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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制只是传统企业体制的一种改良

时间:2023-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从企业承包制向股份制的转变第一节 企业承包制的过渡性质一、企业改革的基本任务上一章说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何在。建立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是中国经济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

第三章 从企业承包制向股份制的转变

第一节 企业承包制的过渡性质

一、企业改革的基本任务

上一章说明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何在。我们相信,读者在阅读了上一章之后,对以下这一系列问题自然会有明确的答案。

为什么投资需求过大和消费需求过大不容易被遏制住?为什么社会总需求经常会超过社会总供给?通货膨胀与现行企业体制的弊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为什么在企业缺乏自我利益约束的条件下不能全面放开价格?为什么在这种条件下全面放开价格只会引起物价的轮番上涨、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下降、财政赤字的不断增大?

为什么战后初期日本实行价格改革,取消物价管制,放开价格是有成效的,而这种做法对中国并不适用?

为什么诸如金融调节、财政调节之类的曾被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有一定效果的宏观经济调节措施,用于中国却起不到相似的作用?在缺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宏观经济调节能够导致经济的稳定吗?

以上这些问题清楚地告诉我们:企业改革是经济改革的主线,而企业改革的基本任务并不是对传统企业体制修修补补,而是把政企不分的公有制企业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有制企业。建立这样的公有制企业,是中国经济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

要知道,国营企业之所以普遍缺乏活力,除了因市场不完善和价格扭曲等等外部原因而外,基本原因在于国营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的利益、责任、权利的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的优劣与自身利益的多少没有明确的联系,企业既不承担生产经营和投资风险,又缺少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而这些又同企业财产关系的非规范性直接有关。如果不明确产权,国营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财产所有关系不分,那么企业本身没有财产责任,兼任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国家仍然要为企业承担无限的责任。“国家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与“国营企业财产实际上无人负责”是并存的,这就必然造成企业的低效率,造成企业对国家的依赖和国家对生产经营的僵硬的控制。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价格改革之所以难以取得成效,投资膨胀之所以难以遏制,消费基金增长过猛的现象之所以经常出现,由此可以得到解释。因此,进行企业改革,正是为了明确企业财产关系,确定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保障公有经济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并在这一基础上实现政企的真正分开,使企业的法人地位确立下来,使公有企业成为有活力的企业。

二、承包制只是传统企业体制的一种改良

近年来,企业承包制已被推广,大多数国营企业已经开始实行第二轮承包。在目前股份制仍处于试点阶段,有关股份公司的立法和股票交易的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做为一种过渡性的措施,承包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与实行承包制以前相比,在承包制之下,企业自主权有一定程度的扩大,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此外,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也可以涌现一批有作为的企业管理者。但必须指出,承包制存在着一系列根本性的缺陷,这些缺陷表明承包制不可能成为现有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目标模式。

承包制的第一个缺陷是:在承包制下,易于产生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企业的承包者不可能有较长期的安排,不可能着手进行重大项目的建设,甚至企业有可能拼设备,吃老本,在承包期内尽量利用现有设备。企业缺乏长期打算和单纯拼设备,必然给以后的企业生产带来后遗症。

承包制的第二个缺陷是:承包者同广大职工之间在收入分配上存在着矛盾。这主要是广大职工对承包者收入过多以及实际上“负盈不负亏”的情况产生不满所造成的。广大职工认为,企业赚钱的结果,使承包者收入增加很多,而这与承包者付出的劳动不一定对称,也与承包者在企业经营不善时对企业亏损所负的损失不一定对称。因此职工不服气,他们的不满情绪往往以消极怠工的形式反映出来。某些承包企业之所以经济效益不高,与此有一定的关系。

承包制的第三个缺陷是承包制之下生产要素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和优化组合受到限制。要知道,现有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与组合比例是历史上逐步形成的,这种组合不是优化组合。然而,实行承包制之后,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要素流动和优化组合是困难的。企业的承包者会说:“这些设备归我承包了,这些厂房归我承包了。”因此,很难冲破承包制的格局,做到生产要素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重新组合,而只要实现不了这种重新组合,资源利用效率低的状况就难以改变。

