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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运行机制

时间:2023-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要同时受上述两个规律的支配,这是它本身的经济条件决定的。否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同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否认有计划发展规律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调节作用,是从根本上否认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存在出发的。社会主义经济既是商品经济,又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公有制经济,所以两个规律都同时对它起作用。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运行机制

蒋学模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运行机制是什么?它们是以什么样的形式起作用的?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上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现在大家的观点很不一致。本文拟谈些看法,参与讨论。

一、价值规律的调节不能代替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调节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既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就必然要受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调节。而作为商品经济,又要受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的调节。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要同时受上述两个规律的支配,这是它本身的经济条件决定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片面观点。一种是只承认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调节作用,否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另一种是否认计划发展规律的调节作用,只承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

否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同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已有大量文章加以论述,为我国经济理论界人所共知,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否认有计划发展规律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调节作用,是从根本上否认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存在出发的。这种观点,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个别同志提出(1),但大多数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理论探讨上出现了日益宽松的环境、学术争鸣日见活跃的气氛下提出来的。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和错误的。

否认有计划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观点,一般是按照如下的逻辑来论证的:(1)有计划发展规律的内容,是调节社会总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分配,而这正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2)既然两个规律都是调节社会总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分配,那就应该是同一个规律,哪有内容相同的不同规律?(3)既然两个规律应该是一个规律,那么,必有一个是真正的客观规律,另一个则是人们主观臆想的规律。(4)价值规律是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客观规律,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地论证过了的。计划是主观的东西,有计划发展规律是斯大林臆想出来的规律(2)。本文只想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谈一点看法:有计划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调节者,都要求把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按比例的分配,两者究竟有没有区别?

我认为,两者有着如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两者起作用的经济条件不同。价值规律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条件是商品经济的存在,有计划发展规律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条件是生产社会化的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既是商品经济,又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公有制经济,所以两个规律都同时对它起作用。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商品经济这个条件不存在了,价值规律当然也就不再存在。但有计划发展规律仍将是共产主义经济的调节者。如果只承认价值规律是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调节者,不承认有计划发展规律,那么,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总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分配,岂非不再有客观规律来调节了吗?其实,如果不是从字面而是从精神实质来说,有计划发展规律并不是斯大林而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的。马克思在《资本论》、《致库格曼的信》、《法兰西内战》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等著作中,细致地分析了未来社会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生产,为什么必然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他甚至明确地把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称作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共同生产的“首要规律”(3)

第二,起作用的机制不同。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有计划发展规律通过计划机制起作用。市场机制是指市场的供需关系影响商品的价格价值关系,从而影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作用。计划机制是指一切保证计划调节起作用的机构、体制和杠杆。在高度集权模式下,计划机制主要是计划机构及国民经济计划和贯彻计划的指令性指标。在以间接控制为主的计划体制下,计划机制还包括价格、税金、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所以,市场机制不包括计划机制,而计划机制则可以而且应该包括市场机制。

第三,起作用的方式不同。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调节,是通过计划即预定的比例来分配社会劳动的。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下一个年度或以后五年的生产规模、生产结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劳动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已经通过计划从总体上和大体上确定了。如果计划的制订是有科学依据的,那么,以后的问题只是在计划的实践过程中随时进行“微调”就是了。价值规律的调节,是用事后纠正的方式来实现的。商品生产者作为分散的经营者,在按照市场信息独自作出决策时,既不知道市场的确切需求量,也不知道其他商品生产者对市场的供给量,这样,供需的脱节便是不可避免的了。当一种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时,价格下跌,商品生产者就缩减生产;反之,则增加生产。商品供需的平衡、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流动,是通过这种事后的纠正来实现的。

第四,调节作用的动因不同。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以企业的微观利益和当前利益为基础,是对企业微观活动的一种物质利益的诱导作用。商品价格的高低、税负的轻重、利息率的变动,都会影响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利益,诱导他们作出增产、减产、停产、转产等各种不同的反应。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调节作用,以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利益为基础。国民经济各部门横向联系的按比例发展,整个国民经济纵向联系的持续稳定地按最优速度发展,对于保障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极其必要的。这种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般说来,同部门和企业的局部利益是一致的,但并不时时处处都一致。有时,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利益,往往需要限制甚至牺牲一些部门和企业的局部利益。

