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视角的中德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对比分析*
李宜静李新春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中山大学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27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0732005;70872118)、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批准号07JJD820180)以及200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资助。
[作者简介]李宜静,1982年生,本名李娜,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与组织;李新春,1962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院长,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
[摘 要]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的体现。制度会影响组织形式、结构及其经济绩效。因此,即使在同一时期,在具有不同制度的国家,同一种组织形式的组织结构也会存在差异。本文结合委托代理理论和组织管理理论,对家族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收益和成本进行综述,分析家族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产生或消除的代理成本,对中国家族企业和德国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并从制度的角度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做出解释。
[关键词]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制度;中德对比分析
引言
家族企业的常青和繁荣否定了家族企业封闭、落后和低效的看法,并不是只有股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才有生命力。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古老的企业仍是由家族控制和经营的企业。Berle和Means在1932年的经典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描述了美国企业股权逐渐呈分散状的趋势。接下来几十年,人们对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的看法几乎都是:它们的股权是分散的,企业由没有股权或只握有少量股权的职业经理人控制和管理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提供了各个国家和地区(上市或非上市)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实证证据,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东南亚等(如La Porta et al.,1999;Claessens et al.,2000;Faccio et al.,2002)。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有些差别,但总地来说这些研究结果显示:公司所有权结构是相对集中的,没有达到如Berle和Means所言的分散程度,且所有权集中在家族或国家手中。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有权集中度更大。[1]
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德国的所有权集中度是相对较高的,且多集中在家族或政府手中。中国与德国的所有权分布情况相似,所有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多为个人、家族或政府。总体而言,中国和德国的企业在所有权的分布状态上是相似的,股权集中、占企业总数比重较大的家族企业和国有企业对两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中国和德国的企业也存在不同之处,特别是深受特定社会习俗和文化因素影响的家族企业,在治理模式、所有权结构、家族涉入情况等方面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对中国和德国的企业管理实践与模式作横截面的水平比较,同时结合两国自身的体制制度作更深层的分析研究,一方面能进一步揭示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与共同的规律,另一方面可以为建立适用于本国的具有规律性的企业管理模式提供思路和方案。
一、相关理论
一般来说,家族企业由多个家族成员控制且通常由他们管理(Shanker and Astrachan,1996;Lansberg,1999),并且有多代的继承(Anderson and Reeb,2003;Gomez-Mejia et al.,2001)。家族企业由于其独特的所有、管理、治理和继承制度使其具有独特性(Miller and Rice,1967;Chua et al.,1999)。相对于非家族企业来说,家族企业的所有权集中在个人或家族手上,很多经验分析都证明了这一点。
(一)家族所有权的影响作用
所有权集中在家族手中能消除现代公司中的第一类代理问题——股东与经理之间利益冲突(Jensen and Meckling,1976;Demsetz and Lehn,1985),从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Demsetz and Lehn,1985)。尤其当家族财富与企业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时,家族会有很强烈的动机去监督经理,使其与小股东的“搭便车”问题最小化(Anderson and Reeb,2003)。这些动机也会限制(但不能全部避免)大股东转移公司资源,从而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如果监督需要企业技能中的知识,那么家族(成员)拥有,因为长期在企业任职使得他们通过企业的学习曲线学到了更多(Anderson and Reeb,2003)。