承包制的第四个缺陷,也就是承包制最大的缺陷,在于政企依旧没有分开,在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仍然不落实。承包制之下,谁是发包方?不仍然是政府部门吗?承包之后,企业的人事权和最终决策权不仍然属于政府机构吗?所以说,承包制只是传统企业体制的一种改良,承包制不可能超出传统经济体制的框架。

以上四种缺陷中,第三和第四个缺陷是很难克服的,因为它们是承包制固有的缺陷。至于第一和第二个缺陷,则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减轻。通常所说的“完善承包制”,只是指如何采取措施来减轻第一和第二个缺陷而言。

在这里,很有必要对“一般行业以承包制为最佳形式”的论点进行剖析。持有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承包制已经给一般企业带来了真正的活力,难道事实果真如此吗?并不是这样。当然,把承包制实行后的今天与承包前相比,情况是不同的,那时的企业是毫无活力可言,承包后,企业活力是增加了。但对现在的企业活力状况应当作什么样的估计呢?可以把现在的企业的活力称作“半活力”,即距离真正的活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与完全缺少活力时相比则又有了一定的活力。“半活力”不等于企业具有自我约束的机制。社会总需求过大,包括投资规模过大和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与企业的“半活力”的存在有直接的关系。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议论,说现在许多企业是“负盈不负亏”。这意味着,企业经营好坏同企业自身的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盈了,企业得到好处,如果企业亏了,那么企业并不承担责任,亏损依然由政府所负担。这就是“半活力”的一种表现。企业负盈不负亏,表明企业只有投资的积极性而不承担投资的风险;企业负盈不负亏,表现企业关心企业内部职工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关心消费增长快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在分析企业活力时,务必把企业的真正活力同企业的“半活力”区分开来,把企业在具有真正活力条件下的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同企业具有“半活力”条件下只负盈、不负亏的情况区分开。只有作了这种区分,才能懂得这样一个道理:为了使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相适应,必须进一步推进企业体制改革,而不应以承包制为满足。必须让那些至今尚未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缺少活力或只有“半活力”的企业真正成为有充分活力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使它们能够自我约束,靠经济效益立足。只有这样,来自企业的过旺的投资需求和工资、奖金的攀比行为才会受到企业自身利益的制约而趋于收缩或被制止;只有这样,为促进供求平衡所必须的有效供给的增加也才有所保证。

假定不是这样,而是以为承包以后企业有了真正活力,那么,在企业仍然受发包方(行政主管部门)限制的状况下,政府如果决定要收回企业的权力,企业又有什么办法可以使“半活力”继续存在呢?企业不又回到过去那种没有活力的状态了吗?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的消失,产品和劳务的供给的下降,通货膨胀从公开性的转变为隐蔽性的(即名义上的价格不变,但商品奇缺,有价无货,黑市盛行,经济增长率下降),不都会重演吗?承包制作为传统企业体制的一种改良,是有可能面临这种结局的。

对企业活力问题的上述分析,清楚地告诉我们:企业活力是经济繁荣的基础,经济的活力归根到底来自企业活力。而企业的活力来自政企分开,来自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们不应当满足承包以后企业有了一点活力(“半活力”),我们所担心的始终是承包后企业活力的不足,是企业缺少真正的活力。针对当前我国的经济状况而言,必须明确这样一点:绝不是承包制已把企业体制改革推到了尽头,而是企业体制改革刚刚迈出最初的步伐,并且还是在传统经济体制框架内挪动了脚步。

要知道,通常见于报刊的“向企业放权”的提法是不正确的。问题就出在“放”字上面。正确的提法应当是“还权给企业”。“放权”与“还权”的区别反映了两种经济体制、两种经济运行机制的区别。

