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韩国证券市场
第一节 韩国证券法律体系
韩国在证券法律方面有五个主要法规,构成了韩国证券业的法律基础,这五个法规分别是:《证券交易法》(1962年)、《间接投资和资产管理法》(2003年)、《期货交易法》(1995年)、《公司外部审计法》(1980年)和《商业法》(1962年)。
在上述五个法规中,《证券交易法》是韩国证券市场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并监管所有证券相关机构的活动。《间接投资和资产管理法》 是韩国最新颁布的法律,它整合了《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法》(1969年)和《证券投资公司法》(1998年),其颁布是出于金融体系从以银行为中心转换到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需要,也是遵从世界银行的规定。《期货交易法》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规范期货市场,该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最为瞩目的是2002年的修改,加强了对市场操纵和内部交易行为的惩罚。《商业法》是规范商贸和公司行为最基本的法律,为适应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该法律也不断地进行修改。
第二节 韩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韩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框架分为三层:第一层次是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二层次是自律组织的辅助监管;第三层次是其他证券相关机构的管理。
一、政府监管机构
政府监管机构主要为财经部(MOFE)和金融监督委员会(FSC)。
1998年4月之前,韩国财经部负责监管整个金融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进行了金融改革,形成了证券、银行、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合并的、统一的监管体系。1998年4月,金融监督委员会成立,它隶属于总统办公室,是独立的监管部门。该委员会下设证券期货委员会(SFC)。1999年1月,银行监督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信贷管理基金合并为金融监督院(FSS),它是金融监督委员会和证券期货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下设28个部门、4个办事处,约有1600名工作人员。金融监督院负责韩国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其目标是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护投资者及存款人利益。
简单地说,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负责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以及批准机构设立等具体事务。财经部属于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制定与金融市场相关的重大政策,包括那些事关金融市场稳定大局的法规、政策。
二、自律监督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系下,韩国还有一系列自律组织及其管理体系。韩国证券行业主要的自律组织包括证券商协会(KSDA)、期货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KRX)、资产运用协会四个机构。为减轻会员负担、降低成本,这四个机构进行了整合:前两者整合为一个机构,统一管理,整合后,原期货协会附属于证券商协会;后两者也正在整合之中,整合后,原资产运用协会将附属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自律管理组织辅助政府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自律管理组织对证券业的管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明确证券商协会从事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及其应负的责任,2002年,韩国对其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改。韩国金融监督院也授权给协会有关证券商职业行为等方面的调查权。根据修改的法规,协会有权进行如下工作:要求会员提交不公平交易报告;拥有对证券公司违法的怀疑权,并且如果证券公司违反法规,协会可以收取罚款;对违规的证券公司,协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或执行其他权利。
证券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业务可分为固有业务、委任业务和其他业务。2001年4月,协会成立了自律监管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者保护计划和行业自律规则;制定和修改有关自律的法规;制定和修改会员公司经营中有关自律的规则;调查不公平交易或违法交易以及有关会员及其雇员违规的罚则等。目前,为确保自律管理的独立性,协会对委员会的治理结构进行了一定的改善,如,扩大自律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范围、废除理事会的再审要求权、从外部选任自律委员会的委员长等。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向前推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政府都越来越重视发挥自律管理的作用。在韩国,证券商协会发挥其行业自律职能呈现一些特点:一是政府监管机构在对其进行授权从事相关业务的同时,一般都会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受法律保护;二是证券商协会在执行其自律、监管职能时,可以对违规单位或人员采取诸如限制、取消执业资格等惩罚措施以确保监管工作产生实效。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有益做法。
