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分层的管理
(一)教育与社会分层
人从一出生开始,其先赋地位是不能改变的,从客观上看就造成了起点的不平等。唯一能改变的就是通过后天的努力改变自己的处境和社会地位,社会教育在后天的努力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对于出生卑微的人来说,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改变命运的关键。克拉克(E.A.Kracke.Jr.)对南宋时期(公元1148~1256年)中国家庭背景和科举考试成功者关系的研究表明:1148年科考成功者中无背景的人数占16.3%,在1256年无背景的人数占57.9%。由此可见,受教育程度对圈定一个人所属的阶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分层机会(包括受教育)的公平与否被视为衡量一个社会或开放的重要标志。
我国传统的社会分层根据政治依据,将社会分为工人阶层、知识分子阶层和个体劳动阶层,这种分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不足之处日益暴露出来。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转型课题组,根据经济利益标准将社会划分为特殊受益阶层(私营业主、拥有总体资本的经营集团)、普通收益阶层(普通工人、知识分子等)、相对被剥夺阶层(下岗职工等)和绝对被剥夺阶层(西南、西北、山区的极端贫困人口)。不同层次受教育的程度和机会是不同的,教育可以起到不同阶层之间人员流动的作用,教育资源在全国各地的分布不均匀也导致了社会分层上出现一些问题。
(二)法律与社会分层
一个人的地位获得可以通过三种机制:权利授予机制、市场交换机制和社会网络机制。不同的阶层在通过上述三种机制获得更高地位的机会和可能性是不相同的,本来就拥有权力和地位的阶层更容易保护自身的利益甚至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排挤了以下阶层获取正当利益的可能,造成社会不公正和两极分化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运用法律来约束,从根本上说法律主要是用来保护少权或无权、无地位的人的利益。有钱、有权、有势的人他们自身就能保护自己,法律不需过多去涉足这块。法律对低阶层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弱势群体保护制度。(2)集体谈判制度。其目的是达到各阶层之间的相对平衡,避免力量悬殊。
法律在解决社会分层问题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3]:(1)用法律理性对社会分层的流动性、互动性、开放性提供支持,尤其是对流动性的支持;(2)通过法律运行出现良性的社会弹性分层,处理好分层的等级数与分层的量的关系;(3)基于社会分层群体性集结内在的程式化,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4)加强法律对弱势阶层的保障力度和鼓励弱势阶层的集体谈判。
(三)社会流动与社会变迁
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是指一定社会的社会成员(个人或群体)的职业、身份、地位的平常性的变动,以及他们从所在社会的一个阶级、阶层转移到了另一个阶级、阶层,从而导致社会分层结构在人员构成和数量上的变化。社会流动的形式有:向上的流动;向下的流动;水平流动。
社会流动发生和实现的社会机制有两类:竞争机制和背景机制。竞争机制的特点是个人社会地位的升、降,机会一般是平等的;个人依靠自己的奋斗,通过竞争去争取实现向上流动的愿望。背景机制的特点是社会成员的身份、地位的升降主要取决于个人主观努力以外的因素,特别是取决于个人的出生和特定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流动的竞争机制逐步会占据主流,背景机制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社会流动的实质,是社会财富、权力、社会地位及社会声望在既定社会关系体系内和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的不断再分配。其实际上是社会运行和既定社会关系体系再生产的一种特殊机制。[14]
社会变迁是指社会关系体系的变迁,其中最根本的、本质上的变迁,即人们经济关系的变化。社会变迁还包括人们政治关系、思想文化关系、家庭关系以及社会生活、社会交往中发生的人与人的(包括个体及群体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的变化。这些变化,也会体现为相应的结构与组织制度的改变,体现为社会身份、地位、角色、各式各样的群体的产生或消失,或情况有所改变。
社会变迁首先都是从经济领域的变化开始的,然后才在其他领域产生相应的变化,最终推动和完成整个社会的根本变化。社会变迁是在新、旧因素的矛盾斗争及各种社会冲突中发生与进行的,是一个十分漫长又曲折的过程。社会变迁过程各个方面并不同步,有些方面的社会变迁常常滞后于其他方面的社会变迁,是由自发转向自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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