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奖惩的注意事项
如何充分发挥公共部门奖惩制度的奖优罚劣功能,何种奖惩制度安排能最充分发挥这一功能,是我们讨论奖惩制度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以下将分别对公共部门奖励和惩戒制度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讨论。
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奖励的注意事项
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并非所有的奖励都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也不是奖励越多,产生的激励效果就越好。关键在于奖励能否与被奖励者的需要结合起来。公共部门的奖励同样适用这一道理。奖励的效果取决于奖励方式以及奖励场合与时机的选择。
(1)奖励方式的选择。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这里所说的结合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针对要奖励的对象选择适当的奖励方式,或是精神奖励,或是物质奖励,抑或是两者的结合,一切视情况而定。二是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非截然分开。有的管理者只把奖金看成是物质奖励的手段,忽视了奖金的心理功能,使得奖金的激励作用被大大削弱。其实在一定程度上,物质奖励可以部分发挥精神奖励的功能。另外,物质奖励可以采取一定的仪式,这可使受奖者首先感到一种荣誉的授予,使奖励的效果大大增强。
(2)奖励要体现公平原则。公平、公正是奖励的重要原则。一定的绩效应当获得相应的奖励,绩效应与奖励呈正比,否则会使人感到不公平。进而使工作绩效大大降低。需注意的是,公共部门内工作人员的公平感,主要来自与内部其他人员的比较,而非与其他部门人员的比较。部门内的比较,主要体现在同级人员之间的比较,而非与不同级人员的比较。公平问题是一个相对比较的问题,管理者不应过分重视奖励的绝对数量,而要着重奖励在不同人员之间的平衡。
(3)物质奖励应限于有突出贡献者。物质奖励应限于有突出贡献者才能发挥出激励的功能,如果奖励变成工资的组成部分,那实质上已不是奖励,而是部门内的一种人人有份的福利待遇,是平均主义原则的一种固定化处理,也就丧失了激励功能。
(4)物质奖励应保留被奖者的选择权。奖励要发挥出最大作用,可以与被奖者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让受奖人员对奖励拥有一定的选择权,更有利于发挥人员的主动性。奖励机关可以列出奖励内容的菜单,同一级别的奖励有多种不同的奖励方式,一定的绩效奖励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公务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使奖励更人性化。
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惩戒的注意事项
与奖励制度的功能相反,惩戒所产生的是负激励效应,起一种约束功能,它体现了组织对个人的权力,是维持部门管理规范的保证条件。惩戒的意义不在于惩戒本身,而在于惩戒的存在有利于造就激励的环境。公共部门的惩戒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将教育与惩戒结合起来。惩戒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惩戒是对既成事实的惩戒,目的在于惩前毖后,对来者进行警戒。惩戒并没有制止以往违纪失职行为的发生,而在于通过惩戒提高公务员的认识,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2)惩戒要把握时机,注重时效性。惩戒不应匆忙,但也不能贻误有利时机,应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及时、适时地作出裁决,这样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使惩戒的效果发挥出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3)惩戒应力求客观、公正。对公务人员予以惩罚,组织和行政领导者必须用同一尺度进行衡量。惩戒的事实、条件必须明确、具体,排除主观随意性,惩戒措施要明确,应对事不对人,不能因为某人受过惩罚而对其另眼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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