建立家族企业的家族通常对企业持有永续经营的发展意愿。他们比其他股东拥有更长远的目光,所以他们会比短视的经理人员更青睐投资长期项目(Anderson and Reeb,2003;Bartholomeusz and Tanewski,2006;Bebchuk,1999;Stein,1988,1989)。James(1999)关于家族企业如何根据市场规律进行投资的两阶段模型显示家族企业的投资比非家族企业更有效,因为他们倾向于把企业传承下去。Casson(1999)and Chami(1999)也有相似的论断。永续经营的意愿使得供应商、资金注入者等外部团体更乐于与更长期的家族企业合作。同时,创立家族很关心企业和家族的声誉。相对于非家族企业来说,家族企业的声誉更能产生长远的经济效益。再者,利他主义能为家族企业带来优势(Schulze et al.,2001)。Eschel et al.(1998),Simon(1993)和Jensen(1979)提出利他主义存在于家族成员个体的利益当中,每个个体通过提升家族其他成员的利益来追求自身的利益。这个观点反过来导致了忠诚、便于交流和延长决策制定的时间,最终降低了代理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拥有绝大部分的控制权,特别是当家族握有的控制权远远大于他们手中的现金流权时,家族大股东就有动力也有能力利用在企业中的控制性地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而攫取私人利益(Villalonga and Amit,2006;Anderson and Reeb,2003),这是第二种代理问题。Gomez-Mejia et al.(2001),Cronqvist and Nilsson(2003),Anderson and Reeb(2003)的研究结果显示,家族拥有较大的控制权与较高的管理沟壕和低绩效有关,说明他们攫取了大量的私人利益。众多研究认为控股家族确实利用拥有所有权的有利地位获得额外收益从而减少其他股东的剩余索取权;运用转移价格使自身获益,例如与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形成合作关系;在企业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转移企业资产;利用公司资产作为担保来获得私人贷款;或者给予自己特殊的利益分红(Mork et al.,1988;Shleifer and Vishny,1997;Carlin and Mayer,1999;Johnson et al.,2000)。此外,家族企业还可能由于过度的风险规避(Anderson et al.,2003;Ben-Amar and Andre,2006)、追求特定的分红(DeAngelo and DeAngelo,2000)、不太愿意被其他企业收购(Barclay and Holderness,1989;Morck et al.,1988a)而影响企业扩展,降低了企业价值。
(二)家族管理的影响作用
家族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家族成员参与企业管理——家族管理。家族管理会给企业带来优势。首先,如上所述,家族成员担任公司管理者可以降低甚至消除传统的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2]第二,当家族成员担任公司CEO或者其他高管位置时,更加容易使企业利益与家族利益一致,也就是说家族所有权对企业绩效的积极作用在家族CEO的情况下将有可能扩大。[3]企业中的家族成员会充当管家的角色,非常认同企业并将企业绩效看成自身福利的延伸(Davis et al.,1997)。在企业中工作的家族成员比非家族成员拥有较高的组织承诺和效率(Rosenblart et al.,1985;Moskowita and Levering,1993)。第三,企业运营需要特殊的技能知识,创立者或创立家族可以提供这些外部经理人不具有的、关键的创业技能和与公司相关的特异性知识(Morck et al.,1988),因而能更有利地监控企业,使企业更有效地运营(Bartholomeusz and Tanewski,2006)。此外,家族企业所有者以尽量灵活的方式进行工作和管理(Goffee and Scase,1985;Poza,Alfred and Maheshwari,1997),快速做出决策,更积极地应对商业环境的变化(Ward,1997;Dreux,1990),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效果(Tagiuri and Davis,1996)。Silva and Majluf(2007)认为如果企业的治理机制能充分利用家族中的协调、沟通以及相互信任,家族联合(family affiliation)和家族涉入(family involvement)会对企业绩效产生正的影响作用。
然而,这些有利面会被家族管理产生的成本所抵消。Shleifer and Vishny(1997)指出,即使大股东不具备运营公司的资格或能力,他们也能使自己仍留在管理位置,这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如果雇佣的职业经理人比创立者或其后代更优秀更专业的话,家族管理将带来成本增加(Burkart et al.,2003)。Schulze et al.(1999)指出如果任期、功绩和才能都不符合高层管理位置的要求,任命家族成员为CEO会招致来自非家族高层管理人员的抱怨,导致家族管理人员和非家族管理人员之间冲突的产生。然而,家族往往更倾向于任命自己的成员作为CEO或董事直接进入企业经营,特别是当家族成员的消费目标能通过企业而不是自身得到更好的满足时,家族更有可能向企业提供高级管理者(Demsetz and Lehn,1985)。但是这样的直接涉入会有利于财富侵占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较大的代理成本。[4]
集中的家族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家族管理既会为企业带来收益,也会给企业产生成本。如何设置有效的治理机制使家族企业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优势,是创业家族或个人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制度制定者关心的问题。下面通过比较中德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分析它们的治理机制和所有权结构的特点。
二、中德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情况对比
中国和德国都是所有权相对集中、家族企业数量较多的国家。相对于中国而言,德国的家族企业历史悠久、规模较大、[5]经济绩效较好。英国《家族企业》杂志给出了世界最古老的100个家族企业的排名,其中德国家族企业有14家;德国企业100强中有38家至今仍然控制在家族手中。[6]德国家族企业所处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工业及其相关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交通运输设备、通信、化学、娱乐及保健服务。[7]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目前的家族企业[8]大多是改革开放后建立起来的,相对于德国的家族企业来说是全新的,只有极少的企业可以追溯到1978年以前。由于发展时间短,中国的家族企业规模也较小,大部分属于中小型企业,大型的跨国企业很少。下面分别从家族企业治理模式、所有权集中度、两权分离度和家族涉入管理情况等方面对德国和中国的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对比。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银行主导的治理模式。德国企业(包括家族企业)主要是通过银行融资,以债权为主、股权为辅。Andres(2007)的实证证据和笔者收集的2008年德国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数据表明样本中的德国家族企业比非家族企业在资本结构中更多地使用债务。公司治理的关键是解决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在这种治理结构之下,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流动性较差,股东们往往通过一个可以信赖的中间机构,通常是一家银行来行使他们对公司的监控权。