第五,调节的明确度不同。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调节,借助于国民经济计划,对各个部门的发展和各种主要产品生产的增产,有非常明确的数量要求。价值规律的调节则只是方向性的引导。某种商品由于供不应求而价格上涨了,就要求对这种商品的生产投入更多的社会劳动,扩大生产。但是,究竟该扩大多少,却不可能从价格信号上找到明确的标度。

第六,调节的运行方向不同。两个规律的调节作用,都既覆盖宏观经济活动也覆盖微观经济活动,但是,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调节,是从宏观导向微观。它首先要求确定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计划,然后通过各级计划机构,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指导各个部门、各个企业,按照国家的计划要求发展。价值规律的调节,则是从微观导向宏观。各个企业按照市场信息决定自己的活动,导致社会劳动在各部门间的流动,调节部门供需的平衡,最终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平衡或失衡。

从以上六个方面可以看出,价值规律决不能代替或吞没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

以上的分析,我想也已回答了两个规律能不能有同一内容(客观要求)的问题。价值规律只是商品经济的规律。但在历史上,纯粹的商品经济是没有的。商品经济总是同这样那样的社会经济制度结合着的。因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商品经济,既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又要受商品经济所依赖的那个社会经济制度的特有规律的支配,这是毫不奇怪的。

二、计划机制起作用的两种形式及其优缺点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然同时受价值规律和有计划发展规律的支配,只是证明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和管理,既要借助于计划机制,又要借助于市场机制,缺一不可。但是,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起作用,才最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应该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们的认识受高度集权体制实践的束缚,以为计划机制调节社会生产,只能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国家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国民经济一切活动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计划机构制订出一个包罗万象的国民经济计划,然后,经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计划机构,借助于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把社会生产的一切要素,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社会生产的一切环节,包括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统统都纳入国家的直接管理下,用这样的形式来保证计划的实现。

计划机制的这种作用形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严重的缺陷。首先,由中央计划机构制订出包罗万象的国民经济计划,不可能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难免要犯这样那样的主观主义错误。我国“大跃进”的那次大折腾,就是主观主义的高度集权计划失误的一个典型。其次,国家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把企业的手脚捆得死死的,非常不利于发挥基层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非常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为了克服这些缺陷,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到了计划机制起作用的另一种形式,即间接控制的形式。在间接控制形式下,国家不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在微观经济活动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信息所反映的社会需要,运用自己掌握的生产要素组织生产和经营。计划机制主要通过指导性计划来贯彻它的作用,依靠运用经济杠杆创造一定的市场条件,通过控制市场来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计划要求的方向发展。同时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树立行为规范。

计划机制起作用的直接管理形式和间接控制形式各有其优缺点和适应性。间接控制形式的计划机制,比较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性,能够同时发挥国家集中统一领导和企业因时因地制宜的两种积极性。如果运用得宜,就可以在宏观经济活动上保证国民经济稳定而协调地持续增长,而在微观经济活动上,则出现百舸争上游的生气勃勃的景象。但是,这种形式的计划机制要显示它的优越性,计划、财政、金融等综合经济部门必须有一套互相配合的适宜于实行宏观间接控制的体制和机构;建立起价格、利息、信贷、税金等一整套经济杠杆,积累起运用这些经济杠杆的经验和方法;还要求工商企业有同宏观间接控制相适应的微观基础,即要求基层企业有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制约的机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那么,间接控制的计划机制就难以生效,就会出现国家对经济运行失控的局面。我国1984年第四季度由于信贷体制不完善,由信贷膨胀引起的投资膨胀和消费基金膨胀,便是一个例子。至于直接管理形式的计划机制,它的缺陷前面已经谈过了。但这种计划管理形式也有它的优点。如果国家的计划决策是正确的、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行政控制是有力的,那么,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直接管理形式的计划机制仍然是有用的,未可一笔抹杀。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计划机制,便是以直接管理形式起作用的,由于当时需要集中有限的物力和财力保证重点建设,国有企业的数量还不是很多,所以“一五”时期不论在经济协调、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益方面,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1958年“大跃进”和1978年“洋跃进”之后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直接管理形式的计划机制在纠正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方面,也有力地显示了它的作用。为了纠正1984年第四季度和1985年的超高速增长所引起的投资膨胀和消费基金膨胀,我们在积极为实行间接控制创造条件的同时,在财政、信贷和工资奖励等方面加强了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如果没有这些方面的加强,1985年的宏观失控局面,是不可能这样迅速地稳定下来的。

