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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证券交易所概况

时间:2023-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 德国证券市场第一节 德国证券法律体系德国的证券管理体制属于既强调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管理的双轨体制。本次《证券交易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扩大申报义务、加重违反申报规定之处罚等强化主要股东持股信息揭露的措施。第三章“证券上市”规定证券上市,应由交易所上市审议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德国证券市场

第一节 德国证券法律体系

德国的证券管理体制属于既强调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管理的双轨体制。德国早期的证券市场投机性强,管理不严,在经历了多年投机狂热和经济危机之后,1896年,德国政府制定了《证券交易法》,政府运用立法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目的在于预防投机过度和金融危机。德国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是《证券交易法》,并以该法为基准,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就证券管理作出补充规定,如《银行法》、《投资公司法》和《外国投资公司法》中就有关于证券发行和买卖方面的规定,在《股份公司法》中也有关于证券市场管理方面的内容,在《贸易法》中有关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规定。现就相关重要的证券法律简介如下:

1.《证券交易法》

该法于1998 年9 月9 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的主要原因系因2008 年8月19 日通过的限制风险法案而进行的相应修订。本次《证券交易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扩大申报义务、加重违反申报规定之处罚等强化主要股东持股信息揭露的措施。修订后全文分为十三章、四十五条。其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释义;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职权;监视内部人;有价证券交易之禁止事项与市场价格操纵之监视;上市公司持股异动之通知及揭露;行使有价证券权利之必要信息;投资服务业、财务分析等之行为规范、赔偿请求权之限制;怠于公开之赔偿责任;金融期货交易;仲裁协定;境外组织市场;企业财务报表的监督、财务报告的公开;企业财务报表的监督、财务报告的公开;刑事及行政处罚条款;过渡条款;等等。

2.《交易所法》

该法最近一次修订为2007 年,本法有六章,共计64 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交易所设置及其机构。第二章“交易价格之决定”规定交易价格之决定,主要系根据电子交易系统或在证券商处所议价。第三章“证券上市”规定证券上市,应由交易所上市审议委员会审核。该委员会成员,至少有半数以上应由非以证券买卖为专业者组成。而证券发行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该委员会得拒绝之。为核准证券上市基础之公开说明书中,关于判断证券价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记载不实者,发行及编制该公开说明书之人,对于不实之事实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时,应对证券持有人就其信任记载事项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第四章“允许有价证券于公开市场及非公开市场交易”规定交易核准条件、债券发行、柜台交易以及纠纷之处理等等。第五章“电子交易系统及网络交易所”。第六章“刑罚、行政处罚与终结规定”。

3.《证券保管和收购法》

该法对从事证券买卖或为顾客保管证券的银行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规定,还规定证券存款的保护条款,如保管银行若倒闭,证券存户将受到保护。另外,该法还规定了银行作为经纪人应扮演的角色,规定银行作为经纪人参加证券交易仅限于在股票交易所,仅限于官方评定的、有官价的证券,等等。

4.《银行法》

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其证券市场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大银行为核心的,《银行法》给予银行进行证券业务的独占权力,银行控制了证券市场。例如,当大量投机性资本涌入证券市场时,根据《银行法》就可以通过联邦储备银行来对市场进行干预,限制证券的发行或减少银行业与投资者的流通能力。又如,债券的发行不须经政府批准,但须征询联邦储备银行的意见,等等。

5.《股份公司法》

德国《股份公司法》中关于证券市场管理方面的内容主要涉及关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问题。此法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必须公布一次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公司必须将年度报表寄给所有提出要求的股东。此法还特别要求股份公司必须报告所有大股东(占公开发行股票25%以上的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此外,《股份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管理委员会成员、清算人员、审计人员等利用职权泄密或为自己谋利者,要受到刑法制裁,等等。

6.《投资公司法》

该法对投资基金作出管理规定。该等规定包括:(1)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合同条款、销售说明书、购买合同副本及工作报告,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每年除了要公布年度和中期基金报告之外,还要每天公布基金的资产价格;(2)基金公司对募集的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应实行严格的分离管理,要用两个独立分开的帐号分别管理上述不同性质的资产,基金托管人有权在基金管理出现管理问题时,代表基金凭证持有者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索赔,以维护基金凭证持有者的合法经济利益;(3)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要求投资基金应进行合理的组合投资,90%的投资对象应为上市证券,对非上市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10%,对单一上市公司的证券(股票或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4)对基金管理公司组建的投资基金免征法人税、营业税及资产税,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需按资本财产税进行纳税,等等。

第二节 德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联邦金融监管局

德国证券市场之中央管理单位为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BaFin 是目前德国唯一的金融监理机构,过去德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是采银行、保险与证券业等分业监督的方式,自2002 年5月起,金融监管进行整合,由当年新成立的BaFin同时负责监督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期货业。BaFin 负责确保德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Solvency Supervision)与监督全市场之公平透明( Market Superv ision),此外,BaFin也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与欧盟境内各国监管机关合作。BaFin内设有三个专业管理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及多个交叉业务管理部门,并负责处理跨领域之问题。

二、交易所内部监管机构

德国交易所办理交易的法令依据1896年6 月22 日制定之证券交易法 (Securities Trading Act)。另外,交易所是依据交易所法 ( Stock Exchanges Act)的规定设立,交易所设有多种委员会,其中交易所委员会( Exchange Council)是最高决策单位,负责法规的核准、费用管理及监督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则负责交易所的营运管理;上市审议会决定证券的上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交易产生的纠纷; 官方经纪商公会则为一公开法人团体,代表官方经纪商,负责发布官方报价;交易监督委员会则监视交易结算以及证券商所提供的有价证券。