“放权”是在传统经济体制的框架内来考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的。承包制至多只能说是“放了一点权”,或者说,“给了企业一点甜头”,企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政府依旧把企业看成是自己的下属单位。承包以后,“放”一些生产经营自主权给企业,只不过意味着在传统经济体制的框架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比过去有所松动而已。企业不可能由于政府“放一点权”而获得真正的活力。何况,权是政府“放”给企业的,系铃解铃是同一人,政府今天可以“放一点权”给企业,明天也可以把“放”出去的那一点权收回来。在传统经济体制之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还权”所着重的是企业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地位。既然企业是独立商品生产者,那么生产经营权天生是属于商品生产者的,“权”本来就属于企业,只是过去做得不正确,取消了企业的这种生产经营权,把“权”转到了政府手中。现在所要着手进行的进一步企业改革,用意就在于把企业应当具有的自主经营权归还给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的企业。

由企业承包制向股份制转变,正是为了实现企业改革的这一基本任务。

第二节 国营企业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股份制的途径

一、公有制的界定

本节所要讨论的是一般行业的社会主义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的途径,不包括国营小企业和国民经济命脉部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内。国营小企业可以采取租赁制,或者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企业、职工或其他个人。国民经济命脉部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现阶段可以继续维持国有国营的体制或实行承包制。

本节所要讨论的是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在公有制基础上(包括在“以公有制为主”的基础上)实现股份制的途径。这里所说的公有制包含如下的含义:第一,国家所有制;第二,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二者并存;第三,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通过股份制改革,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将在国家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二者并存,或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成为股份企业。相应地,本节所讨论的“以公有制为主”,也就是指以这三种所有制的构成为主。

本节在讨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转为股份企业时,是把资产存量与资产增量区分开来加以论述的。从资产存量的角度来看,只要不把国营企业的资产存量有偿转让给社会上的个人投资者,那么无论是采取资产评估后的折股方式(即折成国家股),还是采取有偿转让给其他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方式,资产存量依然是公有制的。于是国营企业的股份制就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从资产增量的角度来看,只要资产增量并非来自社会上的个人投资者,那么无论资产增量来自国家投资机构或其他国营企业还是来自集体企业,资产增量也是公有制的。通过股份制改革以后成立的股份企业的总资产,无非是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两部分的总和,既然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都是公有制的,这样的股份企业无疑是公有制的。

假定资产存量有一定的比例有偿转让给社会上的某些个人投资者,或者,资产增量中有一定的比例来自社会上的某些个人投资者,或者这两种情况兼而有之,那么要判明这样的股份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就应当依据资产存量与资产增量加总以后的总资产中究竟有多大的比例是公有的,多大的比例是个人所有的。假定总资产中的较多的比例不是个人所有的,即总资产中的较多的比例仍然公有(社会上个人投资者所有所占的比例较少),那么可以认为这样的股份企业是公有制为主的企业。

在作了上述说明之后,我们将依次讨论以下六个由社会主义国营企业转为股份企业的途径。这六个途径是:

1.资产增量为零,资产存量全部折成国家股的股份企业;或者,有资产增量,但资产增量和资产存量一起都折成国家股的股份企业;

2.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由国家股和其他公有性质的股份组成的股份企业;

3.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由国家股以外的公有性质的股份组成的股份企业;

4.资产存量全部折成国家股,资产增量是由国家股以外的公有性质的股份组成的股份企业;

5.资产存量全部折成国家股,资产增量由个人股组成,但资产增量小于资产存量的股份企业;

6.资产存量中有一部分有偿转让给个人,资产增量中也有一部分有偿转让给个人,但个人股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小于公有股所占比例的股份企业。

这六个途径中,通过第一个途径而成立的股份企业是国家股份企业;通过第二、第三、第四个途径而成立的股份企业是公有股份企业;通过第五、第六个途径而成立的股份企业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企业。

二、国营企业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股份制的六个途径

(一)第一个途径:国家股份企业的成立

假定有A、B、C、D四家国营企业,由于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这四家国营企业要合并为一家企业,或者,它们要建立一个资产一体化的、紧密型的企业集团,[1]于是就可以通过下列步骤实现股份制改革:

1.先确定每一家国营企业的投资主体,也就是先确定产权的归属;

2.对每一家国营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3.各国营企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折股(折成国家股);

