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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及政府管制

时间:2023-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章 微观经济政策古典、新古典学派经济学者认为,市场机制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使社会经济自动趋于稳定和均衡,这也就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微观经济政策主要是针对市场失灵的。

第八章 微观经济政策

古典、新古典学派经济学者认为,市场机制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使社会经济自动趋于稳定和均衡,这也就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发现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下并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用福利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市场机制经常会导致资源配置背离帕累托最优,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说明市场机制也存在很多缺陷,“看不见的手”并不是万能的,从而使政府运用其“看得见的手”干预经济成为必要。微观经济政策主要是针对市场失灵的。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即资源的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表现为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不完全信息(信息不对称)等。因此,政府解决市场失灵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政府反对垄断的政策、消除外部性的政策、管理公共物品供给政策和规范市场信息的政策。

第一节 垄断及政府管制

一、垄断造成低效率

1.垄断与低效率

垄断厂商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生产产品,垄断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这表明,消费者愿意为增加额外一单位产量所支付的数量超过了生产该单位产量所引起的成本。因此,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如果能够设法使产量从垄断水平增加到最优水平,则就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2.低效率的原因

第一,与竞争性厂商相比,垄断厂商的产量低而价格高。因为垄断厂商可通过限制产量以抬高价格的方式向消费者榨取高额垄断利润。垄断厂商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定价时,价格高了,产量低了,消费者福利因此受到了损失。

第二,在竞争市场上,厂商只能通过改进技术和管理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垄断厂商却可以依仗其垄断地位稳拿高额利润,从而会使改进技术和管理的动力大大下降。

第三,在一些国家,垄断权力的取得,往往靠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特权,因此,一些垄断厂商为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常常会用贿赂或变相贿赂方式把垄断高额利润的一部分塞进有关行政部门尤其是其领导人的腰包。这种所谓寻租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干扰了市场秩序,还使许多经济资源浪费在非生产性活动上。

所有这些,都是垄断损失效率的表现。为了保护竞争,增进效率,减少垄断的危害和损失,一些国家就实行反垄断政策。凡是在带有垄断因素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或者说,只要厂商面临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则厂商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而不是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当价格大于边际成本时,就出现了低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

二、对垄断的公共管制

1.价格管制

成本加成定价、收益比率定价、最高限价。假定政府对垄断行业只实行价格管制,即规定一个低于垄断市场价格的管制价格或最高限价,垄断企业会获得一定量的超额利润,但这一利润额低于垄断厂商自主定价时决定的超额利润。政府规定低于厂商自主定价的最高限价,一个适当的选择是按市场需求等于厂商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管制价格。

2.补贴或税收手段

在实践中,政府管制所遵循的原则是“对公道的价值给予一个公道的报酬”,为实现这一原则,政府往往采取补贴或税收手段,如果垄断厂商因为政府的价格管制或者价格和数量双重管制而蒙受损失,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便使垄断厂商获得正常利润。如果在政府管制后,厂商仍可以获得超额利润,那么政府就应征收一定的特殊税收,以有利于公平分配。

3.直接经营

对垄断行业,政府也可以采取直接经营的方式来解决。由于政府经营的目的不在于利润最大化,所以可以按照边际成本或者平均边际成本决定价格,以便部分地解决由于垄断所产生的产量低和价格高等低效率问题。

三、反托拉斯法

1.反托拉斯法

政府为防止垄断而制定的法律,称为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2.反托拉斯法的种类

1860—195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其中主要有6种:谢尔曼法(1890)、克莱顿法(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惠特—李法(1938)、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统称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的制定源于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该法针对当时美国各行各业出现垄断的趋势而提出。该法规定:(1)禁止任何破坏公平交易的契约、联合和勾结;(2)禁止任何的垄断交易的行为和企图。《谢尔曼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反垄断法的产生。但是该法没有给垄断以明确定义,也没有制定一个政府机构负责实施这项法律。为了弥补该法的缺陷,美国国会在1914年通过了《克莱顿法》,该法对于非法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禁止价格歧视,禁止强行搭售,同时禁止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根据该法成立了实施反托拉斯的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36年颁布的《罗宾逊—帕特曼法》、1938年颁布的《惠特—李法》、1950年颁布的《塞勒—凯弗维尔法》都是有关反垄断的法律。现在,美国在联邦和各州一级都有反托拉斯法,并由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庭来保证其贯彻执行。

