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理的概念
一、监理的概念
“监理”是“监”和“理”的组合词。在古汉语中,“监”的含义是对着镜子进行审视、查看。“理”的含义是纠偏、修正、雕琢的意义。“监”和“理”结合起来意味着:以一定的准则为镜子,对特定的行为进行审视、查看,以发现问题,从而对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偏,使其符合规范。“理”的另一种含义是中介、媒介以及执行者。所以监理还有执行监督的第三方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监”是对某种预定的行为从旁进行观察或检查,使其不得逾越行为规范,即监督的意思。“理”是对相互协作和相互交错的行为进行协调,以理顺人们的行为和权益的关系。
综上所述,“监理”一词的含义是: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行为进行监督,使其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标。
二、监理实施的基本条件
根据“监理”的含义,监理实施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有明确的监理“执行者”,即监理组织及其人员。
(2)必须明确被监理的“对象”,即被监理的行为和行为主体。
(3)有明确的监理行为“准则”,即监理的工作依据。
(4)有明确的监理“目的”,即完成依据监理合同确定的监理目标。
(5)有明确的监理方法和手段。
三、项目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
项目监理和政府专门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的工程质量监督,从某种角度看,都属于监督管理。但两者之间存在以下显著的区别。
1.工作依据不同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是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而项目监理不仅以国家、地方或行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还必须符合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以项目建设合同为依据。
2.工作权限不同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是应用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而项目监理是用组织管理的方法,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质量控制。
3.工作深度不同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是采取定期的抽查,对主体质量和行为实施质量监督,以及监督业主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而项目监理的质量控制必须对项目质量目标进行详细规划并采取相应的一系列综合控制措施。
4.工作范围不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代表政府把好整体质量关,范围仅限于工程质量;项目监理是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全方位监督和控制,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的范围可以是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只是项目建设某些阶段。
5.工作性质不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实施质量监督的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项目监理是受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和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控制,是一种社会的民间监督行为,监理和项目承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是横向的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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