4.各个投资主体按投资在总资产(股份总额)中的比例大小组成董事会。

这样,一个完全由国家股组成的股份企业或股份集团公司就产生了。这就是资产增量为零,资产存量全部折成国家股的股份企业。假定在企业合并或企业组建为企业集团的过程中准备扩大生产规模,增加资金投入(即资产增量为正值),那么只要限定资产增量的投资主体是国家的投资机构(包括中央和省市的国家投资机构),同样可以使这样的股份企业在资金投入增加后保持国家股份企业的性质。

应当指出,即使100%的国家股,也比现在的国营企业体制好。有人说100%的国家股,换汤不换药,不是跟现在一样吗?实际是不一样的,哪怕是100%的国家股,只要是股份企业,与过去的体制相比,至少有四个区别:(1)政企分开;(2)国家从负无限责任变成负有限责任;(3)有利于企业的自我成长,企业有自己的积累,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只能通过国家股董事和外部环境来影响企业活动;(4)有利于横向经济联合。

以上是就企业合并或企业组成企业集团的情况而言的。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如下情况,即某一家国营企业的投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比如说,该国营企业是由中央投资与某省(市)投资的。那么,这也可以在确定产权归属和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折股成立国家股份企业。

我们在这里不去评论完全由国家股(包括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所折成的国家股)组成的国家股份企业与其他形式的公有制股份企业相比,有什么样的优越性或有什么样的缺陷,我们只是想说明:如果要建立国家为唯一所有者的国家股份企业,那也是可操作的。当然,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确定投资主体。国家是唯一所有者,但投资主体则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央和各省市的国家投资机构就是各个投资主体)。在这种场合,如果不明确投资主体,国家股份企业将难以建立。

(二)第二个途径: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是由国家股和其他公有性质的股份组成的股份企业

这里首先要明确“其他公有性质的股份”的含义。本节一开始就提到,可以把公有制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者并存、集体所有制。但这是就所有制性质而论的。在分析股份制时,仅有这样的分类似乎还不够。我们有必要从投资的角度进行考察,要按投资主体的性质来确定股份的性质。这样,问题要比单纯按所有制划分复杂些。

为此,我们把国家股定义为国家投资机构(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所持有的股份。其他公有性质的股份则定义为国家投资机构以外的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所持有的股份,包括集体所有制的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国营企业持有的股份、集体企业持有的股份、国营与集体混合企业持有的股份、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基金组织持有的股份、各种社会团体持有的股份等。在这里,国家股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专指国家投资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持有的股份;而某个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股份或某个国营企业对另一个国营企业持有的股份,则与此不同,它们实际上是一种法人股,而不是国家股,因此,本节把它们列入国家股以外的其他公有性质的股份一类。

通过第二个途径而建立国家股和其他公有性质的股份组成的股份企业,需要一个前提,这就是:某个国营企业在确定投资主体和进行资产评估以后,有偿转让一部分资产存量给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资产增量中也有一部分来自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的投资,国家投资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保留一部分由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所组成的国家股。于是,国家投资机构和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将按各自持有股份额的多少而组成董事会。

需要注意的是,国营企业资产存量的一部分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后,这笔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归于作为该国营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国家投资机构所拥有。国家投资机构应当把它们列入建设基金,作为国家投资的资金来源,而不应挪作他用,更不应该被其他单位占有。

(三)第三个途径: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由国家股以外的公有性质的股份组成的股份企业

这一途径与上述第二个途径的区别在于:在这种场合,某个国营企业在确定投资主体和进行资产评估之后,资产存量全部转让给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资产增量也全部来自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的投资,国家投资机构在有偿转让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存量而又不参与该企业的追加投资(即它与该企业的资产增量无关)之后,就不再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主体了,该企业也就不再存在国家股了。这样,该企业将由各个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按各自持有股份额的多少组成董事会。但这个企业依然是公有制的股份企业。