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反垄断的有关法律。德国分别于1896年和1957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日本仿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 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法》,并在以后多次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

20世纪60、70年代,各市场经济国家相继制定和实施了本国的反垄断法,其中主要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西班牙等。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影响和带动下,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反垄断法,其中主要有韩国、俄罗斯、匈牙利、印度等。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有:禁止企业参加限制贸易的密谋,即禁止参加固定价格或分割市场的协议;禁止企业图谋垄断一个产业,即禁止企业获得太大的市场;禁止企业为削弱竞争而同另外企业合并;禁止企业参与排外或协同性规定,如禁止企业之间有强迫买者和卖者只能和某单独一家做交易的规定;禁止企业在购买者中间搞价格歧视;禁止企业运用不正当竞争的做法,或者运用不公平或欺骗的做法等等。

一些国家还设有负责强制执行这些法规的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当公司或企业被控违犯反托拉斯法条款时,则要受到警告、罚款、赔偿受损人、解散公司等制裁。最近几十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反托拉斯案件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件、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案件和微软公司案件等。有趣的是,这些案件说明,解散垄断性大公司不仅使消费者受益,对被肢解的大公司本身也有利。例如,电话电报公司所拥有的贝尔系统解散后仍旧蓬勃发展,而未予解散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市场份额反倒急剧下降。

还应当注意的是,最近二十多年来,在美国,不仅反托拉斯政策引起了人们的争议,而且政府对反托拉斯政策的态度也悄悄有了些松动迹象。这主要是因为许多高新技术的进步在垄断行业发生居多,这印证了熊彼特的假说。同时,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家经济的开放度会越来越高,竞争总是要发生,任何一个厂商想长期靠垄断来获利是不可能的,因此,没有必要对垄断加以如此严格的惩罚。

四、对自然垄断的管制

上述反托拉斯政策所反对的一般是由商标、专利、垄断原料来源等原因造成的垄断。这种垄断是抑制竞争的、反社会的、弊大于利的。然而,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另一类垄断,如铁路、航空、邮电、煤气、供电等部门的经营也常常是由一个公司从事的垄断性经营,这种垄断是由技术条件和需求条件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市场结构。对于上述这些部门来说,技术上都要求有大规模生产才会有效率,需求上属所有消费者共同使用的性质。因此,由一家公司来经营最为经济最为合理。试想,如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区有两家电厂或水厂供电供水,相邻两户居民分别由不同电厂和水厂来供电供水,势必安装两套线路和管道,这岂非是极大的浪费?可见,这种垄断是由技术条件和需求条件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自然垄断。自然垄断不属于反托拉斯范围,但需要政府管理。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收费标准问题。对电、煤气、水、邮电等公用事业如何收费才是合理公平的?政府的公用事业管理机构一般说来应当把价格定得能补偿平均成本,见图8-1。

图8-1 一个受管制的自然垄断厂商的费率调整

在图中,AR表示需求曲线,MR边际收益曲线,MC是边际成本曲线,AC是平均成本曲线。由于自然垄断厂商产品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会随产量增加而下降,且边际成本总低于平均成本(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时,平均成本才下降),因此,如果让垄断厂商自行定价,它会把价格和产量定在P3和Q3的水平上,显然,这是定价高而产量低的决策。假定公用事业管理者要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定价,则费率应定在P1上,产量定在Q1上,这看来是符合经济效率标准的,因为它做到了资源的最佳利用。然而,如果这样的话,则该企业就会连正常的投资报酬也赚不到,因为正常利润是包含在平均成本之中的,而现在的价格P1低于平均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要使该公用事业能继续经营下去,只能由政府对公用事业做补贴,但补贴费用只能来自税收,这就形成纳税人向此公用事业的消费者转移收入。

