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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的结构性

时间:2023-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统治的结构性韦伯认为,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通过契约关系或道德一致,而是通过权力的行使被整合在一起的。图4-3 统治的结构韦伯将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归结为三个方面:传统的基础,克里斯玛的基础,理性的基础。克里斯玛型统治是指由一位领袖因具备异常优秀的能力而导致的权力。

二、统治的结构性

韦伯认为,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通过契约关系或道德一致,而是通过权力的行使被整合在一起的。为了精确地描述统治,韦伯首先给出了权力的定义:“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的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4]在形形色色的权力关系中,有一种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韦伯称之为“统治”。“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外在的和内在的)利益。”[5]因此,诸如建立在暴力之上的统治就不能被称之为统治,真正的统治还必须要有“合法性信仰”。根据韦伯的理解,统治的结构至少包括了统治者、被统治者以及他们之间的命令与“对统治的合法性信仰”的交换,如图4-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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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统治的结构

韦伯将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归结为三个方面:传统的基础,克里斯玛的基础,理性的基础。按照这三种合法性的基础相应地建立起三种不同的统治类型:传统型统治,克里斯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

传统型统治:“如果一种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的基础上,并且也被相信是这样的,那么这种统治就是传统型的。”东西方国家都出现过的世袭制和家长制都属于传统型统治。在这种统治中,统治者的权力不受法规约束,只尊重神圣的传统习惯,统治者不是上司而是主子,他的行政管理班子不是官员而是仆从,服从是建立在对主子的忠诚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法规之上。即使有反抗,也只是针对统治者,而不是针对传统本身,即无意取消传统制度。

克里斯玛型统治:克里斯玛(charismatic)原意是指天国授予特殊个人的恩惠。克里斯玛型统治是指由一位领袖因具备异常优秀的能力而导致的权力。许多杰出的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的领袖都是这方面的例子。

法理型统治:其基础在于以法律为依据对社会进行管理,这是现代社会普遍的统治形式。法理型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自理性创立的规则,它的统治关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法律关系。而传统型统治和克里斯玛型统治注重忠诚、亲疏,官员只需对统治者个人负责,本质上属于人治。与传统型的封闭保守和墨守成规相比,法理型和克里斯玛型具有开放性、进取性和革命性。但克里斯玛的革命性又缺少理性的组织机构,它的行政管理组织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感情共同体。只有法理性统治才扬弃了前两种统治的非理性,成为既稳定又合理的统治形式。[6]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后现代社会学旗手人物福柯对权力和统治的分析。权力问题始终是福柯讨论的重点,但与韦伯的理论不同,福柯不是从权力的作用——统治者获得服从,被统治者获取利益,来讨论它的支配方式,而是从权力和知识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权力的构成与施行,提出知识-人体-权力三维结构。他认为,一方面,知识离不开权力,知识的形成过程就是权力的形式之一;另一方面,权力离不开知识,权力网络的构建离不开知识的传播,权力的行使也离不开对知识的占有。人体则既是知识的反映和分析对象,也是权力的具体作用对象,是权力和知识的中介。福柯认为现代社会中,权力与知识形式的相互连接已经产生了一种新的统治形式。在这种新的统治形式里,权力的运作无需借助于主体的力量,也无需借助于法律,而是借助于具有霸权地位的各种规范,借助于政治技术,借助于对躯体和灵魂的塑造。例如对活动不断加以强制和规范的时刻表,对人们的各种行为表现进行监控的监督措施,为奖励顺从、惩罚反抗而设立的各种考核制度等等。[7]福柯并不认为知识是客观的,而是强调知识与权力体系的不可分割性。在他看来,知识与权力之间有一种循环关系,产生于权力网络中的各门学科如精神病学、社会学、犯罪学等通过排斥、限制、监视等多种技术,反过来又完善、传播了新的权力技术。个人既可能由于统治或依赖关系受制于他人,也可能由于自我知识而受到自身认同的束缚——这就是权力借以使社会控制内化于个人的策略以及这种内化的后果。福柯对权力的结构进行了解构,在他的眼中没有自由空间,权力运作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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