关于这一建成公有制股份企业的途径,还可以有另外两种实现方式。这就是资产存量债权化的实现方式和资产存量租赁制的实现方式。

1.资产存量债权化

通过资产存量债权化建立公有制股份企业的方式是指:某国营企业在确定投资主体和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家投资机构保留对该企业的资产存量的债权,并按照债权多少每年收取一定的利息(或称国家债权收入),并将该企业的资产存量折成一定数额的股份,由国家投资机构以外的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来认购,并由此组成董事会。这样,也就建立了公有制的股份企业。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国营企业A原是国家投资建设的。资产评估后,资产存量为1,200万元,现在,国家投资机构取得对A企业的1,200万元债权,每年按8%的利息取得收入96万元。A企业的资产存量折成12,000股,每股1,000元,现有B(某国营企业)、C(另一国营企业)、D(某集体企业)、E(另一集体企业)四家联合出资1,200万元买下这12,000股。B、C、D、E各出资300万元,各持有3,000股。于是,B、C、D、E将派出各自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管理企业A。A将是一个定期向国家投资机构缴纳利息,而又持有1,200万元资金在手头可以运用的公有制股份企业,但这时该企业中没有国家股。

2.资产存量租赁制

通过资产存量租赁制建立公有制股份企业的方式是:某国营企业在确定投资主体和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国家投资机构把该企业租赁给另一个企业,并从承租者那里按期取得租金。承租者在租赁到该企业之后,将其资产存量折成股份,自己保持一定的比例,并把其余的股份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这样,同样可以按持有股份额多少组成董事会。也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国营企业A原是国家投资建设的。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存量为500万元。现在,国家投资机构把A企业租赁给B企业,每年按8%的租金率取得收入40万元。租赁期为30年。B企业在租赁到A企业后,把A企业的资产存量500万元折成5,000股,每股1,000元。B企业自己保留1/5股份,其余4/5股份由C(某国营企业)、D(另一国营企业)、E(某集体企业)、F(另一集体企业)四家认购。于是,这五家企业各自派出董事,组成董事会,管理这家企业。它将是一个定期向国家投资机构缴纳租金,而又持有500万元资金在手头可以运用的公有制股份企业,这时,该企业中也没有国家股。假定租赁期为30年,期满后,国家投资机构可以同B企业(承租者)续订租约,也可以另行商议其他办法(如把租赁关系改为债权债务关系等)。

(四)第四个途径:资产存量全部折成国家股,资产增量由国家股以外的公有性质的股份组成的股份企业

假定某国营企业是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在确定投资主体和进行资产评估之后,国家投资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决定保留全部资产存量,并把它们折成国家股。但与此同时,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和实行技术更新,企业需要有追加的资金投入。于是,该企业便发行股票,限定由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购买。这样,该企业便成为由国家股构成资产存量,由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所持有的股份构成资产增量的股份企业。这个股份企业的董事会将由国家投资机构和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派出的董事,按各自持有的股份的多少而组成。

(五)第五个途径:资产存量折成国家股,资产增量由个人股组成,但资产增量小于资产存量的股份企业

这是一种由国家股和个人股共同组成,但以国家股为主的股份企业,从而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企业。

可能出现的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合并而建立的股份企业。假定出于某种考虑,国营企业需要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私营企业合并,那么这时应当采取如下步骤:

1.该国营企业确定投资主体,进行资产评估;

2.该国营企业的资产存量折成国家股;

3.所合并的私营企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把资产作为增量加入该国营企业,折成个人股,但资产增量小于资产存量。

根据这些情况,个人股的持有可能使某些个人成为董事,但由于该股份企业的总资产中以国家股为主,所以董事会中的个人股代表只是少数。

第二种情况——在企业确定投资主体和进行资产评估之后,企业资产存量折成国家股。但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和实行技术更新,需要追加资金投入,于是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股。任何个人都可以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社会公开招股所得到的收入便是企业的资产增量。这时,可以作出如下的规定,即任何个人所购买的股票,其数额不得超过某个限界(比如说,以企业资产总额的1%为限)。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增量由个人股构成,但由于个人股是分散的,而且任何个人所持有的股份数量都低于企业资产总额的1%的限界,从而也就不会改变该企业的公有制为主的性质。当然,这里并不排除下述可能性,即若干个持有个人股的人会联合起来,他们持有的股份总额可能占到企业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在循这个途径建立股份企业时,只要规定“资产增量小于资产存量”,那么企业的“公有制为主”的性质仍然不会改变。

