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理论中的社会管理创新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界中,“治理”一词成为研究的热点,并建立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改变长期以来其与统治交叉运用、界定不清的局面。同一时期,我国的政治学界、行政学界、社会学界和法学界也开始用治理(governance)取代统治(government)来描述政治体制的延续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瑙(J.N. Rosenau)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规则体系。与政府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治理的机制既包括政府机制,也包括非政府与非正式的机制(8)。
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通过对目前流行于学界的治理概念进行梳理,综合出了五种主要的关于治理理论的观点,即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治理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治理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治理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问均在于此(9)。
治理理论重点研究的是治理的方式和价值,主张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的管理模式,力图建立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近20年以来,社会管理理论的创新多是从治理的视角出发研究社会管理,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观点。
(一)主体间的良性互动
治理理论认为社会管理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过程,强调政府与公民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互动。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是这一过程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公民实现政治生活参与和国家权力监督的主要路径。它与国家间的关系具有两面性,在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管理中,公民社会与国家间是良性的互动关系,是平衡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中介。
(二)多层面的权力中心
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管理主体意味着一系列来自于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社会管理中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认为政府并不是社会管理唯一的权力中心,由政府单一控制的社会管理是低效的。各种公共机构、私人机构行使的权力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具备了合法性之后都有可能成为不同层面上的社会管理的权力中心。
(三)责任边界的模糊性
多主体的参与虽然会推动社会管理的民主化,但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模糊的问题。由于国家把它原先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公民社会,社会组织和公众正在承担越来越多原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目前,法律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国家与公众、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责任边界日益模糊。
(四)善治是最终目标
治理理论认为,社会管理是为善治的实现服务的。“善治”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它的本质是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社会管理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培育了社会资本、推动了社会管理的民主化进程,为实现国家和公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五)网络治理的兴起
合作网络治理理论认为,社会管理就是对多主体之间合作网络的管理。由于社会管理是由多中心的管理主体和社会网络组织体系构成的,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多主体之间的合作,因此,对其合作网络的管理至关重要。网络治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来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转,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多元化的主体增进共识、进行互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是全世界面对的共同问题,西方国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管理思想和理论,立足国情,借鉴和学习其相关理论有助于我们更新社会管理理念,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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