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问题刍议
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问题刍议(1)
华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 张 军
内容提要:当前,世界各国以文化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我国要进一步提升综合国力,加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我国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方式。然而,投融资问题制约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健全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所在。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发展高位阶、全方位、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体系。
关键词: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法律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进一步描绘了文化发展的战略蓝图。当今世界,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领域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它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文化产业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治环境问题,突出表现在文化产业的基本法没有制定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不配套,投资、税收、财政、文化市场管理体系还不完善。投融资是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投融资更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国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不断加大文化产业的投融资,纷纷建立投融资的法律保障机制,健全产业法律法规,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发达国家给我们的启示看,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保障,政府要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以法律来驱动。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本土文化、本国实情,设计出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模式,重构和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的现状
文化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投融资状况自然也有别于传统产业,表现出“三高一低”(即高投入成本、高保护成本、高风险成本和低转型成本)的特征,这使得构建其投融资平台具有特殊的要求。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投融资渠道单一、信息不畅通
文化产业的投资渠道可分为政府的投资、民间的投资和外资的进入。首先,我国文化产业投资渠道过于单一,投资主要以政府为主,缺乏多元化投资主体。我国文化产业起步较晚,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公益事业被政府包办、垄断性经营,文化产业市场经济观念未及时转变。由于只讲投入不注重产出,再加上国家财政对文化领域的投资范围过宽,投资机制转变缓慢,政府投资效益不佳。另外,政府投入不足。近年来,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虽然加大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但与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相比,政府投入仍明显不足。比如,目前地方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主要采用专项资金的形式,这类资金规模不大,而且使用方向也有限制,无法满足日趋巨大且多元化的文化产业发展的需求,与发展文化产业和扩大外汇市场所需要的资本扩张要求很不适应。其次,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某些领域还面临着许多障碍。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目前国家对一些领域的行业准入还有一定限制,如在文化产业大多实行“出身”准入制,把部门出身、行业出身、地域出身等变成了文化市场准入的条件,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和保护,非公有资本也存在投资效益低下的问题。外资引进受到政策和地域制约。党的十六大以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资本的准入条件。该《决定》对非公有资本采取了鼓励、允许的态度;对外资只是允许进行,没有鼓励,而且对外资进入这个领域采取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这些都使得文化产业投资不足,进而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
其次,文化产业融资渠道不畅通。一方面是国有文化企业融资主要依赖政府财政,缺乏资本市场及民营资本投资等渠道。我国主板、创业板均对企业上市融资的门槛要求过高。目前,我国文化企业上市的数量和规模仍然较小,上市融资难,发行企业债券难。同时,我国资本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也造成了风险投资进入有限。另一方面是文化企业自身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真实性较低、未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盈利模式不清晰等问题,导致金融机构要支付更多的费用实施监督,从而加大了金融机构向企业贷款的成本,导致大部分银行“惜贷”。文化产业与金融业之间缺少交流合作的畅通渠道,以往我国大多数文化企业都是靠自身积累发展,并不了解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对资本市场认识不足;金融业也对文化产业不够了解,对投资文化产业有顾虑。双方长期缺乏相互了解、信息沟通的渠道,不利于文化产业和金融业广泛的交流和合作。(2)
2.文化产业投融资效率低、风险大
文化产业表现出较高的风险性,例如:未来收益不确定,知识产权难评估、难交易,企业管理风险难控制等,文化企业的主要资产形式是品牌和无形资产,这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缺乏权威的标准和方法,难以得到银行认同,存在银行知难而退情形。投资者只对其所投资的项目的利益实现感兴趣,投入少,收效大,周期短,自然能够吸引大量的资本流入,而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无论是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文化基本建设投资,还是用于形成流动资产的文化的知识产权投资和用于培育文化战略后备资源的投资,其建设、创作、培养周期和成型期都比较长。出于对投资回报的考虑,政府投资、企业投资、私人投资等,所选择的投资重点也不一样。这就需要政府统筹兼顾,采取必要的投资倾斜政策,促成一个比较合理的投资结构。现有经营体系不完全适应金融产业,现在金融产品基本上是服务于传统产业的,重视有形资产,缺乏适用于文化产业投融资所需的金融产品,大多数文化企业达不到银行贷款对抵押和风险控制的要求。银行机构注重优秀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它们需要具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但若这些项目不能达到现有信贷政策的要求,它们就无法达成合作,而在其他的投融资合作方式中,由于目前对无形资产没有评估体系,文化企业又面临着无形资产难以评估和入股的困难。