(六)第六个途径: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中都有一部分转为个人股,但个人股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低于公有股的股份企业

这也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企业。它与上述第五个途径的区别在于:不仅企业资产增量中有个人股份的部分,而且企业资产存量中也有一部分有偿转让为个人所有。重要之点是,尽管个人已在企业资产存量和资产增量中持有股份,但如果规定任何个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某个比例(例如以企业资产总额的1%为限),并且规定个人股的总和在企业资产总额中的比例应低于公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所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例,那么该企业依然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企业。

三、多种类型的股票交易和股票市场

在国营企业转变为以公有制为基础或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企业时,如果循着上述第一个途径进行,不同的国家投资机构(中央与各省市的国家投资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相互间可能发生资产的转让。如果循着上述第二、三、四个途径进行,将有一部分(甚至全部)企业资产存量有偿转让给国家投资机构以外的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企业资产增量中,也将有一部分(甚至全部)来自国家投资机构以外的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的投资。如果循着上述第五个途径进行,企业资产增量将全部由个人投资所构成。如果循着上述第六个途径进行,企业资产存量中将有一部分有偿转让给个人,企业资产增量中也将有一部分由个人投资所构成。于是就出现了三类股票交易和三种股票市场的问题。

三类股票交易中的第一类是指不同的国家投资机构之间的股票交易。三类股票交易中的第二类,是指国家投资机构和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之间的股票交易。这两类股票交易都包括资产存量折股后的有偿转让和作为资产增量的新发行股票的买卖。在第二类股票交易中发生的是下列股票交易行为:国家投资机构与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之间买卖股票,以及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相互买卖股票。但不管是第一类还是第二类股票交易,它们都是公有经济单位之间的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的第三类是指:有个人参加的股票交易,包括资产存量折股后向个人的有偿转让和个人对作为资产增量的新发行股票的购买。在这里,可能发生的是下列股票交易行为:公有经济单位与个人之间买卖股票,以及个人相互买卖股票。

三种股票市场是根据本节在讨论中所提到的六个不同途径的含义而区分的。

如果严格地循着上述第一个途径来实现国营企业的股份制,那么就只可能有一种股票市场,在这种股票市场上,只容许不同的国家投资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在这里买进和卖出股票。

如果严格地循着上述第一、二、三、四个途径来实现国营企业的股份制,那么将会有另一种股票市场,这时,将容许不同的国家投资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以及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在这里买进和卖出股票。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仍然存在,这就是:在循着上述第一个途径而成立的股份企业的股票交易方面,只容许不同的国家投资机构参加;而在循着上述第二、三、四个途径而成立的股份企业的股票交易方面,不同的国家投资机构和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都可以参加。

如果把循着上述六个途径成立的股份企业全都包括在内,那么就会有第三种股票市场,不同的国家投资机构、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以及社会上的个人都可以参加股票交易,只是他们从事买卖的对象有所区别。国家投资机构可以买入或卖出任何一种股票,只要这些股票上市。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除了不能参加循着上述第一个途径而成立的国家股份企业的股票交易外,可以参加其他各种股份企业的股票交易。至于社会上的个人,则只限于参加循着上述第五、六个途径而成立的股份企业的股票交易。

可见,第一种股票市场是范围最窄的股票市场;第二种股票市场宽了一些,它把第一种股票市场包含在内了;第三种股票市场的范围更宽一些,它包括了第二种股票市场(其中又包括了第一种股票市场)。在这些股票市场上,对股票交易者的若干资格限制,可以用行政方式加以规定。

第三节 本企业职工入股与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关于本企业职工入股的合作经济性质

有些文章在讨论职工个人持有本企业股票的问题时,是把职工个人同一般的社会上的个人股同样看待的,即把它们全都看成是非公有经济性质的持股。因此,只要企业资产存量有一部分由本企业职工个人持股。或者,只要企业资产增量中有一部分来源于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那么,这个股份企业就不再被认为是公有制的企业,至多只能被看成是以公有制为主的企业,而且这还要以本企业职工个人持股额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小于公有股的比例为前提。按这种方式来对待本企业职工人股,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本企业职工持股虽然仍是个人所有,但不能把它同社会上的个人股同样看待,本企业职工持股不同于社会上分散的个人持股,而是一种有组织的集体性质的持股。这正是我们在讨论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股份企业时需要认真研究的。