计划机制的两种形式不是互不相容而是可以互相补充的。我国计划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从直接管理为主的旧体制逐步过渡到从间接控制为主的新体制。在未来的新体制下,国家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但也不排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管理。例如,在投资管理体制方面,我们将从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传统体制,转向以间接控制为主,划分投资范围,运用经济手段把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兴趣引导到宏观要求目标上来的新体制。在新体制下,大量计划性投资的决策权,将由企业自主地来实施,国家原则上不再负责一般生产企业的投资。但对于跨地区的、不盈利或很少盈利的社会基础设施,对于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的能源、交通运输、部分原材料和新兴产业,以及科技、教育、卫生等事业,则仍需要采取政府投资的形式。

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都是计划机制发生作用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视主客观条件的成熟程度,区别情况,把两者适当地结合起来,使各自在其适宜发挥作用的领域展其所长,才能取得计划管理的最佳效果。在以直接管理为主向以间接控制为主的转变过程中,直接管理的减少,必须以国家间接控制能力的加强为前提条件。在间接控制的体系还未具备的情况下,陡然放弃直接管理,便会出现计划管理的真空,就难免出现混乱。过去,我们把国家直接管理视为计划机制发生作用的唯一形式,这是一种片面性。现在,在纠正这一片面性的过程中,如果把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贬得一无是处,那就会陷入另一种片面性,同样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体制改革。

三、市场机制起作用的两种形式及其优缺点

实行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间接控制,必须利用市场机制。所以,对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不同形式及其优缺点,也很需要进行分析。现在,对于市场机制、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等概念,认识上存在着很大混乱,就是由于对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形式缺乏区别的缘故。

市场机制的含义,本文第一节中已有所论述。按照一般理解,市场机制包括价格机制,是指市场上商品的价格价值关系(价格高于价值、价格低于价值、价格与价值一致)和供求关系(供过于求、供不应求、供求平衡)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作用。例如,在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商品价格必呈上涨趋势,而当价格上涨到价值之上的时候,经营者可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利润率,这就会刺激生产,增加这种商品的供应,使供需趋向平衡。如果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那就会使价格、生产、供需关系发生反方向的变化。

市场机制的这种作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只要存在着商品经济,市场机制就不可避免地要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产生上述的调节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价值规律的作用,而价值规律如同其他经济规律一样,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人们是不是可以“逆天行事”,违反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给市场机制的作用设置人为的障碍呢?这在过去的旧体制下,几乎是时时刻刻在发生着的。结果怎么样呢?在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如果不相应地提高价格来刺激生产和限制需求,那么,这种商品就会出现严重的脱销现象。而脱销,就生产资料来讲,会阻碍生产的发展;就消费资料来讲,会阻碍人民生活需要的满足,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在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如果不相应地降低价格来限制生产和刺激需求,那么,商品库存积压就会越来越严重。而不管被积压的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总是表明有大量社会劳动滞留在流通领域,降低了社会主义经济效益。所以,违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阻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其结果就是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客观规律是“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就取得成就,违背经济规律必受惩罚,都是经济规律客观性的表现形式。

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客观的,但它发生作用的形式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可以有两种作用形式:自发起作用的形式和被人们自觉利用的形式。

在社会主义之前,历史上存在过的一切商品经济都以私有制为基础,市场机制是以自发势力的形式发生作用的,是作为商品生产者背后“一只无形的手”在调节着生产和流通的。由于几千年的商品经济都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受自发起作用的市场机制的调节,因此,人们把这种商品经济称为市场经济,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画了一个等号。这种把商品经济等同于市场经济的观点,也是一种片面性的认识。但这种片面性认识的产生毫不足怪,因为人们的认识总要受实践的限制。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第二种形式还没有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出现以前,人们不可能凭空把它想象出来。