三、其他证券相关机构的管理
除以上政府层面的监管机制和自律型辅助机制外,韩国还有其他证券相关机构:韩国证券托管院(KSD) 是其全国惟一集中托管证券的机构;韩国证券信息公司(KOSCOM)肩负稳定股票市场的责任,同时也要完成最基本工作,如执行交易、下达交易指令、投资报告、网络服务等;韩国证券金融公司(KSFC)是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国内惟一可以提供证券贷款的机构;韩国上市公司协会(KLCA);科斯达克上市公司协会(KOSDAQCA)等。
第三节 韩国证券交易所概况
一、韩国证券市场基本结构
韩国的证券市场包括创业板市场、衍生产品市场和主板市场三部分。其中,创业板市场以高科技与高投资需求的尖端技术产业为基础,设有世界最高水平的股指期货及股指期权,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投资机会。
二、韩国证券交易所简介
韩国证券交易所拥有活跃的有价证券的流通和公正的证券价格体系。1975年实施了POST买卖制度;1988年并行电子买卖;1997年 9月开始全部施行电算系统。韩国证券交易市场通过这三个阶段的改进,使得韩国实现证券交易所的现代化和科技化。
1992年,韩国开始外国商人直接在韩国的股市上自由交易。1996年,开设上市股价指数期货市场。1997年,又开设股价直属期权市场,使韩国的证券交易所成了名副其实的世界性的交易所。
2005年1月,韩国证券市场进行了整合,原来的韩国证券交易所(Korea Stock Exchange,KSE)、韩国期货交易所和韩国创业板市场(KOSDAQ)合并为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KRX)。KRX是一个综合性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单个股票期权、各种基金及投资信托、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黄金期货等。韩国证券市场通过上述整合,使得KRX的交易规模和市价总值进入世界十强之内,其特点如下:
1.整合后市场活跃度居世界第三
合并后的韩国证券市场在全球证券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截至2004年底,韩国证券市场的总市值在50多个世界交易所联盟会员国中排名第16位;成交金额排名第12位。与香港证券市场相比,韩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略低,但成交额高于前者,即韩国证券市场交易更加活跃。截至2005年7月,KSE市场上市公司为684家,市值505万亿韩元(4810亿美元);KOASAQ市场上市的公司有891家,市值50万亿韩元(470亿美元)。
根据世界交易所联盟的统计资料,2004年各主要证券市场换手率排名中,韩国证券市场名列纳斯达克和中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之后,位居第三,约为140%。
从投资者结构看,韩国证券市场的全球化特征日渐明显。
截至2005年3月末,外国投资者持有韩国上市公司股票金额占KRX市价总额的40.1%。
与此同时,韩国证券市场已实现全面电算化,可进行实时交易;运用COSMOS系统(证券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可实现实时市场监督;运用KINDS(韩国投资者信息披露网络)可实现实时信息披露。同时,韩国上市公司自1997年金融危机以来采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现代企业制度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显著改善。
2.积极吸引外国企业赴韩上市
KRX和韩国证券公司为吸引境外企业特别是中国企业赴韩国上市正在积极进行推广宣传工作,并形成了一系列工作部署。
目前,KRX正在与韩国有关政府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吸引更多的外国优秀企业在韩国上市。例如,2004年12月起,KRX接受按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采用上述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必调整会计差异。另外,韩国将免除关于上市申请6个月之前必须与主承销商签订尽职调查合同的限制,这个限制若能得以取消,上市所需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面临进一步挑战
随着进入门槛的降低,目前韩国证券公司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截至2005年6月,韩国拥有证券公司57家(含15家外资公司)、47家资产管理公司、86家咨询担保公司以及14家期货公司。而无差异的服务及证券公司对经纪业务收入的过度依赖进一步加剧了竞争。由于网上交易的普及和竞争的加剧使得券商面临着各种服务费率降低的压力。韩国网上交易份额1998年为1.3%,2004年上升到57.6%,2005年6月底达到62%,远远超过了美国和日本,而券商的平均交易费率从1998年的0.49%降低为2004年的0.16%,至2005年6月进一步降低到0.09%。此外,中小券商面对IT系统升级的巨额费用,已不堪重负。
同时,外国证券公司和外国投资者的比重不断增加。截至2005年8月,韩国境内外证券公司的交易量已占总交易量的14.5%;KSE市场上,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已经达到42%。这也印证了韩国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吸引了众多的外国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整合及开放也使得韩国证券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资本流动使得韩国证券业肩负起激发国家经济增长潜力的重任;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及专业化、差别化是当前韩国证券业求发展的必经之路,而这一过程显得任重而道远;一系列会计丑闻的曝光、大宇集团的债务问题以及诸多不公正交易都使投资者信心遭到打击,重整和提升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也成为当前韩国证券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第四节 韩国制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一、韩国主板上市条件