为了使公用事业不亏本,管理者的做法通常是根据平均成本定价,即把价格定于P2,产量定于Q2,但这又会提高价格,缩小产量。为了不限制产量,又尽可能做到不亏本,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往往实行差别定价的办法,即根据不同销售量,收取不同费用。例如,在高峰时期用电,收费标准高些,其他时期则收费低些。一方面调节供求,另一方面用高价来弥补低价给该事业经营带来的损失。再如,在电力充裕时,可对第一单元用电收费低些,超过此单元收费高些,低价不能补偿平均成本的损失,可由高价来补偿。

按平均成本定价看来是对自然垄断管制的一个较好的办法。然而,它同样会产生问题。厂商会失去为降低成本而进行创新的动力,甚至有可能过多使用设备和人力而形成浪费。

第二节 外部影响及政府管制

一、外部影响

1.外部影响的含义

外部影响指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产生了一种有利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收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成本)都不是由生产者或消费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

外部影响可以分为积极的外部影响和消极的外部影响。

积极的外部影响:以蜂蜜生产者和苹果生产者为例。蜜蜂为苹果树传播花粉,因而提高了苹果的产量。同时,苹果花又给蜜蜂提供了蜜源,增加了蜂蜜产量。

消极的外部影响:以处于上游钢铁厂和处于下游养鱼场的关系为例。钢铁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了河流,导致养鱼场的鱼产量下降,鱼品质不佳。

案例1

当火车驶过农田的时候

20世纪初的一天,列车在绿草如茵的英格兰大地上飞驰。车上坐着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他边欣赏风光,边对同伴说:列车在田间经过,机车喷出的火花(当时是蒸汽机机车)飞到麦穗上,给农民造成了损失,但铁路公司并不用向农民赔偿。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无能为力之处,称为“市场失灵”。

将近70年后,1971年,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G·j·Stigler)和阿尔钦(A·A·Alchian)同游日本。他们在高速列车(这时已是电气机车)上见到窗外的禾田,想起了庇古当年的感慨,就问列车员,铁路附近的农田是否受到列车的损害而减产。列车员说,恰恰相反,飞速驰过的列车把吃稻谷的飞鸟吓走了,农民反而受益。当然铁路公司也不能向农民收“赶鸟费”。这同样是市场经济无能为力的,也称为“市场失灵”。

同样一件事情在不同的时代与地点结果不同,两代经济学家的感慨也不同。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火车通过农田无论结果如何,其实说明了同一件事:市场经济中外部影响与市场失灵的关系。

2.外部影响的分类

(1)外部影响可分正的外部影响与负的外部影响两类。

正外部影响或称外部经济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导致其他经济主体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而受益者又无须花费代价。

负外部影响或称外部不经济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导致其他经济主体蒙受额外经济损失,而造成危害的主体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2)外部影响会出现在消费领域,也会出现在生产领域,也因而可以分作生产外部影响与消费外部影响。

生产外部影响:一个生产X的企业的生产可能性受到另一家生产Y的企业的直接影响,可以记作:

X=F(LX,Y)

消费外部影响:一个消费者A的福利直接受到另一个人B的行为的影响。

UA=U(x1,x2,…,xn,UB

3.外部影响的性质

外部影响存在的根源实际上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差异的结果。私人成本也称为私人费用,指厂商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所有生产要素的价格。私人成本是从厂商私人角度来看的成本,厂商投入的生产要素如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等价格均应计入私人成本。社会成本是与私人成本相对的概念,是一种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的机会成本。社会成本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私人成本再加上它给其他经济单位所造成的没有补偿的损失或强加于人的成本。

当存在外部负效应时,私人生产虽然付出其购买全部投入物的支出或私人成本,但是由于他的生产活动使别人无故而付出代价,受到伤害。

例如,钢铁厂排放污水使养鱼场受到损害时,其社会成本应等于钢铁厂的生产成本加上养鱼场减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当不存在外部影响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如果存在消极的外部影响时,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如果存在积极的外部影响时,社会成本小于私人成本。