3.投融资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文化产业投融资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大部分没有确切落实,缺乏具体的行动。《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出台,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要明显增加专项资金的规模,主要工作是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另外,《规划》还明确指出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特别是要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规划中体现了大方面的发展思路、原则、纲要,确定了发展目标,但是《规划》主要是原则性的指导,仅有原则和方向是无法完全解决实际问题的,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而目前《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法律地位不确定,规划的效力不如法律,缺乏保障文化产业投融资执行的有力武器,没有成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开展投融资工作的依据。文化产业投融资的发展也需要更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把《规划》变为针对性更强的政策还有很长时间。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法律体系还未建立,文化产业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多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来调整,缺少高层次的立法。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没有像《刑法》、《民法通则》这样的统一的法典作为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大多零散分布于不同的部门法或行政法规中,相互之间显得相对独立,难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且在发展文化产业中必不可少的法律还处于空白,诸如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所关注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核心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3)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不完善,对风险的控制作用不强,导致投资的风险成本急剧攀高,令投资者望而生畏。如缺乏担保法规导致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惜贷”。对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足,导致文化企业的经营环境恶化,获得经济效益的风险成本攀升,使众多投资者对该产业望而却步。当前,与文化产业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上述立法的固有缺陷使得其对文化产品保护力度不强。如在《著作权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版权作品创作难度大、创作成本高,但其复制容易、盗版成本低,特别随着复制印刷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传播的出现,使得著作盗版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上述立法对于文化产业的一些专属产品保护程度不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推广,网络媒体、网络著作、互联网站和网络游戏等与互联网相关的文化产品得到极大的丰富。然而,相关立法严重地滞后于此类产品市场的发展,使得这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存在严重的不足。
三、国外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的模式
文化是一种软实力,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实力有很大的影响。美国大片风靡世界,如《阿凡达》、《盗梦空间》等在很多国家都创下票房奇迹,韩流的影响也是日益彰显,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发展文化产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模式
美国十分重视文化立法建设,是世界上较早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之一。1790年美国就颁布实施了第一部《版权法》。(4)美国在文化产业领域倡导自由主义政策,让文化产业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下发展。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据统计,在400家最富有的美国公司中,有72家是文化企业。如迪斯尼集团等,已跻身世界大型企业500强。美国的这些文化企业也已成为世界文化企业的领军企业。而这些企业成功的关键在于美国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投资体制。首先是美国联邦政府大力投资扶持,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对文化艺术团体给予资助,并要求各州、各地方拨出相应的地方财政经费与联邦政府的文化发展资金相配套。政府通过其在文化领域的投入,一方面完善了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拓宽它的增长空间;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国家艺术文化政策的目标。其次,社会各界对文化产业大力支持。文化产业获得各大公司和个人资助的数额极高,往往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财政拨款的数倍。这是由于美国政府积极引导配套的社会资金及产业资金,尤其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杠杆来鼓励全社会对文化事业进行赞助和支持。如早在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规定对非盈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鼓励基金会、大公司和个人投资,引导一部分社会财富用于文化发展。(5)可见,美国联邦政府的政策除了对州政府有规范作用,还引导了社会各界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再次,美国的文化产业还得益于财团的资助。一些有实力的文化产业集团如美国广播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背后都有金融资本的有力支撑。以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为例,通用电气是一家老牌的多元化公司,从飞机发动机、发电设备到金融服务、电视节目制作等均涉及,美国广播公司就是通用电气旗下的一个子公司,而通用电气公司又是由美国老牌财团摩根财团控股的。文化产业集团与金融集团间互相渗透,互相参股、控股,两者之间建立了稳定的伙伴关系。
2.韩国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模式
1998年韩国正式提出“文化立国”方针,1999年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界定了文化产业的范畴,对政府扶持文化产业的职责范围、运营规则、财源筹措等作出具体规定。1999年至2001年先后制定《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文化产业前景21条》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明确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战略规划和政策引导,针对不同的阶段采取适时的扶持政策。目前,韩国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法律有12部之多。比如《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游戏产业振兴法》、《影视法》、《音乐产业振兴法》、《著作权法》、《广播法》、《电影及录像制品法》,等等。韩国除了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众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外,还及时修正相关法律;通过立法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投入巨额资金,实施全方位的综合扶持政策,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6)