三、德国政府商会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业务全部由德国政府商会治理。政府商会由商会治理委员会、仲裁董事会、监事董事会和官方经纪人四方面20人左右组成,具体负责1896年国家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政策法令协调有关证券交易的事宜。

第三节 德国证券交易所概况

德国证券交易市场是由德国各地之证券交易所组成,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督机构为联邦金融监管局。德国现有六个证券交易所,交易之商品为股票、债券、认购权证与选择权等。

自2007 年起德国证券市场管理分类方式均已和欧盟规定一致,每个交易所可经营二种市场:1.管理市场(Regulated Market);2.开放市场(Open Market)。

依据欧盟的规定,在欧盟境内的证券市场主要分为两类,公司若要在欧盟境内筹资,必须选择其一:一为欧盟规范之官方市场(EU-RegulatedMarket),另一为非官方管理市场(Regulated Unofficial Market)。前者是直接遵循欧盟的法规,后者则由境内的各交易所自行规范。由于德国隶属欧盟之成员,为符合欧盟之规范,德国证券主管机关将其原有官方市场与管理市场合并成为单一的管理市场(Regulated Market),将其归入欧盟认定之官方市场(EU-Regulated Market)之下。同时,将现有的开放市场(Open Market)划分在欧盟认定之非官方管理市场架构下。其中管理市场之定义与进入条件主要规定在证券交易法(German Securities Trading Act)、Stock Exchange Admission Regulation、Prospectus Act 与Exchange Rules 等。开放市场之进入条件则由境内各交易所自行制定之Exchange Rules 中规定。

上述不同市场的信息揭露透明度的要求亦不同,要进入管理市场必须至少符合一般标准(General Standard)与高级标准(Prime Standard)之规定,其中又以高级标准的信息揭露要求度较高,符合全球性的标准。进入开放市场者则仅需符合参加标准(Entry Standard)与第一报价类板(First Quotation Board),主要是便利成长性高中小型公司可快速且以较低成本进入德国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第四节 德国制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一、一般市场上市标准

1.成立年限:三年;

2.最小市值(若市值无法估计时,以资本额计算):125万欧元;

3.若申请公司发行无面值股票,则股本发行量至少为10 ,000股股票;

4.公众流通量(free float)超过25%;

5.公开说明书需包括发行人之经营及法令环境、最近三年度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和最近一年度之经理人报告;

6.按照国际融资的语言提供符合欧盟要求的招股说明书;

7.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

8.公告语言为德文或英文(外国发行人)。

二、高级市场上市标准

1.须以一般标准申请上市之全数股份申请上市;

2.其余规定同一般市场。

但在高级市场上市的公司应履行以下持续义务:

(1)公司在报告期之后2个月内公布季度报告;

(2)每年至少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一份研究报告;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分析师报告会。

三、初级市场上市标准

1.成立年限:1年(有例外情形);

2.采用公开承销:公开说明书需经主管机关 (National Reguator)审核通过;

3.采用私募者(private placement),需检附提供予投资人之文件,而该文件系由申请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4.保荐人(admission sponsor)需对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参加标准之相关规范,及复核公司是否达到相关透明度之要求出具报告;

5.需指定一位协助申请上市之证券商 (Listing Partner,即德意志交易所上市合作伙伴);

6.需提供公司档案包括:最近一个月内之商业登记文件、股份总数及金额、公众流通量相关细节、股权结构、主办承销商(Lead Broker)之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会计原则及年度结束日、董事会及监察人名单、营业项目及产品;

7.采用本国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包括:National GAAP, IFRS, US GAAP等);

8.按照国际融资的语言提供符合欧盟要求的招股说明书;

9.公告使用语言为德文或英文。

四、公开市场上市标准

1.采用本国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包括:National GAAP, IFRS, US GAAP等);

2.资本额至少25万欧元;

3.无成立年限、年费及财务报表揭露之规定;

4.按照国际融资的语言提供符合欧盟要求的招股说明书;

5.公告使用语言为德文或英文。

第五节 在德国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一、上市申请程序

监管市场之上市条件较为严格,但投资者权益和市场公开性也获得最大保障。公开市场之上市条件则最宽松。

1.在监管市场( Regulated market)上市的申请程序

(1)由申请上市公司与符合德国银行法案 (German Banking Act)规定之金融机构一起提出书面申请,如该申请上市公司即为上述之金融机构,则可单独提出申请。

(2)由交易所会员保荐承销。

(3)于申请加入监管市场时 (最低要求为符合一般标准),可一并申请欲符合主要标准。

2.在公开市场(Open Market)上市的申请程序

公开市场又名非官方监管市场(Regulated Unoffi cial Market),其上市申请程序如下:

(1)仅需提出申请而无后续揭露规定 。

(2)申请时如已在国内外其他市场交易者,申请表单需包含相关价格信息。若尚未在其他有组织之市场交易者,需以公开说明书之格式申请。

(3)如已在交易所上市之公司,需以书面申请。

(4)与交易有关之重大事件需立即以书面通知交易所集团。

(5)审核期间最长为五个交易日。

二、上市上柜审查程序

1.监管市场:由管理委员会(The Management Board)负责核准申请公司是否上市。委员任期为5 年,由交易所最高决策单位即Exchange Council 进行选任,得连选连任。委员均需具备专业能力, 能负责交易所日常营运。

2.公开市场: 由德国交易所集团公司负责审核申请公司之上市资格。审核过程中, 即使申请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如认为申请公司上市后可能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交易所有权拒绝其申请上市。若上市申请的12 个月之内,无法证明申请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此一申请案必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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