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调整的内容和类型
公共政策调整是对政策系统的调整,包括对其内部的各种要素、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调整。其主要内容有:(1)政策目标的调整。尽量使设计的目标与客观实际相符。(2)政策方案的调整。通过调整使政策方案的运行成本降低、更加可行。(3)政策实施措施的调整。通过调整具体的步骤、手段和方法等技术问题,或者采用新的技术,使政策得以有效的贯彻。(4)政策效能的调整。通过对政策效能的调整,使政策效力达到其应该达到的范围。(5)政策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政策系统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的相互关系,达到政策协调,减少摩擦、矛盾和冲突。
政策调整可以采取不同的类型和形式。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种:(1)增扩型和缩减型政策调整。对原有政策目标、范围、措施等作相应的扩充,属于增扩型政策调整。通过这一调整提高政策目标要求,扩大政策作用范围,强化政策措施。相反,对原有政策目标及范围、措施等作相应缩减,使之更符合现实所具备的条件,则属于缩减型的政策调整。这种调整主要表现为:降低政策目标要求,缩小政策范围,减弱政策作用力度等。(2)合并型和分解型的政策调整。合并型政策调整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政策,合并成一个新的政策的调整过程。这种政策调整多见于政府对产业政策的调整。分解型政策调整是将原来比较原则和抽象的政策,分解成若干个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政策过程。国家根据一些地方的具体实际制定一些具体政策,从而来贯彻基本国策,这种现象就属于分解型政策调整。(3)激进型和渐进型的政策调整。激进型政策调整是指政策调整的内容变化大、节奏快,是对原政策方案的根本性调整。这种情况在政策调整中是不多见的,因为它可能会引起比较大的社会震荡。但当目标出现了方向性的变化,或者客观环境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就需要这种类型的政策调整。渐进型政策调整是不改变原有政策框架,而只对其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以渐变的方式进行调整的过程。(4)终结型和延续型政策调整。终结型政策调整是指一项政策经过执行后,从政策体系中消失的现象,这多半是由于该政策所承担的使命已经完成,或者该政策经评估被证明存在严重的失误而被终止。前者是自然终止,后者是人为终止。延续型政策调整是指政策由一种规范形式转化为另一种规范形式。把一项被证明是好的政策转化为法律,也属于延续型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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