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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为核心

时间:2023-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以政府为核心在社会管理的诸多主体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此外,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也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改善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减少对民间组织日常事务的直接干预。

一、以政府为核心

在社会管理的诸多主体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连接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各项主张和精神,另一方面在其他主体间维护公平正义、协调利益关系、保持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同时,在社会组织还不够成熟的条件下,制定相关规则加以规范。其二,为社会管理投入人力、物力、资金支持。社会组织的管理、流动人口的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除制度供给外,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近年来,虽然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意识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但它们投入的比重还非常有限,在这方面政府仍居绝对主导地位。其三,政府是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战略任务,同时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一方面要求大力发展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的社会事业;另一方面要求,政府要适应新的形势,明确自己的责任,从那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中退出来,尽快实现角色的转化,真正实现政府公共职能的社会化。

在具体的研究过程和实践过程中,一些学者、专家提出如下实践方法(1)

(一)构建和完善社会管理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备。例如,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至今只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尚无一部正式法律。再如,很多国家都有的私立学校法、老人福祉和保健法、教育最低标准法等,我国至今还没有。因此,当务之急是把可以在全国适用、又有比较成熟经验的可资参考的一些法律先建立起来,如社团登记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等。对于那些尚不具备在全国城乡统一适用条件的事项,如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等,可以用政策或地方性法规予以保障,日后具备了条件再建立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此外,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也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

(二)真正做到将政府的社会职能社会化

一直以来,促进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诸多困难,减少的机构在一段时间后又涌现出来、人员编制依旧臃肿,政府部门之间职能界限不清,政府和市场以及社会的职能分界不明显。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改善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减少对民间组织日常事务的直接干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过程的控管,可以采取建立信用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的办法;对养老院及残疾人服务行业可直接制定行业标准,起到硬约束作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独立机构对其进行等级评定,目前许多省市每年举行的评选优秀学会活动就是其中的一种。

(三)加强教育和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会管理人才队伍

尽管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在逐渐提高,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社会管理的认识不足,服务意识不强,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能力较为薄弱等,因而,在选拔人才时,应当重视通才和专才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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