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国社会工作在保持本土化的同时,必然会逐渐与国际接轨。虽然,其间会有一个阶段性,即职业化、半职业化甚至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并存。但从发展的眼光看,我们需要从社会工作专业与职业的角度理解社会工作者。(9)
2.职业社会工作者的特点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社会工作者应是专业的职业助人者,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社会工作专业角度(即人与环境互动之调适角度)的助人服务。他们需要对受助者所遇到的社会问题加以分析,从物质、精神乃至社会层面去帮助案主解决问题。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必须是经专业教育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需要掌握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
同时,社会工作是个特殊的专业,以助人为宗旨,有很强的价值导向。社会工作者必须认同并遵循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准则。专业价值是实现社会工作专业目标的根本保证,因此,实行社会工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基本都制定了用以约束工作人员专业行为的伦理守则。这些伦理守则规定着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专业关系,同时也代表本专业对从业者行为倾向的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这是一个外在的要求,需要逐渐转化为内在的自觉。因为社会工作者与其服务对象都是有血有肉的人,都不免有各自的盲点,而工作的对象又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工作者的道德自觉与价值观的内化就显得尤为必要。
3.职业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取向
通常我们认为,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是规范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一种道德标准和理想信念。这种从业人员行为指南因社会工作本身极具人道与高尚的工作性质特点而显得尤为重要。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通常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10)
第一,尊重每一个工作对象的尊严、价值和个人的隐私。
第二,帮助工作对象满足基本与合理的需要。
第三,有责任协助工作对象发挥潜能,全面健康地发展和实现其社会责任。
第四,应及时、充分、不带偏见和歧视、民主地执行计划、法规和其他被认可的功能。
第五,公正、周到、适宜以及创造性地利用组织和机构的权威、资源和机会。
第六,不介意案主的辱骂,对案主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七,工作重点应放在对人的服务而不是财富的获取和增加上。
第八,尽可能让案主参与并自决他们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及渴望做的事。
第九,确信专业社会工作是国家履行其职能与义务的手段。
4.职业化社会工作者的培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各类专门人才,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是构建和谐社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11)
总之,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社区工作专门人才的培养中,我们既要注重本地区民族杂居的特殊实际,又要注重专业化、职业化的理念和技能。只有培养起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才能被人民群众所认可,才能在本地区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专业化社会工作志愿者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工作(在国际上,有些国家称为人类服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现象、活动、概念和提法,诸如志愿精神、志愿者等等。特别是社区工作志愿者,由于积极的努力、出色的工作,已经成为一个广为人知的群体。这表明志愿服务在我国正在产生巨大影响,志愿精神正在我国广泛传播。(12)
1.专业化社会工作志愿者的基本内涵
志愿精神,是指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一些国家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精髓。志愿精神的产生乃基于个人对人类及社会的积极认识、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价值取向,而这个取向又来自个人的背景、教育和经验,也来自于社会环境的作用。志愿精神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
志愿工作,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专业化社会工作志愿者,是指那些具有志愿精神,具备社会工作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并按照其基本原则序列来指导志愿工作,且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计报酬的人。
专业化志愿工作者与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都可以视为助人者,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从社会工作角度看,做志愿工作者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为的,而专业社会工作者是有特指的,并非人人都可担任的。从志愿工作角度看,是否是志愿者行动,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看是否获取酬劳,即它一定是非职业的,是在本职之外义务从事的工作;而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是其本职工作。
2.专业化志愿者的基本价值取向
