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领导的特殊性
我们党、我们国家、我们社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领导。社会主义领导既具有领导的共性,还有自己的特殊性质。
(一)代表性
领导的代表性,是指领导具有代替领导活动成员、组织办事或表达意见的性质。社会主义领导之所以具有代表性,首先,是由社会主义活动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领导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既由经济基础决定,又为其服务,因此,经济基础决定领导反映、表达经济基础要求的性质,服务经济基础也使领导替经济基础办事,表达经济基础意见的性质。其次,是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由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4],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因此,我们的领导者,不管是职位高低都要替人民群众办事,代表人民群众。再次,是社会主义领导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领导的本质就是服务。领导服务人民,也就蕴含着代表人民。
领导代表性的表现:一是代表人民的根本意愿。领导表达人民的根本意志愿望,代替人民的根本意愿办事。二是代表人民的需要。领导表达人民的需要,代替人民的需要办事,不断满足人民的需要。三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领导表达人民的根本利益,代替人民谋取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服务性
领导的服务性,是指社会主义领导具有为人民的利益、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工作的规定性。社会主义领导之所以具有服务性,首先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作为上层建筑的各级领导机关都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者都是服务经济基础的领导者。其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由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而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因而各级领导者都是服务人民的“公仆”,社会主义领导活动是服务人民的活动。再次是社会主义领导存在价值的内在要求。由于人民群众的伟大作用,领导只有服务人民群众,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伟大作用,推动社会前进,领导才能表现出自身存在的价值。可见,“领导就是服务”[15]。
领导服务性的表现:一是为人民的素质发展服务,为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服务。二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领导为人民谋取利益,为人民谋取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的利益。三是为人民获取谋利益的手段服务。领导既为人民谋取利益,也为人民获得自己谋利益的手段服务。
(三)责任性
领导的责任性,是指领导具有把领导之事作为分内应做之事的内在规定性。领导的责任性,首先,是领导职能所决定的。领导在自己的职业、职位、职务范围内,都肩负着应做的事项,都规定着应承担的使命。其次,是领导的责权利统一体所体现的。领导的责任、权限、利益是紧密相联的,是统一的。领导具有一定的权限,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也获得一定的利益。领导是责权利的统一体,也就体现着领导的责任性。
领导责任性的表现:一是责任心。这是指领导者对承担的应做的分内之事信守承诺。二是责任感。这是指领导者对自觉地把分内之事做好的心理体验。三是责任力。这是指领导者具有对责任行动践诺的能力,承担责任、履行责任的能力。
(四)用权性
领导的用权性,是指领导者具有运用职权开展相关活动,以实现领导目标的内在规定性。社会主义领导的用权性,一是国家性所决定的。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领导是运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以服务人民。二是权力的本质所体现的。权力,是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是为一定组织、群体和人员利益服务的,以人员和组织的服从为前提条件的一种特殊的支配力量。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领导者由于所处的一定职位,具有在职责范围内的权力的规定性,即具有职权的规定性。
领导的用权性的表现:一是领导职权是用来为人民为社会谋利益的。如果领导职权一旦偏离了为人民为社会谋利益的轨道,它就是与权力本质不相符了。二是领导职权是以服从为前提条件的。如果领导职责范围内的权力,不是用来为人民为社会谋利益,人们就可以不服从其支配,实际上领导也就失去了用权的规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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