图8-2 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产量的决定

如果只考虑私人成本,不考虑社会成本,就会过分刺激具有消极外部影响的活动。例如,某化工产品如果仅仅从原材料、设备、能源消耗及人工等耗费考虑,可能成本甚低,每单位产品带来的利润甚高,从而生产似乎应大大扩大。但由于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社会带来了很大负担,因而从社会成本考虑,生产就不宜如此扩大,这可用图8-2来表示。

边际成本曲线就是供给曲线,因为供给是由成本决定的。D代表需求曲线,如不考虑社会成本,则均衡产量将是Q1,价格是P1;若要考虑社会成本,则产量就会减少到Q2,价格上升到P2。这就是说,如果工厂要承担污染处理费用,则成本将从边际私人成本转变为边际社会成本,即成本要上升,因而对此产品的需求量减少。可见,如果化工产品生产者不承担污染处理费用的话,则它们会按私人成本将生产扩大到Q1,给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这种情况表明,从社会的观点看,资源没有达到最佳配置。从社会角度看,化工品产量只应是Q2,价格应是P2,这样,就能对化工生产造成的污染作出正确处理。

应当看到,外部影响不仅在环境污染问题上表现出来,而且在许多经济活动中都存在。克服消极的外部影响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可以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

二、消除外部影响的政府管制

一般,通过政府的干预来消除外部影响的方法或政策包括:使用税收和补贴手段,或者通过合并企业来使其外部影响内部化。

(1)政府可以使用税收和补贴的手段。对那些输出负外部影响的企业,例如污染严重的企业,征收适度的赋税,其数额应等于治理污染的费用,这样就会使企业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的价格就会相应提高,这不仅会使市场对企业产出的有效需求得到抑制,而且也会使企业的生产收缩,从而最终引导资源转移到其他用途上或效率更高的企业中去,使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而对于那些具有正外部影响特点的企业,政府应给予财政补贴,使其私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这样,就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产出,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政府也可以通过合并相关企业的方法使外部影响得以“内部化”。例如,A企业是输出负外部影响的企业,而B企业是其受害者;或者A企业是输出正外部影响的企业,而B企业是免费受益者。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把A、B两个企业合并,负外部影响或正外部影响都会因此而消失。

在存在外部影响的情况下,并不一定需要政府干预,只要明确外部影响的所有权,同样可以解决外部影响问题,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解决外部影响对社会影响的另一种措施是确定所有权。这种措施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来的,其理论被称为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所谓所有权,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个体占有某种财富的权利。科斯定理强调了明确所有权的重要性,认为只要所有权是明确的,而且交易成本极低或等于零,则不管所有权的最初配置状态如何,都可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这一理论,当某个厂商的生产活动危害到其他厂商的利益时,在谈判成本较小和每个企业具有明确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两个企业可以通过谈判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消极外部影响问题。例如,在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化工厂排出的污物可能污染周围的农田,造成农作物的减产,而产生消极外部影响。这种消极外部影响可以通过确定化工厂和农场主的所有权来消除。假如农场主具有禁止被污染的权利,如果化工厂污染了周围的农田,那么,农场主可以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向化工厂索取污染农田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化工厂自然会在生产中考虑其污染农田的机会成本。反之,如果化工厂具有污染的权利,这时,化工厂污染农田的机会成本是农田未被污染时能为化工厂带来的最大收益,显然,只要农田具有其替代性用途,化工厂就会愿意为保持农田不受污染而付出代价。显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分析,现实生活中想通过明确产权解决外部影响不是一件容易之事。

第三节 公共物品与政府供给

一、公共物品的含义与特点

1.公共物品的含义

公共物品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它是政府向社会和私人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公共物品包括的范围很广,例如国防、警察、司法、经济调节、教育、卫生等等,都包括在内。私人物品是指一般生产厂家供给者通过市场经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它由私人或厂商所提供。公共物品是指像国防、立法、交通、教育、卫生保健等服务这类不通过市场交易,由政府提供的商品与劳务。

