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外社区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一)主要特点
国外社区管理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8)
第一,政府高度重视。社区是城市的基础,是城市的组成单元,没有社区就没有城市,西方各国政府基于这样的认识,对社区管理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无论是在高度自治的美国模式里,还是在混合的日本模式里,政府都高度重视社区管理。在美国,市政府里有社区服务局,负责引导、协调社区工作。在日本,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规划、指导并提供经费支持。
第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体现居民意志,为居民服务。在美国等西方各国,政府通过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方式来管理社区,人们普遍认为,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是政府有效管理社区的前提。因此国外社区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切实保障居民的权利,居民参与管理和建设的积极性较高。
第三,社区自治普遍。西方各国普遍实施社区自治,实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在美国,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反映民意,负责社区和政府之间的沟通,负责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实施。委员会成员都是从社区志愿者中直接选举产生的,义务进行社区管理。英国社区居民自治通过建立居民自治管理中心的方式来实现。自治中心对社区进行自我管理,负责社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
第四,非营利组织积极参与。在西方各国,非营利组织广泛参与社区管理。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就是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非营利组织的成立需要经过政府严格的审批程序。英国政府也把很多社区服务方面的事务转给民间团体和私营机构。
第五,社区管理依法进行。西方各国普遍法律制度健全,社区管理依法进行,政府和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都从法律上作了明确的划分。
(二)启示
中国和西方各国的国情不同,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与条件有别。西方各国的社区建设,在以下四个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19)
第一,倡导可持续发展观,合理规划社区建设。社区规划是社区发展的蓝图和指导社区各项工作的纲领,要着眼于未来,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视社区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所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制定社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选择适宜的运作模式。在模式选择上,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发达地区以社区自治模式为主,落后地区则以政府行政为主导,但总的趋势是从政府行政主导模式向社区自治模式过渡。在具体的策略上,可以采取开发环保能源、推行绿色建筑设计等措施。
第二,鼓励社区居民参与,推进社区自治。推动社区自治的进程,需要以人为本,鼓励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自我实现。发达国家社区建设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在经济实力、民主化程度与人民素质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实现社区生活品质的再提升,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运作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是社区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有数据表明,美国现有80%以上的成年人参加各种志愿活动,其中50%以上的人曾为社区发展事业和社区组织提供过某种志愿服务。我国由于社区发展起步比较晚,民主化进程还处于较低的阶段,居民素质还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还不高。对此,我国社区建设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增进社区成员间的凝聚力、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塑造合格的公民,不断提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使社区建设做到人人参与、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不断提高社区的自治、自助能力。
第三,发展社区非营利组织,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和效率。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专业性服务提升了社区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二是非营利组织凭借其自身的社会资本——财力资源、社会资源和影响力,广泛地参与社会福利、慈善、文化、体育、宗教、环保等众多领域的活动,在政府福利政策不能涵盖的领域发挥作用,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调节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为市场活动引发的社会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三是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充分反映了民众的呼声和要求,引导和激发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兴趣,同时对政府的政策也产生了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很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官方的附属机构,在职能上还没有转变过来。因此,注重扶持、资助、培育适应社区发展需要的具有完善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是我国实施和谐社区构建战略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加强社区制度建设,明晰相关利益群体的责任与义务。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社区制度建设是社区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社区运行井然有序的保障。以美国为例,大到国家层面的“住宅和社区发展法”、“社区再投资法”,小到处理邻里纠纷的“皮毛法”,以及针对社区车辆停泊、宠物豢养、门前卫生的“社区泊车管制法”、“家庭宠物限养法”、“门前三包管理法”等等,一应俱全。目前我国社区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特别是操作层面上的法规尚不配套,在制度执行上也缺乏力度,社区多头管理最后无人承担责任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加强社区制度建设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调整社区中各行为主体的关系,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使社区内的公民行为和权利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注释】
(1)娄成武、孙萍主编:《社区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4页。
(2)张堃、何云峰:《社区管理概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2~6页。
(3)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14~316页。
(4)鲍日新等主编:《社区管理理论与实践》,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页。
(5)鲍日新等主编:《社区管理理论与实践》,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章第二节。
(6)王建军、夏志强、王建容主编:《社区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11页。
(7)周文健、宁丰主编:《城市社区建设概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第10~15页。
(8)参见刘琳:“香港社区建设经验的启示”,《唯实》,2007年第Z1期。
(9)鲍日新等主编:《社区管理理论与实践》,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24页。
(10)参见马伊里:“日本的社区建设”,《社会》,1996年第1期。
(11)刘琳:“香港社区建设经验的启示”,《唯实》,2007年Z1期。
(12)参见施雪华、孔凡义:“美国社区治理及其启示”,《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3)数据来自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官方网站:http://www.swrb.org.hk/chiasp/init_all_c.asp。
(14)丁元竹:“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现状与问题”,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40531/40557/41317/41320/3025786.html。
(15)李波、苗薇薇:“发达国家社区建设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参见赵凌云主编:《社区建设与社会发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6页。
(16)施雪华、孔凡义:“美国社区治理及其启示”,《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7)陆杰:“新加坡社区的管理建设及其启示”,《党政论坛》,2010年第2期。
(18)金佩璇:“国外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改革与开放》,2010年第19期。
(19)李波、苗薇薇:“发达国家社区建设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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