续表
二、韩国创业板上市条件
第五节 在韩国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在韩国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上市准备
(一)与KRX进行事前沟通
1.拟上市外国企业,向KRX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之前,可与KRX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以便缩短融资和上市期间。
2.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之前,拟上市外国企业提出“非公开上市可行性初步研究”要求时,KRX进行非公开可行性研究并通知其结果。企业通过此项服务可缩短融资期间和上市期间。
(二)选定主承销商及尽职调查
1.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之前,拟上市外国企业应按照《证券交易法》规定,与保有韩国境内股票承销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签订主承销合同,该主承销商应在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韩国证券业协会申报备案。
2.签订主承销合同之后,主承销商应对拟上市外国企业进行上市前尽职调查。
(三)选定代理人及签订股票事务代理合同
1.为了便于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上市后的企业公告业务,拟上市外国企业应在韩国境内居住人当中选定上市代理人:根据上市规定,上市代理人负责进行拟上市外国企业与KRX之间所有行为。
2.拟上市外国企业要在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之前,指定一家股票托管机构和股红支付银行。拟发行KDR(存托凭证)外国企业,应与韩国证券托管院签订以下托管合同:
①原始股托管、KDR发行相关事项;
②KDR代表的原始股种类和数量;
③KDR转让相关事项;
④KDR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相关事项;
⑤托管机构、保管机构、发行公司的权限和责任相关事项。
3.国内托管机构,就原始股的海外保管及发行公司的权利行使等事项,选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保管机构并签订合同:
①接受外国政府或监督机构监管的外国证券托管机构或结算机构;
②具有原始股保管业务或托管业务执行能力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外汇证券发行备案
在韩国发行证券(包括境外发行的外币证券上市)的外国企业,提前向财政经济部提交证券发行备案书,后附记明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的发行计划书。
(五)选定主承销商及尽职调查
1.为了存放和汇出证券发行募集到的资金,外国企业应选定一家外汇银行设立“证券发行专用非居住者韩币账户”,以及“证券发行专用对外账户”。
2.拟发行KDR的外国企业,应向证券托管院申请设立“韩币证券专用外币账户”。接到申请的证券托管院,应在选定的外汇银行设立韩币证券专用外币账户,并以发行人的名义设立子账户。
3.同一账户存放或者汇出与KDR相关的资金,如KDR持有者的新股认购保证金和红利支付等。
(六)审计与会计标准
1.审计
①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拟上市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在国的法律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承认其审计报告资格。因此,拟上市外国企业在韩国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年度的财务报表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
②有关上市审查,KRX要求拟上市外国企业接受国际性大型会计法人或接受该会计法人质量管理的会员法人的会计审查。
2.会计准则
为方便外国企业去韩国上市,2004年12月起KRX与政府有关部门接受按国际财务报表准则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完成财务报表。采用上述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必调整会计标准之间的差异。
二、上市审查
(一)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
1.经与主承销商和法律事务所协商,拟上市企业出具一份上市预审申请书 (韩文书写),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KRX:
①最近3年的年终审计报告、该年度中期或季度财务报表(限制性审计);
②最大股东等承诺继续持有上市后的股票等(6个月)确认书(已在其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免除提交);
③公司章程;
④股票发行相关董事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决议上市有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记录复印件;
⑤上市企业营业执照;