2.公共物品的特点

(1)公共物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

所谓竞争性(Rivalness)指的是某一物品,一个人的使用会减少其他人的使用。简单地说,就是“我用了这个产品,你就不能够再用了”。

所谓非竞争性(Non-rivalness),任何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享用该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简单地说,就是“我用了这个产品,并不影响你使用这个产品”。

(2)公共物品消费具有非排他性

所谓排他性(Excludability),指可以阻止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时,该物品的特性。简单地说,就是“谁付款,谁享用,谁受益”。

所谓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是指任何人在消费的时候并不能排除他人消费。简单地说,就是“不付款的人,也可以同样享用这个产品”。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让别人消费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独占对它的消费,但或者在技术上不可能,或者虽然在技术上可行却成本过高。

二是任何人不得不消费它,即使有些人可能不情愿,但却无法对这种消费加以拒绝。

三是任何人都可以恰好消费相同的数量,因为如果在某人消费之后,别人消费的可能性减少了,那么就等于部分地排他了。由于非排他性,公共物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免费搭车”现象。

案例2

经济学家话灯塔

经济学家对灯塔一直情有独钟。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J.S.穆勒指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以从灯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办不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稍后一点的另一位经济学家西奇维克发展了穆勒的观点,认为在像灯塔这种情况下,以市场收费来鼓励提供服务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因为这些服务为社会需要而又无法收费。20世纪剑桥学派最后一位代表A.C.庇古则以灯塔说明了市场失灵。萨缪尔森也有类似观点。

3.公共物品的细分

公共物品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完全的非排他性。准公共物品只具有局部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非排他性。准公共物品又可分为公共资源物品和俱乐部物品。

(1)公共资源物品,也有人称作公有私人物品。它的特点是消费是非排他的,但具有竞争性,是私益的。这种准公共物品又被称为“拥挤性的公共物品”(Congestible Public Goods)。拥挤产生以后,个人从此物品的消费中获得的效益会减少。一个人对物品的消费所引起的另一个人对该物品消费(受益)的减少,被称为拥挤成本。在产生拥挤时,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不再为零,而是大于零,同时低于平均成本。

(2)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也称作私有局部公共物品,或叫做价格排他性的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存在消费的非竞争性但不存在消费的非排他性。俱乐部物品消费带来的效益是可以定价的,同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因而可以通过限定消费资格,将非成员排除在外,即对外是排他的,但在内部是共享的,一个成员对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另外成员对该物品的消费。

二、公共物品与市场失灵

如果一种东西不具有排他性,即无法收费,那么,谁愿意占有这种东西呢?又有谁愿意生产和提供这种东西呢?别忘了,当我们说让市场提供某种东西时,那是指由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来提供这种东西。如果一种东西的使用无法收费,自然没有或很少有人交费,即人人都倾向于成为免费搭车者,生产者也就不能从这种东西的生产中得到收益,因此利润最大化的厂商不会生产这类东西。

一种东西只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一,市场就不可能有效地提供这种东西,即市场失灵。在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时,只有国家或者政府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

解决公共物品的生产不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公共物品的消费存在免费搭便车的问题,并且每个理性的消费者都会利用这一点,在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就可以消费产品和享受服务,因此,不可能通过竞争的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生产问题。在此情况下,由政府来生产公共物品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在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数公共物品都是由政府或政府通过组建国有企业来生产或向市场提供的。例如国防、公安、公路、提供义务教育的学校、公园及其他公益事业等。

但是政府应提供多少公共物品才能较好地满足社会需要,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呢?经济学家们建议:采用非市场化的决策方式,比如,投票,来解决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有效生产问题。投票可以是公民投票,也可以是由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投票,或者由有关政府机构的官员投票,来表决公共物品的支出水平。经济学家们认为,尽管投票方式并不总能获得有效率的公共物品的支出水平,但用投票的方法决定公共物品的支出方案仍然是调节公共产品生产的较好方法。

第四节 信息不完全及政府管制

一、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和信息不对称

1.完全信息(Complete Information)