在治理机制方面,德国股份公司设有两个治理机构,分别是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和管理会(Management Board)。监事会高于管理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权任命和罢免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董事会应就法定事项向监事会报告,董事会在执行公司章程或监事会规定的业务时要经监事会同意。监事会的成员一般不能兼任董事。对于员工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业,其监事会必须有一半员工代表。[9]这是德国公司治理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员工参与决定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德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股东和员工共同治理的模式。由于员工代表通常会提出扩大生产规模及加薪的要求,所以家族企业通常会有家族成员参加监事会,且一般是监事会主席。但法律限制进入公司治理机构的家族成员人数,因而员工代表参加监事会自然会减弱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进而降低了对小股东的剥削程度,并且实现了公司治理的优化。但是,按照德国有关法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和管理会,其他公司可以选择。德国的家族企业中只有1/3的企业选择这种双重治理结构,而非家族企业选择双重治理结构的比例高达2/3(苏启林等,2003)。欧洲发达国家的大量家族企业,包括德国的家族企业,已经积极借鉴现代非家族企业的公司制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和投资决策机制、员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机构和制度。
德国家族企业的控股股东虽然是家族,但其所有权分散度相对于中国要高。特别是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或寿命较长的上市企业,目前家族持股率已低于10%,如西门子。[10]很多家族企业经过两三代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已达到一定程度的分离,有的企业的监事会和管理会已完全没有家族成员涉入。笔者收集的2008年6月德国上市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数据显示,德国的家族企业基本上是合伙制和引入陌生的非家族经理人员的混合家族式企业。CEO是职业经理人的家族企业占样本中所有家族企业的42%,监事会中没有家族成员的家族企业占样本中所有家族企业的85%。
中国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家族为核心,家族以合股和合资等形式形成家族控股企业。虽然近年来融资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例如银行贷款、证券市场筹资、政府优惠贷款等,家族资本在家族企业资本结构中仍居于控制地位。国内家族企业一般利用自有资金或者个人借贷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有数据显示,中国民营企业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总量的2%;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民营企业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只占9%左右,在债券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则几乎为零。[11]除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原因,由于想掌握控制权,效益良好并达到相当规模的企业也往往不愿意公开上市。
中国家族企业整体上仍处于家族企业的初级阶段。企业产权更加封闭,家族资本持股比例很高。股权集中度很高,一股独大,这体现了十分浓厚的家族主义。[12]虽然上市家族企业中,规模越大的家族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标值越低[13](苏启林、朱文,2003),但中国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是高度集中在家族手中(我国控制性家族大部分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实现控制权目标),形成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李新春等(2008)的研究表明监督效应与侵占效应在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中发挥作用,企业大股东易于勾结起来和高管形成串谋侵占小股东利益。在中国家族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主要是控股家族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大部分的中国家族企业形式是业主制(业主一人拥有和管理控制)或合伙企业,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即创业者家庭成员管理经营的企业,企业主家族成员垄断经营控制权和企业所有权的纯家族式企业,以及有朋友、乡亲等熟人担任部门经理的准家族式企业(王宣喻,储小平,2002)。中国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合一,除了通过金字塔式控股,创业主或家族成员都会通过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涉入企业来控制和管理企业。企业主要由创业者或其家族人员控制,家族在公司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于关键管理岗位上用家族成员或自己人、家族成员的内部继任方式(接班),以及内部管理上的非制度化所带来的决策的随意性和非程序化,管理更多地基于人情和面子(黄光国,1985)。一般来说,家族企业不太可能有正式的道德行为章程,更多的是用人物角色作为模范(Adams,Taschian and Shore),更多地依赖于非正式的控制(Dailey and Dollinger,1992)。这种管理方式在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的中国家族企业中更加常见。企业常常管理粗放,战略模糊,缺少规范的章程和正式科学的决策过程,往往带来较大的管理成本和较高的决策失败率。