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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概念必须有一致的理解

时间:2023-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赵经理让我起草一份技术转让合同,以备我们公司(甲方)与某国一家公司(乙方)谈判时用。甲方以提成的方式,按产品净销售额5%向乙方支付技术使用费。赵经理看了这份合同草稿说文字上并无歧义,但有一个概念定义问题,就是在合同中对“产品净销售额”这个概念未加以必要的说明,今后在我们向外国公司支付提成费时,可能会产生争议。

赵经理让我起草一份技术转让合同,以备我们公司(甲方)与某国一家公司(乙方)谈判时用。我起草的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整套生产H产品的技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标准及质量控制)。甲方以提成的方式,按产品净销售额5%向乙方支付技术使用费。合同期为8年,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全部有关的技术资料交给甲方,并派技术人员来中国帮助甲方具体实施。

写好合同后,我仔细地看了好几遍,没发现用词有歧义,便拿去给赵经理审阅。赵经理看了这份合同草稿说文字上并无歧义,但有一个概念定义问题,就是在合同中对“产品净销售额”这个概念未加以必要的说明,今后在我们向外国公司支付提成费时,可能会产生争议。赵经理说以往在与国外公司谈判时对“产品净销售额”曾出现过不同的解释。

我说:“我们上学时的教材上写着‘产品净销售额’的定义为:产品净销售额=产品净销售额=产品销售总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销售费用-税金。”

赵经理说:“以往我们接触过的有些国外公司却认为,‘产品净销售额’的定义为:产品净销售额=产品销售总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

我说:“要按照咱们的定义计算,净销售额为500万美元,咱们应支付的提成费为20万美元;按照人家的定义计算,净销售额为500万美元,咱们应支付的提成费为25万美元,比咱们的定义要多支付5万美元,合35万人民币,可不是个小数目。”

赵经理说:“在国际技术转让实务中,由于当事人分属不同国民,而各国之间由于经济制度、文化、传统习惯等诸方面的原因,对一个概念产生不同的认识是很自然的,这一点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概念统一认识,为事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怎样才能避免这种纠纷呢?赵经理说,一是在谈判一开始便向对方询问他们对“产品净销售额”的概念定义解释,做到我们心中有数。二是通过立法来解决,如果我国立法中对“产品净销售额”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同时双方所签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国法律,即使合同中对这个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一旦发生纠纷后,也会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解释和处理,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或根本不会发生纠纷。三是在立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一些可能导致双方产生异议的概念,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的定义。但是有可能会因概念定义问题双方不统一,从而导致技术合作项目的失败。最好的办法是避开概念的分歧,如果我们公司接受国外公司的定义,那么我们可以提出提成率为4%,也是20万美元,这样既达到了我们的目的,同时又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心得

英国有句民谚:“伟大的设计需要慎重的构思。”意大利有句民谚:“在你下剪刀之前要量度三次。”我国有句民谚:“三思而后行。”这些民谚对起草、签订合同而言,太合适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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