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的不可交换方面
尽管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东西都可以进行社会交换,然而仍有一小部分东西不能进行社会交换。
(1)生命、人格与尊严。生命的不可交换体现了生命存在的意义。生命权是一个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用生命来作为交换条件,从实质上看就是对别人生命权的剥夺。生命权是人权的基础,生命权都没有了,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人格和尊严的权利,尽管社会上也存在着出卖人格、尊严以换取荣誉、地位的现象,但从理论上讲,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社会上用生命、人格、尊严去进行社会交换,是扭曲与不正常的现象,是人性的堕落与丧失,我们应该努力去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从根本上说,生命、人格、尊严具有不可交换的属性,对这一点的认可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它与社会发展对人的认识是同步的。在奴隶社会,奴隶只是被当成会说话的工具,根本没有所谓人格与尊严,甚至生命权都无法保障,随时有被宰杀的可能。到了封建社会,农民的境况较之奴隶有了很大改善,自由程度也加大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下,公民权有了较充分的保障,其他权利在法律的保障下也普及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成了当家做主的人,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公民的人权会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2)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在本质上具有不可交换的属性是因为权力的依据——法律、法规不能随便地更改,不能采取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去改变法律的内容,也不能用领导的特权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实行双重或多重标准。如果行政权力出现交换现象,典型的表现就是“权力寻租”,结果必然导致腐败,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行政权力的不可交换性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企业与学术界各自的根本价值是不可交换的。[19]政府是暴力权威支持的系统,企业是资本权威支持的系统,学术界是知识权威支持的系统。政府遵循的是行政原则,出发点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有序进行,以社会公正为己任。企业遵循利润原则,是对资本权威的认可,依靠交换价值来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是对物质利益的保护。学术界遵循学术独立的原则,以科学精神为基础,倡导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建立自由、民主的学术环境,培养独立品格,不允许存在行政权威。
(3)非物质利益的保护方面,如精神文明中的一些特殊价值——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同样具有不可交换的性质。社会的不可交换价值有社会不同的保障系统来维持,如法律保障系统、行政保障系统和道德保障系统。以社会的正义、稳定与健康为根本尺度来制定一整套行为规则,通过他律和自律等不同方式来达到对个体成员行为的约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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