虽然我国的《公司法》对企业也有设立监事、外部董事的要求,但我国公司治理机制刚起步,监事和外部董事的设立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像德国和美国一样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中国家族企业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企业主在华人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极其重要的(郑伯壎,1995)。中国家族企业是企业主型企业,创立者的知识、能力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企业主是信息中枢和决策中心,公司重大决策,例如开办新业务、人事任免、公司接班人的选拔,往往由家族中的核心人物决定,而这个核心人物很多时候就是创立者——企业中的家长。家长式领导被认为是华人家族企业高阶领导的特色,企业的家长在企业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威严,但也有着照顾、体谅部属以及道德领导的成分在内(樊景立、郑伯壎,2000)。此外,企业主的个人关系资源对中国家族企业开发机会、获取资源具有关键的作用。企业主是企业社会资本的开发者、获得者和分配者。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德国家族企业主要通过银行贷款,中国家族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或个人借贷企业,因而中国家族企业中家族资本占企业资本比重较大,其受到的资金约束比德国家族企业大;中国家族企业的家族控股比例高于德国,管理权更多地掌握在控股家族手中;相对于德国正式的公司治理机制,中国的家族企业更多地运用人治,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影响中德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因素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决定组织形式,会影响经济绩效。一种政治—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个体(家庭、厂商)的行为方式和行动空间都受到该体制下制度安排的制约,而表现出独特的行为方式(李新春、李善民,1996)。因此,不同的制度安排下的经济个体,其行为方式和行动空间会不同。诺斯在论制度及制度变迁的著作中将制度定义为“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是定义和限制个人的决策集合。”(转引自:青木昌彦,2000)这些约束条件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律),也可以是有意识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经济规则和契约。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会影响组织形式,从而影响经济绩效。下面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对中德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差异进行解释。
(一)正式制度
德国是一个有着上百年市场经济发展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它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即竞争性市场机制与面向经济效益的社会政策相结合。其健全、有序的市场秩序,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最根本基础和条件。中国从改革开放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只有30年的时间,经济体制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处于过渡经济中的中国,无论市场环境、法律保护,还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建立都是不完善的。裙带主义中的私营企业主需要通过控制企业、传统的家族式管理和培养人际关系来弥补正式的制度支持。
1.企业制度
德国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其企业制度明确企业独立经营的地位,明确划分企业中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以及充分发挥职工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和建设的积极作用。所以德国家族企业控制权集中度相对中国较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更多地引入有能力的外部人员进入管理层。而对于年轻的中国家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了降低代理成本、获得剩余控制权和收益权,只有牢牢把握住所有权和控制权,在关键岗位上任用家族成员。
2.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司法体系是德国经济成功的经验之一。德国的公司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至今已经多次修改和调整并且日臻成熟。它不仅体例完整,而且规定详尽,从公司分类直至具体经营规范都有详细规定,很适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活动,再加上完善的司法体系,使企业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变得简单规范。2003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共同提出了《联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此后又颁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以上合称为德国公司治理改革法案,该法案从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加强对董事的约束和激励、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审计制度以及设立独立的财务监控主体等主要方面对德国公司治理进行一系列革新。在完善有力的法律体系保护下,德国的家族企业倾向于采用正式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规范的管理。
无论是对小股东还是对私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我国的法律体系都是不力的。La Porta等(1999)认为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是影响所有权分布的主要原因。他们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证经验说明,在低保护度的国家和地区,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高于高保护度国家和地区。因为在投资者保护较低的环境中,集中的所有权可能是抑制经理侵占行为唯一起作用的关键因素(Cronqvist and Nilsson,2003)。对私有产权,尤其是企业产权保护不力,就会使得采取委托代理制的家族企业将有可能面临高昂的资产风险成本(叶国灿,2004),因而中国家族企业主倾向于集中所有权和控制权,更大比例地依靠和信赖家族成员。