我们知道,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形式之一,合作经济是由个人在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一种经济,它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其中有一类合作经济是劳动者实行资金入股,统一经营,共负盈亏和按股分红的。

比如说,某个国营企业已经实行了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制。这时,如果要实行股份制的话,可以先对企业的原有资产(企业资产存量)进行核实、评估。对资产的核实、评估不仅可以划清投资者在财产方面的界限,反映资产的实际情况,而且也为进行股份制所需要的折股(即把企业原有的资产折成一定的股份)提供依据。资产的核实、评估的方法较多,如可以按账面价值计算,或按账面价值分期系数调整,或按重置价值计算等。但在我国现阶段为了便于推行股份制,较有效的办法是同行专家评估,即在企业固定资产市场尚未形成的条件下,由同行组成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企业资产的核实、评估。这种方法虽然比较复杂,但评估的结果既可接近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也易于被同行所接受,为将来增发股票提供方便。在该企业确定投资主体和实行资产评估,并把资产存量折成国家股的基础上,职工们普遍缴纳的风险抵押基金的折股就不以分散的个人股的形式作为该企业的资产增量,而以有组织的职工集体持股的形式出现,这时,本企业职工的普遍持股将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

加之,在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制向股份制转变的过程中,可以由工会或职工风险抵押基金管理机构出面,一方面把全员风险抵押基金折成职工持有的股份,另一方面,由工会或该基金管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董事会,代表职工股东的利益,职工们则共负盈亏,按股分红。这样的职工股份企业可以称为股份合作企业。既然该企业的资产增量以本企业职工集体持股的形式出现,那么它就不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而是一种公有制的股份合作企业。当然职工们究竟是否同意将原来缴纳的风险抵押基金转为股份,要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愿望,而不要强迫行事。此后,假定国家投资机构决定把一部分国家股普遍地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则该企业的股份合作企业性质仍然不变。

二、资产存量债权化或资产存量租赁制与股份合作经济

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让我们再进而分析上述第三个途径中所提到的资产存量债权化和资产存量租赁制。在那里,我们曾假定由其他公有性质的投资主体作为资产存量的债务人,或作为资产存量的承租者。现在,我们设想一下,能否由本企业职工作为资产存量的债务人或资产存量的承租者。

由于这里所讨论的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因此排除了本企业现有职工中的任何个人有经济力量来充任资产存量债务人或承租者的现实性。但本企业职工作为一个集体却具有这种经济力量,因此,我们要探讨的将是具体的形式和实施的步骤。

1.资产存量债权化与股份合作经济

先讨论资产存量的债权化与股份合作经济的关系。某国营企业在确定投资主体和进行资产评估后,国家投资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保留对该企业的资产存量的债权,并同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的代表签订债权债务的合同,按期收取一定的利息(或称国家债权收入)。这时,该企业的资产存量折成一定数额的股份,由全体职工认购,规定每人认购的上限和下限(或者按平均数认购),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来缴纳股金。该企业作为一个股份企业,由职工推举的董事们进行管理。这就是国有资产存量债权化同职工合作经济的一种结合。

2.资产存量租赁制与股份合作经济

再讨论资产存量的租赁制与股份合作经济的关系。某国营企业在确定投资主体和进行资产评估后,国家投资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把该企业租赁给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经营,并从租赁者(全体职工)那里按期取得租金。这时,作为承租者的职工集体将推举出代表,组成董事会,并将企业存量折成一定数额的股份,由全体职工认购,规定每人认购的上限和下限(或按平均数认购)。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来缴纳股金。租赁期满后,国家投资机构可以同该企业的职工集体(承租者)续订租约,也可以另行商议其他办法(如把租赁关系改为债权债务关系等)。这就是国有资产存量租赁制同职工合作经济的一种结合。

