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合法原则
在英国法律中有两大原则,它们既可适用于司法领域,也可适用于行政领域。一是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均为无效。一是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项内容:第一,保证相对人有陈述意见以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尊重相对人的观点和立场。第二,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美国也有两项与行政合法性有关的原则[2]:一是基本权利原则,即一切行政行为,凡违背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的不具有约束力。所谓“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是指美国的第一次宪法修正案,即通常所称的人权法案中所列举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可以看作是美国法律对人权内容的理解。其次是正当程序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否则无效。
日本行政法的合法原则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活动必须以国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二是法律优先原则,法律高于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三是司法救济原则,法院对于行政纠纷具有最终的裁判权。
在中国,行政合法原则的法理根源是宪法第5条中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行政合法原则的内涵
第一,法律优先,又叫做法律优位,或称消极的依法行政。其基本内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应该作广义理解,即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层级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处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
第二,法律保留,又称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其基本内容是,凡是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便不得以其他形式规定。或者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由行政机关加以规定。法律不可能涵盖行政关系的每个角落,但对于涉及行政机关公正廉洁和人民生命财产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法律应当以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形式予以保留。
法律保留有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的区别。绝对保留是指无条件地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相对保留,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立法机关将特定事项的法律制定权授予行政机关,但对于其范围、期限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
行政合法原则的外延
第一,行政权法定。从法理上讲,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的职权只能是人民权力的授予,因此也只能存在于法律所授予的范围之内。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许可的;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律没有许可的就是禁止的。这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不可逾越的界限,是民主制度的重要保证。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有授权组织,它们的行政权力是由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此外,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也可以将其法定的某项职权委托给有关的组织去行使,但是这种行政委托也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无效。行政权不同于公民权利,它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均由法律规定。法律授予某个行政机关职权,也就等于赋予了它一定的责任,因而职权是不能放弃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也就是它履行公共管理责任的过程。
第二,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行为方面的表现。
第三,遵守法定程序。程序不仅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更是防止公民权利遭受国家机关肆意侵犯的保护伞。程序体现着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立的价值。
第四,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行政合法原则的内涵阐明了“合法”的基本涵义,而其外延则表明了该原则在行政法具体应用领域的不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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