3.金融市场
相对于美国,德国的资本市场发育也不健全。德国企业增加外来资本主要是向银行贷款。目前德国中型以上企业自有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率不超过25%,大企业也不超过40%(陈秀山、佟达宁,1994),其主要原因是根据德国税法,自有资本要交纳财产税,而外来资本公司只需支付利息。另外,德国对金融机构较为宽松的管制和证券市场严格的限制也促进了德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资本结构的形成。然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的成本低于向银行借款。
中国家族企业基本上只能通过自有资本或私人借贷,因而发展受到限制。除了企业由于规模小、偿债能力低、缺乏信用和担保等自身原因外,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态度以及金融制度的完善是重要的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全国70%以上的信贷资金,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受行政过分干预的准财政运作体制的约束,导致其对民营企业的“歧视”现象[14]。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贷款手续繁杂,抵押条件苛刻。担保公司和各类基金制度还未完善,缺少对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和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使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抵押担保难以运作(厉以宁,2006)。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整体发展不够,使得融资渠道狭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创业板在深圳上市仅一年左右,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的难度较大。
4.经理人市场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由于经理人的非职业性,以及无法有效地对职业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因而企业主不轻易引入外部经理人或者不轻易地让非家族成员的经理掌握较全面的信息(储小平,2002),害怕他们(非家族成员经理)一旦获得信息,最后可能另立门户,成为自己的竞争对手。因为在利用雇主的信息资源不会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追究的情况下,经理人在自己创业与作为职业经理人之间转移的成本很低(李新春,2003),如果经理人获得现时报酬和预期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就会使得经理人的创业冲动异常强烈。发达的市场经济拥有完善的经理人市场,较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了家族企业聘请职业经理人的风险,如果他们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非道德行为,将玷污自己的声誉,以致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甚至受到法律制裁。因而我们看到,在经理人市场相对发达的德国,家族企业职业经理人聘用比例较高;相反,在中国,家族企业的所有者往往也是经营者。
(二)非正式制度
家族企业的独特性在于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家庭对企业的运营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家族与企业的交融使得社会规范、伦理、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对家族企业比对非家族企业影响更大。中国社会的信任结构、家族主义等文化背景使中国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表现出不同于德国家族企业的特征。
中国社会的信任结构也是导致家族企业采取传统的家族式管理,如关键岗位使用自己人、经理人市场失灵等重要原因。高承怒认为中国人的信任的建立是特定的、主观的,而非基于客观的标准,是由“亲”而“信”。李新春(2002)指出相对于高信任度的发达市场经济,中国缺乏社会信任,而私人信任较发达。这种内外有别的差序结构的私人信任,即家族主义信任是建立在“忠诚”之上,而非西方的基于“信心”之上。当代中国的私营企业处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中,传统的道义信用规则的功能弱化,超出血缘情的家族关系以外的社会网络连结出现重大破损,以法律契约为基础的信任制度又残缺不全(储小平、罗头军,2001)。由于当今信任这种社会资本严重稀缺,使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不得不呈现为家族制形态,并难以从家族治理向现代专业化管理转变。由于家族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的“隐私”经营,家族要将企业独特性知识保存在家族内部以获得持久控制,就会使得家族企业选择将控制权和管理权交给值得信赖的具有血缘、亲缘、地缘、学缘和业缘等关系的“自己人”。
中国社会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家族观念浓厚。按照杨国枢的观点,中国人的家族主义包含了以家为重的基本的情意内涵,以及有关家人关系、家族组织及其运作原则的基本知识与体验。相对于家族观念淡薄的德国社会,中国人强烈的家族主义使得中国的家族企业表现出以下特点:①华人企业领导者有意无意地会形成家长式的权威,且将此种权威建立在道德或伦理基础之上;②企业内部强调家庭气氛,特别重视和谐,鼓励团队精神,形成组织是个大家庭或大家都是一家人的一体感;③企业内形成类似家庭伦理中之长幼与辈分,并建立私人感情以维系这种特殊伦理关系;④依照关系亲疏形成企业内的差序格局,进而导致以组织领导者为中心的内团体,使企业内的层级化更为明显;⑤企业内强调“以家为本”的经营理念与文化内涵,重视吃苦耐劳、脚踏实地、勤俭朴实及任劳任怨等价值观念及行为表现(杨国枢,1998)。雷丁在分析中国为什么保持了传统的家族企业形式时认为防御性、家长制和“人情至上”的思想三个因素是原因。其中,家长制的基础是儒教提倡的家庭主义和专制主义的长期传统,这种传统产生了依赖和接受等级制度的社会规范(雷丁,1993)。
结束语