在社会主义各国的长期实践中,主要商品的价格不是在市场上自发形成,不是采取自由价格的形式,而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定价,采取计划价格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就出现另一种形式,即成为受国家计划控制的市场机制。受国家计划控制的市场机制仍然是市场机制。它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调节作用丝毫也没有削弱。只是,这种调节作用不是表现为“无形的手”,而是成为“有形的手”,即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政策。这种受控制的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究竟发挥得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意图,关键就在于计划价格是否反映了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客观要求。如果国家统一定价时考察到了并较充分地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就会对社会主义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发生破坏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在这一方面有着大量的经验教训。但不管它的作用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这种受国家控制的市场机制的客观存在,是谁都不能否认的。

但是,由于理论上的习惯势力,有些同志认为,受国家计划控制的市场机制既然从属于计划机制,是指导性计划起作用的机制,它就不能算是市场机制,似乎市场机制只能有一种起作用的形式,即自发起作用的市场调节形式。从这一认识出发,就认为,既然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那它就仍然是市场经济,只能受支配于市场调节。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往往把市场经济和市场调节的作用理想化,加以许多溢美之词。

我认为,正如不应当把计划调节理想化一样,对市场调节也不应理想化。只有对计划调节都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恰如其分地反映它们的长处和短处,把它们运用于适当的场所,展其所长,藏其所短,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找到合理的目标模式,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建立起最有效的调节机制。

在社会主义的文献中,传统的观点是把市场调节视作帝国主义经济的特有现象,认为市场调节对社会主义经济只会产生冲击计划的消极作用。这种观点现在大家都已认识到是片面的。市场调节,作为价值规律起作用的一种形式,对于任何性质的商品经济都是有积极作用的。它的长处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商品经济微观平衡的自动调节器。例如,商品价格在市场上的自发涨跌是商品供需平衡的自动调节器,其作用机制是:某种商品供不应求→这种商品价格上涨→经营者获利增长→资金和劳动力流入这一生产部门→这种商品的生产增长,供应增加→经过瞬间的供需平衡,出现供过于求→这种商品的价格下跌→生产缩小,供应减少→经过瞬间的供求平衡,又出现供不应求……。同理,利息率在资金市场上的自发涨跌,是资金供求平衡的自动调节器;汇率在外汇市场上的自发涨跌,是外汇需求的自动平衡器;工资在不同部门劳动力市场上的自发涨跌,是各部门劳动力供求平衡的自动调节器。这种自动调节器的作用,是以完全的市场调节为前提的,就是说,生产的扩大或缩小、资金的借入和贷出、劳动者的就业和解雇,都是没有社会阻力的。

第二,在存在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的情况下,企业微观活动的决策,是由商品生产者直接依据市场信息分散作出的。分散决策减轻了各经济行为主体的信息处理负担,因而决策快、效率高。而在高度集权的依靠行政命令来实施计划调节的情况下,市场信息须经层层传递,才能反馈到中央决策机构。中央机构作出决策后,又要层层下达,才能到达基层生产组织。从市场需求变化到最后在生产上得到反应,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不仅效率低,而且往往时过境迁,不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特别明显。由于决策迟缓,往往错失良机。

第三,在市场调节的情况下,决策者就是执行者,利益直接。决策是根据企业本身的利益作出的,因此,对决策的执行必然是积极的。而在高度集权模式的计划调节机制下,决策者同执行者是分离的。作为决策者的国家计划机构,是根据国民经济全局的长远的需要作出某种决定的,同基层企业的利益往往并不完全吻合,因而执行起来也就不那么主动。

第四,市场调节既是价值规律自发起作用的机制,也是竞争起作用的有效机制。在市场竞争中,讨价还价只在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而不是在上下级之间进行,任何非经济性质的照顾、优惠、补贴都是不能存在的。竞争的市场压力迫使商品生产者只能依靠不断革新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来赢得胜利。

市场调节的这些长处,是任何性质的商品经济都可以利用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创造出使市场调节发生作用的一定条件,也可以利用它的这些长处。那种把市场调节视作纯粹是“捣蛋鬼”的传统观点,是没有根据的。但是,市场调节也有它的缺点和短处。