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投入,文化事业的财政预算不断增加,为确保文化产业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多渠道筹集文化产业发展资金。2001年,文化产业占文化事业总预算的比重由3.5%增长为17.9%,文化产业预算额由168亿韩元增至1 878亿韩元,为文化产业振兴提供了必要的财政支撑。2002年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投资组合、专项组合、专项基金共融资文化产业事业费5 000亿韩元。韩国政府产业政策的扶持极大地推动了韩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政府部门的主要投入一是表现在政策法规的制定上。政府制定了大量促进产业发展的文化法规,1999年通过综合性法规《文化产业促进法》。为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陆续对《著作权法》、《广播法》等进行修改。政府制定了许多经济政策,尤其是完善了有关文化经济政策,如设立政府奖励制度,支持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实行税收优惠,综合利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实行的多种产业优惠,有力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二是表现在先后设立各种专项基金,分别有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等。确保文化产业拥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使文化产业多元化发展。三是表现在动员民间资本,建立官民共同投融资体制。具体做法是运作“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由此可见,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专注和投入是韩国文化产业取得成功的重要支撑。并且,政府的大力投入也为吸引和鼓励社会各界对文化产业的投入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韩国政府还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政策调整,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扶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7年12月,韩国召开经济政策协调会议,通过了《第三阶段服务产业竞争力强化对策》,明确“要像扶持制造业一样扶持文化产业”,把全方位扶持提高到新的水平。
3.日本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模式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官民结合、互相协作。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不是单方面依靠政府,而是靠政府推动、指导和民间协调一起发展起来的。例如,在制定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时,一些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会根据各业界的意见对文化产业政策提出建议。在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企业是日本文化产业发展壮大的主要投融资来源,而且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在日本,主要是采取“产学研”协作体制,文化产业不是由政府“包办”的,文化产业项目都进入市场操作。
近年来,日本政府审时度势,在技术开发的“行政指导”方面,对“创新企业”实行较多的政策倾斜和材料扶持,即政府通过信贷、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手段,促进“创新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如企业开发高新技术可获低息贷款。若开发成功,按低息还本付息,若开发失败,则免除利息。政府还规定对电子信息等高科技产业实行优惠税制与折旧制,对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给予财政补助,这给日本的信息文化产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正是由于有了民间企业的大力投入和融资以及日本政府在文化产业上的投资政策的扶持,日本的文化产业才得以普及和发展。(7)
4.文化产业投融资的经验总结
首先,投资主体多元化。文化产业不仅要依靠政府的支持,更需要民营资本和外资的注入。政府应该引导文化机构把目光放在企业、基金会等身上,从多方主体寻求投资或赞助,更可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不足。美国文化艺术团体得到的主要社会资助来自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捐助等,其数额远远高于各级政府的资助,1997年文化艺术业的经费总额为175.83亿美元,其中社会赞助为37.6亿美元,政府直接资助20.96亿美元。而澳大利亚政府在1991年出台了文化组织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这些已登记的文化组织提供赞助,便可免纳相应数额的收入所得税。同时澳政府设立了专门机构(澳大利亚人文基金会)为企业和文化机构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咨询;出版期刊宣传和指导;实施有关减免税政策。这些措施大大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向文化机构提供无偿捐赠或商业赞助的积极性。
其次,融资方式多样性。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信用担保制度和运行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开拓多元化担保业务,为中小文化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韩国在文化产业的资金支持机制中,运作“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这是以动员社会资金为主,官民共同投融资的运作方式。文化产业振兴院2000年至2001年两年期间,成功运作“投资组合”17项,共融资2 073亿韩元(政府350亿,民间1 723亿)。计划以后每年通过“投资组合”至少融资1 000亿韩元。2001年韩国电影振兴公社通过“电影专门投资组合”融资3 000亿韩元,保障了电影事业的发展。
再次,各国具有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府应加强文化产业投融资的立法。一是可以通过颁布各种法规和条例进行指导和管理,对主要文化投资领域采取了完全透明和基本开放的政策,任何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投资者所面对的政策风险降到最低。二是政府应不断适时出台并修改完善法律条款,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日本文化产业得以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健全,通过法律法规调控文化市场的手段已经逐渐机制化;在文化产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法规就是1970年5月6日颁布的《著作权法》,迄今已经修改20次。该法明确规定,保护各类著作物作者的所有权利,以及有关部门作品和表演、唱片、广播电视等的权利及相关权益。目的是公正使用这些文化成果的同时,有效维护作者的权利,使文化产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可见,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外,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变化和需求,修改和完善该法律法规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举措。(8)
四、重构和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的法律体系