⑥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实确认书(已在其他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
⑦在外国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最近1年度股票交易情况证明书;
⑧上市代理人协议合同书复印件(可事后提交);
⑨托管合同书(只限于发行KDR);
⑩证明申请书和所附文件内容真实性的法律意见。
2.以上材料可由拟上市外国企业直接或通过指定的韩国境内上市代理人提交。
(二)上市可行性审查及结果的通知
1.KRX对拟上市外国企业提交的上市预审申请书及附件、主承销商意见、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进行研究,对其上市可行性进行审查。
2.主要对企业的持续经营、法人治理、企业公告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为重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KRX可以要求拟上市外国企业提交附加审查文件(符合股权分散条件的可以在公募程序结束后,新股上市时实施审查)。
3.经过上市委员会的审议后,认可其上市资格。KRX在收到拟上市外国企业的预审申请书的1.5个月内,将结果通知给拟上市外国企业和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
4.收到上市认可通知后,若发生下列情况,且KRX认为对该企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时,上市申请企业需要重新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接受审查:
①重大经营事件的发生(银行拒付票据、暂停营业、受灾或有重大损失、高额固定资产出售、诉讼、企业高管人员变动、并购、分拆、重组、经营转让或受让等);
②上市预审申请书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的发现;
③招股说明书内容有所修改;
④收到KRX上市认可通知后6个月之内未做上市申请者。
(三)有价证券备案书的提交和生效
1.拟上市外国企业应将用韩文书写的有价证券备案书提交给金融监督委员会(金融监督院)。如果证券托管院受拟上市外国企业的委托发行KDR时,在外国企业提交有价证券备案书的同时,证券托管院应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交KDR发行备案书。
附:有价证券备案书主要内容:
A.募集/发行概要:募集/发行要点、资金用途、主承销商对该有价证券的意见、律师法律意见、其他投资者保护所需事项;
B.发行人有关事项:公司概况、主营业务、财务事项、会计审计意见、关联公司情况、股权结构;
C.董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事项:与收益相关人员的交易内容、后附明细资料、其他所需事项。
2.有价证券备案书后附文件:
①公司章程;
②会计师出具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③该年度半年/季度审计报告(限制性审计);
④有价证券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⑤与有关机构签订的承销、托管、代理人合同等文件复印件;
⑥KRX的上市预审结果通知书;
⑦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实证明等。
3.金融监督委员会在受理有价证券备案书的15日之后,如果没有给出反馈意见,则备案书自动生效。如果需要,金融监督委员会可以下达修改有价证券备案书的命令。
(四)需求预测
按照需求预测结果,主承销公司和上市企业协商确定公募价格。预测方法可由主承销商自定。一般情况下,有价证券申请备案书生效之后进行需求预测,在此之前也可以进行需求预测。
(五)发行价格确定流程
1.使用符合该企业的股价分析方法(比较价值分析法:市盈率、市净率、EV/EBITDA等),采用适当折扣率,提示希望发行价格区间;
2.机构投资者访问、小规模会面、大规模投资说明会(主承销商的推介能力非常重要);
3.以机构投资者为对象,综合分析投资者的需求量、价格和是否愿意接受锁定期等因素,计算加权平均价;
4.分配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数量;
5.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在需求预测结果、加权平均价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决定最终的发行价格。
(六)证券发行报告
证券发行申请人在完成募集资金以后,将发行条件、费用明细、各承销机构承销摘要等内容资料和证券发行报告一并提交给财政经济部;也应将有价证券发行业绩报告书提交给金融监督委员会。
附:有价证券发行业绩报告书主要内容:发行人名称和地址、主承销商的名称、认购及企业公告有关事项、上市日期、筹集资金使用用途等。
三、上市
1.上市申请
在公募结束(认股缴款日)后,拟上市外国企业应将上市申请书附加下列文件提交给KRX:
①自上市预审申请书提交日至上市申请书提交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行股票或KDR有关决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②有价证券备案书复印件;
③有价证券发行业绩报告书复印件(可在上市后提交);
④上市代理人协议合同书复印件;
⑤上市合同书;
⑥如有下列重大经营事件发行时,须申报备案:银行拒付票据、经营活动中断、受灾或重大损失发生、高额固定资产出售、诉讼、董事会成员变更、分拆或收购兼并、经营转让或受让、主要资产的租赁、经营委托决议等。
2.上市认可及交易的开始
(1)KRX对上市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进行研究,确认股权分散等条件之后,自上市申请日起,2—3个工作日之内予以上市认可,并通知拟上市外国企业。
(2)上市日(交易起始日),在KRX进行上市程序,开始交易。
3.主要机构
4.报送材料
上市申请企业向财政经济部、金融监督委员会(包括金融监督院)及KRX递交以下材料时,须附汉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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