所谓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与者(消费者与厂商)拥有的对于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知识。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市场是完全市场,完全市场是指市场参加者对于环境(产品价格和质量)具有完全信息,市场参与者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拥有任何希望获得的信息。完全信息假设是与现实情况是相违背的。

2.不完全信息(Incomplete Information)

所谓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与者不拥有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知识。由于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价格不可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市场机制因此失灵,市场出清不能通过价格体系达到,帕累托最优也就无法实现。

3.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

所谓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通常,一方掌握的信息多一些,另一方所掌握的信息少一些。不对称信息是不完全信息的一种结构的延伸,不对称信息是不完全信息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为信息在对称结构上的不完全。上述情况都是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充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认识能力有限。人们不可能知道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任何情况,尤其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时代,每个人只从事某一方面的工作,不可能成为什么都知道的“百科全书”。

第二,掌握信息的成本太高。人们要把与自己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都掌握并非不可能,但与掌握这些信息后的收益相比,成本太高了。例如,保险公司要时刻弄清参加保险的汽车司机是否当心开车,就必须派人整天跟着汽车走,然而,这样做成本太高了。

第三,信息商品特殊。信息商品与普通商品不同,无法事先了解其价值。人们之所以愿掏钱买信息,是因为不知道它,一旦知道它,就再不愿掏钱购买了。因此,信息出卖者不可能让买者在购买之前就充分了解所售信息。

第四,机会主义倾向。交易双方在信息掌握上一般处于不对称地位,卖者掌握较多信息,买者则掌握较少的信息。为了自己的利益,卖方往往故意隐瞒一些信息。

二、逆向选择

完全竞争市场的运行有一个基本规律,即在同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厂商生产的产品的品质优于其他厂商,由于信息充分,买者将很快了解这一信息并转而购买该厂商生产的高品质产品,导致其他低品质产品无人问津,厂商或退出市场,或同样提高产品品质,从而实现了资源不断从低品质产品转向高品质产品,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优胜劣汰。这种通过竞争实现的优胜劣汰无疑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增加。

但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情况则往往相反。如果在交易双方签约以前,这种非对称性就已存在,则市场竞争的结果将是“劣胜优汰”,即资源趋于流向低品质产品,出现劣质商品将优质商品驱逐出市场的现象,这种逆淘汰现象就是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

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开创者是美国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乔治·阿克洛夫,他因此而获得了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可是他的开创性论文《“柠檬”市场》(在英文中,次品俗称“柠檬”)曾经因为被认为“肤浅”,先后遭到三家权威的经济学刊物拒绝。几经周折,这篇论文才得以在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季刊》上发表,立刻引起巨大反响。

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下,市场会缩小,甚或消失。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信息的传送与甄别。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拍卖和招标机制可以取得较好的结果。

三、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者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

契约达成后,交易一方有可能违背合同规定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另一方又难以对此进行监督。经济学家通常把交易双方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掌握较少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掌握较多信息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中,如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投保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防范风险,经理作为股东的代理人管理公司事务,教师作为学校的代理人从事教学工作,等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很难有效地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以至可能出现代理人为最大限度地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委托人利益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亦称败德行为)。

四、对不对称信息的政府管制

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上,政府亦可有所作为。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设计一些最优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信息揭示问题,二是激励问题。

信息揭示(Information Revelation)就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向公众揭示他们原本不了解的信息。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进行整顿,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厂商、品牌、质量缺陷等各种信息公之于世,彻底曝光,以提高社会大众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辨别能力。又如政府部门实行的政府采购制度,采取公开招标、竞价销售的方式,通过销售商之间的竞争行为获取产品质量、价格等信息,以防止具体采购人员的败德行为。

激励(Incentive)就是把所有经济活动参与者个人的利益目标与社会目标协调一致,让人们认识到个人利益是与社会整体利益息息相关的,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没水小河干”,只有社会整体利益提高了个人才能从中受益,任何损人利己的企图其结果只能是办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例如,政府可加大打击力度,对制假售假者严厉制裁,让其倾家荡产、身陷囹圄,以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保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又如,我国现在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采取了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出资进行医疗保险的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先公费医疗制度下的道德风险问题。

