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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交流调配的形式

时间:2023-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0.3.4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交流调配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公职人员交流调配措施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它根据交流调配对象的不同与交流范围的不同,采用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基本形式。挂职锻炼是我党培养青年干部的优良传统和做法,它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年轻干部,开发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以便形成良好的干部梯队。

10.3.4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交流调配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公职人员交流调配措施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它根据交流调配对象的不同与交流范围的不同,采用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基本形式。

1.调任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7条第一款指明:“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调任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和工作需要,调剂行政机关的职位余缺,调整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公务员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的个人成长与发展等。

调任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基本内容。所谓调入,就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7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部分。这种做法有利于吸收政府行政部门系统以外的优秀人员加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扩大选拔优秀公务员的范围。但是,为把住入口的质量关,还必须对调入者有相应的要求和程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这一法定限定,为保证非公务员系统的人员调入公务员系统的质量提供了重要保证。所谓调出,是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7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的部分。由于该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其作为国家公务员所享受的待遇也将随之消失,所以调出的工作必须十分慎重。一般来说,应由本人申请,经管部门审批,其相应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也要由接收单位确定。

2.转任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8条第一款规定:“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从定义上看,转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转任是一种“平级调动”。不能在公务员的转任过程中改变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晋升或降职的,则按有关规定中限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转任作为公务员交流的一种形式,也关系到对公务员的积极性及国家公务效率的影响,必须慎重行事。第二,转任是公务员在行政系统中的内部流动活动。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公务员无论是跨职业、跨单位,还是跨地区、跨部门,都可以交流调配,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确认和消失问题。转任适应以下几种基本情形:

(1)对超编人员的调整和空缺职位的补充;

(2)根据工作需要和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通过转任对公务员进行职位调整;

(3)因为工作的需要,有组织、有目的地抽调人员充实或加强某一方面的工作;

(4)对在工作中由于用非所长、专业不对口,人员关系不协调,以及人员自身身体条件等原因,需要调整职位的;

(5)解决有关人员个人生活困难的。

3.轮换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9条第一款规定:“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实行轮换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对锻炼和培养公务员领导骨干具有积极作用。通过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使公务员在不同的工作职位上工作,开阔视野和思路,增长知识和才干;二是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特别是一些特殊工作性质的岗位,诸如管理人、财、物以及审批计划、指标或执法监督的公务员,时间一长,往往易受这种特殊工作的诱惑而走上以权谋私甚至是犯罪的道路。所以,定期对这类公务员进行轮换,可以维护公务员队伍形象和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进行公务员轮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轮换是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公务员的单方面管理行为,通过行政指令调动实施。轮换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但一般在本系统上下级机关之间和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进行,也可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第二,轮换工作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轮换的人员、轮换的具体方式、轮换的工作衔接、轮换的周期等都应作细致的通盘考虑。如果涉及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问题,还要由有关部门配合相应的组织和人事部门来组织。所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9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4.挂职锻炼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0条第一款规定:“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挂职锻炼是我党培养青年干部的优良传统和做法,它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年轻干部,开发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以便形成良好的干部梯队。挂职锻炼的主要对象是:一是无领导经验的公务员,为取得全面的领导经验,到基层单位担任某一领导职务的锻炼。二是初任的青年公务员,缺乏实践经验,到基层单位任职,从事具体业务工作,了解实际,积累经验和增长才干。挂职锻炼不涉及公务员行政隶属关系的改变。它不改变双方单位的编制,不办理公务员的调动手续。只在一定时间内改变挂职锻炼公务员的工作关系。公务员在人事行政上仍受原机关管理,只在业务上受接收单位的领导和指导。挂职者需“担任一定职务”,这样做是为防止挂职无所事事,使挂职锻炼流于形式,挂职锻炼者担任一定的职务,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切实的锻炼,达到增长才干的目的。挂职锻炼的去向是“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这里的“基层”是个相对概念,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一般地市(含地市)以下的机关属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公务员挂职的基层机关;地市级政府中公务员挂职的基层机关,是县级以下的机关(含县级);县级政府机关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基层机关,则是乡、镇或街道机关。至于去企业、事业单位挂职,则由选派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另外,挂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在我国挂职锻炼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这样既可照顾公务员所在单位的工作,也可使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有充分时间达到锻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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