家族企业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企业的代理成本,但集中的控制权也会带来第二重代理问题;家族管理既能放大家族所有权对企业绩效的正面影响作用,也能使企业产生低效率,有损企业价值,使代理成本最小化的有效的治理机制对于家族企业发挥独特的竞争优势显得尤其重要。通过比较分析中德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我们发现德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更加正式、规范和科学,代理成本较低,企业价值较高;中国家族企业治理中人治的成分较多,小股东权益被侵犯,代理成本较高。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和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使中国家族企业更多地集中控制权,采用传统的家族式管理。要使中国家族企业摆脱人治色彩浓厚的家族化治理,进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的正式制度体系,同时正式制度的建立也能使一些非正式规则逐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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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青木昌彦著.什么是制度?我们如何理解制度?[J].周黎安,王珊珊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6)
[25]苏启林,万俊毅,欧晓明.家庭控制权与家族企业治理的国际比较[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5)
[26]王宣喻,储小平.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演变模式研究[J].经济科学,2002(3)
[27]叶国灿.家族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与内部治理结构的演变[J].管理世界,2004(4)
[28]杨国枢.家族化历程、泛家族主义及组织管理[C].转引自郑伯壎,黄国隆,郭建志主编.海峡两岸之组织与管理.远流出版公司(台北),1998
[29]郑伯壎.差序格局与华人组织行为[C].转引自李新春,张书军.家族企业:组织、行为与中国经济.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A Comparative Study of Sino-German Family Business’s Governance Structure:from 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LI Yi-jing LI Xin-chun
(Management School, Research Center of Chinese Family Firms,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Corporations’governance structures are reflected by institution. Institution has effect on the con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organization form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and its economic performance. Therefore,one organization form has various types of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in countries with varied institutions,even in the same period. This paper,based on agency theory and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theory,analyses 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family ownership structure,compares Chinese family firms’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German family firms’,and explain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from 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Key Words:Family Business;Governance Structure;Institution;Comparative Study
【注释】
[1]Claessens et al.(2000)发现在东南亚地区,除日本外,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者都以家族为主,其中印度尼西亚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者70%以上都是家族。
[2]Villalonga & Amit(2006),Morck et al.(1988),Adams et al.(2003),and Fahlenbrach(2004)发现相对于非家族企业来说,创立者担任CEO代理成本最低。
[3]Anderson and Reeb(2003)的实证结果发现家族成员任CEO,企业绩效优于使用外部CEO的家族企业。
[4]Smith and Amoako-Adu(1999)和Pe‘rez-Gonza’lez(2001)的实证结果发现股票市场对任命家族成员为经理人员有消极的反应。
[5]德国的家族企业绝大部分是中小规模的,这里所说的“规模较大”的意思是德国的大企业中有相当比例的家族企业。
[6]数据来源:德国之声中文网,www.dw-world.de/chinese。
[7]数据来源:Andres(2007),以及笔者收集的2008年德国上市公司数据。
[8]本文所述的中国家族企业指中国大陆的家族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及东南亚的华人家族企业。
[9]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500人以下的小公司没有员工代表,500~2000人的中型公司有1/3监事会成员为员工代表,2000人以上的大公司有1/2监事会成员为员工代表。
[10]数据来源:笔者收集的2008年德国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数据。
[11]资料来源:郭斌,刘曼路(2002).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2(10)
[12]李新春、黄焕明(2002)指出:“华人企业包括中国的企业管理行为被认为是家族主义色彩十分浓厚的,这不仅仅包括家族对于企业所有权的控制,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控制权上的把握。”
[13]绪论来自苏启林和朱文(2003)的实证研究。苏启文,朱文.上市公司家族控制与企业价值.经济研究,2003(8)
[14]http://finance.sina.com.cn/g/20070705/135037567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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