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志愿者应当了解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将之作为工作依据。根据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体系自身内部的社会价值、目标价值、手段价值与职业价值的价值量大小,可以将专业化志愿者的基本价值取向表述为以下四个原则:(13)
第一,保护生命安全原则。专业化志愿者保护案主的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居于所有原则之首。因为案主的生命安全相对于案主的其他困难来说无疑价值量是最大的。如果某人或某团体侵犯或大概侵犯到另一个人的生存权时,采取行动预防或祛除这种侵犯行动是应当的。其预防行动或祛除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视这种侵犯危害个人未来行动能力的范围来定。如果案主因信赖专业化志愿者而说出他计划伤害他的伙伴的想法,那么专业化志愿者保护案主伙伴免予受伤的义务是优先于为案主保密的义务的。在这里,案主伙伴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将合理地优先于案主的自决权和隐私权。比如,专业化志愿者可以打电话给反锁在地下室企图自杀的案主,多了解他时下的状况,多和他聊聊一些轻松的话题,稳定他的情绪。但是如果电话打不进去或被切断,则有必要采取联络派出所、甚至侵入住宅及强制性的送医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可能会违反尊重其隐私、自由和保密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权也是优先于他自己的其他权利的。
第二,营造机会平等原则。“营造机会平等原则”是指专业化志愿者在工作实务中面对情况相同的案主就相同对待,面对情况不同的案主就不同对待,以实现社会工作中的公平与正义。专业化志愿者应该自觉地意识“自我”,须对自我的偏见和偏好以及对案主施与的力量和限制等有明确的认识,提供给案主的满足其基本需要所要求的资源和服务是否是其所“应得”的。例如,医院专业化志愿者在面临自己的案主与医院院长的朋友同时需要器官移植却只有一个可待用的器官的情况下,就应该为自己案主的“应得”而努力。
第三,最小伤害原则。“最小伤害原则”是指专业化志愿者如果迫不得已要对案主作出强制或伤害的话,那么就应该选择一个限制性最小、最容易恢复到原来生活状态的方案来操作。然而,这个原则是有条件的,即任何所允许的强制都是有限的强制,其界限是不当的强制或严重的伤害不应超过其所保护的程度。而且某情况中被允许的强制一定是要经由民主过程来进行的。因此,可以允许专业化志愿者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案主泄露其要伤害其伙伴的全部事实,但这种在一定程度上的强制应以不伤害案主本人的身体健康或者当迫不得已要作出伤害时则应以小于案主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为限,以便防止无论是专业化志愿者对案主还是案主对他人不应有的身体上的强制或更严重的伤害发生。这种“最小伤害原则”按价值量大小来看,在社会工作伦理价值序列中很显然是仅次于“营造机会平等原则”的。
第四,自主自决原则。“自主自决原则”就是专业化志愿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给案主提供认识自身潜能的机会,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境作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原则。但这一原则的实施是有条件的,是以不违反上述原则为前提的,也即自主并不意味着可以夺取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自决并不表示放纵自己到可以任意伤害他人,甚至剥夺他人生命的程度。
3.加强专业化志愿者队伍建设
加强专业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宏观方面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志愿活动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法律和法规,保证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至少应当包括言论自由和结社的权利、财政政策、捐款与合作政策,以及向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咨询的政策等等。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对于乐于向公民社会组织、志愿者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为志愿活动提供资金来源,鼓励社会和企业关心志愿者和志愿者活动。
其次,政府在志愿工作推广方面给予经济上的大力支持,向服务机构提供有关增强市民志愿参与社区建设的策略和方针;通过教育和舆论,培养国民应有的志愿精神。
最后,政府和服务机构对志愿者社会地位上的认可,是增强公民参与志愿者行列的重要推动力,这包括给予志愿者适当的社会性承认,确认其社会功能、角色与地位,加强在志愿者人力资源培养及管理方面的资源分配,使公民更加正视和重视对志愿工作的参与。
加强专业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微观方面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虽然目前针对社会工作的志愿者服务团体不断成立,志愿者和志愿者现象不断涌现,但工作人员往住因缺乏专业的训练及经验,致使在推动志愿工作上产生困难和障碍。同时,由于机构层面欠缺整体的指导政策,部门之间各自为政,部门内部的大而全或小而全的计划与管理,及对于志愿者的管理常以随意性方法推行,除了人为的原因导致志愿者参与产生困难和障碍之外,志愿者参与的兴趣和热诚也很难维持。缺乏机构政策及资源上的支持,又没有一套有效管理志愿者的方法指导,工作人员只有各师各法、自行其是,结果导致志愿者的社区工作事倍功半。
其次,建立现代化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和信息网络可更系统地发掘和动用社区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成立志愿者资源中心,组织社区志愿者关怀团体,建立地区性志愿者资源网络及有效的服务中介系统,以作为招募和统筹志愿者的途径。
再次,建立良好的志愿者评估与激励机制。充分借鉴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在绩效考核方面的相关成果,采取正式评估与非正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形象激励、兴趣激励、内在激励等多种激励手段,提高志愿者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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