借鉴国外文化产业的运作模式和经验,发展我国文化产业,就需要整合资源,完善投资机制和融资体系,实现文化产业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支持,投资渠道单一,基本上靠文化企业自身滚动发展,民间投资渠道不畅,对外资控制过严的局面。除了向西方国家学习有关的投融资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也应当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如以政府资金为基础集聚社会资本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探索通过建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发展,逐步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公共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除此之外,也可以探索发挥产权交易所的投融资服务功能,为知识产权拍卖和交易等提供“一站式”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为文化企业充分利用手中的无形资本进行融资创造条件。
1.制定配套政策,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
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为构建文化产业的投融资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其一,降低准入门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文化产业进行投资经营。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使非公有文化企业得到更迅速的发展,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制环境。”进一步改革审批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对非公有资本事实上已经进入的非意识形态类的科技、财经、汽车、体育、时尚等报刊杂志,建议通过股份制改造或国有资本退出等方式,加快其市场化程度。
其二,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充分运用财政激励政策,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壮大。首先,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其次,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再次,实行政府文化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姻,有利于推动金融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解决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资金缺口。
其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首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倡导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其次,加大直接融资比例,强化资本市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需要一大批优秀的文化上市公司,引领中国新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参与世界竞争。对转制的院团在贷款融资、争取上市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重点帮助和必要倾斜。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已将“传播与文化产业”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为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了政策依据。(9)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平台和结构调整功能,尽快做大做强一批文化企业,直面跨国文化传媒公司的挑战,建议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一批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力较强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大型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文化企业申请上市时给予支持。(10)
其四,加快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帮助文化企业和资本市场之间信息沟通,以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难问题。平台要整合各类资本市场资源,开展信贷、信托、债券、证券、资金、保险等多种类型的金融咨询服务,研究文化产权评估、抵押质押的具体办法,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优质项目数据库,努力解决文化企业和资本市场之间信息与资源不对称的问题。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风险的可控性对于文化产业投融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特别对于民间资本而言,风险因素对其投资决策有着重大影响。因而,在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中,我们可以从投融资双方以及投融资服务机构三个方面来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对于文化企业来说,可采取企业联合贷款模式,以提高可抵押资产的规模,从而实现风险分担;对于投资方来说,可采取多头投资模式来分散风险;同时,还应鼓励各担保机构对文化产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并采取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和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
2.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
强化法律保障,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尽管我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但这需要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其中政府的强力推动和市场的有效调节至关重要。能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归根到底,取决于如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的法律体系。完善的保障机制是文化产业投融资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它能有效地降低投融资风险,增加文化创意产业对市场投资主体的吸引力。
首先,确立投融资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长期以来,政府对于文化产业的控制较为严格,主要采取垄断经营的模式,对于民间资本的进入范围和条件设置了诸多限制,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间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的积极性。另外,在引入外资方面,外资准入的形式、范围、程度都需要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界定。政府要打破垄断形式,规定民间和外来投资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以立法形式打破文化资源的不合理垄断,鼓励社会各方面加速投资和保护开发,贯彻积极保护、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立法原则。制定各种保障性和鼓励性规章制度,鼓励国家、集体和个人参与国内和国际的文化产业交流,开拓国际间文化代理和中介服务,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各种所有制形式构成的新型文化企业的建设。