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容
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享有的法定权利的内容大体包括四类:一是身份和职务权利保障权。为保证公务员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地执行公务,职务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二是政治权利。公务员作为公民和公务执行者应享有的宪法和法定政治权利。三是经济保障权。对公务员付出劳动的经济补偿和保障形式。四是救济和其他法定权利。当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公务员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这是公务员的职权保障权。公务员负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职责,他们是政府职能的实际执行者,公务员能够正常地履行国家赋予他们的职责,前提是国家必须提供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应有的权力。公务员的权力指的是“职权”,这种权力是属于职位的而不是属于个人的,权力的大小与其承担的职务责任大小相适应,这种权力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的;同时又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否则就是失职或越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是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即对公务员的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不经过法定程序,都是无效的,公务员有权拒绝接受。这里所讲的“法定事由”指公务员的行为被确定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或公务员的纪律,构成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的法律事实;所谓“法定程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所必须经过的全部法律过程。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这是公务员在经济方面的权利。工资报酬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的工资及各种津贴,是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个人的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形式。保险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在生老病死或其他意外情况出现时,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准。福利是指公务员在生活困难、探亲、交通、休假等方面按国家规定应享有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及各种津贴,不得剥夺公务员享受各种保险、福利等待遇的权利;如果公务员因受处分、降职等原因需要降低工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4)参加培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政府管理的事务不断增加,公共行政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公务员只有不断充实自己,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但并不是说公务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离开工作岗位参加培训。作为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具备合乎规定的各种培训条件时,应支持和保障他们的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公务员提出批评与建议既可以针对本部门或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也可以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既可以就与自己工作、权益有关的问题提出;也可针对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领导人员的工作方式和作风等问题提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合理的形式。批评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的,建议则是公务员对改进工作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6)提出申诉和控告。这是保障公务员合法身份及各种合法权益的救济性权利。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成立机关申请复议,同时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有利于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7)申请辞职。法律尊重和保障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继续从事公务员职业而辞职的权利。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对公务员的辞职规定了法律程序和限制性条款: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公务员不得辞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除享有公务员制度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权利。这充分体现了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义务的基本内容
公务员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作为的义务是指国家以命令性法律规范设定公务员必须作一定行为的义务,它基本上是以肯定的方式明确规定的。如果公务员违反法律规定,不作出应该的行为,就要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不作为是国家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它一般以否定的形式体现。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集中在其政治要求和公共服务规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总章程。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管理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国家的基本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公务员必须以宪法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原则,其公务活动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宪行为。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这项义务强调的是依法行政,这是对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公务员执行公务时,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不能随意行事,必须依法办事。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密切联系群众,真正做到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准则,在决策时,要倾听群众的意见;要定期向群众或人民代表报告工作;对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虚心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加以抵制或打击报复,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是代表政府和国家的,因而公务员这项义务的内涵与一般公民有所不同。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能为了获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在执行公务时,要注意维护国家的荣誉,不允许别人败坏和诋毁国家的形象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在国际事务和对外交往中,更要注意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行政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和集中领导。服从命令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每个公务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这样才能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公务员履行这一义务的含义包括:首先,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服从命令,不得自行其是,违抗政令;其次,行政首长下达指示,一般应逐级下达;再次,公务员服从命令的义务只以有效的职务命令为限,即领导人的命令只能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命令;最后,领导人的命令如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公务员有权提出批评、拒绝执行,并有权向领导或机关反映。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机密直接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保守国家机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大事。公务员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接触有关国家内政与外交方面的机密,因而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另外,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是无法截然分开的。有些国家机密是由一系列工作机密组成的,泄露了工作机密,就间接泄露国家机密。有些工作机密虽未列入国家机密的范围,但泄露了对工作也会带来损失,因此工作机密也需要保密。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的义务不仅在公务员的在职期间存在,在辞职、退休、被辞退,脱离公务员职业后,必须继续履行这项义务,否则将会受到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是特殊的群体,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纪律;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应恪尽职守,履行好着职责,维护人民的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并且,公务员因其特殊的身份性质,其言行举止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应模范地遵守社会道德,发挥表率作用。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属于其所在职位,不属于个人。所以必须以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绝不能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要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和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与支持。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有些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义务的具体化,有些是由公务员本身的职业特点决定并衍生出来的义务。在公务员的义务里,明确出公务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表明公务员还要履行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这样公务员的义务在内容上就更加完整、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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