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管理应急处理的法律保障
从危机应对的衍生与发展来看,应对机制一般要经历预防、预警、应对和恢复等若干逻辑过程。在西方国家成熟的应对机制中,它们特别重视预案制定程序的法制化,包括应对的主体、程序、权限范围;并且特别重视对危机应对机构的权力限制以及在突发事件结束时对公民权利的修补,形成以紧急应对权的有效性、受限制、程序法定、系统化与标准化为基本内容的宪政主线。在具体的实践中,包括以下几方面(16):
第一,建立法定的应急管理和处置体制。在应急实践中,有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构成的突发事件决策核心。应急委员会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成立的由各职能部门所共同参与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应急办公室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办事机构,相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而言,其职能更加具体。但是各种应对机构的存在均是依托行政命令而建立,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限来源均不明确,因此,立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部门,使得突发事件发生时拥有一个可以担当责任的决策实体,进而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第二,建立和完善预防与应急预案系统。从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来看,立法有必要对应对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拓展,在规定信息搜集的范围时,主要应涉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同时为了避免信息搜集的盲目性,可以对信息的特质予以适当的列举,对信息的报告主体和报告方式予以明确。从应急预案系统编制和专项应急防治体系的建立上,区分公共突发事件的类型,并根据类型加以配置预案。
第三,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权利救济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倒重点在于对事件发生后秩序的恢复,但导致公共危机下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缺位。对此,地方立法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权利侵害限度的规定;二是要对权利的救济方式、补偿标准与救济程序予以明确。前者可以在地方立法中首先明确列举政府权力的种类和范围,同时可以限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条件和基本程序,即明确规定某项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具备法定要素,并按比例原则明确权力行使的目的,防止政府滥用紧急权;后者则通过规定救济资金的来源、使用渠道和资金监督机制对此加以解决。
【注释】
(1)顾肖容.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会管理,谈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2):23-25.
(2)王川.重新理解社会管理,基于社会政策与社会组织的视角[J].探索与争鸣,2011(2):76-77.
(3)程流.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机制研[J].法学杂志,2011(5):27-28.
(4)田昭,谭羽蝉.我国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障碍及对策研究[J].理论导刊,2011(6):47.
(5)马凯.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五项原则[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312/21/4187851_100582960.shtml,2010-10-17/2011-12-28.
(6)彭海斌.公平竞争制度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59.
(7)孙新.我国教育公平制度的建立及政策建议[J].广西社会科学,2011(l):141.
(8)李淼,王岩.教育公平的实现:基于制度和政策角度的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1(1):173-175.
(9)张静.中国城镇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0)马建平.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后学位论文,2011.
(11)刘春恰.我国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对策的思考[J].社会工作,2011(1):56-59.
(12)董文淇,王远松.浅析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缺陷与改进对策[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3):87-88.
(13)刘玲.我国电子化政府建设面临问题及对策[J].创新,2008(3):54-57
(14)张琴,王峰.我国的志愿者服务立法亟待完善[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95.
(15)戎华.赈灾志愿者感动中国的十大传奇[N].现代快报,2008(6):8488.
(16)周伟.公共突发事件地方立法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l):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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