因此,要实现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就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大民间资本和外资的进入范围,特别是在一些经营性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应赋予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提高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其次,完善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是文化企业主要的资产形式,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我国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上述立法的固有缺陷使得其对文化产品保护力度不强,也从根本上限制了资产证券化融资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如在《著作权法》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版权作品创作难度大、创作成本高,但其复制容易、盗版成本低,特别随着复制印刷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传播的出现,使得著作盗版现象屡禁不止。因而,要保证融资的顺利进行,政府就应该针对不同的文化产品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执法体系,从而使得文化产业的资产价值能得到有效保障,进而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吸引力。
最后,提高立法位阶,弥补法律缺漏,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台,但是,从整体上看,文化产业立法仍然落后于发展进程的需要,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较低、立法缺位和错位、立法层次混乱。目前该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只是由一些地方性法规构成,缺少高位阶的法律支撑。(11)我们应当立足于现实条件,积极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尽快做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和统一化工作,加快建立文化产业基本法,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文化产业的许多领域,如投资、市场运营等方面均存在着法律规定简单化、空泛化,甚至有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另外,由于各级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机构的立法水平、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稳定性、持续性和可操作性,出现了不少立法重复和立法冲突、立法死角,尤其是某些条款的不清晰、不明确,给实行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我们必须加紧改进立法技术和运作机制,实现立法专业化、正规化和科学化。从全国层面看,即使在出台法律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领域,也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整个产业能够有法可依。从而构建较完善的立法系统,更好地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服务。
五、结论
文化产业是21世纪最具潜力的产业,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支柱产业,而在我国,文化产业也迎来了新的春天,继续面对新的挑战。文化产业的投融资需要法律的保护与促进。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发展高位阶、全方位、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体系是规范市场,使企业有序运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只有强化和完善文化产业立法,保障文化产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丰富多元的发展,保障文化经营者权利的广泛性和开放性,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切实保证文化产业持续、高效、稳定、健康地发展。
On the Legal Issues of Investment Financing in Cultural Industry
Zhang Jun
Abstract:Nowadays,countries from all around the world consider cul‐tural industries as pillar industries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To enhance the national strength and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China must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y is not only a vital approach to meet people’s spiritual needs,but also an important way to upgrade our eco‐nomic system.However,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problem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bottleneck which contains China’s cultural industries.Therefore,improving our cultural industry investment mechanism and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re the power in developing cultural industry.We need to further improve the cultural industry investment policies,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perform a high rates,all‐round,multi‐level financing legal system of cultural industry.
Key words:cultural industry;investment and financing;policy;legal system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及财政政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李小磊:《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http://www.cnci.gov.cn/content/2011110/news_61344_p2.shtml。
(3)张军:《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困惑与思考》,《理论月刊》2011年第12期。
(4)韩洁:《美国版权战略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5)余晓泓:《美国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及启示》,《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12期。
(6)王维利:《韩国文化产业政策分析及当前主要问题》,《中国商界》2008年第11期。
(7)赵政原:《日本拓展文化产业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年第5期。
(8)泷泽意伲:《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启示》,《国际贸易》2006年第10期。
(9)熊澄宇:《文化产业研究战略与对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10)张军、林俊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制度探究》,《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11)傅唤昌:《我国文化产业融资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