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与工资制度的结构问题
蒋家俊
一
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来看,我国对待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和工资制度,存在着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由于经济工作中多年来“左”的错误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动乱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对知识分子所从事的脑力劳动未能作出正确的评价,在劳动报酬上没有坚持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区分,给知识分子的劳动以合理的报酬。相当一部分受过高等教育的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工资水平,低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而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的收入。
(2)“吃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倾向比较严重。没有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把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和他们的劳动能力、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没有按照工作繁简、责任大小和贡献多少,来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津贴,结果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不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3)缺乏经常的考核办法和升级制度。由于过去多年没有办理升级和增加工资,近几年调整工资以后,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的工资等级与其职称或职务严重脱节,特别是一部分负担较重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待遇偏低,工作和生活都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4)在工资管理上集中过多,管得过死,基层单位缺乏一定的机动权,不能把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与各个单位的工作成绩、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各个基层单位也不能在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过程中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因而现行的工资制度不能对文教科学事业的发展起很好的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二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必须坚持按劳分配,要在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中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是要对知识分子劳动的性质及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对知识分子的劳动存在着一种错误的看法,似乎知识分子所从事的脑力劳动,并不是真正的劳动,更不是生产性的劳动。在知识分子劳动化、劳动人民知识化的口号中,实际强调的也是要知识分子参加体力劳动,把知识分子排斥在劳动人民之外。只看到体力劳动而看不到脑力劳动的作用,其实是一种小生产的观念。现代机器大生产的发展已经证明,社会财富决不是单纯由体力劳动所创造的,而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共同的产物。社会越是进步,生产力越是发展,知识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也就越大。马克思曾经指出:“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1)随着机械化、自动化的发展,不仅自然科学知识,而且社会科学知识,都越来越多地变成直接的生产力,成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巨大源泉,我们固然不应该轻视和贬低体力劳动的意义,但同样应该看到,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脑力劳动者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包括一部分体力劳动者,由于劳动条件的变化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也会不同程度地逐步向脑力劳动者转化。因此,适当提高脑力劳动者物质待遇,有利于营造尊重知识和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
一般说来,知识分子的劳动是复杂劳动,为了获得从事复杂劳动的知识和技能,往往需要付出较多的培养和训练的费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并非任何劳动都只是人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许多种类的劳动包含着需要耗费或多或少的辛劳、时间和金钱去获得的技巧和知识的运用。”(2)过去人们往往引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所提出的意见,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复杂劳动的培养费用是由社会负担的,所以创造较大的价值也应归社会所有。从知识分子本人来说,当然不应该以知识作为“资本”,向国家提出额外要求,但这决不等于说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劳动报酬就没有差别。何况,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知识分子在学习期间,除教育的费用大部分由国家负担外,其他生活等方面的费用还是由家庭负担的。至少在学习期间不能为家庭带来任何收入。而且,在参加工作以后,为了避免知识的老化,要不断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仍然要继续付出“辛劳、时间和金钱”。所以,既然客观上存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差别,就必须同时承认不同劳动的报酬差别,才能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知识分子队伍中,绝大多数都是由新社会培养出来的,本来就是工人阶级或农民阶级的一部分。从旧社会过来的知识分子,经过长期的锻炼,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教育,积极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大多数也已经成为劳动阶级的组成部分。现在我国农村中推行各种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以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收入大大增加,产量愈多,收入愈多,实际上是根据劳动的物化形态,取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在工业企业中推行计件工资和各种奖励制度以后,工人也是按照实际支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不同的劳动报酬。根据同样的原则,在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之间,由于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存在劳动报酬的差别,正像农民之间的差别、工人之间的差别一样,是劳动人民内部富裕程度的差别。承认这种差别,有利于鼓励人们学习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把知识和技术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又可以进一步增加工人农民的收入。所以,提高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与工人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三
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知识分子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结构,可以设想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一是基本工资。这是知识分子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基本工资分为若干等级,确定工资等级的主要依据,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它反映了知识分子的劳动技能和劳动贡献。同时,也要把学历和工龄作为确定工资等级的重要依据,这并不是什么论资排辈,而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学历愈高、工龄愈长,知识愈丰富、技术愈熟练。所以,对有成就的老教授、老医生等给予较高的基本工资,是完全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视学历,是重视知识和知识分子的标志,它可以鼓励人们努力学习文化和科学,不断提高知识水平。重视工龄,随着工龄的增长,逐步提升职称和工资等级,可以鼓励知识分子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愿意把毕生的精力贡献于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事业。如果有些人不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再提升职称或工资等级的,应该给予工龄工资(或称工龄津贴)。工龄工资随工龄自然增长,它不仅考虑到现在的劳动,还考虑到过去的劳动。
基本工资的工资等级,应该结合知识分子劳动的特点和知识分子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等因素来确定。一般说来,知识分子学习的时间比较长,参加工作的时间比较晚,因为知识要逐渐积累、技术要逐渐熟练,所以知识分子的劳动要到中年以后才逐步成熟,这时是知识分子劳动支出最多的时期,也是工作负担、生活负担最重的时期。由于知识分子的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而不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因此劳动能力的衰退也比较晚,身体健康的老年知识分子,即使古稀之年,仍然能对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对培养下一代的青年知识分子,作出很大的贡献。针对这种情况,知识分子基本工资的最低工资起点,应该适当提高,工资等级不宜过多,级差不宜过小。要使青年知识分子在向中年知识分子发展过程中,随着职称的提升,工资收入也能较快地增长。目前一部分中年知识分子工资等级和其职称严重脱节的情况,必须在近期内逐步解决,只有保证中年知识分子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才能补偿他们劳动的消耗,维持、保证知识分子劳动力的再生产,这是从工资制度上来改善中年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最有效的措施。
二是岗位工资(或称岗位津贴)。为了解决知识分子之间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现象,在工资制度中,除基本工资外,还应建立岗位工资,对于知识分子在从事教学、科研和技术工作之外,又担任各种行政职务的,应按其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贡献多少,给予不同的津贴。这部分岗位津贴不能包括在基本工资之内。按照领导职务民主选举和废除终身制的要求,凡担任一定职务的,即给予岗位津贴,不再继续担任职务的,即取消岗位津贴。实行岗位工资,有助于解决在知识分子队伍中长期存在的一般不愿担任行政职务的问题,减少工作中互相推诿和扯皮的现象,增强担任各种职务的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把文教科学事业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做得更好。
三是浮动工资。为改变过去工资制度中集中过多、管得过死的缺点,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部门建立多种形式的工作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的前提下,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外,可以给基层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建立浮动工资。改变目前人人有份、平均发放综合奖的办法,把这一部分奖金集中起来,加上各单位增收节支结余经费,建立浮动工资基金,浮动幅度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各单位工作成绩大小和经济效益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在一个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和各个劳动者之间,浮动工资部分也按照同样的原则上下浮动。实行浮动工资,可以从工资制度上克服各个单位之间的平均主义,以及同一个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和各个劳动者之间的平均主义现象,从物质利益上把知识分子的劳动报酬和本单位的工作成绩、经济效益及本人的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充分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推动教育、科研等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提高。
建立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浮动工资共同构成的工资制度,同时必须建立一整套经常的考核办法。在各单位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无论对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或技术工作,都应该提出一定的工作规范和要求,对各项职务都应该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要对知识分子的劳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凡达到工作规范完成岗位责任的,正常升级,特别优异的破格提升,同时按照奖勤罚懒的原则,决定浮动工资上浮或下浮的幅度。
原载1984年第1期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19—22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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