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含义
公务员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他们的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旺繁荣,关系到人民的合法权益,故对其应有相应的义务要求。同时为保证公务员合法、有效、公正地执行公务,又必须对其做出相应的权利许可和保障。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法制管理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内容。各个国家都通过《宪法》和专门的《公务员法》以确定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这对于公务员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国家公务的有效执行,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和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关于公务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具体包括三层涵义:一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公务员。只有取得公务员身份才需要履行规定的义务,其他身份的社会群体成员没有履行公务员义务的责任。二是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条件下,公务员必须应他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公务员无权放弃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三是当公务员未能或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有关机关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对公务员行使权力的行为方式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或者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同时承担法定责任和法定义务,那么,公务员的权力就有可能演变成为一种特权,从而损害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关于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具体也包括三层涵义:一是公务员的权利是以其身份为前提,就是说,公务员法规赋予的公务员权利,只有公务员才能享有,非公务员身份的其他社会群体成员不得享有;二是公务员依法享有权利,即公务员只能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公务员不得擅自越权;三是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公务员行使职权的权利,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要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的利益得到相应补偿。例如,当国家公务员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处理不公平时,可以向人事主管部门或人事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限期解决或给予答复。当然,根据权利的可放弃原则,公务员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不享受或者放弃某些权利,但是,属于职务方面的权利不得放弃。
由于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普通的公民。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也具有双重性。公务员的权利与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一定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公民的义务和权利由宪法所规定,对整个国家的全体公民都有法律的约束力,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而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则是在公民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上具体化,具有局部的重要意义和约束力。
因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其在具体环境下的表现。两者的基本内涵精神是一致的,都是对行为的允许或禁止的法律规范。但由于表现在不同领域,因此又有一定的区别。公务员首先是一位普通的公民,他必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他又不是一般公民,他所承担的公共职业赋予了他特殊的执行公务的权利,所以他享有一般公民所不具有的特殊权利,也承担了对一般公民不必要的某些特殊义务。这是由公务员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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