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是深化改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紧迫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出现了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这既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也带来了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复杂化,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利益调节不到位,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大量事关群众权益的矛盾与问题表面化、尖锐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有效地维护群众的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是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新情况。一方面,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与问题,不仅呈现出数量明显增加的状况,解决的复杂性也更为突出。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维护群众权益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高高在上,官僚主义严重,制定和出台的政策、措施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与群众的实际利益相抵触,引发群众的不满;有的不依法办事,以不作为、乱作为和作为不到位的失当行为催生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及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少数部门和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意识欠缺,办事效率低下,甚至推卸责任、转嫁负担,使党和政府关注群众疾苦、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走样变形、打折减效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绊脚石。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不健全。
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是强化党和政府主导作用的重要途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能够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得失比较中,更有效地实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具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有机结合,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中,站在社会公共利益和最大多数群众合法权益的立场,公正、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探求和完善从根本上清除侵害群众权益现象的长久之计,使维权要求与维权实绩的统一获得机制性保障,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效应。党和政府能够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组织、团体联系和服务群众作用,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实践纳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日益复杂的形势下,如果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好,群众合法的维权愿望和行为很容易走偏,引发严重后果。近年来,一些民众聚集、群体上访、聚众对抗和矛盾激化的情形,大都发生于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缺乏或者不健全的背景下。这警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一)群众诉讼表达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社情是指社会生活的基本情况,民意是指人民群众的要求、意见和愿望等。社情民意,是党和国家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一应完善传统表达渠道。比如,信访接待向来是社情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应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开通的“民情热线”、“市长热线”等很受群众欢迎,应坚持下去并不断改进。同时,可以探索开辟“党代表热线”、“人大代表热线”和“政协委员热线”等。二应建设网络表达渠道。我们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时效快、容量大的特点,开辟诸如“网络论坛”、“民情邮箱”等,为熟悉互联网的群众提供便捷的表达渠道。三应重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的作用。我们要引导新闻媒体坚持“三贴近”,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把群众的真知灼见集中起来,把群众的合理诉求反映出来。
2.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
沟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既带来巨大社会活力,也凸显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重视沟通、善于沟通,通过沟通求同存异,通过沟通达到和谐。搭建沟通平台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面对面交流、信访接待、媒体对话、举行听证会等等,对那些群众要求解决的切身利益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又可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限于条件一时解决不了的应把真实情况告诉群众、求得群众谅解,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3.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方面,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以及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信息系统等,切实保障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
(二)群众利益协调机制
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来看,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利益引导机制
利益引导,主要是指思想观念的引导,让人们树立起获取利益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观念,教育、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我们党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要努力实现各方面群众利益的同步增长,使之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但是,各方面群众在改革发展中并不一定能够同时、同等地受益。这就要求我们党要善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加强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当前社会利益分化的现象,正确认识“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认识到因主客观能力、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异的客观性。
2.建立健全利益约束机制
利益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对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约束。法律和道德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形式,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对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社会环境,引导人们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获取利益,防止在利益的取得过程中采取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减少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要加强有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利益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利益。道德是引导个体合理确定利益目标、选择利益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要加强道德建设,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行为,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
3.建立健全利益调处机制
建立健全利益调处机制,调整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学会善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调处利益矛盾,特别是要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矛盾纠纷,把调处利益矛盾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善于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等行之有效的解决利益矛盾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社会利益调节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获取社会利益创造有利条件。要发挥国家、政府的调控作用,国家、政府是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的主体。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政策,为不同所有制、地区、行业的社会成员参与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各种矛盾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建立健全超前联动的矛盾排查调处机制
人民内部矛盾涉及的行业多、领域广,仅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完成排查调处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联动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主动出击,准确排查。深入基层,面对面地与群众交心谈心,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切实做到滚动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二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特点,认真研究处理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尤其要注意发挥好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使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为保障城乡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基层组织应善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运用综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并在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矛盾发生时的合力化解机制
人民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成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矛盾一旦发生,仅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去化解往往难以奏效,需要有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化解。首先,建立健全矛盾发生时的现场合力化解机制。一旦发生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已经上升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属地领导机关、涉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相互配合,做好接待、劝返和答复工作。其次,建立健全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依靠群众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富有正义感且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和亲戚朋友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建立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治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3.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
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所涉及群众的利益,考虑所涉及群众的就业和后期扶持;对项目涉及的无生产能力和无就业能力者,应促使其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的原则是在发展中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社会矛盾的调处,应付出合理的调处成本,建立矛盾调处的利益分担机制,即对引发矛盾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单位、当地政府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调处成本。通过当事人合理利益的实现,保证矛盾的有效调处。
4.建立健全矛盾调处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督查督办是确保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手段。完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要坚持督办的原则。包括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时效,全面督查与重点督办相结合,督办与帮助、协调相结合,党政督办与业务部门督办相结合等。二要把握好需要督办的情形。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处理已经发生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未按规定反馈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结果的,对未按规定程序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诿、敷衍、拖延的,对以各种借口不执行已经形成的调处意见的,都要通过督查督办,使之得到妥善处置。信访机构要充分运用《信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分建议权,对不负责、不作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处罚的建议。三要采取有效的督办方式。包括电话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调研督办、联合督办等。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督查事项选择不同的督查方式,对重点督办事项可以同时采取多种督办方式。
5.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要对引发矛盾的责任追究;二要对矛盾调处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对引发矛盾的责任追究,一方面是从法律的角度落实对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责任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同时,只有坚持对矛盾调处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合理解决。
(四)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新形势下,建立健全五大权益保障机制尤其重要,即就业权保障机制、健康权保障机制、受教育权保障机制、受救助权保障机制和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权保障机制,从而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就业权保障机制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速同时出现;新增劳动力就业与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压力相当大。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大力发展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实行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深化户籍、劳动就业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完善人员流动政策,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强化政府的促进就业职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2.建立健全健康权保障机制
健康权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建立健全受教育权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要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继续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农村并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4.建立健全受救助权保障机制
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社会现实,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建立健全保障公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机制
在我国,全体公民都应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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