第五节 公共选择

一、政府的经济职能

从我们上面已经提到道的一些政府政策可知,政府为弥补市场缺陷而担负的职能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效率方面的职能。如上述禁止垄断和管理自然垄断的政策和措施,关于解决外部影响、提供公共物品、管理信息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都体现了效率方面的职能。二是关于公平方面的职能。如利用税收和转移支付缩小贫富差距的再分配政策,就体现了这方面的职能。三是稳定经济的职能。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就表现出这方面的职能。

所有这些职能都要政府通过一定的立法、政策和措施来实现。政府立法、制定政策、采取措施,都属于决策活动。决策就是在若干方案中决定选用哪一个。这样就产生了两个问题:谁来决策和怎样决策。研究这方面决策的理论称为公共选择理论。

二、决策方式

政府的决策是公共选择,个人的决策是私人选择。例如个人购买商品或出售要素都是个人私事,这就是私人选择。公共选择由集体作出或由一些人代表集体作出,这种选择在民主制度下可有多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一致同意规则,即一种决策为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这种方式当然极好,但决策成本太大,决策时间太长,因为只要有一人不赞成,方案就要被否决。第二种方式是多数同意原则,即一种方案只要有比方说1/2或2/3当事人同意即可通过。这种方法比较可行,通常被采用,但这种方法难以照顾到少数人的要求,少数对投票不很重视的人还很可能被特殊利益集团用较低成本收买和利用。撇开这两点不说,这种办法还可能出现投票悖论,即假定甲、乙、丙三人面临A、B、C三种方案选择时,若他们偏好顺序是:甲:A优于B,B优于C;乙:B优于C,C优于A;丙:C优于A,A优于B。结果是没有一个方案得到多数票选择,也许最终结果是根据独裁者的意志来选择。这一结果是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J.Arrow)发现的。他认为,在非独裁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有适用于所有个人偏好类型的社会福利函数,即满足所有个人偏好的社会偏好选择。这被称为阿罗不可能定理。

在西方所谓民主制度的国家中,通过选票作选择时,特殊利益集团的行动常常起着很大作用。这些利益集团常常通过各种方式游说投票人,说服政府给他们以保护和好处,比方说获得津贴、得到订货或垄断经营的权利等,这就是常说的“寻租”(Rent Seeking)活动。寻租是个人或企业为维护既得利益或谋求新的利益而向掌权的人进行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上述这些就是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投票理论。

三、官僚主义的弊端

上述政府决策或公共选择,是一种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即由政府来配置资源,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那么,政府是否就是超凡至圣的、能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机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官僚是公共政策执行者,他们由选民选出的公共机构(政府)任命或雇用,通常并非直接对选民负责,主要对任命他们的机构和政治家负责。他们追求的并不是公众的利益,而是他们个人的利益,即职位、特权及名誉等。为此,他们总力求增加政府预算,由他们来行使配置资源的权力时,资源使用效率往往低于市场配置的效率,其原因是:第一,无产权约束,官僚们花的不是自己的钱,而是公家的钱,即纳税人的钱,浪费了不心疼;第二,有垄断特权,即政府办事没有人可与之竞争;第三,没有盈利指标,办事不计成本;第四,难以监督,即使有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第五,过多的政府干预,还容易引起“寻租”行为,这种行为不是把人力、物力、财力花在创造财富的生产经营上,而是设法到政府官员那里拉关系、开后门、游说甚至行贿,腐蚀了政府官员,破坏了公平竞争,造成了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损失。

尽管政府干预经济会产生诸多弊端,但不能因此否定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干预经济的必要性。正如不能因“市场失灵”就否定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一样,也不能因为存在“政府失灵”就否定“有形之手”的功能。探讨“政府失灵”的目的不在于取消政府干预,而是为了改进政府干预的方式,提高政府干预的效率,把“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更好地结合起来。

思考与作业

1.对垄断如何进行管制?

2.政府如何消除外部影响?

3.如何看待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

4.对不对称信息政府如何管制?

5.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有哪些经济功能?由政府来配置资源可能有哪些因素会形成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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