无论是采取资产存量债权化同职工合作经济结合方式而建立的企业,还是采取资产存量租赁制同职工合作经济结合方式而建立的企业,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企业。同时,这种方式还能使企业手头有一笔资金可以运用(尽管可能采取职工分期付款的办法),便于企业发展生产,技术更新。

第四节 企业基金会与企业基金股

一、企业股——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有关股份制的讨论中,如何界定近年来因企业留利而形成资产有股权,即企业股,争论尚在进行。如果在股份制企业中,取消企业在前几年改革中形成的物质利益,会对企业从承包制向股份制过渡产生不利影响,阻碍股份制的推行。要知道,按国际上组织股份公司的惯例,股份企业不应有企业股。但不承认企业股,企业又没有积极性。怎么办呢?可以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假定一个国营企业的职工风险抵押基金总额只占企业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几,即使把职工风险抵押基金折股,这对转变为股份制能起多大作用?假定一个国营企业完全是中央政府或某一级地方政府投资建立的,那么它只有唯一的一个投资者。假定它不吸收其他国营企业投资入股,不同其他由国家投股的股份企业等价交换一部分股票,也不向社会招股,那么是不是它就无法转变为股份企业了呢?并非如此。只要该企业历年来利用留成利润作为再投资而形成了一定的资产,这样,就可以把这部分资产折成企业股,于是该企业将成为至少有两种股份(国家股和企业股)构成的股份企业。问题在于企业股的性质。异议来自两方面。一是认为:“这样做岂不是化大公为小公?岂不是把国家财产转变为个别企业单位的财产?”二是认为:“企业怎么可以内部持股呢?这样做岂不是侵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吗?”那么,怎样对待这两种异议呢?我们的看法是:由企业基金会持有企业股,可以排除异议。

二、企业基金会持股的可行性

企业股应当被看成是企业基金股。它由企业基金会持有。企业基金会是独立法人,它对企业的持股(企业基金股)是“外部持股”,这样就不会发生侵占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的问题。

企业基金股是企业利润留成中用于再投资而形成的资产,所以由它们折成的股份——企业基金股——也依然是国家的资产。它与国家股的区别在于:国家股是国家直接支配和运用的国家资产,企业基金股则是由企业代表国家来支配和运用的国家资产。既然企业基金股依然是国家的资产(国家是企业基金股的所有者),企业只是代表国家来支配和运用它们,所以企业可以有偿地转让它们而不能无偿地把它们转给其他企业,也不能无偿地把它们分给企业职工。这样也就不存在“化大公为小公”的问题。

企业基金股虽然有时也被简称为企业股,但严格地说,它不能同企业股划上等号。关于这一点,在厉以宁主持的北京大学课题组的《1988~1995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纲要》中曾指出:企业股“包括其他企业的参股与本企业所形成的‘企业基金股’”。[2]这表明,假定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并持有乙企业的股份,那么这样的股份可称为企业股;假定甲企业用历年利润留成作为再投资而形成股份,这样的股份则称为企业基金股。作了这样的区分,企业基金会持股就有了可行性。

企业基金股的所有权,如上所述,是属于国家的。企业基金股的股息红利收入则由企业基金会掌握和按照下列方式支配:一部分作为发展基金,一部分作为公益金,一部分作为奖金。奖金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公益金由企业基金会用作各种公益事业的费用。发展基金以企业基金股增加的形式体现,包括企业基金会用以购买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股票,企业基金会增加其他证券投资等。由于企业基金股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因此,企业基金会利用发展基金而进行的投资和由此形成的新增资产,同样归国家所有。这就进一步说明了企业基金股的设立并非“化大公为小公”或所谓“把国家财产变为企业财产”。

在这里还需要补充一点:并不是任何企业都有条件建立企业基金会;假定某些企业没有条件建立企业基金会,那该如何处置企业历年留利形成的自有资产呢?一种可供选择的做法是把企业这部分自有资金债权化,作为改组后的股份公司所欠的债款,按期付息收息,而不作为股份投入。这是否可行,还需通过试点来总结经验。

【注释】

[1]关于企业集团,请看本书第五章。

[2]《中国改革大思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规划司编,沈阳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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