第一,市场调节只能对商品生产的微观平衡起自动调节器的作用,不能自动地导向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平衡。这是因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宏观平衡,是以国民收入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消费、储蓄、投资等总量的平衡为条件的,而这种宏观平衡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所无能为力的。市场调节下的资本主义经济,经常存在着大量失业人口并周期地出现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就是明证。

第二,市场调节中信息的传递是直接的和快速的,但是,早晚不同的市场价格只反映市场的短期动态,不能反映供需和价格的长期动态。分散决策的商品生产者可以依据市场反馈的信息迅速改变自己的生产和经营,但他无法知道这同一的市场信息究竟使其他商品生产者作出了什么样的反应。因此,在自发的市场机制作用下,商品生产者的行为总带有盲目性。市场调节的结果总会出现过与不及。上文阐述市场调节对商品供需微观平衡的作用机制时,把供需平衡作为瞬间的现象来表现,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市场调节有利于竞争,但竞争的结果必然引向垄断。听任市场调节长期发挥作用,竞争所推动的生气就必然要被伴随着垄断俱来的停滞和腐朽倾向所代替。

第四,市场调节是以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同企业经营优劣直接紧密联系为前提的。优胜劣败是市场调节和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市场竞争普遍导致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两极分化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也会拉开劳动者之间收入的差距。这种收入差别,部分地导源于联合劳动贡献的差别,而有相当大的部分取决于自然资源、生产设备、市场条件等非劳动的差别。因此,除非有适当的措施来限制非劳动条件所造成的差别,市场调节同“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劳动者通过勤奋劳动先富起来”的目标模式,是不完全符合的。

四、计划调节为主的原则必须坚持

以上的分析决不是说,计划机制的市场机制以及这两种机制的两种调节形式,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是同等重要、无主次之分的。我认为,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市场调节,即价值规律自发起作用的市场机制,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有益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是,鉴于它固有的弱点和缺点,市场调节不应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唯一的或主要的调节机制,从而,自由价格也不应成为价格的唯一形式或主要形式,否则,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的运行便会出现失控现象,社会主义微观经济的运行也将陷于无政府状态。这样,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将无从区别。“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模式,便不能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就无从体现。

第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决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目标,不是为了少数人发财致富,而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经济高效率地和持续稳定地发展,以便保证全社会范围的和以企业为范围的联合劳动者,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为此,必须坚持计划调节为主和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因为,没有计划调节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便不可能成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高效率地发展,便得不到保障。但是,计划调节为主,并不等于恢复直接计划管理的旧模式。在计划机制的两种作用形式中,间接控制的计划机制应是主要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管理。

第三,市场调节为辅并不等于市场机制不重要。市场调节固然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指导性计划的管理,借助经济手段对企业实行间接控制,也必须利用市场机制。所以,市场机制的完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顺畅运行的基本条件。市场机制包括商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的机制,技术和劳务市场的机制,货币和资金市场的机制,外贸和外汇市场的机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已不是商品,所以不再有劳动力市场。但是劳动力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应该有适应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能灵活流动的机制。

第四,间接控制形式的计划机制和两种形式的市场机制要发挥良好的调节作用,要有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即基层企业根据市场信息所作的决策,必须是认真负责的。这个条件,对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不言而喻、无须论证的。因为,不论是以个体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决策不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完全由商品生产者自己承担。企业破产了,企业主也就走上了绝路。而对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个条件不是天然具备的。有权作出决策的企业领导人,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而只是部分劳动群众(集体企业)或国家(全民企业)委托的代表。怎样通过适当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使社会主义企业真正负责地作出经营决策,是间接控制形式的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发挥良好作用的必备条件,是宏观控制必要的微观基础。没有这个基本条件,企业往往会运用其自主权片面谋求局部利益和职工利益,而不顾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这样的放权,往往未见其利,先见其害,是不可取的。

原载1986年第5期

【注释】

(1)见《对于计划经济和价值规律的研究》,《计划经济》1957年第6期。

(2)参见下列文章:(1)《全省价值规律问题讨论的基本观点》,《安徽日报》1979年11月23日;(2)《国民经济计划发展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人文杂志》1981年第1期;(3)《“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并不存在》,《中国经济问题》1986年第1期。

(3)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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